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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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1.11.02正文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某,男,汉族,40岁,住江苏省睢宁县高作乡金塘村。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

刘某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12月7日,原告在被告安邦公司为其所有的牌号为苏NU3839^苏NG886挂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2010年4月23日23时5分,原告驾驶上述车辆由南向北行至高邮市X206线与菱塘回族乡交叉路口处,所载的货物刮倒路上线路,致路上线路、绿化带、路边房屋及一辆小型客车受损。

后高邮市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原告赔偿了以下损失计52689.5元:绿化带损失35275元(不含税费1474.5元)、广播电视站线路损失9800元、电信局线路损失3500元、车损1800元、房屋损失840元。

后在理赔过程中,原告在被告误导下口头放弃向被告理赔。

现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因原告口头放弃向被告理赔而达成的销案协议。

被告安邦公司辩称:涉案保险事故在我公司已经销案,原告刘某某曾口头放弃理赔,而且原告的上述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超高超载,且没有经过我公司定损,根据双方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六款,该事故亦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9年12月7日,原告刘某某在被告安邦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车辆苏NU3839、苏NG886挂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7日。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案例描述:公司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提起保全申请时向法院提供保证金,并承担保证金带来的利息及法院裁决的全部赔偿责任。

后来,该公司因与一家供应商的合同纠纷而向法院提起了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供应商的相关资产。

在该诉讼中,被保险人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证金,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法院提出了保全申请。

法院接受了保全申请,并要求被保险人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被保险人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承担起保证金带来的利息及法院裁决的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该索赔进行了调查,并确认该案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中的责任保险的范畴。

接下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保证金,并将其支付给被保险人公司。

最终,法院对该诉讼作出了裁决,确认了被保险人公司的诉求,并判决供应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给被保险人公司。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并支付了保证金带来的利息。

该案例中的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提起保全申请时提供保证金,并承担保证金带来的利息及法院裁决的全部赔偿责任。

在该案件中,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合同的责任,并最终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结论: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提起保全申请时提供保证金,并承担保证金带来的利息及法院裁决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该案例也提醒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仔细阅读条款,并确保保险条款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

同时,在遇到了争议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综上所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够保护企业的利益,提供赔偿保障。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企业应仔细阅读条款,确保保险合同与企业需求相符,并在需要时及时进行索赔。

华农财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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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不清,案情复杂 • 证据对主张事实证明
力不足 • 适用法律不清
主体不适格:就是资格不合适。比如甲把乙打伤,你去起诉甲,如果你 和乙没任何关系,你就是主体不适格,应当是乙或者他的监护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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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风险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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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可度高,担保 资金占用成本高,且当保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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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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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详解: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到底应由谁承担?

最高法典型案例详解: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到底应由谁承担?

最高法典型案例详解: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到底应由谁承担?作者:李明君,山东省平阴县华兴法律服务工作室合伙人之一,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从事民事和执行工作,业务电话155****7869;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于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这是有关法律、法规首次明确以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近年来,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推广诉讼保全责任险制度,并为此出台过许多的规定。

但是,当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与保险公司签订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后,这笔钱最后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相关的文件似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连最高法院的态度也前后不一,因此,如何确定诉讼保全责任险费成为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法院的三个真实的判例。

▌一、诉讼保全责任险费并非因违约后所必须发生的损失,当事人未对诉讼保全责任险费抑或实现债权费用作出约定的,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时认为:“关于财产保全责任险费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的问题。

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的诉讼保全责任险

司法实践中的诉讼保全责任险

司法实践中的诉讼保全责任险阅读提示:司法实践中的担保形式存在着诸多缺陷,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则为有效解决诉讼保全担保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诉讼保全中的担保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的重点。

实践中担保公司和信用担保机构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司法诉讼领域,但常见的担保形式仍存在诸多不足。

比如: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费率较高、担保公司存在弄虚作假风险和破产倒闭风险等。

贵州旅游文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弄虚作假被取消担保资格、四川担保行业龙头汇通信用股东携款潜逃等就是实例。

为有效解决诉讼保全担保问题,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继推出财产保全责任险,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该险种已在部分地区法院审理的涉及诉讼财产保全案件中发挥角色作用,但尚未在全国法院系统得到推广。

一、什么是诉讼保全责任险财产保全责任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

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 担保物——保险产品” 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

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

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物的形式。

诉讼保全责任险则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一、交通事故中的保险纠纷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驾驶车辆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甲方存在过错,拒绝赔偿,甲方不服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 案件争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结合证据认定甲方负有主要责任,但也认定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二、财产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了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方相应的财产损失。

三、人身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人身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了意外身故。

甲方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甲方隐瞒病史为由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方在购买保险时并未隐瞒病史,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方的继承人相应的保险金。

四、责任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建筑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

在工地上,乙方因工作意外导致受伤,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乙方受伤与甲方没有直接关系,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方的受伤与甲方的工作有直接关系,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方的医疗费用和相应的赔偿金。

五、商业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餐厅,购买了商业保险。

在营业期间,发生了盗窃事件导致财产损失,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甲方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为由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2023年度中国法院保险案例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例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车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车辆发生事故后,甲方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方未及时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甲方未及时报案,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解释,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甲方损失。

2. 一家工厂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工厂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工厂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工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措施进行防火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推定工厂存在过错,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厂未履行安全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工厂损失。

二、保险欺诈案例3. 甲方为了获得人寿保险金,伪造了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投保。

乙方去世后,甲方提出了保险金赔付的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嫌疑,遂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故意伪造身份证明文件,欺诈保险公司,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4. 一家公司投保了商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公司发生盗窃案件,申请赔付。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公司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一部分财产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故意隐瞒财产信息,属于保险欺诈行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案例5. 甲方驾驶私家车与乙方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受伤申请赔偿。

甲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对乙方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甲方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未能充分满足乙方的损失,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赔付责任。

6. 一家商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商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多名顾客受伤,顾客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商场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存在安全隐患,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场未履行安全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顾客损失。

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责任保险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因施工过程中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赔。

甲公司认为自己已投保了责任保险,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产生了争议。

三、案例分析1. 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或者合同责任,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合同效力:责任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赔偿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或者合同责任,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给予经济赔偿。

(3)免责效力:保险公司依法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2. 本案中责任保险的法律效力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投保了责任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甲公司主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甲公司已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无过错,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无过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针对甲公司的主张,乙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提出了以下反驳意见:(1)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投保责任保险并不代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需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

1.经营家电生意的袁海、李红霞夫妇分别于1997年5月8日在中国人寿万县支公司投保“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

受益人是他们两个多月的儿子。

1998年1月18日,袁海夫妇在进货途中遇车祸身亡。

1月19日,保险公司清理有关文件,决定给付受益人20万元保险金。

但同时,万县天城区人民法院向万县寿险公司营销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

通知,称“我院已经对天城区沙河信用社诉被告袁海借款一案做出财产保全裁定,请停止支付袁海和李红霞的受益人应领取的保险金20万元,交寿险万县公司营销部保管,没有天城区人民法院解除裁定不得支取。

”获悉此消息后,万县龙宝农业银行也立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对袁海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

1月20日开始,重庆二中院对袁海夫妇的几个营业部的财产进行清理。

(1)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是否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因为保险的受益人为袁海、李红霞夫妇的儿子,此保险金已经属于其子的个人财产,对于保全费用应为家电公司来承担,袁海、李红霞夫妇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家电公司购买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2.案例2:生死恋人留下的保险纠葛张某和陆某是一对恋人, 2001年2月6日,两人一起到中国人寿江苏太仓支公司,由陆某花了1350元钱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额为75000元的人身险。

保单上约定,被保险人是陆某,受益人是张某。

2002年12月10日中午,陆某乘坐张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回家去。

汽车突然失控翻进了河里。

陆某被闻讯赶来的父亲从车中拉出,但已不幸身亡。

相隔一个半小时,张某也被从车里拉出,但也已经死亡。

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开展工作,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

给谁?但被保险人、受益人父母同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最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受益人必须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才能成立。

此次事故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推定同时死亡,故受益人未能成立,理赔款还是发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妥。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赔付案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赔付案例

案例背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在诉讼过程中因财产保全责任而面临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该险种通常适用于涉及诉讼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以下是一个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赔付相关的具体案例。

背景:某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A向B提供一批货物,并由B支付货款。

然而,A交付货物后,B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A不得已选择了起诉的方式,希望通过法院判决追回货款。

案件过程1.申请财产保全:A在起诉之初,意识到B可能会转移财产以逃避赔偿责任,所以A决定申请财产保全。

A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了证据证明B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

同时,A还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以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合理的赔偿。

2.法院裁定:法院接受了A的财产保全申请,并裁定冻结了B的银行账户中的一定金额,以确保B在诉讼结束后能够支付可能的赔偿。

裁定书中还明确规定,如果A最终胜诉,B需要承担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3.保险赔付申请:A在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赔付申请。

申请材料中包括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裁定书以及相关证据和费用清单。

4.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收到A的赔付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

他们核实了A的保单信息,确认A的保单中确实包括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并且该险种的保额足以覆盖A的赔偿损失和费用。

5.赔付决定:在审核无误后,保险公司决定对A进行赔付。

根据保单约定,保险公司将支付A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案件结果1.胜诉和赔付: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最终判决A胜诉,要求B支付货款并承担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根据法院判决,B支付了货款,并补偿了A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2.保险赔付:同时,保险公司也根据保单约定,对A进行了赔付。

他们支付了A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以弥补A在诉讼过程中的经济损失。

3.双方和解:在诉讼结束后,A和B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不再追究其他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例

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例

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例案件简介:申请人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经营劳动合同制度,为公司提供劳动力。

申请人对劳动报酬和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争议,认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办理社保和缴纳公积金。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决定向法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案件事实:王某在某公司工作了两年。

期间,公司按月支付工资,但多次延迟发放,并未按时足额支付。

王某要求办理社保和缴纳公积金,但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

王某多次与公司争议工资支付和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但均未取得满意解决。

鉴于公司的行为,申请人决定向法院诉讼,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1. 《劳动合同法》第35条:劳动报酬的支付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2. 《社会保险法》第18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0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及时足额缴纳。

案件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本案中,申请人王某具备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作为申请人的雇主,存在未支付工资、未办理社保和未缴纳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人在向公司交涉多次未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并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理由:1. 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侵犯了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权益。

2. 公司未办理社保和缴纳公积金,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在劳动关系争议中,公司有转移财产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责任的风险,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请求法院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方式:1. 冻结被申请人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以确保工资、社保费和公积金及时支付。

2. 制止被申请人公司将财产转移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 禁止被申请人以任何形式处理与劳动关系争议有关的财产。

案件小结:本案中,申请人王某作为劳动者因公司未支付工资、未办理社保和未缴纳公积金的行为而感到受益权受到侵害。

财产险纠纷案例法律原理(3篇)

财产险纠纷案例法律原理(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对投保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可能会因为保险责任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等问题产生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财产险纠纷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原理,以期对财产保险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甲于2018年5月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018年10月,甲的房屋发生火灾,导致房屋损毁严重。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只同意赔偿10万元。

甲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保险人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在本案中,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本案中,甲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但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10万元。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实际损失: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甲的房屋实际损失为15万元,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保险金额:甲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应超过保险金额。

(3)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约定有免赔额条款,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重要!最高法院关于保全与执行的6个公报案例

重要!最高法院关于保全与执行的6个公报案例

重要!最高法院关于保全与执行的6个公报案例•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 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

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

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全年出版12期,共刊载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含裁判文书)50篇,其中涉及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等相关内容案例六则。

本篇主要摘录案例案号、裁判要旨等内容,建议据此索引查阅全文,以案为鉴,供处理同类案件参考。

一、保全错误的侵权责任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

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二、保全错误的赔偿标准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2015年6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某保险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这几年新产生的一种保险,在诉讼中深受人们的欢迎,很多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为了自己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后不承担责任,往往都会先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几个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2013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认可了原告提供的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符合规定,裁定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2015年6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某保险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5年4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某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担保人的房屋一套。

2015年6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某保险公司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点是怎样的(一)手续简单。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及保函。

申请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与购买普通保险的程序一样,购买便捷、程序简单。

保险法案例分析——责任保险案例

保险法案例分析——责任保险案例

珠海特区金海岸华天隆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特区金海岸华天隆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海岸金海大道中鱼弄水库旁。

法定代表人:张龙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波,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卫路2号之一。

负责人:余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景亮,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特区金海岸华天隆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12月1日,华天隆公司向人保广东分公司发出《续保申请》,要求续保三份保险单,其中一份是雇主责任险(单号:PZFG2000133)。

同年12月3日,人保广东分公司向华天隆公司签发《雇主责任险》,保单明细表上列明被保险人(即华天隆公司)所聘用员工为罗文建等8人,保险期限自2003年12月4日起至2004年12月3日止(包括起讫两日),赔偿限额:每人伤残、死亡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工作人员意外保险伤亡险人民币300元;保险条款约明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等。

财险法律案例(3篇)

财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市某小区居民,拥有一套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房产。

为保障财产安全,李某于2019年5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约定,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核实后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2020年6月,李某的房屋因暴雨发生严重漏水,导致房屋内部装修、家具等财产损失严重。

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损失证明和维修费用清单。

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房屋漏水系因房屋老旧导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支付赔偿金。

李某对此不服,认为其房屋虽老旧,但暴雨是导致房屋漏水的直接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于是,李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房屋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房屋因暴雨发生漏水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责任包括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本案中,李某房屋因暴雨发生漏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范畴。

虽然李某房屋老旧,但暴雨是导致房屋漏水的直接原因,并非房屋老旧本身导致。

因此,李某房屋因暴雨发生漏水导致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李某房屋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即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因此,判断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关键在于分析损失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畴。

2.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遵循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系统解释、习惯解释等原则。

诉讼保全担保书及保单模板

诉讼保全担保书及保单模板

xx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xxxxxxxx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被担保人(财产保全申请人):xxxxxxxx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xxxxxxx三、保险金额:人民币xxxxxxxxx整(小写:¥888888元)四、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人)xxx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xxxx,因原告xxx诉被告xxx xxxx案,案号为(xx)京xxxx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888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888元。

如被担保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担保人(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五、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被担保人(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六、特约条款:无七、保费:人民币xxxxx(小写:¥8888元)八、保全标的: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8888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8888元。

附:保单及保险条款被担保人(财产保全申请人):xxxxxxxxxxx日期:2020年xx月xx日保险人:xxxxxxxxxxxxxxx日期:2020年xx月xx日担保书保单号:xxxxxxxxxxxxx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被担保人(财产保全申请人):xxxxxxx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xxxxxxxx三、保险金额:人民币xxxxxxxxxx整(小写:¥8888元)四、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人)xxxxxxx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xxxxxxxx,因原告xxxxxxxxx诉被告xxxxxxxxxx xxx纠纷案,案号为xxx,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8888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8888元。

典型的诉责险案例

典型的诉责险案例

典型的诉责险案例
嘿,今儿咱就来唠唠典型的诉责险案例!你知道吗,有这么一个事儿,可有意思了。

说有个公司老板老张啊,和合作伙伴老李因为一笔大买卖闹掰了。

老张
觉得老李坑了他,气不打一处来,“这老李咋能这样呢!”他就想去打官司。

可打官司得花钱啊,还得担心万一败诉了咋整。

就在老张愁眉苦脸的时候,有人给他推荐了诉责险。

老张一听,这是啥
玩意儿?能管用?这不就好比在黑暗中突然看到了一丝亮光嘛!他赶紧去了解。

原来啊,这诉责险就像是给打官司上了一道保险。

老张心想:“哎呀呀,这不是正适合我嘛!”他一咬牙,就买了诉责险。

然后呢,他就信心满满地去打官司了。

这过程啊,就像一场激烈的战斗。

老张这边积极准备证据,就跟要上战场的士兵一样紧张又兴奋。

你说巧不巧,最后老张胜诉了!他那高兴的呀,“哈哈,还好有诉责险!”你看,这诉责险关键时刻是不是起大作用了。

还有一个例子,小王的公司被人告了,他那叫一个郁闷啊,“我咋这么倒霉啊!”也是在朋友的建议下,他了解并买了诉责险。

有了这个保障,他心里也踏实了不少。

在法庭上,他据理力争,最终也得到了一个不错的结果。

诉责险,它真的就像我们打官司的一个有力助手啊!它能给我们勇气和信心,让我们在法律的战场上更有底气。

所以啊,大家可别小瞧了诉责险,说不定啥时候它就能帮你一把呢!这可不是我瞎说,这些例子不都摆在这儿嘛!诉责险就是这么神奇,这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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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2015年6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某保险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这几年新产生的一种保险,在诉讼中深受人们的欢迎,很多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为了自己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后不承担责任,往往都会先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几个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
2013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认可了原告提供的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符合规定,裁定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2015年6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某保险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5年4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某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担保人的房屋一套。

2015年6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某保险公司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点是怎样的
(一)手续简单。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及保函。

申请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与购买普通保险的程序一样,购买便捷、程序简单。

(二)全国覆盖。

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均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可以将此种标准化的保全担保方式覆盖到全国各地,极大地方便各级法院和申请人。

(三)信誉度高。

保险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其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

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看了上述小编介绍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例,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司法实践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非常广
了吧,如果你对这类保险有兴趣,可以登陆网站浏览相关的栏目,了解更多的知识,也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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