法律顾问合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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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
(2015)法顾第号
甲方:浙江**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为维护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乙方指派xx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三条乙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的时间为自二○xx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止。
第四条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战略性调整、改制、投资、重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等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重要的合同、协议;
(三)办理甲方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重大纠纷;
(五)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六)参加重大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七)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八)对甲方内部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指导;
(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咨询;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三)参与重大项目谈判;
(四)起草、审查、修改重要合同、协议;
(五)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六)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八)代理催款及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法律顾问费与代理费: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叁万元,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二)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80%给予适当优惠。
(三)乙方代理应收款催收业务涉及诉讼,代理费按标的数额的2.4%收取代理费。
(四)每件案件代理费不足3000元的,按最低标准3000元收取代理费。
(五)仅发律师函催款,不需乙方做其他催讨工作的案件不收费。
(六)协助甲方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重大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标准根据项目难易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七)乙方为甲方承办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询费由甲方承担。杭州市内交通费不再另行收取,杭州以外地区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遵守的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
(四)以经济法律事务为主;
(五)以指导为主;
(六)不强加于人。
第八条法律顾问的办公时间和方式
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一般根据甲方工作需要。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法律事务;
2、决定委托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的授权范围;
3、对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有知情权。
(二)甲方的义务
1、应如实地向乙方提供全部、真实的法律事实、证据材料和文件;
2、为乙方提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3、按时支付法律顾问费、代理费;
4、承担乙方为甲方承办法律事务中的有关差旅、食宿、通讯、查询等费用;
5、不得要求乙方办理违法的、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事务。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的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3、应甲方的邀请,列席甲方主要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4、获得履行甲方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5、有权拒绝为违法的、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事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