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文件-新名录企业辅导期业务报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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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一、名录管理(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企业列入名录2. 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端,并打印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代码、初始密码交予企业(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申请材料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于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元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二、辅导期企业管理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

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

未按规定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报告提交材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4)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精品】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53

【精品】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53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三部委联合公告⏹2012年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改革的主要内容⏹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提升监管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贸易收支极大便利⏹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名录管理⏹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首先需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领取企业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材料要求:均需要提交以下所列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企业办理名录登记业务具体流程如下: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以下简称“名录登记”)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附1);(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附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或中国电子口岸IC卡网上联审辅助系统受理单;(七)企业法人卡;(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上述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填写并打印出来。

其中,第(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所在外汇局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

辅导期时限,监测系统按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进行计算。

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具体报告制作流程请参照本《指南》第三步备注所附内容)。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当企业监测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由于系统允许企业通过网上报告方式报告贸易信贷与融资等义务性和主动性事项,企业应倒推查询之前的2个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法规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法规解读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七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 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 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 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 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 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 报单正本。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六十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
1、 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
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 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 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转 口贸易外汇收支
• A类企业:可直接办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手续,不必等到相应转口贸易 对外支付后办理。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 企业依法履行的义务
• 1、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 进出口一致;

2、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
,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
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 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 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 额的签注。
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 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 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辅导期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辅导期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辅导期企业须知
企业外汇局在办理名录登记后,应当及时了解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特别需要明确:企业必须于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履行报告义务。

外汇局将以专项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对辅导期企业进行必要的辅导。

同时,对辅导期企业实行专项监测制度,按月对辅导期企业进行监测,包括总量核查监测、进出口业务监测、特殊交易监测等。

对监测中发现的指标异常企业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企业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外汇局人员在辅导期结束前通过电话或系统通知辅导期企业做好报告准备。

辅导期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说明和《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至外管局: 【1】书面说明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贸易信贷情况等。

【2】《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应当包括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等。

【3】报告方式为无锡市外汇局行政服务大厅柜台。

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或未按规定履行辅导期企业报告义务的企业,外汇局将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或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附件: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表
企业报告情况说明
特殊交易业务报告表
转口贸易报告表。

企业报告业务办理指南

企业报告业务办理指南

企业报告业务办理指南企业逾期未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办理报告或调整手续的,应按照不同报告类型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现场报告手续。

一、贸易信贷报告(一)预收货款报告1.情况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是预收原因)、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如因人为原因导致逾期的,应承诺加强政策学习,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2.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合同或协议中文翻译件;3.国际收支申报单原件;4.预收货款报告表。

(二)延期收款报告1.情况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是延期收款原因)、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如因人为原因导致逾期的,应承诺加强政策学习,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2.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合同或协议中文翻译件;3.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4.延期收款报告表。

(三)预付货款报告1.情况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是预付原因)、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如因人为原因导致逾期的,应承诺加强政策学习,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2.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合同中文翻译件;3.国际收支申报单;4.预付货款报告表。

(四)延期付款报告1.情况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是延期付款原因)、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如因人为原因导致逾期的,应承诺加强政策学习,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2.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合同中文翻译件;3.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4.延期付款报告表。

二、转口贸易时间差报告1.情况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是从事转口贸易情况、收汇时间及金额、付汇时间及金额,收付汇时间超过90天原因)、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如因人为原因导致逾期的,应承诺加强政策学习,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2.进出口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合同中文翻译件;3.国际收支申报单(包括收汇、付汇申报单)原件;4.转口贸易时间差报告表。

出口退税外汇辅导期报告取消及逾期报告网上可补报

出口退税外汇辅导期报告取消及逾期报告网上可补报

出口退税外汇辅导期报告取消及逾期报告网上可补报,出口企业应注意什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规定,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

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也就是说从2019年10月23日起,出口企业无需到外汇管理局做辅导期报告,2020年1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升级后,除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外,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什么是外汇辅导期管理?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退出历史舞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外汇局对新办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

新办名录企业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站在监管的角度,新企业对外汇相关的规定并不了解,需要适当监管一下。

外汇局对辅导期企业实施专项监测,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辅导期报告取消后不是说对出口企业就不管了,文件中规定: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辅导期企业报告填写说明

辅导期企业报告填写说明

辅导期企业报告填写说明
辅导期企业报告需要提交:
1.情况说明;
2.企业现场报告明细表;
3.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填报中请注意如下事项:
1.请将辅导期90天内所有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报关单信息填写在明细表中。

请按照业务类型(进口、出口、转口)分别填写明细表,不同业务类型的数据请不要填在一起。

2.企业需要按照贸易合同的货物与资金流的对应关系填报明细表,一个合同项下使用一个序号。

请注意币种、金额、合同、批次要有对应关系。

3.保税区企业由其他公司代理报关,请填写“表七:区内企业辅导期划汇业务”表,请注意外汇收支的对应关系。

请该类企业在情况说明中写清代理关系,同时提交代理协议,并在明细表只有资金流没有货物流的数据备注栏中注明代理情况。

4.如果某笔资金流或者货物流明细数据的对应的另外一端发生在90天之外,请在备注栏注明其实际或者预计发生日期。

进出口企业“辅导期报告”业务要点

进出口企业“辅导期报告”业务要点

进出口企业“辅导期报告”业务要点
免责声明:政策随时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交流和业务探讨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进出口企业“辅导期报告”法规要点
一、法规依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见汇发[2012]38号文)。

二、规定内容:
上述细则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的10个工作日之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是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后附辅导期报告和报告表模板)
附件:
1、进出口企业辅导期报告(模板)
2、进出口企业辅导期报告表
智汇大叔
附件下载方式可选:。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特制定本企业须知。

一、新办企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 天。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二、A类企业(一)企业报告: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1、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4、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5、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1、2 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二)登记管理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1、进出口项下退汇: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规定办理退汇的;2、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 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 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企业现场报告流程和报告表格式规范特别提示:201*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报告?答201*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月1日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

201*年8月1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

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8月1日之前、了结于8月1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其对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告。

若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超过30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30天的,须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一、企业报告内容:企业报告包括网上报告和现场报告。

企业自业务发生之日(进出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起30天内未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企业网上报告模块进行报告操作的,应按照现场报告流程和对应的格式要求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提交现场报告企业报告内容即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的报告。

企业报告类别按照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义务性报告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主动性报告包括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或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以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其中辅导期企业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不能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操作,只能通过现场报告的方式办理,其他报告种类在超过规定时间未在监测系统提交报告的情况下才需现场报告。

外汇辅导期报告(热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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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辅导期报告(热门6篇)外汇辅导期报告第1篇【发布单位】^v^【发布文号】汇发〔2023〕14号【发布日期】2023年8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2.废止规定目录^v^外汇辅导期报告第2篇9月份的申报期到前天已截止,如果您由于种种原因,未申报成功,那该肿么办呢?去大厅吗-------可是如果大厅离你路途非常遥远。

到了还要排队等待。

少则半天,多则一天的时间都耗费在路途和等待中,你是不是非常的怨念咧。

那让我来给你隆重介绍介绍:一、首先我们讲讲【填写】中的【资料与信息】和【事项】报表:其实很多纳税小伙伴之前两月就已经获知,【资料与信息】中的报表不在申报期也可报送。

如果您发现逾期未报,可直接选择要报送的所属期,填写发送。

并且可补报之前所属期的报表。

若您发现在申报期内报送成功的报表数据不正确,需要重新申报的话,可直接填报发送,无需作废。

【事项】中的报表不在申报期也可正常填写和报送。

注意:重复报送必须要收到上一次发送出去的这张报表对应的回执后,才能再次填写这张报表重新发送。

二、接着我们讲讲【填写】中的【税费申报】中的报表:1、过了申报截止日期,报表未申报的话,现在可以直接在软件中补申报哦~~具体操作步骤:【填写】在填写或待完成等界面,选择要补报的报表,单击“新增”,但会弹窗提示“已超过申报期限,申报如有税款会产生滞纳金,要继续吗?”,默认选择“是”。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 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 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 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 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 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 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 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 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2.外汇局按以下原那么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截了当删除。
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缘故要紧包括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三、出口收进待核查账户治理
1.待核查账户的收支应当符合?细那么?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2.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3.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必须先划进企业经常工程外汇账户前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
4.待核查账户资金直截了当结汇的,相应人民币可按实际支付需要使用。
1.由于企业错误讲明或金融机构工作失误导致资金误进待核查账户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缘故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治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
5年备查。
名录注销
1.外汇局可依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以下方式,将符合?细那么?第七、八条规定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
(1)通过工商、商务治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猎取被工商治理部门注销或撤消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治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
2.关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假设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讲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实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截了当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3.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那么无需报告。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解读-(2)
金融机构和企业留存申报单证5年备查。
贸易外汇支出信息申报管理
企业申报信息
向境外付款:基础信息、申报信息、贸易付款核 查专用信息
向境内付款:基础信息、贸易付款核查专用信息
贸易付款核查专用信息
汇款结算: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合同号、发票号、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 等;
信用证、保函、托收等结算:本笔款项是否为保 税货物项下付款、合同号、发票号、提运单号、合同 金额、外汇局批件号/备案号/业务编号等。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代理业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 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 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 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 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 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 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名录管理
名录变更
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名称、注册 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在变更之日起 3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 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2.相应变更文件 或证明 (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 明、商务部门批件等)的原件及加盖企业 公章的复印件3.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1、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支出申报单证; 2、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支出申报单证、原 进口合同。
注意: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退汇 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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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名录企业辅导期业务报告须知
一、管理内容:
1、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导。

2、新列入名录企业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3、辅导期业务报告所需资料:
(1)、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A3格式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至外汇局。

(2)、关于辅导期业务报告的情况说明(见附页)
(3)、外贸合同
(4)、进/出口报关单
(5)、收入/支出申报单
二、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可按一定比例对企业报告的辅导期业务信息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3.对于抽查范围内的企业,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若报告数据逐笔对应,应进一步审查企业的非现场监测情况
与报告数据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2)若报告数据无法逐笔对应,应进一步审查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信贷等业务数据与无法对应的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是否相符以及不相符是否存在合理性等,若不相符且不具合理性,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情况严重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4.对于未按规定报告的企业,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附页:
关于辅导期业务报告的情况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XX,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现向贵局汇报辅导期内(XX-XX)所发生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详情如下:
我司在此郑重承诺,以上内容等等。

(自写)
公司:
法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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