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武隆县等39个区县水系森林工程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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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武隆县等39个区县水系森林工程规划的批
复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渝水保[2009]5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9.10.12
【实施日期】2009.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武隆县等39个区县水系森林工程规划的批复
(渝水保〔2009〕5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保总站:
武隆县水务局《关于报送重庆市武隆县水系森林工程规划报告的请示》(武隆水务文〔2009〕322号)等39个区县的文件收悉。根据市水利局《关于区县水系森林工程规划的审查意见》(渝水水保〔2008〕41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武隆县等39个区县的《规划》,基本符合水系森林工程大纲编制要求,原则同意你们编报的《水系森林工程规划》。
二、请你们接此批复后,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年度计划、地点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年度建设任务。对你们编报、市水利局批准的建设规模、年
度计划、地点和建设内容,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专题呈报市水利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区县(自治县)组织实施水系森林工程规划时,要严格按照《重庆森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市水利局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资金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尤其是资金筹措工作,确保严格按照批准的水系森林工程进度、质量实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各环节的工作任务。
四、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重庆市水系森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规定和水系森林工程建设程序的要求,认真组织完成当年建设任务自查验收工作。
五、各区县(自治县)组织完成水系森林工程规划建设任务时,必须坚持在每年4月20日前呈报次年实施计划,在6月20日、11月10日呈报自查验收及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重庆市水土保持工作信息报告制度》有关半月报和月报的要求,按时呈报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
附件:重庆市水系森林工程规划批复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重庆市水系森林工程规划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