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2009214338
浅谈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管理纵横浅谈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袁琰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江苏 苏州 215163)摘 要:对专利进行强制许可,是一种限制权,是对专利权人所属专利的垄断权的约束。
本文阐述了部分国家和国际公约对于一些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
相应的,国际上有好多国家在专利的法律方面对于强制许可有着严格的规定,笔者分析了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TRIPS协议;专利权;强制许可今年,新型冠状病毒席卷全球,没有特效药可治,有消息称,美国研发的瑞德西韦对新冠病毒有一定的疗效,虽然这一药物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但其制造商在2016年就已为该化合物申请了专利。
按照现有的中国专利制度,如果该药品专利被授权,那么即使其化合物结构公开,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该药物也不能随意仿制。
但是,如果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产生冲突,那么有些国家会对药品专利进行强制许可,但是什么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一制度的争议一直存在。
1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概念作为一种发明私权,专利权是每个国家积极鼓励科研人员发明创造而设的个人权利,这对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利。
尤其是药品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们实施发明与创造,让更多人百姓得到优秀的药品。
然而,由于研发成本高昂,专利权人可以利用专利垄断来收回其成本投入,并获得相当的经济回报。
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的专利主管部门一般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把专利进行强制许可,不需要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让其他人或单位来进行发明,这是一种限制权,是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的垄断权的约束,不过这种约束也只是暂时性的,随着强制许可的解除,垄断权自行恢复。
一般国家要设立强制许可的目标就是为了让专利权人不再拥有法定规范化的专利垄断权利,让有些利民的专利能够及时为国家所用,这样可以防止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更好地反限制竞争。
这主要是为了在国家出现了紧急状态以后,更好地让国家的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平衡各个公众与专利权人各自的利益,更好地将已经有的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为大众所使用,这也不违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和《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对于专利成员国的利益。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具体有哪些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具体有哪些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专利权人对于专利的不合理使用行为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专利部门可以强制许可使用专利。
那么,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具体有哪些及其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和我一起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一、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具体有哪些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1]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
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但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强制许可的对象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
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种类1、不实施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三、专利强制许可法律后果专利强制许可具有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
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浅论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作者: 张静远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版物刊名: 焦作大学学报
页码: 95-9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4期
主题词: 强制许可;专利权;公共利益
摘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当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是一项重要的权利限制制度,在TRIPs协议、有关国际条约与各国立法当中均有所规定。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并规定了普通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反垄断强制许可等多种类型的强制许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保障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新专利法论文:浅析新专利法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新专利法论文:浅析新专利法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摘要近年来,全球由于公共健康引发危机的现象频频发生。
药品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逐渐被各国所重视和加以利用。
我国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专利法》以及于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亦都对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出了有效、合理的规定来维护我国利益,保护我国民众的卫生健康。
关键词新专利法专利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制度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重要性药品是一种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
它本身亦是直接作用于人类健康、甚至生命。
对药品专利进行合理的限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原因如下:(一)新药物的创新、研发是十分艰难的整个过程投入大,所需周期长。
通常情况下,一种新型药物的研发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研发费用约能高达5-10亿美元不等。
而大量的投入并不意味着能够带来高额产出。
据剑桥药物研究所统计,在一种新药物的研发费用中,有将近70%的费用最后都没能发挥实际作用。
目前国际上每平均5-10个进入临床评估的药物中也许能有一个最终能够进入市场。
在医药界,药品研发的一条颠扑不破的定律是,在一种经过筛选的分子反应式中,最终只有一种将被转化为盈利。
但是,在药品研发成功之后,药品的生物分子结构就会被公开。
这样对该药物进行仿冒便比研发容易得多。
长此以往,为人做嫁衣便成为了制药商研发新品最大的阻力。
(二)现有药品的专利保护可能会提高药品的价格、限制药品的供给数量一方面,高昂的价格超出了许多人的承受能力。
当已经有适当的治疗方法时,疾病能否得到医治,主要看经济上是否有承受能力以及医疗机制能否提供有效的服务。
另外,专利权的享有使得专利权人从某种程度上获得了控制药品供给数量的权利。
以2005年扩散全球的禽流感为例,当各国得知瑞士罗氏集团生产的“达菲”能够对禽流感病毒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时。
纷纷希望购进、贮备该种药物。
罗氏集团在此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所需,加之产能限制,便无法满足全球对达菲所需。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06
结论:总结专利强制许可 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 重要作用
促进技术创新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打破专利权人对技 术的垄断,降低技术获取门槛,为其他企 业提供公平竞争机会,激发创新活力。
VS
保护公共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专利可能对公共健康 、环境保护等产生重大影响,此时通过强 制许可,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 会公益。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含义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授权其他单 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它是国家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措施,旨在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 益。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当时为了应对专利权人对新技术的垄断 和妨碍竞争的行为,政府开始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加强人才培养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为制度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推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与国际规则的协调与衔接
了解国际规则
深入了解国际规则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确保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与国际规则相协调。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和研究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和应用问题,促进国际间的协调和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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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强制许可,国家可以在特殊 情况下,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该专利,从而打破专利权的垄 断,促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这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推动经 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
意义。
02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法律 依据和实施流程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针对专利持有人的强制许可措施,旨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关系。
专利是一种对发明者或创新者所做发明或创新的法律保护,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专利获得独占市场的权利,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然而,有时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利,垄断市场或阻碍竞争,对经济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带来不利影响。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公共利益和竞争。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专利主管部门行使的权力,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许可其专利使用给其他人。
这意味着,即使专利持有人不同意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政府也可以干涉并强制将其授权给其他人。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不会被滥用,促进对技术和创新的广泛应用和利用,推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1.公共利益:当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时,政府可以介入并采取专利强制许可措施。
例如,如果一些专利持有人垄断了一些关键技术,导致市场上没有竞争,政府可以干涉并强制许可给其他公司或组织,以促进竞争和创新。
3.合理条件: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需要确保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专利持有人应该收到公平和合理的补偿,以保护其创新和劳动成果。
与此同时,专利持有人也需要遵守特定的义务,例如提供技术支持、技术转让等,以促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首先,它可以防止专利权力的滥用,避免市场上的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
其次,它可以促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将专利转化为实际的商业价值,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
此外,它还可以提供更多机会给那些无法获得或无法支付专利许可费用的个人或组织,促进更广泛的参与和创新。
然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执行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的能力和透明的决策程序,以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否则,可能会出现滥用权力或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其次,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能会对专利持有人的创新动力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知识产权协议的〝专利〞一节是谈判进程中最为困难的一局部,触及到兴旺国度与开展中国度相互之间争议很大的效果,在WTO多哈部长会议上,知识产权与公共安康效果又成为争议剧烈的效果。
开展中国度以为它们应当可以以昂贵的价钱失掉治疗爱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救命〞良药。
由于这些药物基本上是在兴旺国度消费的价钱昂贵的专利药,穷国买不到或买不齐,以巴西为首的一些开展中国度要求Trips协议允许各国在发作群众安康危机时采取特殊措施,如允许本国企业仿制本国专利药。
美国那么担忧相似的特殊措施会被滥用,从而影响本国制药业赢利。
该会议最终取得的停顿是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在发作公共安康紧急形状时采取打破药品专利维护措施。
②一、专利的强迫容许制度Trips协议〝专利〞的一节,主要针对的是对专利的〝权益限制〞。
这些条款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则了允许成员停止什么范围的权益限制;二是不允许成员停止什么范围的权益限制;三是在允许的范围内必需契合哪些条件。
关于普通的权益限制,协议只作了原那么的规则,但成员可以对专有权规则例外。
〝例外〞,主要就是〝权益限制〞(即强迫容许)。
在绝大少数开展中国度都有强迫容许条款,即在开展中国度授予专利权人特定年限的独占的专利权,该期限经事先,权益人在获取补偿条件下必需将其专利容许外地工业运用。
这种规则要求授予专利之后的不长时间内(如三年),专利应当在外地实施。
假设专利不能或许没有及时开发,就成为强迫容许的对象。
(一)协议规则了例外应当契合的前提条件,即:③(1)必需是为了不使专利阻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停止的限制;(2)这种限制不能与专利的正常运用抵触(包括不能损害专利〝被容许运用人〞的利益);(3)这种限制不可以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二)Trips协议明文规则的事由及其他事由Trips协议第31条第2项明文规则的事由有以下几项:(1)拒绝买卖。
即〝在此种运用之前,拟运用者已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争取权益人的授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该争取未获成功,才允许此种运用。
浅析我国强制许可制度再造问题
浅析我国强制许可制度再造问题【摘要】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其核心在于利益衡量。
由于利益的冲突与角逐使得利益平衡的基点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强制许可制度也随之相应调整。
【关键词】强制许可;权利本位;司法强制许可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作用的日益凸现,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抢占市场,争夺超额利润的工具,以致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如影随形。
众所周知,强制许可制度作为权利限制体系的一部,是在法律层面上推进专利运用,防止技术垄断,限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重要威慑手段和调节机制。
然而,该制度根植于我国的土壤上是否完美无缺,值得商榷与斟酌。
一、强制许可制度的理念变迁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专利法制度的基石之一,伴随着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完备也与时俱进地完善着。
从我国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立法伊始,强制许可制度就已成为其重要内容。
当时我国正力图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照搬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内容。
此时,在我国防止权利滥用理念并未深入人心,其更多的只是从文字层面上迎合需要。
二、现行法下的强制许可适用范围的评析(一)许可事由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在参照相关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主要针对涉及强制许可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旨在打造顺应国际知识产权潮流,适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二)产品的销售范围2003年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强制许可实施限定在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最引人注目的是,《专利法》第五十三条做了实质性突破,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强制许可的实施不囿于国内市场。
从而为我国打击知识产权霸权主义,约束滥用专利实施垄断的行为提供了利器,为我国民族企业搭建一个公平、秩序井然的竞争平台创造了良机。
(三)《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强制许可制度检讨虽然我国强制许可制度与国际条约趋于一致。
但强制许可制度规范过于笼统,界定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亦是显而易见,有必要细化条文内容,并在实践中磨合和提炼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措施,旨在解决因专利权的滥用而导致的危害。
它是指当专利权人对其专利进行不合理的行使时,由有关机构或法院可以强制授予其他利益相关方对该专利的许可。
这种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和公众利益,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强制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的社会契约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专利权的授予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为目的,同时也要求专利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承担责任。
因此,专利权人不能滥用专利权,使其成为垄断市场的工具,而应合理使用专利,确保公众的利益得到保护。
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相对狭窄的。
一般来说,它适用于以下情况:当专利权人未充分合理使用其专利权,并且这种行为对公众利益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或者对合理竞争的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时,有关机构或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强制要求专利权人授予他人对该专利的许可。
强制许可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一方面,它需要权衡专利权人的权益和公众利益,确保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另一方面,强制许可可能对专利权人的创新动力和投资意愿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时,需要制定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对权利人进行公正的判定,并满足实际需求。
在国际上,各国对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和应用有所不同。
有些国家将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反垄断的手段,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而有些国家则将其作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以保障公众获得技术和创新成果的权益。
总结起来,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公众利益。
虽然它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但在合理设计和执行的基础上,它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公共利益,并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效率。
在未来的发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强制许可制度,以实现专利制度的更好运行和发展。
浅析我国专利法上强制许可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法上强制许可制度
杨景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09(0)10X
【摘要】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本文从其制度本身的法理角度出发,浅析该制度的法律特征。
进而,在强制许可制度下,对所存在的知识财产权滥用问题进行理念分析,在分析其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指出强制许可制度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表现,从而探究通过法律手段使得强制许可与专利权的保护效用达到一种平衡。
【总页数】2页(P63-64)
【关键词】专利权;强制许可;缔约自由;权力滥用;政府干预
【作者】杨景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试析我国新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 [J], 郭丽娜
2.我国专利法上强制许可制度的法理探析 [J], 陈培阳;
3.公共健康议题与我国新《专利法》的相关修改——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J], 朱蒙
4.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基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J], 袁焜
5.浅论我国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 [J], 张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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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属于发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但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可以强制许可的。
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管理制度)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管理制度)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知识产权协议的“专利”壹节是谈判过程中最为困难的壹部分,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争议很大的问题,于 WTO 多哈部长会议上,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问题又成为争议激烈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应当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得到医治爱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救命”良药。
由于这些药物基本上是于发达国家生产的价格昂贵的专利药,穷国买不到或买不齐,以巴西为首的壹些发展中国家要求 Trips 协定允许各国于发生大众健康危机时采取特殊措施,如允许本国企业仿制外国专利药。
美国则担心类似的特殊措施会被滥用,从而影响本国制药业赢利。
该会议最终取得的进展是各世贸组织成员能够于发生公共健康紧急状态时采取突破药品专利保护措施。
②壹、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Trips 协定“专利”的壹节,主要针对的是对专利的“权利限制”。
这些条款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壹是规定了允许成员进行什么范围的权利限制;二是不允许成员进行什么范围的权利限制;三是于允许的范围内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对于壹般的权利限制,协议只作了原则的规定,但成员能够对专有权规定例外。
“例外”,主要就是“权利限制”(即强制许可)。
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有强制许可条款,即于发展中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特定年限的独占的专利权,该期限经过后,权利人于获取补偿条件下必须将其专利许可当地工业使用。
这种规定要求授予专利之后的不长时间内(如三年),专利应当于当地实施。
如果专利不能或者没有及时开发,就成为强制许可的对象。
(壹)协议规定了例外应当符合的前提条件,即:③(1)必须是为了不使专利妨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进行的限制;(2)这种限制不能和专利的正常使用冲突(包括不能损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的利益);(3)这种限制不能够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二)Trips 协定明文规定的事由及其他事由Trips 协定第 31 条第 2 项明文规定的事由有下列几项:(1)拒绝交易。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当专利权利人拒绝授权他人对其专利进行合理使用时,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让专利权利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
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平衡专利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在确保技术创新保护的同时,促进技术的积累和传播,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权利人可能会滥用其专利权,对市场竞争造成不正当的限制。
比如,专利权利人可能会拒绝向其他企业授权使用其专利,或者以过高的许可费用要求他人使用专利。
这种滥用导致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并且限制了创新和发展的空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引入了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授权制度,即当专利权利人拒绝给予他人合理的专利许可时,国家有权以公共利益为依据强制专利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
这种授权可通过法院或专利权利机关执行,以确保专利权利人的许可行为合理和公平。
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许可请求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可以包括技术发展、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决定授予强制许可以满足公共利益的目标。
其次,强制许可制度只能在合理条件下实施。
这意味着强制许可的条件必须合理,不能对专利权利人造成不正当的损失。
通常,专利权利人应当获得合理的许可费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另外,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判定。
国家可能会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查许可请求和决定是否授权强制许可。
这些机构一般会考虑专利权利人拒绝许可的合理性、许可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授予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同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通过强制许可,其他企业可以合理地利用专利技术进行创新,推动市场的竞争和发展。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专利权利人可能对强制许可制度感到不满,认为这侵犯了其专利权。
浅析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浅析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尹树东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08)003
【摘要】世界上除了少数发达国家,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许可是指一国专利主管机关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经专利人的同意,就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在各国专利法的立法和实践中.专利强制许可一般都有多种理由.虽然强制许可有违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专利保护的根基.但它对克服专利制度的弊端却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页数】2页(P29-30)
【作者】尹树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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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碳专利技术转移之路——以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促进低碳专利技术国际转移 [J], 马碧玉
2.浅析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J], 周洋;刘维蓉
3.浅析新专利法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J], 童文颖
4.浅析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J], 周文齐
5.浅析我国专利法上强制许可制度 [J], 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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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浅析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一、现行强制许可制度不完善的评析(一)将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法定化,缺少灵活性我国立法对强制许可的理由实际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本次修改后给予强制许可的法定事由限于六种情形。
将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法定化,缺乏灵活性,这样就将立法未列举的理由排除在强制许可之外,如救济限制竞争行为的需要、制止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等。
TRIPS 协议对强制许可的事由作出列举,但未穷尽所有情形。
(二)对决定生效的时间缺乏明确规定,可能违背强制许可制度的初衷我国立法对强制许可的程序规定比较复杂,必须经过申请、审核、批准,超出了TRIPS协议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举证证明其符合强制许可法定的事由,这就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前,充分做好收集证据资料的准备工作,或证明专利权人未实施、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证明己方技术与专利技术存在依存关系,或证明专利权人存在垄断行为等等,并证明自己具备专利实施所要求的技术及条件。
我国立法对强制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生效的时间缺乏明确的规定。
(三)一些重要的概念比较模糊修改后的《专利法》仍然存在一些模糊概念,例如,什么是“国家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公共利益目的”,“未充分实施专利”如何界定。
假如仅以实施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来界定“未充分实施专利”,那只是以一个新问题来替代原来的老问题,可谓换汤不换药。
这些含糊其辞的表述都还有待于进一步具体化。
(四)没有给出强制许可费用的具体确定方法修改后的《专利法》都没有给出一个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具体确定方法。
第57条只是给出了一个大致的方式,强制许可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裁定,如果不服裁定,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何作出裁定、法院如何作出判决并没有给出指导性规定。
(五)缺乏对软件行业强制许可的规定在我国,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是由版权法来调整,即《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两个法律法规均未也不可能对软件行业的强制许可问作出规定。
我国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完善之分析
有 药品生 产能力 的 国家 的公共健 康危机 , 以说 《 可 总理 事会 决议》
是 发展 中 国家 集体 团 结的胜利 成果 。
在 17 3年 的维 也纳 国际大 会上 , 8 国际社 会开 始认可 强制 许
可制度 , 但是 并没有在 世界 范围 内弓 起 重视 , 多国 际会 议也 不 l 许
T IS上 述修 正案计 划 由 WT 成 员在 2 0 RP O 07年 l 2月 1日
用者 ( 费者即社会 公众) 方 的利益 , 衡双方 的权利 和义 务。 之前 批准 , 是 T IS的第 一次修 订 , 的实现 具有 里程 碑 的意 消 双 平 ” 这 RP 他
不断 的斗争 中达 成 了一种策略性 的平衡 , 这就 是“ 强制许可 ” 制度 。 宣 言第 6条款 的理 事会 决议》 该文 件规 定对于 缺乏 药 品生产 能 , 可 即是在一定 条件下 , 国家可 以迫使专 利权人 以“ 理的条件 ” 力或 药 品生产 能力有 限的贫 穷 国家 , 以进 口其 他成 员方通 过 强 合 允许他 人实施 其专利 技术 。 这样 通过 法律 的规 定 , 既保护 了专 利 制许 可而 生产 的廉价 仿制 药品 。 权 人 的利 益 , 又在 当专利 权人 的做法 不符 合 国家利 益 , 用专利 滥 这 一规 定 实际上 豁 免 了出 口方 实施 强制许 可 只能 主要 满足
权 的时候 , 国家有途 径通过法 定 的条件和 方式来 维护本 国 的利 国 内市 场 需要 的义务, 而有利 于贫 穷 国家 在必 要时更 容 易进 口 使 从 用 于治疗 艾滋病 等重 大传 染性疾 病 的廉 价仿制 药品 , 实质 意义 其 益。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针对专利权的一种强制性许可制度,旨在确保专利权的合理使用,平衡专利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
该制度允许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强制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即使专利权人不同意也可以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保障。
然而,专利权的滥用可能对创新产生负面影响,限制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避免专利权被滥用,促进技术的自由流动和交流,加速创新的进程。
另外,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还可以避免垄断和市场失灵。
专利权的滥用可能导致垄断形成,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而通过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还可以促进技术转移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专利资源,而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创新资源。
通过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强制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许可,促进技术的转移,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发展经济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然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定强制许可的条件和标准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确定强制许可的条件,需要考虑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合理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公众的利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其次,如何平衡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权益也是一个挑战。
强制许可制度可能侵犯专利权人的权益,因此需要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到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如何保证强制许可制度的公正和透明也是一个问题。
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确保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公正,避免滥用的发生。
综上所述,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制度。
通过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防止专利权的滥用,避免垄断和市场失灵,促进技术转移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对于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制定健全的制度和政策,确保其公正透明的实施。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请您阅读了解。
1.强制许可的概念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特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据公权力授予其实施该项专利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1)通过强制许可获得的许可时普通许可。
(2)获得强制许可后,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
(3)获得强制许可后,不能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
2.强制许可的类型(1)不实施专利时的强制许可具备专利实施条件的人,向专利权人提出以合理的条件实施专利许可的申请,在合理的期限没有获得许可,该申请人就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申请。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①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③必须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2)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如果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强制授权其他人实施该专利。
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要依据《反垄断法》判断。
(3)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新《专利法》增加的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怎样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怎样
根据我国专利权法相关规定,强制许可是指,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相关部门直接允许其他人使用该专利的行为。
这样的强制行为,必然会损害专利权人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强制许可的事由、程序有十分严格的规定。
那么,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怎样的呢?我在下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我国法律严格控制了申请强制许可的事由和申请强制许可必经
程序。
我为您整理的有关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怎样的内容如下:1、专利权人未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许可他人实施
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
专利,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未能得到许可的。
(例如:一个电力公司发明了一种很先进的发电方法,并取得了专利权,你们公司想通过专利转让来实施其技术,但未得到许可,从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仍未得到许可,那么就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是为公共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比如今年我国突发非典,如果一家公司拥有治疗非典药物的专利技术,虽然有专利权保护,也可通过强制许可让其他公司生
产。
)
3、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
需指出的是,强制许可只适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没有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且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怎样的内容。
希望通过阅读以上内容,可以让大家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怎样的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大家对知识产权这方面内容还有其他不解的地方,请上。
浅析我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浅析我国药品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班级:2013级国际商务2班姓名:宋斐学号:2013814040摘要: (3)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 (3)二、药品专利的特殊性 (4)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5)(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有利于缓解公共健康危机 (5)(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有利于防止专利权滥用 (6)四、结语 (6)参考文献: (8)摘要:药品专利作为与社会公共健康息息相关的一种权利,已广泛被各界人士所重视,2012年到2013年的印度第一起专利强制许可案------德国拜耳公司诉印度拿特科公司一案更是将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推到了风口浪尖。
①本文通过明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明析药品专利的特殊性,进而得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必要性,尤其是在当下的中国,最后得出结论,本文只是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做了一些较浅的尝试与分析,难免会有一些不足,至于如何在我国实践中启动强制许可制度、发挥强制许可的效用,囿于知识水平的有限,思想高度的桎梏,不敢再做赘述。
关键词: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公共健康权利滥用制度价值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排他性的独占权,这是一种具有强有力效力的权利。
②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以药品为许可客体的强制许可,我国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定义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条件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③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即:围绕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和。
①易继明专利的公共政策_以印度首个专利强制许可案为例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3.11.07②刘斌渐、张恩凯论专利权的效力、内容及其消灭化甘肃科技2011(8)③《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第五十条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
早期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也允许各成员国采取立法措施在国内法中规定强制许可,以防因专利权的滥用而产生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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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摘要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社会、国家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现代各国纷纷采纳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由于其哲学基础、历史基础、现实原因等多方面原因,理应被我国采纳。
虽然经过20余年发展,但是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仍然存在诸如不够灵活、管辖权容易重叠等问题。
为了促进我国的发展和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我们应该立足本国国情的同时,依靠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完善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关键词专利权强制许可国际公约法律灵活性管辖权冲突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垄断权。
1623年英国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就叫《垄断法规》。
但是,专利权的独占性并不是绝对的,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恰当的平衡, 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
”①“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社会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各国专利法同时又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②强制许可就是对专利权进行适当限制的一种制度设计。
强制许可制度,也称非自愿许可制度,具体是指一国专利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由于强制许可并非出自专利权人的自愿授权,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来讲,强制许可是一种权利限制。
一、我国为什么要实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1.专利强制制度的哲学基础1.1卢梭的“社会公益”理论卢梭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提出了财产权的正义理念。
在卢梭的财产权观念中,“平等不是指财富的程度应该绝对平等,而是试图将它限制在最狭隘的界限之内,给它一种措施、一种规矩、一种羁绊,并使它始终服从于公共的幸福”③。
卢梭主张财产和正义的概念同时产生,把正义和财产权联系到了一起。
在他看来,“所有权一经确定,即使得财产成为真正的权利,也同时产生对个人的限制”④。
他还在他的社会公益理论中反复强调“共同利益”、“公共幸福”思想。
“公益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并且,当他倾向于某个别的、特定的目标时,它就会丧失它天然的公正性。
”⑤如上所述,卢梭的“社会公益”理论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并提供了理论支持。
1.2扎霍斯的“抽象物”理论“抽象物”是扎霍斯经常使用的一个基本范畴。
他以权利的客体不同区分财产的有形与无形。
“就知识产权而论,所论及之物乃是抽象物。
如我们所知,抽象物并不存在,或者我们可以宣布它不存在。
知识产权中的抽象物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拟的形式。
”扎霍斯通过对近代英国法的分析,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理由。
但是他又提出,一个发明或者一个作者只能期待某种高于其他人的暂时优势,这一优势的性质乃是一种特权,但绝不能超越这一特权。
倘若市民社会对独占权利进行无限制的追逐,抽象物利用中所隐含的人身依赖关系就会产生一种危险,即这种财产权制度在社会共同体中不是促进自由而是限制自由。
扎霍斯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有碍自由的特许权。
”扎霍斯得出这样的结论不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否定,而是从一定层面上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深远且在某一方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警醒。
而强制许可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扎霍斯的疑虑。
2.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历史发展的自主选择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建立起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170多个,专利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现代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
人们在认识到专利制度进步的同时,专利权人滥用专利垄断权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也引起人们的重视,这促使人们考虑如何更加完善专利制度的问题。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新的发明创新技术的产出,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让公众没有自由选择之余地。
”⑥在16世纪,虽然在专利的实施过程中,人们就已经注意到了专利垄断权对社会的危害,但是因为专利撤消权的存在,强制许可制度就没有产生的必要了。
到18世纪,许多国家转而通过立法保护专利权,专利权逐渐由国王随意恩赐的特权发展为一种稳定的法定权利。
到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欧洲的反专利运动开始转向低潮,同时支持专利保护的力量逐渐加强,两者在不断的斗争中达成了一种策略性的平衡,这就是“强制许可”制度。
3.几大国际公约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3.1《巴黎公约》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第5条A款第2项的规定:“本联盟各国都有权利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
”⑦3.2《TRIPS协议》WTO 在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he Agreement on Trade -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以下简称TRIPS 协议) 第31 条对强制许可作了“折衷”的规定。
该条共包括12个款项,对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权、使用费、条件限制、救济程序等作了规定。
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协议规定得更加详细具体。
3.3《多哈宣言》《多哈宣言》第6条规定:“认识到在制药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缺乏生产能力的WTO 成员方在有效实施TRIPS 协定下的强制许可方面可能面临的困难,我们指示TRIPS 协定理事会在2002 年年底前找出这一问题的迅捷解决办法,并向WTO 总理事会报告”。
⑧这一款规定即构成著名的“第6 条款问题”。
3.4《总理事会决议》《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 条款的理事会决议》称:“特定条件下出口方成员为生产必要药品并将其出口至…合格进口方成员‟而颁发强制许可的,其在TRIPS 协议第31(f)条项下的义务被免除”。
从以上各大国际公约来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不断发展,并且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加入WTO后,我国与世界的联系不断增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自然成为适应国际经济与法律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历程与问题1.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制订时就单立一章规定强制许可,可以说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也与《巴黎公约》一致。
1992年,中美贸易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生摩擦,美国不断指责中国侵犯其知识产权,并以特别301条款发起对我国的贸易调查,以贸易制裁威胁中国,于是中美双方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要求中方在知识产权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承诺。
依据承诺,1992年9月我国修订了专利法。
其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更加严格,尽量与当时已基本定型的TRIPS协议相一致。
2000年我国为加入WTO对《专利法》作了第二次修改,目标就是严格遵守TRIPS协议。
2003年颁行的《专利强制许可办法》在强制许可的请求、使用费裁决、以及终止许可的请求三个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2006年施行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是为了落实已经生效的多哈宣言及总理事会决议,也是应对非典和禽流感危机等公共健康危机的需要。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建设创新型国家,2008年我国《专利法》作出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经过三年准备,强制许可方面,做到了该删的删、该增的增、该改的改、该变的变,内容更加完善。
2.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虽然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依然存在不少问题:2.1将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法定化,缺少灵活性将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法定化,缺乏灵活性,这样就将立法未列举的理由排除在强制许可之外,如救济限制竞争行为的需要、制止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等。
TRIPS协议对强制许可的事由作出列举,但未穷尽所有情形。
我国的这种封闭式列举方式,显然是自我限制了TRIPS协议赋予我国的自主权,放弃了WTO规则赋予我国与滥用专利垄断权作斗争的武器。
2.2对决定生效的时间缺乏明确规定,可能违背强制许可制度的初衷我国立法对强制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生效的时间缺乏明确的规定。
专利权本身就具有时限性,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一个强制许可经长时间不确定的审批决定程序后,可能早已超过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间,或者技术已经更新换代,或者市场需求丧失殆尽。
另外,若将一个由公共健康问题、国家紧急状态引发的强制许可带入司法程序,就完全可能经过一审、甚至二审过程,等到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不说,更为严重的是,诉讼时间的拖延会错过公共健康危机、国家紧急状态迫不及待的解决时间。
强制许可要经历一个不确定的长时间的复杂程序,肯定会错过适当的时机,也有悖于限制专利垄断权、促进技术发展应用的初衷。
2.3缺乏对软件行业强制许可的规定目前国内国际软件纠纷日益增多,且强制许可已成为全球微软案中备受争议的话题之一。
在我国,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是由版权法来调整,即《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两个法律法规均未也不可能对软件行业的强制许可问作出规定。
我国的立法将软件行业作为著作权的调整对象,而强制许可作为专利法的主题,依据国人“条块分割”、“势力范围”的传统思维,未将软件行业纳入强制许可这一属于《专利法》的范畴,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事了。
而美国虽然早已将软件列为可专利主题,受专利法的保护,但美国针对专利权采取的强制许可并非在其专利法中规定,而是交给原子能法、空气清洁法、谢尔曼法等以反垄断为由对软件行业的垄断实施强制许可,这种方式是否可以开拓我们的思路?我国反垄断执法组织是否可以要求软件输出协议代码的所有人向其竞争对手开放源代码?如果可以,那么在怎样的情形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这些都不甚明确。
2.4可能会出现管辖权重叠和冲突的问题针对知识产权领域反竞争行为适用强制许可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同时享有的管辖权。
依据《专利法》,强制许可应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负责;而依据《反垄断法》,反竞争行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措施加以禁止,包括不合理的拒绝交易行为。
在知识产权领域,针对具有反竞争性质的拒绝许可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能采取救济措施加以禁止。
这种潜在的管辖权冲突,不仅浪费资源,而且很容易造成执法标准不一。
三、对完善我国强制许可制度的一些建议1.补充强制许可的法定事由,增加适用的灵活性如前文所述,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修改是对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严格遵守。
对强制许可事由,TRIPS协议第31条只是一种示例性规范,成员还可以规定其他的事由。
如:公共利益事由、环境保护事由、国家出口的需要。
我国列举式的方式,实际上限制了TRIPS 协议赋予我国的自主决定权,我们没有必要作出高于国际条约的规定。
1.1增列政府征用之规定我国专利法没有“政府征用”的规定,但TRIPS协议第31 条则同时包含政府使用和政府授权第三人使用之型态。
凡是基于国家需要之使用或制造的情形下,政府可强制征用该专利权,而专利权人无权拒绝;专利权人仅可依据该法向政府主张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