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审计重点内容说明 - 上海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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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审计重点内容说明

1、审计重点

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准确;

重点审查内容:

(1)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特别是明细科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在“应收账款”下按投保人设置“垫付保费”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按保险公司设置“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按各协作方设置“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

(2)专业中介机构的核算是否符合《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别是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3)专业中介机构的收入、成本确认方法是否恰当,利润核算是否准确。代理机构应当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经纪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

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公估机构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收入。

法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

2、审计重点:

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

重点审查内容:(主要针对代理、经纪机构)

(1)专业中介机构是否在银行开设了代收保费专户,并将所有代收代付保费、理赔款等客户资金通过该专户进行核算;对于代收的现金保费,需要解付入保费专户,通过转账形式划转给保险公司。

(2)保费专户只能用作核算代收代付保费和理赔款等,不得核算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营业费用。

(3)如果中介机构存在专户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应对该现象予以简单描述,如:存在利用专户核算其他业务支出等。

法规依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

定》、《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

3、审计重点:

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要求,职业责任保险的期限是否连续有效;

重点审查内容:

(1)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选择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两者中的一项。对于缴存保证金的机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列示缴存银行、金额、存款协议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投保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当列示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单次限额和累积限额、保险期限是否连续;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按照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缴存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营业保证金不得低于1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的营业保证金不得低于50万元,保险公估机构的营业保证金不得低于10万元。保证金应当存储到商业银行;

(3)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

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额应当满足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1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和上年营业收入两倍中的较大者;经纪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额应当满足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1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上年营业收入两倍中的较大者;公估机构的职业责任保险参照代理机构管理;

(5)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应当保持连续,不得中断;

法规依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4、审计重点:

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重点审查内容:

(1)缴费方式: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户名:上海保监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2)缴费金额计算:按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

预缴本年度监管费,待年终决算后计算本年实际应缴纳数进行清缴,即多缴部分可抵扣下年度预缴监管费,不足部分要在下年度预缴监管费中补缴。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不足800元,保险经纪机构不足1200元的基本缴费数的,应一次性缴纳基本缴费数。

(3)缴费时间:每年3月31日前,预缴本年度监管费并清缴上年度监管费。

新批准开业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应于开业后1个月内缴纳基本缴费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4)应在审计报告中列示:2009年度监管费预缴日期、预缴金额、2009年度应缴金额、是否进行了清缴、清缴金额是多少、清缴日期。

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沪保监发[2007]12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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