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对外出具企业进出口守法证明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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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对外出具企业进出口
守法证明的若干规定
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企业因各种理由申请海关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的事项不断增多。守法证明是指管理者对管理相对人在一定时期内守法状况的事实予以肯定或否定,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确认。海关管理相对人有正当理由向海关申请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的,海关依法可以出具有关证明。为保证我关出具的守法证明客观、准确、规范、严肃和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关实际,就规范我关对外出具海关进出口守法证明的事项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海关出具企业进出口守法证明须以企业申请方可做出,不应主动做出。
二、企业申请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受理,其他科室及个人不可受理。
三、企业只能申请出具本企业的进出口守法证明,不可申请其他企业的进出口守法证明。
四、海关出具企业进出口守法证明所涉及的区域只能是我关关区,若企业申请出具黄埔关区的证明,应告知向总关申请。
五、海关出具企业进出口守法证明所涉及的最长时间范围原则上是出具日期的前3年。
第二章申请受理
六、企业向海关申请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申请书,申请书详细、准确说明出具证明的用途,并应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复印件;
若是律师来办理,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企业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章受理后审查及意见审批
七、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企管科、稽查科、外勤科、缉私分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应于接到征求意见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在所申请的期间内有无在办案件、有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意见(出具意见格式见附件一),并送交办公室。
八、办公室经办人员汇总上述科室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企业在申请期间内的进出口守法情况的初审意见,连同上述科室意见资料送办公室主任审批。(格式见附件二)
九、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企业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批后送主管关领导审批,关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经办人员交机要岗位盖章,出具相应的证明(出具证明格式见附件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出具证明,并向企业口头或书面说明原因。
十、企业进出口守法证明在机要岗位盖章后复印1份留存,在交给企业原件时,应让企业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签注“已取原件”字样,并签名、署日期。
第四章附则
十一、自受理企业申请至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十二、出具意见科室的经办人员应对出具意见严格把关,因重大过错造成出具意见失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十三、办公室经办人员办理完毕每一个企业申请事项,将相关资料留档保存(3年)备查。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科室核查意见表
附件二:科室意见汇总表
附件三:进出口守法证明
附件一:
开发区办(保税区海关)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
科室核查意见表
附件二:
开发区办(保税区海关)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
科室意见汇总表
附件三:
进出口守法证明
经审查,我关未发现公司(地址:)在年至年期间在我关区进出口活动中有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事。
特此证明。
广州保税区海关
二○年月日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