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发文:规范保险机构参与车险招投标活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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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沪保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3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的要求,自2005年1月起,我市各公司应按季度定期向我局报送业务分析报告。

该报告制度运行4年来,在全面反映我市非寿险市场情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不足需待改进。

根据今年中国保监会“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精神,结合保监会加强分类监管、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到人。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报告的撰写工作,要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建立AB角的报告责任人制度。

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名称规范。

各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名称统一规范为“某年某季度某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内容详实。

各公司应根据《上海市产险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纲》的有关要求提交分析报告(具体详见附件一)。

四、数据准确。

各公司应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若发生上报数据不真实,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报送准时。

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报送我局,同时将相关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沪保监发[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保监发[2008]11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严格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决定在上海市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附件:《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二○○八年九月十六日附件:《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安全,做好上海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三是,推动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指保险公司在全额收取车险保费和代收车船税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的过程。

在车辆投保过程中,“见费出单”必须在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时管理下完成。

(二)“见费出单”的适用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多年来,保险营销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站在新的起点、进入新的阶段的新形势下,现行保险营销在管理方式、队伍素质等方面与保险业发展的新要求很不适应。

全行业务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营销员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升营销队伍素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方式(一)适应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树立科学的保险营销理念,以人为本,逐渐走出人员大进大出的粗放保险营销模式。

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视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中计酬层级过多、间接佣金比重过大的价值导向;要下大力气加强保险营销人员的品行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教育培训机制中重展业技巧训练、忽视专业能力建设的倾向;要加强对基层机构保险营销管理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监督,改变在日常管理中对基层机构重业务考核、忽视管理监督的做法。

二、全面落实公司管控责任,规范保险营销招聘行为(二)加强对保险营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控。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6•【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3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有关要求,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切实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服务要求(一)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是指对客户健康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控制疾病发生、发展,保持健康状态的行为,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

(二)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目的,是通过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丰富健康保险业务内涵,强化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促进健康服务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化健康服务资源的配置与整合。

(三)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当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科学、安全、有效的要求,不得开展涉及以下情形的服务:1.自行开展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2.安全性不确切或明确存在安全性问题;3.涉及伦理风险或存在伦理问题;4.未经医学证实的技术和方法或已被证实无效的技术和方法;5.无法客观评价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6.与客户健康需求明显不相关联的服务;7.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服务。

(四)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以下要求:1.根据公司自身服务能力、客户需求和健康保险业务特性,科学合理设定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确定服务价格;2.主动告知客户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期限以及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获得客户的知情同意。

车辆保险入围招标文件

车辆保险入围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现对以下车辆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机构参与投标。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XX单位车辆保险入围招标2. 项目内容:为XX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提供车辆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3. 项目预算:人民币XX万元(具体金额以投标报价为准)4. 项目周期:自中标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5. 服务区域:全国范围内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具有有效的保险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4. 具有承担本项目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术力量,具备良好的服务质量。

5. 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保险业务经验,近三年内无重大保险理赔纠纷。

6.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近三年财务报表;(6)近三年相关保险业务经验证明材料;(7)相关荣誉证书及证明材料。

四、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近三年财务报表;(8)近三年相关保险业务经验证明材料;(9)相关荣誉证书及证明材料;(10)投标报价表;(11)服务方案及措施;(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方式等。

3. 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地点,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五、评标标准及方法1. 评标标准:(1)投标报价(30%);(2)投标人资质及业绩(30%);(3)服务方案及措施(30%);(4)其他因素(10%)。

完整版)车辆保险招标文件

完整版)车辆保险招标文件

完整版)车辆保险招标文件车辆保险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编号:XXXX年X月采购人:(缺失采购人信息)采购代理机构:(缺失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项目名称:(缺失采购项目名称信息)招标文件目录:第一篇:投标邀请书尊敬的投标人:本次招标活动是为了寻找一家有资质、有经验的保险公司,为我们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

我们希望能够找到一家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我们邀请您参加此次招标活动,希望您能够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请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文件。

我们期待着与您的合作。

第二篇: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本次采购项目的内容是为我们的车辆购买保险服务。

我们需要一家有资质、有经验的保险公司,能够为我们的车辆提供全面、优质的保险服务。

具体要求如下:1.保险公司必须具有合法的保险业务经营资质。

2.保险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3.保险公司必须具有丰富的保险服务经验。

4.保险公司的报价必须合理。

5.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必须优秀。

请投标人根据上述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三篇: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一、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的资质、经验、报价、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中标人。

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资质:30分2.经验:30分3.报价:20分4.服务质量:20分总分为100分,得分最高者中标。

三、无效投标条款1.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存在重大瑕疵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四、废标条款1.如无人投标或投标文件全部无效,本次招标将被废标。

2.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要求,本次招标将被废标。

第四篇:投标人须知一、投标费用本次招标不收取任何投标费用。

二、投标人1.投标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保险业务经营资质。

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6.29
•【字号】沪保监发[2014]103号
•【施行日期】2014.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4〕103号)
各保险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要求,我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9件(参见附件1),具体文本均可在我局官网上进行查询。

二、本次清理共废止规范性文件25件(参见附件2),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上海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海保监局本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保监局
2014年6月29日附件1
上海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
(保监发[2000]213号2000年11月6日)
各保险公司:
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地(市)级分支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统一由原规定的市区范围内扩大到所在城市所辖区、县。

二、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经营区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向保监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支持。

四、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结束——。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5.08
•【字号】沪保监发[2007]36号
•【施行日期】2007.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
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7]3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促进财产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保险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规范非车险业务经营行为,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建设,坚决杜绝各项违规情况的发生。

二、各公司应结合《上海专员办、上海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财产保险公司批单业务代理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财驻沪监[2007]4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非车险业务的管理,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规范批单退费、手续费支付及各项费用支出等经营行为。

三、各公司应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具体贯彻落实的操作规范,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

附件:《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略)
二○○七年五月八日。

保监会70号文件

保监会70号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

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

车辆保险服务招标文件

车辆保险服务招标文件

车辆保险服务招标文件招标单位:XXX公司1.招标背景为了减少公司车辆运营风险,提高车辆保险服务质量,XXX公司特此招标。

希望通过此次招标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为公司车辆提供全面优质的保险服务。

2.招标内容2.1保险类型2.2保险范围车辆保险范围应覆盖公司所有车辆,包括巡逻车、运输车、工具车等。

2.3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3.招标要求3.1供应商资质(1)供应商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注册;(2)供应商需具备相关车辆保险服务经验,至少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3)供应商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

3.2保险产品方案供应商需提供完整的保险产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额、赔付方式、免赔额等,以满足公司车辆保险需求。

3.3服务支持3.4价格要求供应商需提供详细的保费报价,并明确报价有效期。

4.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包含以下内容:(1)供应商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资质证明等;(2)保险产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额、赔付方式、免赔额等;(3)服务支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服务、紧急救援服务等;(4)价格报价,包括详细的保费报价,并明确报价有效期。

5.投标评审5.1评审标准(1)供应商资质符合要求;(2)保险产品方案覆盖范围和保险金额合理;(3)服务支持方案完善,包括理赔服务、紧急救援服务等;(4)价格报价合理。

5.2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招标要求;(2)技术评审: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评估供应商的保险产品方案和服务支持方案;(3)报价评审:对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审,综合考虑价格报价与服务质量。

6.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公司名称:XXX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5•【文号】保监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力度,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建立投标业务(含议标、询价,以下简称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

本通知要求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的投标业务标准与范围是指: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一)事前报告制度1、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应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2、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由省级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二)事后核查制度凡是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业务以及签署的“总对总”保险协议,均由总公司于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投标业务的情况、承保清单(见附件1、2)、签署的“总对总”保险协议复印件及相关的再保险安排情况(车险除外,下同)等有关资料,书面报告保监会,保监会视情况进行核查。

凡是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投标业务,由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负责在投标结束的3日内将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副本、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等相关资料,密封好后报当地保监局。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沪保监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14〕8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财产保险市场监管工作,规范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现将各公司应当上报的各类非现场监管内容及报送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上海市非寿险市场季度业务分析报告。

根据《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有关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报告名称统一规范为“某年某季度某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和要求见《上海市产险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纲》(附件1)。

(二)内部审计报告。

根据《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有关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上报。

(三)重大事项情况报告。

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有关要求,每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即时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上报,对主要涉及本公司的、有典型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以简要文字形成500字左右案例与附表一并报送。

(四)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有关要求,投标前后都应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已承保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一)事前报告制度
1、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应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2、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由省级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二)事后核查制度
建立投标业务(含议标、询价,以下简称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本通知要求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的投标业务标准与范围是指: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各再保险公司要发挥再保险的价格杠杆作用,正确引导、调节大型商业保险市场,遏制非理性价格竞争。
三、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各保监局要积极指导和推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抓紧制定其它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表并尽快发布实施;对目前已发布实施的纯风险损失率表的执行情况,要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分析,不断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
年月日
单位:万元
序号
被保险人
中标总台数
承保总台数
总保费收入
批退保费总金额
承保分支机构
手续费支付比例(%)
备注
总计
分管副总经理:
复核:
制表:
四、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各主体多赢
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涉及的主体多、风险多样、技术复杂、影响面大。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与各有关方加强沟通与协调,实现各主体多赢的良好局面。一是要主动加强与业主、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规、监管政策及风险防范的宣传,要积极引导客户,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精湛的技术赢得客户的理解、信赖与支持。二是在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过程中,为客户设计的承保方案既要符合保险原理、保险法规与保险监管政策要求,又能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做到风险与承保条件的科学、合理匹配。严禁以恶意降价为手段,不顾风险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510号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定值保险合同在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

从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经营看,判定保险合同是否为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看保险条款对赔偿处理的约定,即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单上是否约定并载明保险价值并非认定定值保险合同的充分条件。

来函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第七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但根据该条,保险价值仅是进一步确定保险金额的三种基准之一。

同时,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无论对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其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均与定值保险不同,因此,来函所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非定值保险合同。

二、投保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合同未作约定的,应根据国家关于机动车使用、折旧的相关规定或当地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你院可据此认定实际价值的具体数额。

三、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相同的,均按照新车购置价予以确定,因此,保险金额并未超过保险价值,不应认为构成超额保险。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结束——。

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招投标方案

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招投标方案

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招投标方案1.项目背景和目标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是为政府机关及其附属单位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

保险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直接关系到政府财政支出和车辆使用效益。

本次招投标的目标是选择一家有信誉、专业和可靠的保险公司,提供高质量、价格合理的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满足政府机关的保险需求。

2.招标方法和步骤本次招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具体步骤如下:2.1发布招标公告2.2资格预审2.3报名参与投标2.4提交投标文件2.5评标和中标确定2.6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3.投标文件要求3.1公司概况投标公司需提供详细的公司资质、业务经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资料、经营范围、员工情况、历史业绩等。

3.2服务方案投标公司需要提供详细的保险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产品的种类、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方面的内容。

3.3报价和费用明细投标公司需要提供详细的报价和费用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用、手续费、理赔费用等方面的费用。

3.4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投标公司需要提供保证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和措施。

4.评标标准和权重本次招投标将根据以下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4.1公司资质和信誉度:20%4.2保险服务方案:30%4.3报价和费用明细:30%4.4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20%5.合同执行和管理中标的保险公司和政府机关需签订正式的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政府机关将定期对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6.时间计划本次招投标的时间计划如下:6.1招标公告发布:X年X月X日6.2资格预审:X年X月X日6.3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X年X月X日6.4评标和中标确定:X年X月X日6.5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X年X月X日7.注意事项7.1请投标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附上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7.2请投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7.3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保险招投标文件范本

保险招投标文件范本

保险招投标文件范本保险招投标文件范本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编写一份标准的招投标文件范本。

招投标文件是供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以及参与招标的指南。

本文档包含了招投标文件的常见内容,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2. 项目背景2.1 项目简介本项目旨在选择一家合适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为我公司的资产和人员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

2.2 项目目标本项目的目标是选择一家具备良好声誉、专业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以确保我公司在面对各种风险时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3. 招标范围3.1 保险类型本次招标涵盖的保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财产保险-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责任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3.2 服务范围投标人应能提供以下服务:- 制定个性化保险方案- 快速处理保险理赔- 提供专业的风险评估和咨询服务- 具备合理的保费定价策略- 提供灵活的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4. 投标要求4.1 资格要求投标人需要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具备相关保险经营许可证-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 拥有相关的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4.2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交以下文件:- 投标信函,包括投标人基本信息、投标意向确认等- 公司简介,包括公司规模、业务范围、资质证书等- 项目团队介绍,包括核心成员的工作经验和相关资格证书- 保险方案,包括保险条款、保费计算方法和保险范围等- 业务成功案例,包括为其他客户提供的成功保险解决方案- 费率表和费用清单,详细列出各类保费和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业务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具体措施5. 评标方法5.1 评标标准评标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 保险方案的全面性和适应性- 保费的合理性和竞争性- 服务质量和投诉处理能力- 公司业绩和声誉- 技术能力和团队组成5.2 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如下:1. 投标文件评审,对投标人的资质和文件完整性进行评估2. 方案评审,对每个投标人提交的保险方案进行评估和比较3. 费率和费用评审,对各投标人的费率表和费用清单进行评估4. 综合评审,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人5.3 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中国保信:为进一步加强车险业务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下一步商业车险改革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下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费率水平;(二)通过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三)通过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水平;(四)新车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费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管理,确保各项经营成本费用真实并及时入账,严禁以下行为:(一)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二)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方式套取费用;(三)通过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四)通过人为延迟费用入账调整经营结果。

三、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对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各派出机构可在银保监会内网“部室导航-财险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专栏查询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相关材料。

(二)各派出机构查实财产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后,按照授权对相关财产保险公司采取责令停止使用车险条款和费率、限期修改等监管措施,依法对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以不小于72名称。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
其他产品类型的风险提示语,由公司自行确定。
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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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监局发文:规范保险机构参与车险招
投标活动-
财险公司违规竞争将被叫停新业务
近期,上海市场上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政府或企业组织的机动车辆保险招投标活动中,采取变更保险条款费率、赠送附加险等违规手段开展竞争,这种行为违反了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扰乱了上海保险市场的秩序。

《第一财经日报》于昨日从上海保监局了解到,该监管局在近日已就规范上海市保险机构参与机动车保险招投标活动的相关问题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家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明确表示,今后如发现保险机构在参与车险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保险法》、《行政处罚法》责令该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监管部门在上述通知中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车险招投标时,应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擅自变更条款和费率,如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在招投标时,应严格按照条款规定使用风险调节系数,不得
通过违规使用风险调节系数的方式变相降低价格。

同时也不得在正式招投标协议之外,以赠送其他险种、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

各财产保险公司还在上述通知中被要求应按《保险法》及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真实、准确地核算与记录保费收入和费用支出,同时也被严禁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或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并且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招投标活动业务管理办法,明确招投标所涉业务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机构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务管理。

中国财经报
上海保监局重拳出击下发《通知》规范投
连险销售-
继保监会发文规范投连险市场后,记者昨日获悉,上海保监局迅速作出反应,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连保险产
品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客户选择、渠道管理、信息披露、售后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防范投连保险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上海寿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此,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各级监管部门频频“出拳”规范投连险市场“可以理解”,投连险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监管部门担心“资本市场持续走好所引起的投连热销背后可能隐藏误导风险”。

据了解,上海保监局此次下发的《通知》涉及四方面内容:包括要求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客户,对客户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筛选,避免将好的产品推销给不合适的客户;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渠道管理,对营销员和代理机构销售人员提出了销售资格和后续培训要求,提升服务质量;要求保险公司规范信息披露,重申了要对费用扣除、犹豫期、计价方法等重要信息进行告知,以便客户全面准确了解产品特点;要求保险公司做好售后服务,提出了100%犹豫期电话回访要求,给予客户账户转换和了解账户价格变动的便利条件,以减少退保并提升持续率。

与此同时,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提醒,投连险投保人及潜在客户,在购买投连产品时应了解投连保险的特性,看是否符合个人保险需求;全面客观掌握产品信息,警惕销售误导;同时积
极配合回访工作,维护自身权利。

该人士指出,投连保险是一个长期产品,投保人应当从长期投资的角度来正确对待投连保险的收益情况,根据资本市场的短期走势进行追加投保或退保都是不科学、不符合产品特性的行为,如果投保人认为风险过高,可运用账户转换功能,将资金暂时放到低风险的固定收益账户。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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