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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郑房〔2018〕98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郑房〔2018〕98号各县(市、管委会)、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房地产经纪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的总量增长、培育发展租赁市场和政府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经纪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通过房地产经纪行业综合服务和监管平台,减少管理环节(一)着眼于让信息多跑路,减少工作环节,方便机构和群众办事。

按照全市统一政策、分级履行管理职责的原则,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联合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共同开发了郑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综合服务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与监管平台”),通过该平台既可实现机构与人员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亦可实现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网上办理,方便经纪机构与办事群众办理相关业务,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正式启用该平台。

(二)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加强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管理。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金水区、惠济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等市内五区及各开发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日常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汇总公示、统计考核、市级部门间信息通报、信用公示、政策指导、业务规范和工作协调。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各县(市)和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联合抽查、信用管理、教育培训、信访投诉处理、属地部门间信息通报、全市统一公示和考核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落实市局工作协调,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化管理。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豫71行终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玉清朱云峰马中州【审理法官】谢玉清朱云峰马中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当事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当事人-个人】郭国峰【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被告】郭国峰【本院观点】郑州市房管局依据合同号为0204926商品房预售合同为郭国峰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是办理备案登记的前提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查封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州市房管局依据合同号为0204926商品房预售合同为郭国峰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是办理备案登记的前提条件。

该合同是康明公司假借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而制造的虚假合同,且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此,该备案登记事实依据已不存在,应当依法撤销备案登记。

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文书确认为无效合同,撤销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撤销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备案业务时,对于有贷款的,应在贷款结清后,方可撤销有关备案”的规定,上诉人关于该商品房购销合同存在抵押信息、不能撤销备案登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适当。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郑房〔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通知郑房〔2017〕41号各县(市)、上街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房产管理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我局于2016年8月19日将所有房屋登记类业务信息移交不动产登记局,自2016年8月20日停止受理房产登记类业务。

初始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是原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办理要件之一,现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我局无法预期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时限。

鉴于此,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决定对原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一)开发项目在竣工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办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时办理现房备案手续、申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

(二)申请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3.资质证书;4.国有土地使用证;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6.竣工备案表;7.建筑施工许可证;8.物业管理招标证明;9.商品房现售方案(附竣工图);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11.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或房屋所有权证(附楼盘表)12.房屋测绘面积报告;13.拆迁安置落实情况。

二、商品房预变现备案(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在竣工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对未销售完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办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时办理预变现备案手续、申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7.07•【字号】郑价公[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提高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水平,准确掌握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和《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自2007年1月起,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报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备案管理,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掌握开发项目规模、投资、小区公建配套、竣工验收、销售等情况的重要管理手段;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有效管理,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管理措施。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按时报验备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详实填报,不得有漏报、虚报、瞒报或迟报等现象。

二、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验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备案企业)所开发项目的现场考核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资料的整理分析,并定期通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动态情况和市场运行情况。

各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准时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现场考核管理工作。

三、在郑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以及我市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允许的业务范围,在省内其他地市或省外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需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定联络员在每月1日至5日内,将本企业上月开发项目的基本数据、购地、报建手续办理、投资、建设、预(销)售、小区公建配套以及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处罚意见等情况认真填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郑房[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郑房〔2010〕4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郑房管〔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郑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情况通报郑房管〔2017〕7号各县(市)、区(管委会)房地产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函〔2016〕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豫建房管函〔2016〕29号)要求,从8月8日至11月底,市房管局组织协调各县(市)区(管委会)房管、价格部门,配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交叉检查工作组,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全面排查、座谈了解、回访交易当事人等方式方法,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业务开展、网上交易秩序、合同签约行为、经纪机构备案、现场房源、价格信息公示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300余家。

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都能够依法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坚持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行业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合同签约行为相对规范,经营场所公示信息比较齐全。

比较规范的经纪机构有河南伟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河南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等13家经纪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但从房地产中介市场总体来看,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未备案登记即开展经纪业务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涉嫌违规开展经纪业务的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少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没有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字;涉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违反限购政策,为不符合购房条件人员规避限购政策提供帮助等;三是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带统一标识,从业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系统,未按要求对委托房源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五是经营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不齐全、不规范,其中业务流程公示、限购政策公示、价格投诉电话公示、收费标准公示、房源信息公示等情况较为突出。

郑州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郑州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一、网上查询1. 访问郑州网上房地产官方网站:在浏览器中输入“郑州网上房地产”或直接访问官方网站。

2. 进入“便民查询”模块:在首页导航栏中找到“便民查询”选项,点击进入。

3. 选择“合同备案查询”:在便民查询模块中,找到“合同备案查询”选项,点击进入。

4. 输入查询信息:在查询界面中,根据实际情况输入合同号、合同姓名等信息。

注意:输入合同姓名时,如有空格,请务必录入空格;输入合同号时,请使用半角输入法。

5. 点击查询按钮:完成信息输入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显示相应的合同备案情况。

二、前往房管局查询1. 准备所需材料: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本人身份证。

2. 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

3. 咨询查询窗口:到达办事大厅后,向工作人员咨询“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备案”的相关事宜,了解排队情况。

4. 提交材料查询:按照工作人员指引,提交购房合同备案原件、身份证等材料进行查询。

三、手机APP查询1. 下载并安装“郑州网上房地产”APP。

2. 注册并登录账号。

3. 进入“我的房产”模块:在APP首页,找到“我的房产”选项,点击进入。

4. 查看合同备案情况:在“我的房产”模块中,查看所购房屋的合同备案情况。

四、注意事项1. 确保查询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查询结果。

2. 如查询结果为“未备案”,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了解原因。

3. 如查询结果为“已备案”,可放心办理后续手续。

总之,郑州网签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是购房者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以上方法,购房者可以轻松查询合同备案情况,确保房屋交易的合法性。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还需关注其他相关事宜,如房屋质量、产权归属等,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郑建办[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7号)全市各装饰装修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近年来,随着我市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条件的改善,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大量装饰装修企业进入住宅小区承接工程,改善了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了房屋装饰装修质量。

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队伍无资质、质量不合格、忽视安全、使用劣质装饰材料、粉尘污染、噪音扰民及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促进装饰装修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市场准入和开工申报制度,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2、申请人身份证件;3、装饰装修方案;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5、承接工程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

(三)在办理申报登记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明确以下内容: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3、允许施工的时间;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5、住宅外立面设施的安装要求;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7、管理服务费用;8、违约责任;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调控措施的通知-郑房〔2017〕71号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调控措施的通知-郑房〔2017〕71号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调控措施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调控措施的通知郑房〔2017〕7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郑政办〔2017〕58号)通知精神,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现就住房限购政策落实的具体工作明确如下:一、自2017年5月3日起,住房限购区域调整为: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

在上述限购区域内,依照《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6〕7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郑政办〔2017〕58号)的有关要求实施限购政策。

二、购房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情况指在限购区域内已完成网签的新建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已取得交易确认单的存量住房。

购房人在《郑州市购房申请表》中承诺在限购区域内拥有住房情况及3年内无住房赠与行为,网签机构应查询购房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合同备案机构应核查购房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拥有住房情况和赠与情况。

以家庭为单位购房的,购房人必须符合限购条件。

三、郑州市住房信息查询系统应按照限购区域进行调整,在调整到位前郑州市房产档案馆、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信息共享及时传递,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住房限购工作,对于不如实申报拥有住房情况及赠与行为的购房人暂停网签备案,开发企业不得向其出售住房。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郑房地[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郑房地〔2007〕84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建住房[2007]52号,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对我市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了全面清理,但有些部门存在着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认识到位,清查工作力度不够,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不及时等。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自查和检查工作,随时做好省相关部门的抽查。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

要集中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查处,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环节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案件、权钱交易案件,务求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为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局建立了以王广国为组长、王修安为副组长、法规监察处、市场管理处、权属管理处、物业管理处、开发办、登记发证中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监察队、抵押办、信息中心、郑东新区直属分局等单位参加的处理房地产违法开发建设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强化市场监管能力,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为妥善解决郑州市历史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房屋权属登记疑难问题,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类疏理,借鉴兄弟城市相关经验,于2005年报请市政府批准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郑政【2006】18号)。

之后经过近三年的运行和探讨,于2009年又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郑政【2009】52号),进一步扩大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细化了郑政【2006】18号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为依法、便捷、高效的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截止2010年5月31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已集中刊登房屋权属公告105期,为郑州市近三万户曾经无法办证的购房群众和单位,办理并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

四年来,虽然许多购房群众和单位以往无法解决的房产办证问题得到了解决,但还存在一些购房群众和单位由于对自身房屋情况和政府文件内容不甚了解,虽然符合文件规定,但至今未到房管部门申请。

2012年6月30日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将停止申请,为进一步加快郑州市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工作进度,使更多符合条件的购房群众能够受益,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解决范围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范围为: 2004年4月1日前,即《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实施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产权无争议的、手续不全或买卖、拆迁一方不存在的房屋(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不在解决范围)。

郑州的购房合同咋查

郑州的购房合同咋查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关于购买房屋的协议,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了解购房合同是否已经备案变得尤为重要。

那么,在郑州,如何查询购房合同呢?一、网上查询1. 访问郑州网上房地产官网:在电脑浏览器中输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或“郑州网上房地产”,点击进入官方网站。

2. 进入“便民查询”页面:在官网首页,找到“便民查询”选项,点击进入。

3. 查询合同备案情况:在“便民查询”页面,选择“合同备案查询”选项,输入合同号和合同姓名,点击查询按钮。

若信息输入正确,即可查看合同备案情况。

二、现场查询1. 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

2. 咨询引导人员:到达办事大厅后,向引导人员咨询“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备案”的相关事宜,了解排队情况和办理流程。

3. 提供所需材料: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和本人身份证。

4. 办理查询手续:按照引导人员的指引,办理查询手续。

5. 获取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将在工作人员审核后告知。

三、注意事项1. 网上查询时,请确保输入的合同号和合同姓名与实际信息一致。

2. 现场查询时,请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以便工作人员审核。

3. 查询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工作人员咨询。

4. 若查询结果显示合同未备案,建议与开发商沟通,了解原因并督促其尽快备案。

5. 购房合同备案是购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购房者应予以重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在郑州查询购房合同备案,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和现场查询两种方式。

了解购房合同备案情况,有助于购房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降低购房风险。

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郑房地[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郑房地(2006)77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程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局法规监察处,以便对本规程修订时参考。

附件:《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1.总则1.1 目的为加强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制定本规程。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1.3.1 郑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适用本规程。

1.3.2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1.4 登记原则1.4.1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1.4.2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1.5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机关1.5.1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抵押主管机关)。

1.5.2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抵押登记机关)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企业生存发展的大事。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安全生产工作,建设“平安郑州”,保持我市房地产开发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目标出发,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发[2004]2号文件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保持房地产开发安全生产状况的良好局面,为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观念,正确认识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完善保障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1、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开发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尽快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编制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对预案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救援范围;(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3)危害辨别及风险评估;(4)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5)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6)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7)事故应急救援;(8)应急预案的维护;(9)信息发布;(10)其他事项。

查询购房合同郑州

查询购房合同郑州

一、网络查询
1. 进入郑州网上房地产官网:在电脑或手机浏览器中输入“郑州网上房地产”,
点击进入官方网站。

2. 选择合同备案查询:在首页的便民查询栏目中,找到“合同备案查询”子菜单,点击进入。

3. 输入查询信息:在弹出的查询界面中,分别输入合同号、合同姓名。

注意:输
入合同姓名时,如果签定合同时输入的姓名有空格,查询时也应该录入空格;输入合同号时请用半角输入法输入,不要用全角输入法输入数字。

4. 查询结果:点击查询按钮后,系统会显示相应的合同备案情况。

如果信息输入
正确,即可看到合同备案信息;如果信息错误或无查询结果,请及时联系开发商。

二、实地查询
1. 前往郑州房管局办事大厅: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

2. 携带所需文件:购房合同备案原件、本人身份证。

3. 咨询查询流程:到达办事大厅后,向引导人员咨询查询购房合同是否备案,了
解排队情况。

4. 查询结果: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输入合同号和合同姓名,即可查询到合同备
案情况。

三、注意事项
1. 确保输入信息准确无误,以免查询失败。

2. 如果在查询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开发商或咨询相关部门。

3. 合同备案完成后,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备案证明,以便后续办理房产证等
相关手续。

总之,查询郑州购房合同备案情况是购房者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以上方法,购房者可以轻松了解合同备案情况,降低购房风险。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还应关注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郑州按揭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郑州按揭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郑州按揭购房合同备案查询一、背景介绍在中国,购房合同备案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防止一房多卖等现象。

在郑州,购房合同备案同样重要。

本文将介绍如何在郑州查询按揭购房合同备案的情况。

二、查询方法1. 网上查询(1)打开电脑,进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

(2)在网站首页找到“便民查询”选项,点击进入。

(3)在便民查询页面,找到“合同备案查询”和“预售查询”两个选项。

(4)点击“合同备案查询”,进入合同备案查询页面。

(5)在合同备案查询页面,输入购房合同的合同号和合同姓名,点击查询按钮。

如果信息输入正确,就能查询到相应的合同备案情况。

2. 实地查询(1)如果您在郑州本地,可以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进行查询。

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

(2)乘坐郑州地铁1号线,在会展中心站下车,然后向东步行800米即可到达。

(3)到达办事大厅后,先咨询工作人员关于购房合同备案的查询流程,然后按照指引进行排队等候。

(4)办理查询时,需要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和本人身份证。

三、注意事项1. 在网上查询时,请注意输入合同号和合同姓名的准确性。

如果输入有误,可能会导致查询结果不准确。

2. 在实地查询时,请注意携带购房合同备案原件和本人身份证,以便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 如果查询结果显示合同备案不存在,应及时联系所售楼盘的开发商,了解具体情况。

4. 如果您选择实地查询,可以提前通过网络预约排队,以减少等待时间。

四、总结郑州按揭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是一项重要的服务,可以帮助购房者了解合同备案情况,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网上查询和实地查询两种方式,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查询方式。

在查询过程中,注意事项的遵守可以帮助购房者更顺利地进行查询。

希望本文能对购房者提供帮助。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挂郑州市住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挂郑州市住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挂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郑政办[2002]31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1.22【实施日期】2002.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挂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挂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挂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挂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挂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是主管全市房地产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有关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拟定全市房地产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

(三)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制定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市住宅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危旧房改造;负责全市廉租房住户资格认定;指导廉租房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对全市住房困难户的调查、认定工作,制定“解困”方案。

(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市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拍卖、赠予、置换、中介、评估和商品房销售工作;负责全市房产中介服务组织资质管理;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制定工作。

各城市房地产-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郑州市房地产 精品

各城市房地产-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郑州市房地产 精品
已有新规定
6
郑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20XX]15号
20XX.5.12
关于开展拆迁改造直管公房检查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
7
郑房法管[2001]22号
2001.5.28
关于印发《关于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登记等有关业务问题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8
郑房地物[20XX]9号
20XX.6.1
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郑房物字[2000]13号
2000.6.29
关于印发《郑州市居住物业接管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4
郑房物字[97]11号
1997.12.4
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修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与上级政策不一致
5
郑房字[98]6号
1998.3.15
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20
郑房地物[20XX]10号
20XX.5.28
关于做好郑州市房管系统20XX年防汛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
21
郑房地物[20XX]11号
20XX.5.31
关于对全市物业管理小区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
22
郑房地物[20XX12号
20XX.6.6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9
郑房地住字[20XX]14号
20XX.3.11
关于公布2001年度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
10
郑房地[93]33号
1993.8.6
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人员: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住房[2007]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考取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人员的证书办理和初始注册事宜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理执业资格证书,须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3份,另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于2007年1月31日前交郑州市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郑州市房地产大厦3楼3288、3298室),过期不再受理。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时,应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注册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并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的规定,向市房管局提交注册资料,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

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和《建设部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有关规定,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向市房管局提交注册资料,经初审合格后,送交省建设厅。

四、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可分别从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和河南估价经纪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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