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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延期付款办理指南

外汇延期付款办理指南

银行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的条件2 银行在系统中查询到企业超过90天以上 延期付款的进口报关单后,再进入海关电 子口岸“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 简称“核查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 如核查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或该笔报 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为0,银行不能为 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超额度确认注意事项
对于“未确认”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在系 统登记的预计付汇时间前一个月内到外汇 局办理人工确认。 人工确认需同时提交法人签字且盖公章的 付款承市分局: 我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了延期付款超额度人工确认申 请,共 笔,合计 美元,预录入编号如 下: 。 我公司现承诺如下: 1、我公司在贸易信贷系统登记的上述延期付款,将严格按 照系统登记的预计对外付汇日期办理对外付汇。 2、 若超过系统登记的预计对外付汇日期一个月,仍未办 理对外付汇,我公司同意接受外汇局采取的相关措施。
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 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见汇综发〔2008〕157号 附件); (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 况; (三)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 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延期付款登记的修改2
1、书面申请(格式见汇综发〔2008〕157号附 件); 2、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合同; 3、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4、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购付汇明细; 5、系统中该笔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银行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的条件1 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 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 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 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 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 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先登陆系统查 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 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 付汇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涉外收入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涉外收入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涉外收入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4.29•【文号】汇国复[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9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涉外收入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11号2002年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际收支处:你处《对涉外收入部分交易编码选择问题的请示》(深外管国收[200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三来一补加工厂(企业)出口收取的工缴费,其交易编码为“来料加工装配贸易(0105)”。

二、深圳某公司收到境外公司汇入的外国专家在华技术指导期间住“专家村”的“水电费”,其交易编码为“因公旅游(1310)”。

三、深圳某配餐服务有限公司为在海上的钻井平台提供配餐服务,其交易编码为“其他(0209)”。

中国海洋石油某公司为钻井平台提供后勤支持(主要提供水、食品等)收取的款项,其交易编码为“其他(0209)”。

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为海上钻井平台提供的运输服务(主要是人员),其交易编码为“空运(1112)”。

四、深圳某公司提供的押钞服务,其交易编码为“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1400)”。

五、东莞某石油公司收到香港汇入的货柜车加油款,应区分在港口和非港口项下,如在港口项下,其交易编码为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如燃料、给养、储备等)(0206)”;如在非港口项下,其交易编码“其它(0209)”。

同样,为非居民提供的仓储服务,也应区分在港口和非港口项下,如在港口项下,其交易编码为“港口服务(1130)”;如在非港口项下,其交易编码为“其他(1960)”。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延期付款办理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延期付款办理指南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的额度管理
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总额的20% 。 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需要,企业预计本年 度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将超出前12个月进口付汇 总额20%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整延期付 款基础比例,或对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 汇额外的延期付款进行核准确认。 外汇局系统每晚对企业延期付款的提款登记进行 逐笔确认工作。额度内的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 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超过额度的在”未经确 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
常见问题
2、银行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时,对外购付 汇金额如何控制? 答:对外购付汇金额控制为企业此次申 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贸易信 贷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 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 三者中最小值。
问题解答
咨询电话:22195535 登记网址: 深圳分局网页 /
银行为企业办理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 购付汇同时,应在贸易信贷系统中按此次 对外购付汇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注 销手续。 银行还应在核查系统中对企业进口报关单 办理核注的手续,该手续按现行经常项目 规定办理。
特殊情况下企业额度确认
新成立企业,或因在特殊经济监管区域注册等原 因导致无法在系统中自动导入前12个月出口收汇 额或进口付汇额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核定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外汇局根据企业 申请及手持合同估算其未来一年的出口收汇额或 进口付汇额,作为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 汇额人工导入系统。 对于集中收付汇等特殊情况的集团企业,国家外 汇管理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及下属企业的收付汇情 况,在系统中人工导入集团下属企业的出口收汇 额或进口付汇额。
银行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的条件2 银行在系统中查询到企业超过90天以上 延期付款的进口报关单后,再进入海关电 子口岸“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 简称“核查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 如核查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或该笔报 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为0,银行不能为 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公布日期】2012.07.03
•【字号】深外管[2012]48号
•【施行日期】2012.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外管〔2012〕48号)
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

各行应认真学习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尽快熟悉新政策下的业务操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行应于7月20日前完成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的连通配置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软件安装和调试准备工作,并于7月20日前报告调试结果。

三、各行应协助做好新法规培训工作。

我局近期将开展相关政策的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业务咨询电话:25859736(长期)
25859642(2012年底前)
技术咨询电话:25859563(2012年底前)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略)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深外管[2007]28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外管[2007]284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境内机构和个人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加强境外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管理与监测,现将《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印发你们,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映。

各有关单位可通过我分局网站查询本通知及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第三章外汇债务管理第四章账户收支及财务申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走出去”战略,规范境外投资活动,加强境外投资资金流动监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宏观预警分析有效性,根据境外投资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境外投资。

本指引所称境内投资主体,是指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深圳市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深圳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境内个人。

本指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境内投资主体享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境外经济组织及其境外再投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投资主体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指引所称境外投资监测系统,是指为管理和监测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投资以及境外企业运作资金流动而建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各相关市场主体:现就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企业无需重复在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报数据。

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原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FDI存量权益模块中登记功能停用,但FDI存量权益模块查询功能仍可使用,银行仍可通过查询功能查看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应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asone/)报送2020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登记的数据应按照第一层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三、截至2021年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要求报送“多报合一”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1年7月1日后,补报或更正2020年度“多报合一”年报,应向商务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总局文件要求,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电子数据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报送。

现将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将继续实行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电子年检数据报送手续,即“谁审计,谁报送”。

三、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提交电子数据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自行向外汇局填报提交电子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纸质材料对应的内容一致。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2011年底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取代原外汇收支情况表)(见附件1);3、2011年末资产负债表;4、2011年度利润表;5、2011年度审核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在填报提交电子数据时,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将对部分关键数据进行自动核对,并自动反馈核对电子数据。

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填报电子数据的操作过程中,应认真查阅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的信息提示,及时修订、提交相关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查询外汇年检情况。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年检年度内发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请外商投资企业先向外汇局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会计师事务所再填报提交外汇年检数据。

深圳外汇管理局地址

深圳外汇管理局地址

深圳外汇管理局地址深圳外汇管理局地址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行大厦邮编:__国际收支处电话:__-__转811经常项目管理处电话:(进口)__-__-170或427;(出口)__-__,__-__;(非贸易)__-__;(综合)__-__-481资本项目管理处电话:__-__-843,823外汇检查处电话:__-__-855,858深圳外汇管理局概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机关内设5个职能处室: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负责辖内外汇经常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辖内外汇资本项目管理工作;依法检查辖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外汇综合处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日常工作,承办分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以及重要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综合、文秘、宣传、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协调电子化管理及技术支持工作;配合、协助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业务开展审计工作。

国际收支处负责深圳市国际收支、外汇收支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深圳市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和分析;负责对深圳市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人民币汇价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办理外币清算业务。

国际收支处共分4个业务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结售汇统计组:统计深圳市银行结售汇报表;统计深圳市与境外及与国内其它地区的外汇往来数据;监测银行结售汇头寸限额;核对外汇局各部门的外汇收支统计数据; 编制“深圳市外汇统计资料汇编”;与市政府相关部门交换信息2、国际收支申报组:国际收支申报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提供统计产品;调研分析3、外币清算组:同城外币清算;深港美元、港币双向票据交换清算;深港美元、港币实时支付清算;深港澳ATM/POS清算;异地美元清算4、银行组: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审批;银行自身结售汇审核;外币代兑点准入审核;汇率管理工作对外业务:1、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的通知各进出口企业: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要求,深圳市分局将组织辖内企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收支确认书》,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11月1日前已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且对《收支确认书》内容无异议的“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无需再次签署。

二、企业应区分不同业务类别,按下列要求办理《收支确认书》签署手续:1、11月1日前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且已领取核销单、但未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的企业,应尽早办理签署手续。

11月1日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且未领取核销单、未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的企业,应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之后、首次领取核销单之前办理签署手续。

2、11月1日前已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但对《收支确认书》内容有异议的“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应在11月11日前办理签署手续。

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理《收支确认书》签署手续的,视为无异议。

11月1日后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企业,应在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同时办理签署手续。

3、11月1日前已领取《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尽早办理签署手续。

11月1日后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办理签署手续。

82-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82-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四、参加人员
企业财务负责人或业务主管
五、其他
1、本次培训班的会务工作委托深圳市鹏元金融培训有限公司承办,统一安排午餐,参加培训人员每人收取资料费、培训费共计380元;
2、请各企业务必于7月24 日前将参加培训班人员报名表(见附表)填好并传真确认;
3、请参加培训人员于当日上午9:00前到培训地点办理报到手续。
一、时间
7月30日、31日
二、地点
深圳市委党校学苑宾馆(福田区香蜜湖北路3008号市委党校内)
三、培训内容
1、当前的外汇收支形势及宏观政策取向
2、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最新政策)
3、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最新政策)
4、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最新政策)
5、国际收支申报管理
6、现场答疑
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501栋(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一楼大厅
陶根英:83302288-464 13609616104
江 波:83302288-393 15889773114
传 真:83302288-392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三楼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关于举办外汇管理最新政策法规培训班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保持社会金融稳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及"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等有关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加大对新出台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提高企业对外汇政策法规的解读水平,引导企业合法合规地经营各项业务,我分局将举办二期最新外汇政策法规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的通知各相关企业:为客观、全面、深入掌握我市小微企业的融资及经营情况,了解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困难和想法,为更好地制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我行特开展此项调查,请您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本调查问卷,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反馈我行。

我们对相关信息给予保密,谢谢您的合作!联系电话:25590240-682(丁先生),197(王先生)电子邮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问卷(企业填写)尊敬的企业:您好!为客观、全面、深入掌握我市小微企业的融资及经营情况,了解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困难和想法,为更好地制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我行特开展此项调查,请您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本调查问卷,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反馈我行。

我们对相关信息给予保密,谢谢您的合作!联系电话:25590240-682(丁先生),197(王先生)电子邮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二○一二年三月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一、企业基本情况1、贵企业成立时间:年2、贵企业登记类型()A、国有B、集体C、私营D、混合所有E、中外合资F、外资企业3、贵企业所属行业()A、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B、制造业C、房地产业D、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E、餐饮住宿F、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I、服务业;J、其他4、贵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包括:5、按照国家四部委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表),贵企业2011年末企业规模属于()A、小型企业B、微型企业6、贵企业属于()A、劳动密集型企业B、技术密集型企业C、资金密集型企业D、其他类型企业7、贵企业产品或服务()A、以出口为主B、以内销为主C、出口和内销占比差别不大。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清理进口付汇历史数据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清理进口付汇历史数据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清理进口付汇历史数
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公布日期】2010.04.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清理进口付汇历史数据的通

各进口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检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

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采集进口单位货物流与资金流的电子信息,以进口单位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识别异常的资金流动和交易行为,同时结合现场监督核查情况对进口企业进行考核分类,实施分类管理。

自2010年5月1日起,进口核销改革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及青岛等地区进行试点。

试点期间,异地付汇业务按现行核销相关规定办理。

为保证改革实施前后进口付汇管理的有效衔接,深圳地区进口单位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的进口付汇业务应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到深圳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对于逾期未核销业务,进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且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汤三红25590240-425
贺瑞士 25590240-420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及系统操作辅导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及系统操作辅导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
策及系统操作辅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9.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及系
统操作辅导的通知
各外汇指定银行及进出口企业:
自2012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对于便利贸易活动、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银行贸易收付汇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明显缩短,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促进了外贸竞争力的提升。

为满足银行、企业准确理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熟练掌握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操作需要,并对新办名录登记的企业进行业务辅导,银行和企业可自愿预约报名参加以培训形式举办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集中业务辅导。

预约报名方式:1.电话预约。

预约电话:25859563。

2.现场预约。

预约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2楼登记、综合业务窗口。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对外付款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对外付款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对外付款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4.29•【文号】汇国复[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9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对外付款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10号2002年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际收支处:你处《关于对外付款中难以确认交易编码的情况请示》(深外管国收[2002]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该酒店深圳连锁店向其境外总部支付的该项奖励费用,其交易性质为经常转移项下,交易编码为“捐赠及无偿援助(3100)”。

二、深圳某企业将半成品出口香港,由香港进行深加工,香港加工后,在当地或者第三国销售,该企业向香港支付的加工费,其交易性质为与贸易有关的服务支出,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它--其他(1960)”,交易附言注明“境外带料加工费支出”。

三、向境外个人汇出企业筹办经费,其交易性质为“其他商业服务”,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管理咨询(1920)”。

四、某企业对我国以实物进行直接投资,因实物市场价格溢价,将溢价部分汇出境外,其交易编码为“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4114)”;如该实物进口报关时已发生溢价,则汇出该溢价款时,其交易编码为“一般贸易(0110)”。

五、有关担保金、押金等的交易编码。

在交付担保金、押金的情况下,其交易编码为“存放境外存款(4320)”;在进行担保、抵押履约的情况下,其交易编码应为担保、抵押项下的实际交易行为的交易性质。

六、由境外提供的印刷服务,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其他(196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市金融办关于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市金融办关于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市金融办关于推进深圳市本外币兑换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发文字号】深府办[2011]8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13
【实施日期】2011.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市金融办关于推进深圳市本外币
兑换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1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市金融办《关于推进深圳市本外币兑换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深圳市本外币兑换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市金融办)
深圳毗邻香港,口岸众多,对外经贸往来活跃,本外币兑换需求旺盛。

但目前深圳本外币兑换业主要依托于银行渠道,兑换特许机构及外币代兑机构数量较少、服务效率和社会认知度不高。

为促进深圳本外币兑换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深圳金融外汇服务水平,为深圳涉外经济社会活动营造良好的本外币兑换环境,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深圳现代服务业发展和金融服务配套改革创新为宗旨,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深圳市综合配。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租赁融资外汇119【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的通知各相关企业:为客观、全面、深入掌握我市小微企业的融资及经营情况,了解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困难和想法,为更好地制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我行特开展此项调查,请您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本调查问卷,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反馈我行。

我们对相关信息给予保密,谢谢您的合作!联系电话:25590240-682(丁先生),197(王先生)电子邮箱:dingxs@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问卷(企业填写)尊敬的企业:您好!为客观、全面、深入掌握我市小微企业的融资及经营情况,了解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困难和想法,为更好地制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我行特开展此项调查,请您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本调查问卷,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反馈我行。

我们对相关信息给予保密,谢谢您的合作!联系电话:25590240-682(丁先生),197(王先生)电子邮箱:dingxs@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二○一二年三月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一、企业基本情况1、贵企业成立时间:年2、贵企业登记类型()A、国有B、集体C、私营D、混合所有E、中外合资F、外资企业3、贵企业所属行业()A、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B、制造业C、房地产业D、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E、餐饮住宿F、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I、服务业;J、其他4、贵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包括:5、按照国家四部委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表),贵企业2011年末企业规模属于()A、小型企业B、微型企业6、贵企业属于()A、劳动密集型企业B、技术密集型企业C、资金密集型企业D、其他类型企业7、贵企业产品或服务()A、以出口为主B、以内销为主C、出口和内销占比差别不大。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2]12号2002年5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际收支处:你处《对交易对方项名称和国别申报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深外管国收[2002]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外币信用卡申报的问题待《银行卡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有关外币信用卡的申报将按照外币信用卡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

目前有关外币信用卡申报应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包括外币信用卡),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如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如提取人民币,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3、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代兑点提取人民币现钞时,代兑点和相应的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4、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ATM取现和在POS消费,目前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关于“商务单位”代理三来一补企业收汇申报的问题商务单位同时代理多家三来一补企业的收汇,无论每天收到多少笔外汇,均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逐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三、关于境外机构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所发生的交易行为的申报问题1、离岸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72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分局改进在深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分局改进在深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分局改进在深外资金融机构外
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

【期刊名称】《中国外汇管理》
【年(卷),期】2003(000)011
【摘要】你分局报送的《关于改进深圳市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请示》(深外管[2003]195号)收悉。

【总页数】1页(P7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J],
2.抓住机遇共谋发展提高外汇贷款使用效益——山西省中资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调查 [J], 郭庆玲;吴涛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分局改进在深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批复 [J], 无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2003年3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J], 无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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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登记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业 务 类 别 一□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 二□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 三□ 进口单位对外付汇名录登记 四□ 保税监管区域内机构申请《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五□ 上述业务已登记基本信息的变更 提 交 资 料 清 单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8□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9□ 经批准的合同(中资企业、独资企业可不提供)和章程 10□ 审批机关批准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 11□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12□ 出口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1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4□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办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深圳市机构需提供第1、2、3项资料;异地企业需提供第1、2项资料。
二、办理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备案:1、企业需提供第1、2、4、5(或6)、12项资料;2、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需提供第1、2、4、5(或6)、11、12项资料。
业务类型 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
进口及非贸易业务 25584569 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2楼
出口收汇核销登记 82105973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56号窗口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25859736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
(加盖企业公章)
三、办理进口单位对外付汇名录登记:1、企业(不在保税监管区域内)需提供第1、2、3、4、5(或6)、7、13项资料;2、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需提供第1、2、3、4、5、7、8、13项资料;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需提供第1、2、3、4、5(或6)、7、11、13项资料。
四、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外资企业需提供第1、2、3、6、9项资料;中资企业需提供第1、2、3、7、9、10项资料。
五、办理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除外),需提供第1、2、3、8(8仅限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提供)项资料。
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登记基本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申请书、核准成立部门的变更通知书,以及变更后的第1、2、4、5(或6)项资料。
七、以上资料均要求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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