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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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征求意见稿)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应当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为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一)教师必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教师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校园和谐和社会稳定;
(三)教师应向学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有损害国家、学校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四)教师应自觉提高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
二、敬业爱生
(一)教师必须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坚持教学的中心地位,尽职尽责,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和学生的成长成才;
(二)教师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严谨治学,探求创新;
(三)教师应对工作恪尽职守、甘于奉献、兢兢业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认真钻研;
(四)教师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五)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
(一)教师应热爱学生,增强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
(二)教师应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对学生满腔热忱,不得以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不得有挖苦、讽刺、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教师应严于律己,廉洁从教,作风正派,为人师表,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学生财物;
(四)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学习情况,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学生,热心帮助学生排忧解难, 尊重学生
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教师要对课堂教学秩序全面负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旷课、迟到、早退情况,并对违纪者进行教育;
(六)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期内,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纪律和安全负有全面的教育管理责任;
(七)教师应主动担任或兼任学生班主任、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导师的工作;
(八)教师有责任在校内外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九)不允许教师从事不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兼职活动,如教师需从事社会兼职,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并不得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四、严谨治学
(一)教师应有严谨的治学态度,珍惜学术资源,维护学术尊严,恪守学术规范,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教师应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
(三)教师应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杜绝抄袭、剽窃他人的成果的行为。
五、服务社会
(一)教师要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要树立“振兴中华,从我做起”的志向;
(二)教师要把主要精力花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上,正确处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关系,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让教育教学促进科学研究,使科学研究支撑教育教学;
(三)教师要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同时,关心公益,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与百姓心贴心,做优秀文化和科学知识的积极传播者;
(四)教师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提供专业服务,提倡多学科合作,联合攻关;
六、为人师表
(一)教师应以自己认真的敬业精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二)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仪态端庄、衣饰整洁得体,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以自己的优良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
(三)教师应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
(四)教师应增强团结意识,要正确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五)教师应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
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