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售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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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7•【字号】郑政办〔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7日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郑州航空港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内,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新建以及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运营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均可列入认定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认定范围:(一)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房屋;(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5年;(三)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四)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条件(一)项目产权明晰项目土地和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并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

(二)申请主体明确土地(房屋)产权人、房源运营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

产权人与实际运营机构不一致的,实际运营机构作为申请人时,须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间),且户型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申请主体同时申报多个项目时,可集中统一核算。

(四)其他条件1.项目应满足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要求,位于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齐全、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区域。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9〕27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三)负责《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四)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五)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款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简版修正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简版修正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商品房的销售行为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准备及条件第三条销售准备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条销售条件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2.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并完成商品房项目;3. 商品房项目符合规划、建筑、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4. 商品房项目所在的土地使用性质允许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新房销售禁售条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某些特定区域、特定类型的新房可能存在禁售条件,开发商应当在销售时向购房者明示。

第三章销售方式和流程第六条销售方式开发商可以采用书面、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商品房销售,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七条销售流程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公示:根据预售许可证要求,开发商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商品房项目信息;2. 认购:购房者按照公示信息,填写购房意向书并缴纳认购金;3. 签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首付款;4. 办理过户手续:购房者按合同约定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5. 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并领取尾款。

第四章购房者权益保护第八条信息公开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应当向购房者公开项目规划、建设进度、销售价格、质量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签约保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应当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正交易权。

第十条售后服务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房售后服务,处理购房者提出的质量问题和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郑州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郑政[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清理和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边检查、边整改、边处理的原则,标本兼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障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房地局、计委、建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工商局、物价局、行政执法局、监察局负责人组成郑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席办公会议,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9〕27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三)负责《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四)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五)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款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郑政[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03]2号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03]2号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03]2号2003年3月27日)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豫价房字[2000]0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做以下具体规定: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和开发成本监审,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必要时规定利润限制幅度。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消防、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

关于实施《郑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郑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包括:
1、城镇体系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2、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城市规划区空间利用规划图、中心城区现状图、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规划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按照《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豫建规园[2007]29号)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我局组织制定了《郑州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城市规划审批原则上都要进行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因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机密和军事秘密)不宜公示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提出申请,主办处室、分局提交局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分局负责向信息中心提供审定后的城市规划公示内容(含电子文件)和公示表,公示的形式、内容由信息中心负责核定。具体制作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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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大厅
批后公告也应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竖立公告牌,至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其中房地产建设项目批后公告还须在售房部设立室内公示牌,至房屋销售完毕后方可拆除。
(三) 所有公示期限不含“五一”、“十一”、“春节”法定长假时间。
应采取在固定的城市规划展示馆、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前公示期不少于15日。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活动。

第三条郑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四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取得以下条件:(一)土地使用权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一)开发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销售价格和计价方式;(五)商品房的结构、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六)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设置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开发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二)捆绑销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三)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四)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五)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六)保修责任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简洁范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简洁范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国家规定的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第四条销售主体商品房销售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五条销售方式商品房销售方式包括预售和现售两种方式。

第六条购房者权益保护购房者享有平等购房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销售主体应当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预售活动。

第八条预售方式商品房预售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公开摇号、竞价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误导购房者。

第十条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面积、户型、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不得含有捆绑销售或不合理规定。

第三章现售管理第十一条现售方式商品房现售可以通过售楼处、中介机构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现售广告商品房现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误导购房者。

第十三条现售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面积、户型、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不得含有捆绑销售或不合理规定。

第十四条现售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现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或者违反预售许可证相关规定从事预售活动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或吊销预售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商品房销售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1998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义初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用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实施房屋建筑和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旧城改建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综合开发,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开发普通居民住宅和城市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三)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四)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开发能力,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实填写年度房地产开发申报表。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意见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意见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意见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

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郑房[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郑房〔2010〕4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郑政办〔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24〕24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内容和标准第三章奖励的分类第四章奖励的流程第五章奖励所需材料第六章附则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专业机构将有市场潜力、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推荐到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积极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郑政文〔2024〕4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郑州市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通过上市实现融资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及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等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和战略新兴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主流资本市场指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欧洲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奖励内容和标准第四条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或郑州市拟上市挂牌白名单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2002年8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户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结束——。

郑州的购房合同咋查的出来

郑州的购房合同咋查的出来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与开发商签订的重要法律文件,它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了解如何查询郑州购房合同至关重要。

以下将详细介绍郑州购房合同查询的方法。

一、网络查询1. 访问郑州网上房地产官网: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中搜索“郑州网上房地产”,进入官方网站。

2. 进入合同备案查询:在官网首页点击“便民查询”中的“合同备案查询”子菜单。

3. 输入查询信息:在弹出的查询界面中,分别输入合同号和合同姓名。

注意,输入合同姓名时,如果签定合同时输入的姓名有空格,查询时也应该录入空格。

输入合同号时请用半角输入法输入,不要用全角输入法输入数字。

4. 查询结果:点击查询按钮,系统会显示相应的合同备案情况。

若信息输入正确无误,则可查询到合同备案信息。

二、实地查询1. 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

2. 咨询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备案:到达办事大厅后,向引导人员咨询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备案,了解排队情况。

3. 携带所需文件:购房合同备案原件、本人身份证。

4. 查询:在办事大厅内,将所需文件提交给工作人员,即可查询购房合同备案情况。

三、注意事项1. 确保信息准确:无论是网络查询还是实地查询,都需确保输入的合同号和合同姓名准确无误。

2. 关注备案时间:根据《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业务操作规程》,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3. 紧急情况处理:若查询结果显示信息错误或无结果,应及时联系所售楼盘的开发商,了解情况。

总结郑州购房合同查询方法主要有网络查询和实地查询两种。

网络查询方便快捷,但需确保信息准确;实地查询则需前往办事大厅,但可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

购房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查询方式,以确保自身权益。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公平、诚信为原则,加强管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经营,健全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妥善处理商品房销售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销售备案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销售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商品房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三)商品房销售计划书;(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销售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保证销售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项。

第三章销售活动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自愿原则,不得采取欺诈、恐吓、胁迫等手段进行销售活动,不得附加非合理费用,不得利用抽签、摇号等方式操纵购房者选房。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销售备案情况,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并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面积、数量和交付日期等;(二)商品房销售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三)开发企业应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期限等。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购房者说明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并告知购房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三条购房者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了解并认可以下事项:(一)商品房项目所处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状况和公用事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二)商品房项目所提供的公共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和物业服务等情况;(三)商品房项目所存在的风险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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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达到让广大市民安全置业、明白置业、放心置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的原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为维护全社会及广大市民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本着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公开公正、求实为民的原则,在我市全面推行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制度,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公告和商品房预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

二、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的方式、内容和期限
(一)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方式
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公示:以“郑州房地产网”()为载体,采用网络公示的方法,由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
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公告:以“郑州房地产网”为载体,采用网络公告的方法,由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
商品房预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采用售房场所设立公示牌方式进行,由售房单位负责。

(二)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公示内容包括:预售许可信息(开发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用途、总套数、总面积、房屋
结构、开竣工时间、楼号、楼盘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期物业招投标情况(公示格式见附件2);
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公告内容包括:预售许可信息(开发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用途、总套数、总面积、房屋结构、开竣工时间、楼号、楼盘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招投标情况(公告格式见附件3);
商品房预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内容包括:预售许可信息(开发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用途、总套数、总面积、房屋结构、开竣工时间、楼号、楼盘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招投标情况(公示内容及公示牌规格、标准、摆放的要求见附件4)。

(三)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期限
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公示:在受理及现场勘验无误后,在“郑州房地产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公告:在“郑州房地产网”上予以公告,公告期90天;
商品房预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自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开始,直至售房结束。

(备注:所有公示、公告期限不含国家法定假期时间。


三、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商品房预售许可原则上都要进行许可前公示、许可后公告、售房场所公示。

因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机密和军事机密)不宜公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提出申请,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研究决定。

公示、公告期满后,由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汇总反馈公示、公告意见,并将公示、公告情况及公示表等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后,立档备查。

商品房售房场所公示牌的维护和保管由售房单位负责,不得损坏和遗失,公示牌在售房结束并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存档资料后,方可拆除。

四、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的监督
社会各界群众在公示、公告期间可通过书面、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举报和建议,由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收集整理形成公众意见书,作为是否给予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的依据。

为确保公示、公告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工作,局纪检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措施,明确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办法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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