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2021年春电大《证据学》第3次、第4次平时作业答案
2021年春电大《证据学》第3次平时作业答案1.某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越权作出了某项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则这一事实属于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中的()。
A.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B.与被诉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C.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D.行政诉讼程序事实参考答案:D2.证明对象是与()的主张相联系。
A.律师B.检察官C.当事人D.法官参考答案:C3.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是由谁承担?()A.原告B.被告C.法官D.书记员参考答案:B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的举证责任是()。
A.谁主张,谁举证B.原告举证C.被告举证D.法官举证参考答案:A5.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A.12B.13C.14D.15参考答案:C6.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下理解正确的有()。
A.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C.证据充分,就是证据越多越好D.在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各种事实的证明标准都是一致的参考答案:AB7.证明责任的特征是()。
A.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B.证明责任还是和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C.证明责任是独立的D.证明责任不利于诉讼的进行参考答案:AB8.下列关于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B.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C.人民法院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D.自诉案件被告人如果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参考答案:ABD9.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
A.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B.量刑情节C.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D.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参考答案:AB10.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由以下哪些方面的事实构成?()A.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C.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D.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参考答案:ABCD11.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证据法试题答案
证据法试卷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A 2C 3B 4C 5A 6A 7A 8A 9B 10B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ABCD 2AB 3AC 4AD 5ABC 6AB 7BC 8ABCD 9ABCD 10AB三、问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答: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表现在审判机关内部,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责分权;表现在诉讼活动上,是控诉、辩论、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权。
当然,这种分权是在统一目标下的分权。
分权的另一面就是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2.答:(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4)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3.答:(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孤证不能定案;(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4.答:(1)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2)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但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
5.答:(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5分)答案:(1)刑讯逼供的性质。
刑讯逼供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采取殴打、伤害等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是一般的工作错误,而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者抗辩,所必须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证明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可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确定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采纳并形成认定。
其次,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来提供证
据支持的问题。
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权利状况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
定的过程。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负担的转移、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并形成认定的结论。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贯彻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正确适用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美国的证据法理论和证据立法将证明标准所涉及的程度分为九等,即:第一等为绝对确定,限于认识上的局限性所致,认为该标准程度根本无法实现,故无论出自何种法律目的均无此等要求;第二等即为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的要求,亦是诉讼证明上的最高标准;第三等为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在某些民事判决时有此等要求;第四等为优势证据,它是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所要求的;第五等为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为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时的要求;第七等为有理由的怀疑,用于足以宣布某被告人为无罪;第八等为怀疑,即据此可以开始行使侦查权;第九等为无线索,仅据此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可见,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分为两等:原则性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标准,适用于绝大部分民事案件的实体事实的证明;较高的证明标准为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标准,适用于特定事实如欺诈的证明。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确定证明标准时,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层次性要求。在大陆法系的德国,证明标准被确定为三级:即第一级,原则性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对真相形成全面的心证,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盖然性,适用于通常的实体事实的证明;第二级,降低了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令人相信”的程度,相当于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多规定于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有关程序性事实的证明;第三级,提高了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显而易见”的程度,这一级证明标准适用得较少,仅在特定场合适用,如民法典中规定的显失公平的证明。
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分析
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分析提要: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不管是在国家立法方面还是在学界都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将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研究何谓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衡量证明证据利用的活动是否达到了要求以及具体达到了何种程度的准则和尺度。
”换句话说,证明标准就是在诉讼案件中明定的一把尺子,当事人的证明程度跨越了该尺,则这项证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认定为真。
(1)它体现如下几个内容:1、提供证据的主体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判断的主体是法官。
2、证明标准是法定的标准,是由法律预先设定,作为认定事实的尺度。
3、当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程度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时,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可以成为法官进行裁判的事实根据,即证明标准起到的是诉讼证明尺度的作用。
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当事人对是否采取司法救济进行判断。
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必然对几种存在的权利救济方式进行利益权衡。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证明标准,当事人对应如何履行证明责任不明确,无法判断自己将在司法救济过程中投入多少资源;如果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太高,当事人经过分析后发现自己根本无法通过司法救济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就会转向其他救济成本较低的救济方式。
2、是法官认定事实的准则。
对当事人的主张,由于法官处于不知情者的角度,他只有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判定曾经发生的事实。
面对纷繁复杂的证据,法官以法定的证明标准为尺度判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3、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由于证明标准的存在,当事人能够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判断,能够在法官徇私枉法时提出异议或者上诉。
这样,法官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就不能完全依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想认定就认定,不想认定就不认定。
证据法学期末自测2附答案
证据法学期末自测(2)附答案一. 复选. (共 70 小题,140.0 分)1. 在广义上,证据学的研究对象除了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以外,还包括_______等活动。
(2.0 分)A .司法B .执法C .仲裁和公证D .监察答案: A B C D2. 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以分为_______。
( 2.0 分)A .诉讼证据规则B .司法证据规则C .非诉讼证据规则D .审判证据规则答案: A C3. 德国由于是职业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故采用_______。
( 2.0 分)A .自由心证B .神示证据C .证据规则D .法定证据答案: A4. 美国由外行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案件事实,为了正确引导他们判断证据,建立了( 2.0 分)A .自由心证B .神示证据C .证据规则D .法定证据答案: C5. 诉讼证据规则包括_______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 2.0 分)A .刑事诉讼B .民事诉讼C .行政诉讼D .经济诉讼答案: A B C6. 非诉讼证据包括_______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 2.0 分)A .行政执法B .仲裁C .监察D .公证答案: A B C D7.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以及人们通常所说的_______.( 2.0 分)A .科学性B .可信性C .可采性D .可靠性答案: B C D8.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_______的。
( 2.0 分)A .口头B .书面C .复制D .实物答案: A B C D9.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是_______。
( 2.0 分)A .从属关系B .因果关系C .优势互补关系D .权利义务关系答案: A10. 控诉式诉讼制度产生于_______。
( 2.0 分)A .原始社会B .奴隶社会C .资本主义社会D .社会主义社会答案: B11. 纠问式诉讼制度的证据制度是_______。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摘要:我国在诉讼上长期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均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具科学合理性。
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形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基本原则,并辅以其他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1 证明标准的含义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定义。
一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存在所应达到的水平或程度。
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拥有一系列单独系统的证据规则的英美法系。
二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衡量证明结果的准则。
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
在我国,证明标准通常被认为是“法律规定的法官运用证据证明诉讼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从这个表述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概念,侧重于从法官的角度来认识,与大陆法系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
2 证明标准的模式及层次2.1 证明标准的模式证明标准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模式。
客观真实又被称为实质真实,即要求人们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在我国,从根本上说是将那些被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作为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合法根据。
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是诉讼证明的理想状态,将客观真实作为一种理想价值追求是有意义的,是应当肯定的,但如果把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则这一理想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2.2 证明标准的层次根据诉讼中证明程度的不同,可将证明标准分为不同的层次。
通常认为,诉讼的证明程度有“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及“盖然性占优势”三种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此种标准主要用于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诉讼证明仅起一种补充作用。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不同案件的这个证据证明可以达到什么程度也通常是不同的,因为法官是不可以拒绝这个裁判的,因此呢在这个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这个证明的这个事实无法否定其他的一些可能性的情况下,就根据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来作出一个判断。
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明的标准是一个高度的盖然性的一个证明标准,就是这个证据是只要是能够基本地把这个倾向于证明这个案件的事实就行了,所以不同这个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必须要有这个百分百的一个绝对的真实的一个证明标准。
所以这个具体来说呢,就可以把它落实到我国的这个《证据规定》的第七十二和七十三条规定。
(1)这个法规的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这个一方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这个证据,如果另一方的这个当事人呢认可了又或者呢是提出了这个相反证据但是却不足以能够反驳的,法院就可以确认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如果一方的这个当事人所提出的这个证据,另一方的这个当事人却有异议并且当场提出了这个反驳证据,而且这个对方的当事人是认同这个反驳证据的,那么可以确认这个反驳的证据的一个强有效的证明力。
(2)这个法规的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如果这个双方的当事人对这个同一的事实分别的举出了这个相反的证据,不过是都没有一个足够的根据可以否定对方的这个证据的,法院则结合这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这个一方所提供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会不会明显的大于这个另一方的,然后把证明力更加大的这个证据确认,又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法来判断从而导致了这个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法院则按照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这个规则来作出一个裁判。
最后,这个高度的盖然性的标准,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三条法规就规定了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根据此条规定,如果这个双方的当事人对这个同一的事实分别的举出了这个相反的证据,不过是都没有一个足够的根据可以否定对方的这个证据的,法院则结合这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这个一方所提供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会不会明显的大于这个另一方的,然后把证明力更加大的这个证据确认,又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法来判断从而导致了这个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法院则按照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这个规则来作出一个裁判。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3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Soc Sci) Mar.,2018 收稿日期:2017-11-30 作者简介:周庆(1964 ),女,副教授,硕士㊂主要从事讼法学及仲裁法研究㊂邱饰雪(1992 ),女,在读硕士㊂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㊂□法学研究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周 庆,邱饰雪(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缺少对证明标准的规定,仅在2015年施行的‘民诉法解释“中作了高度盖然性的规定㊂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按照中级㊁高级㊁初级盖然性这三个层次的标准解决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程度要求㊂尽管我国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有所进步,但仍存在不足之处,比如缺乏立法规定,层次性规定不明确,相关规定不完善等㊂对此,应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在其中确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建立多层次的证明标准,以提高其可操作性;规范法官自由心证,抑制法官主观臆断㊂只有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才能适应越来越多样化的我国社会现实需求㊂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层次性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18)03-0073-05On the Proof Standards of Civil Action in ChinaZHOU Qing ,QIU Shi -xue(Law School,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Henan 450001,China) Abstract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lacks the provisions on the standard of proof.Only in 2015,the implement the CivilProcedure Law Interpretation in the proof of the standard made a high degree of speculation.In the judicial practice,China usually re⁃solves the civil ca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hree levels that are intermediate,advanced,primary level.Although the laws have made progress in the proof of the standards,there are still disadvantages,such as the lack of legislative provisions,the unclear level of the provision,the imperfect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so on.In this regard,we should establish a unified "evidence law"in which 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litigation prove the standards;establish multi-level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to improve its operability;regulate the judge free evidence;suppress the judge subjective assumptions.Only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civil litigation proof standards can adapt tomore and more diverse needs of our social reality. Key words :civil litigation;standard of proof;high degree of probability;hierarchy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证明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正确的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㊂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而判断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明程度则需要依靠证明标准㊂可见,证明标准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并适当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的有益经验,进行完善㊂一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通常也被称为证明要求㊁证明程度㊁证明度等,它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已查明的证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㊂外国学者对证明标准含义的认识与我国大致相同㊂德国有学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证明标准是一把标尺,它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衡量证据是否能够成功达到证明尺度的标尺㊂西方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均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只是不同的法系㊁不同的国家对盖然性程度的要求有所不同㊂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存在的状态㊂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以盖然性权衡或盖然性占优来表述民事诉讼中的盖然性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是指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能够举出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㊂如果双方所主张的证据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对等,也就是说事实审理者无法就当事人的举证做出判断,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风险㊂英美法系的这种证明标准,在美国被表述为优势证据标准,优势证据标准对证据的具体数量和质量没有要求,只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比另一方当事人更具有说服力㊂我国有学者认为,在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官主要是根据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证明程度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来确认事实是否存在㊂简言之,高度盖然性是一种认识方法,它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而进行判断的;同时高度盖然性也是一种认识手段,它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上的必然性条件时而采用的㊂(二)证明标准的特征一般认为,证明标准具有三个特征,即模糊性㊁主观性和客观性㊂1.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要想精确界定证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㊂我国民诉法学者张卫平教授在‘证明标准构建的乌托邦“一文中指出 确定的㊁统一的㊁具体的㊁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的构建只能是乌托邦㊂”2.证明标准具有主观性㊂证明标准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证明标准存在于人们的心中㊂证明标准作用的对象或者说证明标准的活动领域只能是人的心灵㊂第二,对证明标准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性㊂第三,证明标准的适用离不开适用者的认识和判断㊂3.证明标准具有客观性㊂证明标准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证明标准是客观存在的㊂从办案过程来说,办案人员首先要查明事实,然后才适用法律,而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存在一个判断的标准㊂第二,证明标准的实现是有客观基础的㊂证明标准虽然具有主观性㊁模糊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明标准是纯主观的㊁不受任何客观因素制约的㊂证明标准有其实现的客观基础,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是客观的㊂此外,作为证明手段的证据具有客观性㊂在传统上,人们往往容易把主观性与主观唯心主义相联系,因此,我国传统的证明标准理论研究对主观性不予承认,而只强调证明标准具有客观性㊂然而,近年来,证明标准的主观性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和认可,并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㊂有学者认为,坚持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与确立内心确信的主观证明标准并不是不可兼得的对立关系,它们对正确认识证明标准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㊂(三)关于我国证明标准的不同学说1.客观真实说客观真实说主张我国的证明标准是一元的,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必须遵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㊂即使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证明标准的要求也是相同的㊂客观真实在诉讼程序中的表现就是指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事实要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㊂2.相对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不同,相对真实说主张,我国的证明标准是二元的㊂主观的认识活动与客观的诉讼行为共同构成证明㊂与此相对应,证明标准也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法官内心确信”为其主观标准, 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事实”为其客观标准㊂3.法律真实说法律真实说是在客观真实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㊂传统的客观真实说操作性和可行性都比较差,难以解决司法实务中的证明标准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传统的客观真实说只是一种司法上的理想模式㊂因此,有学者主张用法律真实说来取代客观真实说㊂法律真实说主张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在诉讼的证明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当同时满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规定㊂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及分析(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高法院于1992年7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并没有相关规定㊂我国最新修改并于201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此也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规定了法官需要查明案件事实的程度㊂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㊂”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已经引入我国民事诉讼,但事实上并不明确㊂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总结了审判实践经验㊁借鉴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增加了第108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㊂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㊂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㊂”,第109条: 当事人对欺诈㊁胁迫㊁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㊂”第108条的规定是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进一步确认,第109条的规定是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对证明标准的适度提高,它要求法官对待证事实的认定程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㊂(二)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立法的分析1.我国证明标准相关法条分析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第1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明标准有不同的理解㊂理论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该规定承认我国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但也有学者将这一条款看作是对优势证据标准的规定㊂就审判实务部门而言,尽管最高法院将该条内容理解为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审判实践中不乏将其理解为优势证据标准并47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在裁判文书中论述的例子㊂这主要是因为该规定没有科学合理地规定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也没有采取明确的盖然性概念的表述,造成了诸多误解㊂为此,‘民诉法解释“第108条总结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实施经验,从本证和反证的相互比较的角度出发对盖然性规则进行描述㊂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证明活动为本证,不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本证进行反驳的证明活动为反证㊂根据本条规定可知,本证指的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它要求法官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内心确信;与此相对应,反证则只要求其能够把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拉低,使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㊂2.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从国外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来看,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㊂这种层次性体现在针对不同的客体需要满足与之相对应的盖然性程度的要求,这些客体包括证明对象和待证事实㊂德国学者以刻度盘为例子对盖然性作出形象直观地描述:假定刻度盘两端为0%和100%,将刻度盘两端之间分为四个等级:1%-24%为非常不可能,26%-49%为不太可能,51%-74%为大致可能,75%-99%为非常可能㊂其中0%为绝对不可能,100%为绝对肯定,50%为可能与不可能同等程度存在㊂据此,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确定在最后一个等级,即在穷尽了可以获得的所有证据之后,如果仍然达不到75%的证明程度,则应当认定事实不存在;超过75%的,应当认定待证事实存在㊂此即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民事诉讼中所普遍采用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㊂这只是对证明标准作高度盖然性的一般原则的描述,在这个一般原则之下,也有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和待证事实对盖然性程度进行细化的必要㊂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将盖然性程度区分为不同的层次,主流观点是分为三个层次㊂初级盖然性,心证程度为51%-74%,表明事实大致如此;中级盖然性,心证程度为75%-84%,表明事实一般情况下如此;高级盖然性,心证程度为85%-99%,表明事实几乎如此㊂对于民事案件中的一般待证事实,适用中级盖然性标准;对于特殊待证事实,又细分为两个层次:如果证明要求较高就适用高级证明标准,相反,如果证明要求较低则适用初级证明标准㊂也可以这样认为:如果以高度盖然性为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标准,那么除此之外还存在两种特殊情形,分别是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和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㊂2015年‘民诉法解释“之前的司法解释未考虑证明标准的层次性而作出一元化的规定㊂然而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上,民事案件类型的越来越多样化要求证明标准要具有层次性,需要增加提高或者降低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㊂‘民诉法解释“第109条主要是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把一些事实的证明程度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这些事实包括欺诈㊁胁迫㊁恶意串通等㊂对于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虽然新司法解释未作规定,但从立法的相关条文中,可以推导出降低证明标准的内容㊂以‘民事诉讼法“第44条‘民事诉讼法“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㊁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㊁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㊂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㊁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㊁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㊂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㊂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㊁翻译人员㊁鉴定人㊁勘验人㊂”的规定为例,可以把本条中的 可能”一词认为是属于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㊂3.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8条和第109条需注意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108条和第109条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对证明标准的一大进步,这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㊂第108条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其一,诉讼证明活动实际上是围绕本证展开的,反证由其性质决定,是用以挑战本证的证明效果㊂对于事实审理者而言,核心是在即使有反证的情况下对本证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㊂其二,本证与反证的证明要求不同,反证只需要将本证使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拉低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下即实现目标㊂其三,无论是本证还是反证,都应当结合全部证据对其证明效果进行评价,这些证据也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度和要求进行提供㊂第109条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其一,该条款规定了三种提高证明标准的事实,分别是欺诈㊁胁迫和恶意串通㊂立法者对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规定往往是从民事实体法上的 足以”㊁ 显失公平”等词语表述中体现出来的㊂其二,本解释虽然没有对低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从一些法律条文的表述上推导出对于程序性事实的证明应适用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㊂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根据‘民诉法解释“,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三个层次的证明标准对不同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㊂这三个层次分别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㊁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和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㊂(一)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如上所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只要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人民法院就可以确认该事实存在㊂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只要法官的心证程度达到了75%-84%,即可认为该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㊂‘民诉法解释“第108条对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把证明度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比较常见㊂以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浙江省永嘉县的胡明银从事生产移门轮滑,2015年7月份,胡明银在展销会上认识了王超,后来王超打电话给胡明银称自己需要移门滑轮,让胡明银发货给他㊂胡明银于2015年8月9日发了3件价值为4430元的移门滑轮给王超,王超收到货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一直未付货款㊂因此,胡明银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57 第3期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王超支付货款及利息㊂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胡明银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供了托运单㊁销货清单㊁被告签收单以及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用来证明自己将4430元货物发给被告,而被告未支付货款的事实㊂被告对此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㊂在此情况下,法院经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后,未发现有疑点或者瑕疵㊂因此,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认为原告胡明银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了民事诉讼规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最终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㊂①(二)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提高标准㊂它是指对符合‘民诉法解释“第109条规定的案件,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官的心证程度需要达到85%-99%㊂也就是说,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证明程度应当接近或者达到排除合理怀疑㊂‘民诉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了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适度提高的证明标准,它要求将欺诈㊁胁迫㊁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提高到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㊂以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并对外销售位于武汉市东湖区的金山银湖湾左岸时代项目,易海兵和杨小玲夫妻俩于2015年12月20日向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购房定金,12月26日交付了购房首付款,并于2015年12月26日与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㊂此后,易海兵和杨小玲一直等待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通知办理后续手续,但是一直未收到金山房地产公司的通知㊂易海兵于2016年3月23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房产管理局查询后才得知金山房地产公司出售给他们的房屋已经在2014年9月30日抵押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现仍处于抵押状态㊂易海兵和杨小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出售房屋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该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导致他们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法被撤销,并应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㊂在本案中,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金山公司在2015年12月26日与原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向原告隐瞒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存在欺诈㊂本案中,法院根据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存在欺诈的事实的证明已经达到了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故对该欺诈事实予以认定,并判决原告易海兵胜诉㊂②(三)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降低标准,它是指在认定案件时,法官的心证程度达到51%-74%即可㊂目前,无论是法律㊁还是司法解释对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都没有明确予以规定,但是由于可以从立法的相关条文中推导出降低证明标准的内容,因此司法实务中也不乏此类案件㊂以2016年的 7.23北京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为例:2016年7月23日,北京市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老虎伤人事件,32岁的女游客赵某在东北虎园内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时也遭到老虎撕咬㊂该事件造成周某死亡,赵某受伤㊂2016年11月,赵某和其父亲将八达岭动物园起诉到延庆法庭,并要求索赔154万余元㊂在延庆法院受理了此案后,原告又于2016年11月22日向延庆法院递交了‘指定管辖申请书“,请求延庆法院将本案上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㊂原告认为:延庆区政府保护倾向明显,延庆区法院会因为行政力量的干预而难以确保使本案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此外,原告还认为本案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依法由中院或高院管辖㊂但是法院最终没有同意原告指定管辖的申请㊂究其原因,本案属于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事实,而对与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程序性事实,以较低的证明标准评价为宜㊂③四、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通过上述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㊂1.缺乏立法规定如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它也对当事人和法官都有着重要的作用㊂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法律法规对证明标准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事人才能通过了解法律规定在确信证据能够达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把握的提起民事诉讼,既不至于对证明标准估量过高不敢起诉,也不至于在证据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贸然起诉;对于法官来说,只有明确有立法条文的规定,法官才可以依法办案,而不至于枉法裁判㊂就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状况而言,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民诉证据规定“中有所涉及,2015年实施的‘民诉法解释“对其予以确立和完善,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及其提高的证明标准㊂但是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其效力也与法律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旨在为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解释㊂证明标准作为民事诉讼证明制度中的普适性原则,不适合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规定,因为这样有损法律的权威㊂再加上证明标准问题对权利主张者的举证有重大影响,需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以提高证明标准在民事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㊂2.层次性规定不完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都对证明标准进行了层次性的规定㊂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为例,德国把证明标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级为原则性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对真相形成全面心证,达到很高的盖然性,适用于通常的实体的证明;第二级为降低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令人相信的程度,相当于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的标准,适用于程序性事实的证明;第三级为提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显而易见的程度,适用于如显失公平的证明等特殊场合㊂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例,美国把证明标准划分为两个层次㊂优势证据标准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清楚和有67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证据学简答题[1]
1、诉讼证明的特征。
(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证明的构成环节有:(1)证明对象;(2)证明主体;(3)证明责任;(4)证明标准;(5)证明方法;(6)证明程序。
2、简述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间接证据的特点有: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
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
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过程。
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3、简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
(3)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
此外,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4、简论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5、试论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间接证据要证明某一主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查证属实;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有客观的联系;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各间接证据证明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并且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
继续部分网考简答题:6、试论证据规则的功能。
(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
(2)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
(3)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
(4)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
7、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作用,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否定有罪或罪轻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电大证据学选择题_超级全!字母排列[1]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B )。
B. 证据裁判原则(A )主要是指甄别法,是审查鉴别的意思。
A.个别审查(a)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A.被害人陈述(a)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A.证据的来源(a)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A)主要是指甄别法,是审查鉴定的意思。
(ab)不具有证人资格。
A.法人B.非法人团体(abcd)可以作为证人。
A.能够辨别是非的人B.与犯罪嫌疑人有亲属关系的人C.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D.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人(abcd)属于人证。
A.刑事被害人陈述B.民事当事人的陈述C.证人证言D.鉴定结论(abcd)属于实物证据。
A.物证B.书证C.音像资料 D.勘验笔录(b)是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B.行为意义上的证明(C )具有证人资格。
C.公民个人(C)是证明过程的关键环节,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C.审查判断证据(c)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C.优势证据标准《刑事诉讼法》第46条中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B )。
B. 证据裁判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是(AC)。
A.公安机关、检察机关C.自诉案件中的诉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 条第4 款规定"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元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一、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答: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经验;各种证据制度和理论;法律规范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古今中外关于证据的历史、理论和实践;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1)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2)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机械地、僵化地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及证明进行规定。
3、简述诉讼认识的要素。
答:诉讼认识的要素包括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
认识主体是诉讼主体,认识客体是证据和案件事实。
正确认识诉讼主体和认识客体,是研究诉讼认识论和证据法理论的重要环节。
诉讼认识的本质则是法律规范下的特殊认识活动,需要遵循特殊的方法和要求。
4、简述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答:(1)补强证据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制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3)证据的证明力确定规则。
5、简述被告人自白和补强证据。
答: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自白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而广义的自白则还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关于犯罪的承认。
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中,只有广义的自白才在证据法上有意义。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自白以外的其他供述证据要求其他证据的规定。
现代当事人主义的证据规则对于何种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何种资料有证据能力,设有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则很少硬性规定。
6、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学填空题
单项选择题(公民个人)具有证人资格。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被害人陈诉)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B--- 办案人员对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文字记载是----勘验、检查笔录本证与反证的划分同(举证责任的分担)基本一致,但却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
被告人供述一般都是----直接证据被告人张某被指控犯有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要求在开庭时传唤其妻子出庭作证,证明案件发生时他在家里睡觉。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张某的妻子可以充当证人被害人陈述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书证是----间接证据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表现为文字的,也可以表现为录音、录像的形式)。
C--- 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来看,可将法律上的推定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
从证据分类上说,凡是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都是(无罪证据)。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称为-----证明标准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使用的一个概念。
)D--- 当事人的陈述包括-----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一旦有效作出,当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认的事实进行争执,也不得任意撤销。
这是由当事人该类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所决定的,也是诉讼中(禁止反言)的体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审判人员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表示称为-----自认对被告人的口供不能轻信,但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成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