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查电子版购房合同查询
一、郑州网上房地产平台
1. 打开浏览器,在搜索框中输入“郑州网上房地产”,点击进入官方网站。
2. 在首页找到“便民查询”选项,点击进入。
3. 在便民查询页面,选择“合同备案查询”子菜单。
4. 在弹出的查询界面中,输入购房合同的合同号和合同姓名,注意输入时合同姓名如有空格,查询时也应录入空格。
5. 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看合同备案情况。
二、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网
1. 打开浏览器,在搜索框中输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点击进入官方网站。
2. 在官网首页找到“合同备案查询”入口,点击进入。
3. 在查询界面中,按照提示输入购房合同的合同号和合同姓名。
4. 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看合同备案情况。
三、手机APP查询
1. 下载并安装“郑州网上房地产”APP。
2. 打开APP,在首页找到“便民查询”选项。
3. 选择“合同备案查询”子菜单。
4. 输入购房合同的合同号和合同姓名。
5. 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看合同备案情况。
四、前往郑州房管局办事大厅查询
1. 准备购房合同备案原件和本人身份证。
2. 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
3. 咨询引导人员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备案。
4. 按照要求排队等待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查询电子版购房合同时,务必确保输入的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查询结果。
此外,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发现合同备案存在问题,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 (郑州市2023版)
合同编号: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制工0工三年三月签约须知一、本《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为推荐示范文本,主要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出售人(卖方)、买受人(买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方)三方就房屋买卖事直达成的交易协议使用。
本合同所指"存量房(二手房)"是指己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权属证书的房屋。
二、本着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对文本中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各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三、本合同签订之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及《房屋现场勘察记录表》。
对合同条款及词语表述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充分沟通交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四、合同网签后,封面上方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和二维码,通过相关平台输入合同编号或扫描二维码可查询交易进度和合同基本信息。
五、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根据规定,买卖双方应选择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交易保证机构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代收代付。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告知买卖双方不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风险,严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如有疑问,可拨打0371-12345咨询或投诉。
六、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买卖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填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得以低报、瞒报、漏报等方式偷税漏税,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条款未尽事直,可另行协商约定,井签订补充协议。
风险提示一、卖方需对所售房屋是否存在保障性住房、查封等限制上市交易的情形予以充分了解并告知买方,一旦发生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交易的情形,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卖方出售房屋及签订合同,应事先征得共有权人同意,一旦发生因上述原因导致交易纠纷,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豫71行终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玉清朱云峰马中州【审理法官】谢玉清朱云峰马中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当事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当事人-个人】郭国峰【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被告】郭国峰【本院观点】郑州市房管局依据合同号为0204926商品房预售合同为郭国峰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是办理备案登记的前提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查封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州市房管局依据合同号为0204926商品房预售合同为郭国峰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是办理备案登记的前提条件。
该合同是康明公司假借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而制造的虚假合同,且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此,该备案登记事实依据已不存在,应当依法撤销备案登记。
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文书确认为无效合同,撤销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撤销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备案业务时,对于有贷款的,应在贷款结清后,方可撤销有关备案”的规定,上诉人关于该商品房购销合同存在抵押信息、不能撤销备案登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适当。
郑州个人购房合同查询系统
### 系统概述郑州个人购房合同查询系统是一个集信息查询、合同备案、预售证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市民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个人购房合同备案情况、楼盘预售证信息以及相关购房政策等。
### 查询流程1. 网络查询:- 首先,访问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或河南政务服务网。
- 在网站首页找到“个人住房信息和房屋交易信息查询”模块。
- 输入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进行身份验证。
- 验证成功后,根据提示输入购房合同号、合同姓名等信息进行查询。
2. 现场查询:- 购房者可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进行现场查询。
- 办事大厅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
- 咨询窗口工作人员,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和身份证,即可进行查询。
### 系统功能1. 合同备案查询:购房者可查询所购房产的合同备案情况,包括备案号、备案时间等。
2. 预售证查询:购房者可查询楼盘的预售证信息,了解楼盘的销售状态。
3. 政策法规查询:系统提供购房政策法规查询,帮助购房者了解相关政策。
4. 预约办理:为提高办事效率,系统支持网上预约排队,避免现场排队等候。
### 系统优势1. 便捷高效:线上查询方便快捷,节省时间和精力。
2. 透明公开:查询结果公开透明,保障购房者权益。
3. 服务全面:涵盖合同备案、预售证查询、政策法规查询等功能,满足购房者多样化需求。
4. 操作简单:系统界面友好,操作简单易懂。
总之,郑州个人购房合同查询系统为市民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高效的查询平台,有助于提高购房者的信息获取能力,降低购房风险。
购房者可通过该系统及时了解所购房产的备案情况,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郑州按揭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郑州按揭购房合同备案查询一、背景介绍在中国,购房合同备案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防止一房多卖等现象。
在郑州,购房合同备案同样重要。
本文将介绍如何在郑州查询按揭购房合同备案的情况。
二、查询方法1. 网上查询(1)打开电脑,进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
(2)在网站首页找到“便民查询”选项,点击进入。
(3)在便民查询页面,找到“合同备案查询”和“预售查询”两个选项。
(4)点击“合同备案查询”,进入合同备案查询页面。
(5)在合同备案查询页面,输入购房合同的合同号和合同姓名,点击查询按钮。
如果信息输入正确,就能查询到相应的合同备案情况。
2. 实地查询(1)如果您在郑州本地,可以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进行查询。
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
(2)乘坐郑州地铁1号线,在会展中心站下车,然后向东步行800米即可到达。
(3)到达办事大厅后,先咨询工作人员关于购房合同备案的查询流程,然后按照指引进行排队等候。
(4)办理查询时,需要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和本人身份证。
三、注意事项1. 在网上查询时,请注意输入合同号和合同姓名的准确性。
如果输入有误,可能会导致查询结果不准确。
2. 在实地查询时,请注意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和本人身份证,以便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 如果查询结果显示合同备案不存在,应及时联系所售楼盘的开发商,了解具体情况。
4. 如果您选择实地查询,可以提前通过网络预约排队,以减少等待时间。
四、总结郑州按揭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是一项重要的服务,可以帮助购房者了解合同备案情况,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网上查询和实地查询两种方式,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查询方式。
在查询过程中,注意事项的遵守可以帮助购房者更顺利地进行查询。
希望本文能对购房者提供帮助。
郑州存量房购房合同查询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存量房交易越来越频繁。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了解购房合同的相关信息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关于郑州存量房购房合同查询的相关内容。
一、查询渠道1. 实地查询:购房者可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本人身份证,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进行查询。
具体位置为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
乘坐郑州地铁1号线,会展中心站下车,然后向东步行800米即可到达。
2. 网络查询:通过电脑或手机浏览器搜索“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入官方网站。
在首页找到“合同本案查询”入口,输入合同备案号、合同姓名等信息,即可查询合同备案情况。
3. 百度搜索“郑州网上房地产”,进入官方网站,点击“便民查询”中的“合同备案查询”,按照提示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二、查询内容1. 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已经备案,避免一房二卖现象。
2. 合同信息核对:核对合同信息是否正确填写,如合同号、合同姓名、购房面积、价格等。
3. 预售情况查询:了解所购房产的预售证情况,降低购房风险。
三、查询注意事项1. 确保输入信息准确:查询时,请注意输入正确的合同备案号、合同姓名等信息,避免查询结果错误。
2. 及时联系开发商:若查询结果显示信息错误或无结果,应及时联系所售楼盘的开发商,了解情况。
3. 了解合同备案流程: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应将合同信息备案至房地产管理部门。
购房者应督促开发商及时完成备案。
4. 关注合同备案时间:根据《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业务操作规程》,合同信息备案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总之,郑州存量房购房合同查询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购房者可通过多种渠道查询合同备案情况,了解合同信息,降低购房风险。
在购房过程中,务必关注合同备案情况,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郑房[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郑房〔2010〕4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郑州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一、网上查询1. 访问郑州网上房地产官方网站:在浏览器中输入“郑州网上房地产”或直接访问官方网站。
2. 进入“便民查询”模块:在首页导航栏中找到“便民查询”选项,点击进入。
3. 选择“合同备案查询”:在便民查询模块中,找到“合同备案查询”选项,点击进入。
4. 输入查询信息:在查询界面中,根据实际情况输入合同号、合同姓名等信息。
注意:输入合同姓名时,如有空格,请务必录入空格;输入合同号时,请使用半角输入法。
5. 点击查询按钮:完成信息输入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显示相应的合同备案情况。
二、前往房管局查询1. 准备所需材料: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本人身份证。
2. 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
3. 咨询查询窗口:到达办事大厅后,向工作人员咨询“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备案”的相关事宜,了解排队情况。
4. 提交材料查询:按照工作人员指引,提交购房合同备案原件、身份证等材料进行查询。
三、手机APP查询1. 下载并安装“郑州网上房地产”APP。
2. 注册并登录账号。
3. 进入“我的房产”模块:在APP首页,找到“我的房产”选项,点击进入。
4. 查看合同备案情况:在“我的房产”模块中,查看所购房屋的合同备案情况。
四、注意事项1. 确保查询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查询结果。
2. 如查询结果为“未备案”,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了解原因。
3. 如查询结果为“已备案”,可放心办理后续手续。
总之,郑州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是购房者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以上方法,购房者可以轻松查询合同备案情况,确保房屋交易的合法性。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还需关注其他相关事宜,如房屋质量、产权归属等,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调控措施的通知-郑房〔2017〕71号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调控措施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调控措施的通知郑房〔2017〕7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郑政办〔2017〕58号)通知精神,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现就住房限购政策落实的具体工作明确如下:一、自2017年5月3日起,住房限购区域调整为: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
在上述限购区域内,依照《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6〕7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郑政办〔2017〕58号)的有关要求实施限购政策。
二、购房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情况指在限购区域内已完成网签的新建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已取得交易确认单的存量住房。
购房人在《郑州市购房申请表》中承诺在限购区域内拥有住房情况及3年内无住房赠与行为,网签机构应查询购房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合同备案机构应核查购房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拥有住房情况和赠与情况。
以家庭为单位购房的,购房人必须符合限购条件。
三、郑州市住房信息查询系统应按照限购区域进行调整,在调整到位前郑州市房产档案馆、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信息共享及时传递,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住房限购工作,对于不如实申报拥有住房情况及赠与行为的购房人暂停网签备案,开发企业不得向其出售住房。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郑政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51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主管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划入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和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工作职责。
(三)将房屋权属管理职能变更为负责全市房屋登记职责。
(四)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
(五)加强全市房屋安全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负责房地产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全市住宅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
郑州购房合同号网上查询
一、郑州购房合同号网上查询的途径1. 郑州网上房地产官方网站购房者可以通过百度搜索“郑州网上房地产”,进入官方网站。
在首页的导航栏中,找到“便民查询”选项,点击进入。
在便民查询页面,选择“合同备案查询”,按照提示输入购房合同号和合同姓名,即可查询合同备案情况。
2.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在电脑浏览器中搜索“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入官方网站。
在官网首页找到“合同本案查询”模块,输入购房合同号和合同姓名,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看合同备案信息。
3. 第三方服务平台一些第三方服务平台也提供郑州购房合同号查询服务,如链家、贝壳找房等。
用户只需在平台上输入购房合同号和合同姓名,即可查询合同备案情况。
二、郑州购房合同号网上查询的注意事项1. 确保输入信息准确在查询购房合同号时,务必确保输入的合同号和合同姓名准确无误,以免影响查询结果。
2. 注意区分合同号和备案号购房合同号是合同本身的编号,而备案号是合同备案后的唯一标识。
在查询时,要注意区分两者。
3. 查询结果仅供参考网上查询到的合同备案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进一步核实,建议到当地房管局进行实地查询。
三、郑州购房合同号网上查询的优势1. 方便快捷网上查询购房合同号,无需前往房管局,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2. 节省成本网上查询无需支付任何费用,降低了购房者的成本。
3. 提高效率通过网上查询,购房者可以快速了解合同备案情况,提高购房决策效率。
总之,郑州购房合同号网上查询为购房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服务。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可通过网上查询了解合同备案情况,确保自身权益,避免潜在风险。
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房地产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服务。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为妥善解决郑州市历史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房屋权属登记疑难问题,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类疏理,借鉴兄弟城市相关经验,于2005年报请市政府批准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郑政【2006】18号)。
之后经过近三年的运行和探讨,于2009年又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郑政【2009】52号),进一步扩大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细化了郑政【2006】18号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为依法、便捷、高效的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截止2010年5月31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已集中刊登房屋权属公告105期,为郑州市近三万户曾经无法办证的购房群众和单位,办理并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
四年来,虽然许多购房群众和单位以往无法解决的房产办证问题得到了解决,但还存在一些购房群众和单位由于对自身房屋情况和政府文件内容不甚了解,虽然符合文件规定,但至今未到房管部门申请。
2012年6月30日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将停止申请,为进一步加快郑州市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工作进度,使更多符合条件的购房群众能够受益,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解决范围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范围为: 2004年4月1日前,即《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实施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产权无争议的、手续不全或买卖、拆迁一方不存在的房屋(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不在解决范围)。
2014最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4最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价公〔2014〕4号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4年8月1日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郑州市市区内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郑州市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各县(市)、上街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管理服务;(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四)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和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模式。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郑州白条购房合同查询官网
一、郑州白条购房合同查询官网简介郑州白条购房合同查询官网是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的一个子网站,主要提供购房合同备案查询、预售许可证查询、楼盘信息查询等服务。
该网站旨在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房产信息查询渠道,降低购房风险,维护市民合法权益。
二、郑州白条购房合同查询官网查询步骤1. 访问郑州白条购房合同查询官网首先,在电脑浏览器中输入“郑州白条购房合同查询官网”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等关键词,在搜索结果中找到官方网站。
2. 选择“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服务进入官方网站后,在首页找到“便民查询”或“服务指南”等栏目,点击进入后选择“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服务。
3. 输入查询信息在查询页面,根据提示输入购房合同的相关信息,如合同号、合同姓名等。
请注意,输入合同姓名时,如果签定合同时输入的姓名有空格,查询时也应该录入空格。
输入合同号时请用半角输入法输入,不要用全角输入法输入数字。
4. 点击查询按钮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自动为您查询购房合同备案情况。
5. 查看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会显示购房合同备案情况,包括备案时间、备案状态等信息。
如果查询结果显示合同已备案,说明您的购房合同已通过房管局审核,可以放心购买。
三、郑州白条购房合同查询官网优势1. 方便快捷:通过郑州白条购房合同查询官网,购房者可以随时随地查询购房合同备案情况,无需亲自前往房管局,节省时间和精力。
2. 信息准确:该网站为官方平台,查询结果准确可靠,有助于购房者了解合同备案的真实情况。
3. 降低购房风险:通过查询购房合同备案情况,购房者可以避免一房多卖、虚假房源等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郑州白条购房合同查询官网为市民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服务,有助于购房者了解合同备案情况,降低购房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购房过程中,建议市民充分利用这一平台,确保自己的购房安全。
郑州的购房合同咋查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关于购买房屋的协议,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了解购房合同是否已经备案变得尤为重要。
那么,在郑州,如何查询购房合同呢?一、网上查询1. 访问郑州网上房地产官网:在电脑浏览器中输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或“郑州网上房地产”,点击进入官方网站。
2. 进入“便民查询”页面:在官网首页,找到“便民查询”选项,点击进入。
3. 查询合同备案情况:在“便民查询”页面,选择“合同备案查询”选项,输入合同号和合同姓名,点击查询按钮。
若信息输入正确,即可查看合同备案情况。
二、现场查询1. 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
2. 咨询引导人员:到达办事大厅后,向引导人员咨询“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备案”的相关事宜,了解排队情况和办理流程。
3. 提供所需材料: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和本人身份证。
4. 办理查询手续:按照引导人员的指引,办理查询手续。
5. 获取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将在工作人员审核后告知。
三、注意事项1. 网上查询时,请确保输入的合同号和合同姓名与实际信息一致。
2. 现场查询时,请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以便工作人员审核。
3. 查询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工作人员咨询。
4. 若查询结果显示合同未备案,建议与开发商沟通,了解原因并督促其尽快备案。
5. 购房合同备案是购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购房者应予以重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在郑州查询购房合同备案,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和现场查询两种方式。
了解购房合同备案情况,有助于购房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降低购房风险。
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王保疆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王保疆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5【案件字号】(2019)豫01行终1047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保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梁甲坤【当事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保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梁甲坤【当事人-个人】王保疆梁甲坤【当事人-公司】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李书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陈夏冬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殷仁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孟祥征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李书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陈夏冬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殷仁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孟祥征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磊李书辉陈夏冬殷仁运孟祥征【代理律所】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甲坤【被告】王保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抵押登记所依据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抵押合同、委托书等资料已经鉴定为非王保疆本人所签订,王保疆否认该抵押登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王保疆对该抵押登记行为事前是知情的,因此该抵押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应当撤销。
【权责关键词】合法查封共同诉讼第三人鉴定结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0 23:40:17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王保疆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01行终1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西路某某。
郑州购房合同备案查询系统
一、系统简介
郑州购房合同备案查询系统是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的一个子模块,旨在为购房者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通过该系统,购房者可以查询到自己所购买的房产是否已备案,以及备案的具体信息。
二、查询方式
1. 网上查询
(1)打开电脑或手机浏览器,输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搜索。
(2)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进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
(3)在官网首页找到“合同备案查询”模块,点击进入。
(4)根据提示输入购房合同的相关信息,如合同号、合同姓名等,点击查询按钮。
2. 现场查询
(1)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
(2)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和本人身份证。
(3)向工作人员咨询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备案,并按照指示排队等候。
三、查询结果
1. 如果查询结果显示购房合同已备案,说明该房产处于合法销售状态,购房者可
以放心购买。
2. 如果查询结果显示购房合同未备案,购房者应谨慎购买,以免遭遇一房二卖等
风险。
3. 如果查询结果显示信息错误或无查询结果,购房者应及时联系开发商或相关部
门核实情况。
四、注意事项
1. 查询时,请注意输入的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查询结果。
2. 如遇系统故障或无法查询,请耐心等待或联系相关部门。
3. 在购房过程中,务必关注购房合同备案情况,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郑州购房合同备案查询系统为购房者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查询渠道。
通过该系统,购房者可以及时了解所购房产的备案情况,降低购房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郑州购房合同查询备案查询
一、现场查询
1.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
2. 交通:乘坐郑州地铁1号线至会展中心站下车,向东步行800米即可到达。
3. 需携带材料:购房合同备案原件、本人身份证。
4. 查询流程:到达办事大厅后,向引导人员咨询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备案,了解排
队情况。
在办事大厅查询窗口输入购房合同备案信息,即可查询备案情况。
二、网上查询
1. 步骤一:打开浏览器,在搜索框中输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 步骤二:点击进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网。
3. 步骤三:在官网首页找到“合同备案查询”栏目,点击进入。
4. 步骤四:在查询界面输入购房合同备案信息,如合同号、合同姓名等。
5. 步骤五: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备案情况。
三、注意事项
1. 合同号输入时,请使用半角输入法。
2. 合同姓名输入时,如有空格,请确保在查询时也录入空格。
3. 如查询结果显示信息错误或无结果,请及时联系所售楼盘的开发商,了解情况。
四、总结
郑州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是购房者确保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
现场查询和网上查询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购房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查询方式。
在查询过程中,请注意以上注意事项,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
郑州购房合同查询系统
一、系统概述郑州购房合同查询系统是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开发,旨在为购房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购房合同查询服务。
该系统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了购房合同备案信息的实时查询,有助于降低购房风险,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系统功能1. 购房合同备案查询:购房者可通过输入合同号、合同姓名等信息,查询所购房产的合同备案情况,确保购房合同已备案,避免一房二卖现象。
2. 预售情况查询:购房者可查询某楼盘的预售证号、楼盘名称、开发单位等信息,了解楼盘的预售情况,降低购房风险。
3. 房产证信息查询:购房者可查询所购房产的产权人、房产证号、房屋面积、房屋用途等基本信息。
4. 购房合同模板下载:系统提供郑州购房合同模板下载,方便购房者参考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避免纠纷。
三、查询方式1. 网络查询:购房者可登录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点击“合同备案查询”等模块,按照提示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2. 办事大厅查询:购房者可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身份证等材料,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进行现场查询。
3. 预约查询:办事大厅查询前,购房者可提前在网上预约排队,节省现场排队等候时间。
四、系统优势1. 方便快捷:购房者可随时随地通过网络查询购房合同备案信息,无需亲自前往办事大厅。
2. 真实可靠:系统数据来源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保查询信息的真实性。
3. 保障权益:通过查询购房合同备案信息,购房者可了解房产交易的真实情况,降低购房风险。
4. 提高效率:系统简化了查询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
总之,郑州购房合同查询系统为购房者提供了一项便捷、高效的查询服务,有助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购房者应充分利用这一系统,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郑州购房合同号查询密码
一、郑州购房合同号查询密码的重要性1. 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购房合同号查询密码可以防止他人非法查询个人信息,避免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
2. 核对合同信息:通过查询密码,购房者可以核对购房合同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确保自身权益。
3. 防止一房二卖:查询合同备案情况,可以避免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已售房产,降低购房风险。
二、郑州购房合同号查询密码的获取方式1. 网上查询:登录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网,在合同备案查询模块中输入购房合同号,即可获取查询密码。
2. 咨询开发商: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咨询购房合同号查询密码,开发商一般会将密码以短信或邮件形式发送给购房者。
3. 房管局办事大厅: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和身份证,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向工作人员咨询查询密码。
三、郑州购房合同号查询密码的使用方法1. 网上查询:登录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网,在合同备案查询模块中输入购房合同号和查询密码,即可查询合同备案情况。
2. 拨打客服电话:拨打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客服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输入购房合同号和查询密码,即可查询合同备案情况。
3. 前往房管局办事大厅: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身份证和查询密码,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由工作人员协助查询合同备案情况。
四、郑州购房合同号查询密码的注意事项1. 保管好查询密码:购房合同号查询密码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务必妥善保管,避免泄露。
2. 及时查询:购房者在购房后,应及时查询合同备案情况,确保自身权益。
3. 关注合同备案进展:购房者应关注购房合同备案进展,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开发商或房管局沟通。
总之,郑州购房合同号查询密码是购房者购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
了解查询密码的获取方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有助于购房者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降低购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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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2014年增补)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家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家以上3家以下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擅自设立分支机构3家以上的;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三、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情形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被告知行为违法后,不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拒不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的;处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拒不改正的;(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拒不改正的;(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拒不改正的;(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一)处罚自由裁量阶次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拒不改正的;(2)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罚基准: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