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指陕西省政府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而规定的一系列条例。
这个条例旨在通过对秦岭的土地、植被、水源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秦岭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
秦岭作为中国的重要自然保护区,拥有极其珍贵的自然生态资源,其在文化、历史、地理、动植物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价值。
秦岭的森林、大峡谷、峰峦、湖泊、溪流、瀑布等自然风景深深吸引了众多游客,形成了一个独一无二的旅游胜地。
但是,由于人类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许多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呼吁大力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有效防范秦岭地区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以长远的角度保障秦岭生态环境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内容包括:一、秦岭生态环境的基本概述。
该条例对秦岭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包括秦岭的地理位置、地貌、气候、地形等因素,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秦岭自然环境的特点和对其环境问题的认识。
二、秦岭生态环境主要问题与保护要求。
该条例分析了秦岭地区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如森林砍伐、野生动植物的过度捕捞乃至非法盗采、水体污染等。
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要求,加强对秦岭的生态破坏行为进行监测和管理,通过实施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不受干扰。
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分别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个人等不同主体的保护责任予以具体规定。
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使其不再重蹈覆辙,提升人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四、秦岭文化遗产保护。
秦岭地区具有丰富的文化遗产,如秦始皇陵、汉武帝陵、太白山、华山、兵马俑等相关文化遗址,是中华文明历史上的重要遗产。
该条例对秦岭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如严禁损毁、破坏文化遗产,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确保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历史价值。
总之,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为秦岭地区生态保护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对于保障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
CHAPTER
科技创新支撑作用发挥
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生态工程技术等手段,加强秦岭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生态保护与修复技术
通过研发和推广节能、节水、节地等资源高效利用技术,降低秦岭地区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资源高效利用技术
利用遥感、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秦岭地区环境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配备先进的监管设备和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
推进信息化技术应用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秦岭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环境问题。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
落实监管责任
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采取河道治理、土壤修复等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加强环境治理
加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推进固体废物处理
03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生态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01
发展绿色产业
鼓励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绿色产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02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内
一
容包 括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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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
案件
区 内 影 响 秦 岭 生 态 环 境保 护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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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态 环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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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 可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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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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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秦 岭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下 达 制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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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界 限
北 至 西 临 城 市 快 速 干 道 临 马 路 至 临 蓝 第 十 条
陕鼓厂 至 华 清 池 段北 至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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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相 关行政管理 部 门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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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 脚 线 秦 岭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加 强 监 督 指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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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查
西 至 临 潼 区 灞 桥 区 交界
4
加 强 对 区 县 秦 岭 生 态环 境保护 管 理 机构 的
西 安 市人 民 政府 公报
规 章 公 示
领 导 类 规 划 之 间 的 矛 盾
。
,
并就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专 门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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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县 秦 岭 生 态 环 境保 护 管 理机 构 应
当
及 明
,
相 关 问 题 处 置 重 大 事 件 和 严 重 违 法 案 件 长安
区
、
灞桥 区
、
临潼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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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
保护秦岭倡议书
保护秦岭倡议书秦岭山脉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和文化意义。
然而,近年来,秦岭山脉的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威胁,保护秦岭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秦岭山脉位于我国中部地区,是黄河和长江流域的重要水源地,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的宝库。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秦岭山脉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乱砍滥伐、非法采矿、污染水源等行为屡禁不止,导致秦岭山脉的森林覆盖率下降,水资源受到污染,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我们倡议保护秦岭山脉的生态环境,旨在恢复和保护秦岭山脉的生态系统,维护水源地的清洁与安全,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发展。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让秦岭山脉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为人类和自然和谐共生作出贡献。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增强公众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科普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秦岭山脉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严格执法。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确保秦岭山脉的生态安全。
恢复生态。
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恢复秦岭山脉的生态系统。
推动绿色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减少对秦岭山脉生态环境的压力。
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研究,为保护秦岭山脉的生物多样性提供科学依据。
强化水资源保护。
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水污染和水资源浪费。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秦岭山脉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我们将分阶段实施上述措施和行动,具体计划与时间表如下:第一阶段(X年-X年):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意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制定恢复生态和绿色发展计划。
第二阶段(X年-X年):实施恢复生态和绿色发展计划;持续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研究。
第三阶段(X年-X年):加强水资源保护;持续打击非法采矿和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制定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明确开发利用的方向和 标准,严格控制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
3
推行生态补偿政策
制定生态补偿政策,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保障当地居民的利益。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与执法力度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监管能力建设,提高 监管水平。
推行绿色发展政策
制定绿色发展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绿色生产,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 环境保护相协调。
促进生态旅游发展
利用秦岭的生态资源优势,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 环境保护的双赢。
加强科研与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加强科研能力建设
加强科研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水平。
推广先进技术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
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
01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禁止非法捕猎、采集和交易野生动植物
。
修复受损生态系统
02
对退化、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重建,提高生态系统的稳
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生态廊道建设
03
建设生态廊道,连接各个生态系统和景观,促进生物多样性的
保护和恢复。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治理
生态保护目标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
加强秦岭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维护其生态服务功能,防止人类 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
保护生物多样性
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防止物种灭绝,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保护秦岭水资源和水环境,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生 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污染防治目标
01
02
加大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引 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确保规划实施的资金需求。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九号)《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
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秦岭,横亘于中国中部,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地理分界线。
陕西秦岭地区,更是拥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加剧,秦岭的生态环境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保护这片美丽的土地,我们制定了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一、秦岭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秦岭是我国的“中央水塔”,众多河流发源于此,为周边地区提供了丰富的水资源。
它也是我国的“生物基因库”,拥有众多珍稀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秦岭还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重要生态功能,对我国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1、森林资源破坏一些非法的采伐和开垦活动,导致秦岭的森林面积减少,森林质量下降,影响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功能。
2、水土流失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造成了大量的水土流失,不仅破坏了土地资源,还对河流的水质和生态造成了负面影响。
3、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破坏人类活动的扩张,使得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受到挤压和破坏,一些珍稀物种面临生存危机。
4、环境污染工业排放、农业面源污染以及生活垃圾等,给秦岭的生态环境带来了污染压力。
三、保护措施1、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格禁止非法采伐和开垦,加强森林巡查和监管,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质量。
2、水土保持工作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如修建梯田、护坡等,减少水土流失。
3、野生动植物保护建立自然保护区和保护站,加强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捕猎、采伐和交易珍稀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4、污染治理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工业污染排放;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加强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5、生态修复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区域,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如植被恢复、湿地重建等,逐步恢复生态功能。
6、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到保护行动中来。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位于中国国家西北部,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
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秦岭的生态环境逐渐受到破坏,严重影响了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陕西省制定并实施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三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由陕西省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到市、县政府。
第四条秦岭地区的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第五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恢复和改善秦岭地区的生态系统功能,保持生态平衡,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包括:1. 加强对秦岭地区的生态功能修复和植被恢复工作;2. 严禁采矿、毁林、探矿等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3. 提升秦岭地区的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4. 推广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可持续利用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
第四章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第七条陕西省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于发现的破坏秦岭地区生态环境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的,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陕西省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决心。
希望通过条例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秦岭地区的生态系统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秦岭办)2019年10月翻印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家秦岭生态保护的措施
国家秦岭生态保护的措施秦岭作为中国的重要山脉,拥有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独特的生态系统。
为了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下是具体的介绍: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限制开发利用为了确保秦岭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政府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限制了对秦岭的过度开发和利用。
红线内涉及到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等,这些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开发、采矿、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2.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为了保护秦岭的生态系统和物种,政府建立了多个自然保护区。
这些保护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野生动植物提供了适宜的栖息地。
3.实施生态补偿政策,鼓励地方保护积极性为了鼓励地方保护生态的积极性,政府实施了生态补偿政策。
对于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的行为,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偿。
4.开展生态修复工程,改善生态环境针对已经受到破坏的区域,政府开展了生态修复工程。
这些工程包括植被恢复、水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等,旨在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改善生态环境。
5.强化监督执法,打击违法行为政府加强了对秦岭区域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给予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6.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了对秦岭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保护秦岭的责任感。
相关部门也会定期组织活动,让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秦岭的生态环境和保护措施。
7.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生态变化为了及时掌握秦岭生态的变化情况,政府建立了监测预警系统。
该系统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秦岭的生态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出现的生态问题。
这有助于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保护。
8.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政府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倡导绿色发展理念。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是保护第一位、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创新机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监测等方面。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秦岭生态保护第五条应加强秦岭地区的生态保护工作,制定秦岭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破坏性开发,禁止乱占乱建,严禁非法采挖矿产资源。
第七条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违法建设,严禁擅自修建房屋、建筑物等。
第八条秦岭地区应加强森林植被保护,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森林资源。
第九条秦岭地区应加强草原保护,禁止非法放牧、垦荒等破坏行为。
第三章秦岭生态修复第十条秦岭地区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实施植被恢复和重建工程。
第十一条应组织实施秦岭地区的河流治理,修复水体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秦岭地区的湿地应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禁止填湖、垦殖湿地等行为。
第十三条应加强石漠化地区的防治工作,推动植被恢复和土地治理。
第四章秦岭生态监测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对监测结果异常的地区,应采取措施,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并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西安市人民。
附件:附件一、秦岭保护规划附件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附件三、河流治理实施方案附件四、植被恢复和重建工程实施方案附件五、生态环境公告板建设方案附件六、生态环境监督举报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1989年颁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是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出台的。
该条例旨在切实加强秦岭地区的生态保护,防止因人为因素引起的破坏,确保区域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秦岭地区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二、重点防控对象的管理;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四、生态保护责任和管理;五、生态监管和执法。
首先,秦岭地区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是该条例的第一个重要内容。
在秦岭的生态保护范围内,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政策,既禁止探矿采矿、开发建设,也禁止漫山滥砍滥伐。
另外,在生态保护范围内设立应急保护区和公共科学教育基地,让人们了解该地区的重要生态价值。
其次,重点防控对象的管理是该条例的第二个重要内容。
对于秦岭地区植被覆盖度低、水土流失严重、地下水的生态功能受到破坏的区域,实施重点防控对象的治理。
重点防控对象包括耕地、水源涵养区、林地、湿地、草地等。
对于重点防控对象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需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查处。
第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是该条例的第三个重要内容。
在秦岭地区,要强化沙化土地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生态康复、生态旅游等方面的整治,以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态红线的标准。
在秦岭山脉上清新的饮用水资源得到完全保护的同时,还要加剧污染的整治和监督。
其四,生态保护责任和管理是该条例的第四个重要内容。
在该条例中,要对社会各界的生态保护责任进行明确和要求。
其中,政府部门要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通过分类发展,着力提高生态环保能力;企业和社会组织要对生态保护事业负责,并在生产运营中增加环保费用支出。
最后,在生态监管和执法方面,还将完善生态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查处,扩大生态公众参与度和监督力度,营造更为和谐、健康的山区社会生态文明氛围。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秦岭,横亘于中国中部,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天然氧吧。
陕西秦岭地区,更是拥有着独特而丰富的生态资源,对于维持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秦岭的生态环境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切实保护好这片美丽的土地,特制定本纲要。
一、秦岭生态环境现状秦岭拥有多样的生态系统,包括森林、草地、湿地等,栖息着众多珍稀野生动植物。
然而,当前秦岭的生态环境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
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森林覆盖率有所下降,部分区域的树木遭到无序砍伐,影响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水资源方面,由于工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以及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一些河流和湖泊的水质受到污染,水生态系统受到破坏。
非法采矿、采石等活动屡禁不止,不仅破坏了山体和地表植被,还引发了一系列地质灾害,威胁着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旅游开发过程中的过度建设和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给秦岭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压力。
二、保护目标与原则(一)保护目标短期目标:通过加强执法监督,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中期目标:在未来 5-10 年内,逐步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水质,增加野生动植物的种群数量。
长期目标:实现秦岭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二)保护原则生态优先原则:将生态保护放在首位,一切经济社会活动都要服从于生态保护的需要。
预防为主原则:加强源头防控,提前规划,避免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多种手段,包括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对秦岭生态环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和治理。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秦岭的良好氛围。
三、保护措施(一)加强生态修复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选择适合当地生态环境的树种进行种植,同时加强对新造林地的养护管理。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_10_1施行)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配置土地资源,抑 制过度投机和囤积土地行为。
科学开发水资源
加强水资源管理
制定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确保生 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
加强节水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节水意识,推广节水灌溉、工业 冷却水循环利用等节水技术和措施。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背景介绍 • 总体规划 • 生态环境保护 • 资源开发与利用 • 生态补偿与可持续发展 • 监测与评估
01
背景介绍
秦岭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1 2 3
生物多样性
秦岭是生物多样性的宝库,拥有丰富的野生动 植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和地球生物多样性 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
需要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其科学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01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不损害未来世代满
足其需求的能力。
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02
包括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
和环境保护等。
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发展绿色矿业
推广先进的采矿技术和设备,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 的破坏和污染。
推进矿产资源整合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 。
有序利用土地资源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各类土地用途和开发 强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精简版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引言陕西省秦岭山脉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之一,其独特的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对陕西省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和人口的增加,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秦岭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陕西省制定并实施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条例内容及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条例的目的是保护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包括陕西省秦岭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保护、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等。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二章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其中包括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第三章规定了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条例明确了禁止破坏秦岭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在秦岭地区进行破坏性开发和建设;禁止非法采矿、乱伐乱采和捕猎;禁止污染和破坏水域、湿地等行为。
条例还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措施的实施要求。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奖惩措施第四章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奖惩措施。
条例明确了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规定了执法部门的职责及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条例明确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执法不力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为条例的附则部分,包括条例的解释、施行日期等内容。
结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陕西省为了保护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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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5号2007-01-17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十七日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发利用活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制定本纲要。
一、秦岭的地位和作用1.秦岭主体位于陕西,东连豫鄂,西接甘陇,南望巴蜀,北瞰关中,国土总面积5.79万平方公里,占陕西省国土总面积的28%,区域涵盖6个设区市、38个县(市、区)(见附件一)、452个乡镇,人口约497万人。
2.秦岭是我国中部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及水土保持的重要生态服务功能,是我国南北地质、气候、生物、水系、土壤等五大自然地理要素的天然分界线。
秦岭以南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属长江水系,分布着北亚热带落叶阔叶、常绿阔叶混交林和东洋界动物;秦岭以北为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气候,属黄河流域,广泛分布着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和古北界动物。
3.秦岭水资源量222亿立方米,约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50%,是我省的主要水源涵养区。
其中,秦岭南坡水资源量182亿立方米,约占陕南水资源量的58%,是嘉陵江、汉江、丹江的源头区,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涵养区;秦岭北坡水资源量约40亿立方米,约占关中地表水资源总量的51%,是渭河的主要补给水源地。
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水量和关中地区生产生活用水至关重要。
4.秦岭是我国暖温带北亚热带物种最丰富的生物基因库之一。
秦岭主峰太白山是我国大陆中东部最高峰,海拔3767米,保存有典型的第四纪冰川遗迹,其垂直自然生态谱系典型、完整。
秦岭素有“动植物王国”、“天然中草药库”的美誉,区内分布着种子植物2931种,占全国种子植物总数的12%;兽类144种,占全国兽类总种数的29%;鸟类399种,占全国鸟类总种数的34%。
秦岭又是许多古老和孑遗生物的避难所,稀有、特有物种类型较多,已有128种动物和56种植物被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对象。
秦岭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遗传基因的多样性,在我国乃至东亚地区具有重要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保护成效及存在问题(一)保护成效。
5.天然林保护。
近年来,在秦岭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秦岭生态建设与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
1999年,自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秦岭天然林得以恢复和发展,森林覆盖率逐年增加,森林面积有了较大增长。
目前,秦岭天然林覆盖率达42%,森林覆盖率达56.3%,林灌覆盖率达57.7%。
6.退耕还林成效显著。
秦岭地区人民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宗旨,以绿化荒山、荒地为目标,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措施,目前已退耕还林还草近100万亩。
7.水土保持取得新的进展。
秦岭地区人民积极治理千沟万壑,并坚持按照农田基本建设与退耕还林种草相结合,防治性治理与开发性治理相结合,大封禁与小流域治理相结合,生物措施、工程措施与耕作措施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实施,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500平方公里。
8.自然保护区发展迅速。
目前,秦岭地区已建立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50万公顷,占秦岭总面积的8.65%。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使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其中,朱鹮的种群数量大幅增加,已达600多只;大熊猫数量有270多只;金丝猴、羚牛的数量亦不断增加。
9.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建设加快。
秦岭地区已建成森林公园30个(国家森林公园8个),风景名胜区19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个,省级风景名胜区16个)。
华山、骊山、太白山、楼观台等景区已成为国内外著名的旅游景点。
10.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针对秦岭北麓存在的矿产开发企业乱采滥挖,旅游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乱修乱建,废水、废气、废渣乱排乱放的“三乱”问题,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初步遏制了秦岭北麓区域经济发展中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势头。
生态示范区建设初具规模。
积极发展生态产业,努力维护秦岭生态环境安全。
目前,秦岭地区已经形成三级生态示范网络,共有正在建设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县10个,生态示范乡24个,生态示范村75个。
(二)存在问题。
11.水土流失仍很严重。
由于历史上对森林的采伐和陡坡的开荒,秦岭山地水土流失面积不断增加,年流失量达0.84亿吨。
目前,秦岭浅山区域每年的土壤侵蚀模数已超过1000吨/平方公里,属中度水土流失区。
12.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由于人为活动的影响,秦岭特殊地质结构形成的滑坡、泥石流灾害多见,河床抬高和水库淤积现象常常引发洪涝灾害。
13.水生态环境失衡。
由于涵养水源能力降低,河水暴涨暴落,径流变化波动加大,水体总量减少,季节性河流增多。
14.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由于森林林分变差,秦岭的浅山、丘陵地带难以寻觅到大型动物踪迹,一些林下植物无法正常生存,天麻、杜仲等野生药用植物数量减少。
珍稀物种濒危度加剧,秦岭地区华南虎几乎绝迹,林麝、云豹、大鲵种群数量明显减少。
15.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趋严重。
据统计,陕南目前仍有矿山企业约750家,年产矿石量超过1000万吨。
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粗放经营、浪费资源现象依然存在,对局部地区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16.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对秦岭生态环境实施全面保护。
其中,对秦岭生态功能良好的区域,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造成新的破坏;对生态功能遭受一般性破坏的区域,要采取封禁为主的保护措施,使之逐步恢复;对生态功能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要采取人工重建、技术处理等修复措施,使之基本上与周边环境相匹配。
坚持分区管理、分类指导、突出主功能、兼顾辅助功能的原则。
根据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特点,突出涵养水源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的主导功能,兼顾水土保持的辅助功能,尽可能地消除人类活动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破坏,达到维护秦岭生态功能的目的。
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决策、合理开发的原则,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开发与建设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遵循生态经济规律和生态功能区划原则,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二)保护目标。
17.通过加强秦岭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使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良好的保护、恢复和重建,促进自然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实现秦岭地区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维护陕西乃至国家生态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15年以前,全面遏制秦岭地区环境破坏的趋势。
制止一切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活动,严禁滥采和偷猎行为,对天然林实行禁伐。
对25度以上的坡地实行退耕, 30%的缓坡地要实现梯田化,30%的无林草宜林地要实施植树造林,控制水土流失。
加快矿区复垦,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建设体系。
空气环境达到一、二级标准,地表水质量达到功能区划水质要求。
完成秦岭生态功能区信息系统建设,健全秦岭生态功能区监督管理体系。
2030年以前,秦岭地区的所有县(市、区)全部实现山川秀美,70%以上的城镇达到生态或园林城镇标准,全面改善秦岭生态环境质量。
四、生态功能区划分(一)功能定位。
18.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功能划分及秦岭生态环境现状,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秦岭山地的主导生态功能,水土保持为辅助生态功能。
(二)秦岭生态功能区划。
19.按照全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秦岭整体命名为秦岭山地常绿阔叶—落叶林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
根据秦岭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按照海拔高度,将秦岭划分为三个生态功能区。
其中,海拔2600米以上为Ⅰ区,命名为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海拔1500米—2600米之间为Ⅱ区,包括70%国土面积在海拔1500米以上的10个乡镇,命名为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海拔1500米以下为Ⅲ区,共442个乡镇(见附件二),命名为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
(三)保护措施与目标。
20.秦岭的Ⅰ区,即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要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一切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加快移民搬迁和扶贫工程进度,将扶贫移民与生态移民工作相结合,首先对海拔2600米以上人口进行迁移并予以妥善安置,保持秦岭山地生态系统的原始性和特有的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景观。
21.秦岭的Ⅱ区,即海拔1500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要加快天然林保护工程,限制区内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变农村能源结构,减少对木材的消耗;加快和扩大自然保护区建设,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积极发展生态产业。
22.秦岭的Ⅲ区,即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要实现严格保护下的适度开发。
区域内的各县要建立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
强化监督管理,杜绝新的生态破坏,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要采取生物、工程、农业耕作相结合的措施,对水土流失严重的交通沿线、矿区周围、村镇附近做好水土保持的规划工作,积极治理水土流失,减少泥沙下泄;在进行公路、铁路建设的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将其对生态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生态经济。
五、主要任务和要求(一)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建设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物种保护体系。
23.保护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大熊猫、金丝猴、羚牛、朱鹮、林麝、秦岭细鳞鲑、川陕哲罗鲑、大鲵、红豆杉、独叶草以及华山新麦草等珍稀动植物,维持和改善物种栖息地生态环境,使种群数量稳中有升;建设适宜的生物走廊,维护主要物种生境连通性;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数据库。
24.制止人为活动对物种的破坏,依法打击乱捕乱猎、乱采乱挖、倒卖走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合理划定禁猎(伐)区,设立栖息地保护站、监测点、苗种培育基地、珍稀野生动植物抢救培育中心;采取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人工驯养繁殖、种植等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
25.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珍稀动植物,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最有效的手段。
要强化对现有保护区的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科学技术研究。
力争再建一批自然保护区,使自然保护区面积占秦岭总面积的12%以上,确保大熊猫、金丝猴、羚牛、朱鹮等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