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工作职责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GB/T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止私搭乱建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1]5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止私搭乱建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止私搭乱建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依法有序进行,依据城市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制止私搭乱建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加大私搭乱建成本,增强属地责任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树立全社会依法建设观念,保持制止私搭乱建高压态势,实现全市私搭乱建有效治理。
(二)主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党政同责;坚持依法拆除,确保稳定;坚持分级督查,责任追究。
二、管理范围本意见所称私搭乱建,是指个人及单位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制止私搭乱建的重点区域为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魏都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许昌县新许社区、尚集镇、将官池镇、河街乡、苏桥镇。
三、明确责任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及许昌县(以下简称“三区一县”)、许昌新区、相关局委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市规划监察支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建执法监察支队、市城管执法监察支队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三区一县”职责:县(区)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负总责;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辖区内的私搭乱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拆除;负责做好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因制止私搭乱建引起群众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杜绝安全事故。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第221条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X]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监察工作报告制度第222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局面报送本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223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监察人员应当依照职权或领导指定承办具体案件,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办案。
第224条监督检查中遇有重大干预或其它阻力,难以查处时,应当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案情,必要时也可越级向上报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第225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监察事项,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第226条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227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结案的违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上报备案的违法案件材料包括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等。
国土执法监察工作职责
执法监察股工作职责
1、拟订全县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负责全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国土资源所及各乡镇、管委会执法监察工作。
2、组织各基层所查处全县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归档;组织召开案件会审会议、行政处罚听证会议;负责办理国土资源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司法移送。
3、配合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查处本县重大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按规定职责和程序,配合纪检、检察、法院、监察、公安等机关或部门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治安责任、刑事责任,依法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的行政处罚。
4、批转国土资源来信、来访,督促基层所及时处置信访事宜;检查、考核各所完成信访工作情况。
5、负责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动态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建立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督促各基层所落实执法动态巡查;每年对各基层所动态巡查情况进行两次督查。
6、组织协调全县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基层卫片工作情况,组织上报卫片执法检查成果,落实上级卫片执法检查指示。
7、积极配合县治超领导组开展治超工作,组织协调本部门承担的治超工作。
8、承办县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安全工作。
9、受县局委托牵头协调局属有关单位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工作和其他有关事项。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各分局、执法中队、国土所:现将《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执法大队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局和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适用本细则;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发现和制止第三条【发现渠道】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包括: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各分局(横琴新区为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下同)和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未设国土所的区域为分局相关责任科室,下同)应当建立健全以动态巡查为主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辖区内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巡查职责】市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全市巡查工作;(二)对各分局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开展交叉互查;(三)对各分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分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局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将辖区分成若干巡查区域,明确每一巡查区域的地域范围、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基本巡查频率等,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二)建立国土资源动态信息员制度;(三)对国土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按本细则规定向市局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完整版)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各分局(所),局各科(室)、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府〔201X〕199号),全面落实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经局党组研究,现对201X年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主要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苏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年初市局与各分局(所)签订的《AA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书》。
各分局(所)要与辖区村(社区、居委会)签订巡查责任书,层层落实巡查责任,强化对辖区国土资源的日常巡查和对重点地区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建立快速高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范机制。
二、主要措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继续实行分片区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
全市划分为五个片区,第一片区负责古里镇、沙家浜镇和东南开发区;第二片区负责尚湖镇、辛庄镇;第三片区负责支塘镇、董浜镇、梅李镇;第四片区负责虞山镇、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第五个片区负责碧溪新区(AA经济开发区)、海虞镇。
由局领导、法规监察科、监察大队及其他业务科室有关负责人共同分片区包干,负责本片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
各国土资源分局(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各分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占)用土地、非法出让土地、破坏基本农田、侵害农民利益以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重大损失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对已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实行全程跟踪管理。
各分局(所)对城镇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要进行重点巡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员工作职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员工作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巡查,建立完备的巡查日志,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实记录。
二、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
三、因查处案件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四、参与有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五、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综合统计和上报,对统计数据要做到准确、翔实,做好月报、季报、年报、动态巡查日志和动态巡查台帐的填写工作。
六、参与大队协助法院对已判决生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
七、负责开展国土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群众依法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职责及人员分工(一) 执法监察大队职责1、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单位或个人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测绘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4、承办本辖区内的日常巡回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
5、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违法案件。
6、负责整顿和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工作。
7、协助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因依法执行公务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8、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统计和分析。
9、承办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0、负责完成局、大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职责大队长:高明电话:2068035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主持大队全盘工作,负责组织大队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工作。
3、抓好大队人员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局、大队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各分局土地执法动态巡回情况,搞好沟通和服务。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4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国土资源综合整治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巡查范围和对象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的巡查范围包括国土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土地勘测、土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等方面的工作。
巡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
三、巡查内容1.检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检查土地利用是否满足国家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需要。
3.检查土地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检查土地勘测工作是否准确、科学,并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规划等工作衔接顺畅。
5.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否规范、公正,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
四、巡查方式和周期1.巡查可以采取定期巡查、专项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定期巡查按照年度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专项巡查由国土监察大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突击检查可以根据线索和举报进行,不定期进行。
五、巡查结果处理1.对于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巡查单位书面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2.对于整改不力的单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资金拨付等措施。
3.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及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4.对于巡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六、巡查记录和报告1.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2.巡查记录应当及时上报给国土监察大队,并做好备份工作。
3.巡查报告由国土监察大队负责编写和提交给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七、保密和安全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在巡查工作中应当保障巡查人员的安全,确保相关巡查信息的保密。
八、违反本制度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土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
国土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国土资源所是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在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在其管辖的区域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三、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建设用地的调查、选址定点、面积核定(须经两名国土员签字,所长核审后方可上报)报批有关工作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三到场)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集体土地征用、占用、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
五、协助做好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
六、参与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确保图、数、实地“三一致”。
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七、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有关工作。
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落实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属地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督查。
协助做好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的动态监督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九、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十、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
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十一、承办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富顺县国土资源所所长工作职责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土地、地质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Microsoft Word 文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jiānchá)巡查工作规范(试行(shìxíng))第一条为提高(tí gāo)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zhìzhǐ)、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合用本规范。
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gōngzuò) ,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kāizhǎn)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xiàj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qíngkuàng) ,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xíngshǐ)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qíngkuàng)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gōngzuò)开展情况。
第七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xiàliè)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xíngzhèng)主管部门备案。
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X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3号)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X州党办传〔2017〕106号、X吉明发459号)要求,构建县委、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为主要内容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乡镇、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的职责,形成执法合力,严格依法监管,切实维护好我县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开、公正、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
(二)坚持预防为主、抓早抓小。
从源头上预防违法,强化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努力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三)坚持共同责任、部门联动。
各部门自觉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做到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协同作战,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共同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成立X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X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X、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X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包括综合协调、计划报告、监督落实等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职责分工(一)各乡镇、工业园区党政主要领导为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总责,开展国土资源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
各乡镇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重视。 ❖ 二是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的民主监督越来越热。 ❖ 三是土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较多,地方政府和各级
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用地意识逐步提高。 ❖ 四是“大家用、大家管”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
机制初步形成。 ❖ 五是国土资源对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 六是国土资源管理的手段和制度建设逐步完善。
❖ (4)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 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
❖ 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
❖ (1)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 灾害活动的。
❖ (2)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 损失的。
❖ (3)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 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 (4)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
❖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 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即不 履行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定义务或者滥用权利 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国土资 源违法行为破坏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危害国 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 1、土地违法行为:
❖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 ❖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岗位职责手册
XXX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岗位职责手册一、科室(机构)职责1、依法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做好全市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巩固工作;3、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治市等工作。
二、职责和年度工作分解(科室人员岗位职责)岗位一(队长):负责监察中队行政工作岗位二(书记):负责监察中队党务工作岗位三(内勤):1、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鉴定、报告(函告)、送达整顿指令等工作。
2、做好上级批转、督办、群众举报和12336声讯电话等信访案件的接收、登记、转办等工作。
3、做好相关资料、文书的整理、装订、存档等工作.岗位四(执法人员):1、负责对各国土资源所辖区内确定的重点巡查区域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辖区范围内超层、越界重点监管矿山的抽查。
2、对巡查发现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启动联合执法进行严厉打击.3、负责查处全市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除农村违法建宅用地案件外);督促违法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三、科室(机构)职权及行使规范(一)职权1、监督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2、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3、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4、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5、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
(二)行使依据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等;2、《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实施细则》、《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
(三)行使程序及业务流程图1、受理: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和其它部门移交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时受理。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苏国土资发【2007】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县(市)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有关国土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