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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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新政办发〔2017〕160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自治区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服务企业,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性新型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防范处置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各地风险处置工作。

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各地区(州、市)、县(市)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贷款需要的公司章程模板

贷款需要的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性质:[公司性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需详细列明]。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公司经营期限,如二十年等]。

第七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股东及出资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良好的信誉;(三)具备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

第十条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需详细列明]。

第十二条股东权利与义务:(一)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等权利;(二)股东应按照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三)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章公司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独立董事人数]名。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会下设以下委员会:(一)[委员会名称];(二)[委员会名称];(三)[委员会名称]。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章公司经营与财务管理第二十条公司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二)诚实守信;(三)稳健经营;(四)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二)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四)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依法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独立经营,依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三名以上五名以下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董事长和一名总经理。

第五条董事会是小额贷款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政策,并监督公司的日常运营。

第六条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职责包括主持董事会会议、签署公司重要文件等。

第七条总经理是公司的行政负责人,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等。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名以上五名以下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具体职责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第三章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定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收取贷款利息、催收贷款本息等。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审查、合规管理等制度,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

第四章贷款合同和利率规定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公示贷款利率并遵守法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或设立附加费用。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利率变更情况,并确保变更后的利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资本金和利润分配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减少或挪用。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向监管机构缴纳引导基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推进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等职责,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2]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2]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8 公司章程(草案)

8  公司章程(草案)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经年月日股东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瑞丽市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推进瑞丽市金融组织种类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加强和改进瑞丽市金融业务,推动瑞丽市改革开放开发试验区经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瑞丽路号。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以货币出资为准。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为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其他经核准的业务。

第六条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组成。

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

第九条公司的服务宗旨是以中央一号文件为指针,以“边贸”经济、中小企业、教育事业为中心,以市场利率为导向,积极主动准确投放贷款,推动瑞丽改革开放开发试验区经济向前发展,为瑞丽市经济建设积极做出贡献。

第二章股权设臵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第十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由位股东出资组成。

股东名称、地址、出资额分别如下:股东名称地址出资额比例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第十一条各股东出资缴纳期限为年月日。

以上认缴货币资金应在此日期内转入公司账户,不得抽回。

公司应当在注册登记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依其出资额在公司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或转让出资;4、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优先认购本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本公司剩余财产;7、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下列义务:1、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维护本公司的声誉、利益,不得从事有损于公司声誉和利益的活动;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草案)XXX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和《X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第四条贷款种类:主要经营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

公司开业第一年所有贷款均需要提供抵押品~抵押品原则上是房地产为主。

第四章贷款投向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投向为青秀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开业初期~将从主发起人最熟悉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做起~为二手房买卖双方提供按揭贷款解押所需要短期资金需求。

,,,第七条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

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条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机构监督。

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按照属地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

第七条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作为省级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行业自律、维权、服务、协调职责。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八条在贵州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授权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小贷”或类似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制度

安徽合肥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一、公司基本制度(一)总经理岗位职责1. 主持公司旳平常行政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2. 组织实施公司旳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旳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4. 拟订公司内部机构设立方案,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5. 制定公司旳具体规章。

6. 聘任和解雇除应由董事会聘任和解雇以外旳管理人员。

7.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旳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旳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奖惩、升降级。

8. 管理、防范、消除经营风险和其他有关风险,保证业务高质量。

9. 聘任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担任公司旳法律和财务顾问。

10.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贷款业务运营状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11. 着力打造高素质、守法纪、重道德旳经营管理班子和业务团队。

12. 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旳其他职权。

(二)副总经理岗位职责1. 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有关平常事务。

2. 分管贷款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工作。

负责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旳制定和完善。

3. 协助总经理制定和完善贷款审批制度,对参与审批旳贷款业务负责。

4. 负责贷款业务旳营销管理和收贷收息管理工作。

5. 负责上级交代旳其他工作。

(三)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贷款业务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资金风险,优化客户构造,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根据,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旳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管理制度措施旳基本根据。

第三条公司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相统一旳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旳小额贷款发放和财务征询服务。

第五条实行审贷岗位分离旳原则。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旳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部门承担,实现其互相制约和互相支持。

第六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营销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批(亦称评审)委员会。

公司章程_借款(3篇)

公司章程_借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借款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借款,是指公司为满足经营资金需求,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入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借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节约、效益的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确保借款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借款审批第四条公司借款的审批权限如下:1. 100万元以下的小额借款,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中额借款,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 5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借款,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借款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借款原因及用途;2. 借款金额;3. 借款期限;4. 借款利率;5. 借款担保方式;6. 偿还计划;7. 借款风险评估。

第六条借款申请应当提交至审批部门,经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借款。

第三章借款管理第七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借款管理部门,负责借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借款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1. 负责借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2. 负责借款合同的管理和存档;3. 负责借款利率的谈判和确定;4. 负责借款风险的评估和控制;5. 负责借款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九条借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借款担保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大额借款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信用担保;2. 质押担保;3. 抵押担保;4. 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和偿还能力。

第五章借款偿还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

第十五条公司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1. 经营收入;2. 股东投入;3. 其他融资。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确保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十七条公司及员工违反本章程有关借款规定的,将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 未经批准擅自借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2. 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3. 拖欠借款或者逾期偿还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 擅自提供虚假借款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5. 借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贷款所需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贷款所需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贷款行为,保障公司及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申请贷款及贷款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第四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五条公司住所:[公司地址]第六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第七条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第八条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九条本公司申请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 贷款申请书;2.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3. 公司章程;4. 公司代码证;5. 纳税登记证(国税、地税);6. 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7. 验资报告;8. 法定代表人简介;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0. 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11. 近三年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12. 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13. 财务状况说明;14. 贷款卡及其密码;15. 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说明;16. 还款计划;17. 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业务合同复印件;18. 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可行性报告;19. 抵押物所需提供材料。

第十条贷款申请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报送贷款银行。

第十一条贷款银行根据本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审批流程,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通过后,本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贷款使用与监管第十三条本公司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用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定期向贷款银行报送贷款使用情况,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公司在贷款期限内,如需变更贷款用途,应提前向贷款银行申请,并经贷款银行同意。

第五章贷款还款与担保第十六条本公司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本公司如需提供担保,应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贵州小贷公司章程模板

贵州小贷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 XXXXXXX。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金融业的繁荣和发展。

公司经营范围:( 1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 )办理票据贴现( 3 )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审批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00000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需经过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为 00000 万元人民币,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需经过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市、县(区)积极响应,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查申报工作,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等文件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要确定专人认真研究有关申报指导文件,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门槛,提高审查效率,将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对主出资人出资资格的审查。

要对主出资人近三年总资产变动情况、经营现金流情况、盈利情况、负债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量,所在县(区)政府要对主出资人信用情况、合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不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规定的主出资人,县(区)级政府要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不得继续向上级部门申报。

三、进一步加强对验资真实性的核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各市在上报申报材料前,要对验资账户资金情况进行核实,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

省金融办将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的情形,立即取消主发起人的申报资格。

对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银行开设专门验资账户,不能将新增资本金存入基本存款账户验资。

四、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要在符合《公司法》的基础上,体现《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中的要点。

必须包含合规经营章节,要将银监发〔2008〕23号、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金融发〔2008〕1号文件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要求写入章程中。

公司管理章程(草案).doc

公司管理章程(草案).doc

XXXX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北京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各种小额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或名称(万元)(%)(一)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 9%,其他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超过5%,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

关联关系标准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二)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增资扩股,新引进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增资扩股方案应报市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和出资额,记载下列事项:(一)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二)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三)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具体地址]。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由全体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三章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在XX省(市、自治区)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具体人数]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具体人数]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章股东权利与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股份;(五)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股份;(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样本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样本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及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咸阳市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XXX、XXX、XXX、XXX、XXX等5人共同出资,设立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公司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经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获得公司法人资格。

我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备法律约束力文献。

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咸阳市秦都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X。

第五条住所:陕西省秦都区渭阳路中段邮政编码:XXX第三章公司经营范畴及经营期限第六条公司经营范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及其她依法经批准业务。

经营期限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满止。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必要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策。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示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经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机关处核准、备案,并经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名称与出资状况第九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日期如下: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所有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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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各种小额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一)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9%,其他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超过5%,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

关联关系标准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二)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增资扩股,新引进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增资扩股方案应报市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和出资额,记载下列事项:(一)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二)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三)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

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条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鼓励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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