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连云港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1•【文号】发改基础[2016]2527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6]2527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上报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审查的请示》(苏发改基础发〔2016〕100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适应港口货物吞吐量持续增长和到港船舶大型化趋势,同意建设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为:航道全长70.5公里,其中,外航道外段长35.6公里,通航宽度345米,设计底标高-22.9米,满足30万吨级散货船和油船乘潮单向通航要求;外航道内段长17.3公里,通航宽度285/335米,设计底标高-22.4米,满足30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向通航要求;徐圩航道长17.6公里,通航宽度350米,设计底标高-21.8米,满足30万吨级油船乘潮单向通航要求。
同步实施围堤、导助航等相关配套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为758334万元,其中交通运输部安排港口建设费303330万元,江苏省省级财政出资455000万元,其余资金由连云港市财政解决。
项目单位为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建设指挥部。
四、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重要材料采购等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事宜。
五、在后续阶段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增加航道沿线的水文观测,合理确定航道不同位置的乘潮水位取值;结合航道维护疏浚方案优化备淤深度取值。
(二)继续加强现有边坡观测成果的分析研究工作,优化边坡设计。
(三)依法依规处置疏浚物。
连云港徐圩港区获交通运输部批准临时开放等
连云港徐圩港区获交通运输部批准临时开放等作者:暂无来源:《大陆桥视野·经济瞭望》 2014年第12期连云港港徐圩港区获交通运输部批准临时开放2014 年12 月5 日,交通运输部审查通过徐圩港区临时开放申请,批复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徐圩港区泊位和水域,期限自批准之日至2015年6 月10 日。
徐圩港区是连云港港“一体两翼”组合港的南翼港区,建成2 个10 万吨级通用泊位和1个5 万吨级液体化工泊位。
其中,2 个通用泊位由连云港港口集团全资子公司——新圩港码头公司负责运营管理,自2013 年12 月26 日试开港以来,累计安全接卸内贸船舶45艘次,完成吞吐量55 万吨,预计2014年全年完成吞吐量70 万吨;实现临时开放后,2015 年吞吐量有望突破300万吨。
液体化工泊位由连云港新荣泰码头公司负责运营管理,获批临时开放后引进了首条船舶。
(连云港港口集团朱江)中哈物流项目成为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成果2014 年12 月9 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年终经济专稿”,以我国对外开放进入商品和资本双轮驱动新阶段为主题,列举了我国全方位参与国际合作的新动态,其中包括连云港中哈物流项目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取得的成果。
节目中讲道,贸易大国地位进一步巩固,新兴投资大国地位初步确立。
2014 年以来,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商品和资本双轮驱动的新阶段。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一系列自贸区谈判取得突破性进展,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正在形成。
眼下虽已进入隆冬时节,但在俄罗斯的楚瓦什共和国,占地37.5 万亩的四川农业园仍在加紧筹建。
这个总投资16 亿元的项目,是中俄之间首个农业合作园。
到俄罗斯种地养牛的同时,地球另一端的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内,一座座拔地而起的中国工厂,正在成为带动当地工业发展和解决就业的生力军。
从单个企业在海外建厂,到以工业园区的形式在海外集体办厂,再到通过并购形式进行海外投资,近年来,中国资本也和商品一样,正在大步走出国门。
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获得国家批复
提高港 口的综合竞争力,也将有力地支持国家一系列战
可满 足 1 0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 向通航要求。高等级航道 的实施 ,有利于实施汀苏省产业布局调整和经济转型升
的 开通 使 连 云 港 港具 备 了接 纳 2 5 —2 8 万 吨 级 散 货 船 的能 的沿 海 战 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0万 吨级 航道 一 期 I 程2 0 0 9年 1月 经 幽家发 改 委批 复先 化产业布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 即徐圩新区 ,不
明 实施 ,建设 2 5 万吨级连云港区航道及 1 O万Ⅱ 屯 级徐圩港 实现航道与码头 、船舶的合理配置。同时,随着全球航
0万 吨级 航 道二 期 _ T程 将 存一 期 T程 2 5万 经过艰苦努力 ,2 5万吨级连云 港区航道于 2 0 1 2年 1 2月 十 分必 要 。3
0万吨级徐圩港区航道的基础上 , 9日零 时起 正 式开 通 使 用 ,可 满 足 2 5万 吨级 散 货 船 乘 潮 级连云港 区航道及 1 单向通航 、7 万吨级 以下船舶全潮双 向通航要求。1 0万吨 正建成连云港港 3 0万吨级航道 ,不仅可提高航道等级
级徐圩港区航道 于 2 0 1 3年 1 2 月2 0日零时起正式通航 ,
囫
文/ 鞠 海 涛
近 日,连 云港港 3 O 万吨级航道二期丁程可行性研究 力 。有效缓解了建成多年的 3 0万吨级矿石码头 “ 有力 报告获国家发改委批复。根据批复 ,该项 目建设 3 0万吨 不出”的问题 ,突破了通航能力的瓶颈 ,有效促进了到
作为提升连云港服务 “ 一带一路”战略的生命线_ T程, 运输 需 求 相 比 ,3 0万 H 屯 级 航 道 一 期 『 = 程 仍 不 足 以 支撑
20万吨!连云港港靠泊开港来最大铝矾土船
20万吨!连云港港靠泊开港来最大铝矾土船近日,连云港港区又传来了一个好消息!连云港港靠泊开港来最大铝矾土船,这是一艘载重量高达20万吨的大型货船,它的到来将为连云港港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发展机遇。
连云港港位于江苏省东北部,是中国东海沿岸地区重要的港口之一,同时也是中国面向东北亚地区的重要门户港口。
作为中国最重要的经济发展区之一,连云港港区不仅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而且还是沿海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城市。
连云港港因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便捷的交通条件,成为了长三角地区最重要的港口之一。
此次迎来20万吨铝矾土船的到来,将极大地促进了连云港港区的货运量和物流运输效率。
这艘大型货船的到来不仅为连云港港区增添了新的活力,也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据了解,这艘载重量高达20万吨的铝矾土船将主要用于运输矿砂等原材料,为当地的工业生产提供了重要保障。
铝矾土是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广泛用于铝冶炼、制造耐火材料、轻质混凝土、人造含铝质料等工业领域,市场需求十分旺盛。
而20万吨的大型铝矾土船的到来,将满足当地工业生产对矿砂原材料的需求,有力支持了当地的工业生产和经济发展。
据连云港港港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确保这艘大型货船的安全靠泊和顺利开港,港务局提前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航道清淤、航标维护、码头设施完善等,确保了船舶的安全靠泊和高效开港。
港务局还积极引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铝矾土船运输工作,提高了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
20万吨的大型铝矾土船的到来,不仅为连云港港区带来了经济效益,也为当地的港口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契机。
连云港港作为中国东海沿岸地区的重要港口,一直以来都以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便捷的交通条件而闻名。
而如今,20万吨的大型货船的到来更是为连云港港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连云港港区也将通过大力发展港口经济和物流产业,进一步提升港口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连云港港港务局将积极引导和支持港口企业加大矿砂等原材料的进口和出口,扩大港口的业务范围,丰富港口的货运结构,进一步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益和经济效益。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港口港务【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7]46号【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7【实施日期】2017.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7日连云港市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1.1 编制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带动水运行业的发展,船舶的种类和数量都有了明显的增加。
船舶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物,具有数量大、流动性强、涉及范围广等特点。
这些污染物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会对水体水质产生一定的影响。
随着我国环境质量形势的日益严峻,中央领导多次指示,向污染宣战,铁腕治污。
2015年5月,国务院下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提出“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的任务要求。
同年8月,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规划衔接,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等任务要求,要求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街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
交通部通告2006年第5号--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
交通部通告2006年第5号--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31•【文号】交通部通告200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通告(2006年第5号)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为规范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码头的管理,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我部于2006年3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
各地港航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核查工作。
为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正确认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港口建设发展迅速,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相比,港口总体吞吐能力仍然不足,特别是大型专业化泊位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
超过原设计船型的船舶减载靠泊码头是缓解当前港口吞吐能力不足和泊位等级不合理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开展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不是提升码头靠泊等级,而是对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码头的船舶,在现行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在不突破港口现有设施允许的设计值的前提下,经过科学、合理、安全的论证后,提出一定的限定条件,保证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健康发展。
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程序和组织原则应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
按照“谁论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开展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
各有关设计单位不得违规出具论证报告,各港口管理部门不得违规核准。
如有违反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于确需进行靠泊能力论证的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重力式码头建成投产后年限超过30年、桩基码头超过15年不予论证核准。
(二)对于建成投产后年限在20年-30年之间的重力式码头、10年-15年之间的桩基码头,应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码头设施进行严格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再行论证。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连云港港徐圩港区部分码头泊位期限的批复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连云港港徐圩港区部分码头泊位期限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2.08
•【文号】交海批〔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
进靠连云港港徐圩港区部分码头泊位期限的批复
交海批〔2022〕6号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连云港港徐圩港区171#、166#-169#泊位临时进靠国际航行船舶期限的请示》(苏商海〔2021〕262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经征询国家检查检验机构和军委联合参谋部意见,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连云港港徐圩港区171#、166#-169#泊位,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8月8日。
你厅应加强组织协调,注意提醒各口岸查验管理机构加强管理,确保临时进出连云港港徐圩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军方有关规定要求,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提前报告船舶动态,遵守通航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请按照国家口岸管理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口岸开放进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港徐圩港区128#、129#泊位对外开放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港徐圩港区128#、
129#泊位对外开放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8.19
•【字号】苏政复〔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省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港徐圩港区128#、129#泊位对外开放
的批复
苏政复〔2022〕23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连云港港徐圩港区128#、129#泊位对外开放的请示(连政发〔2022〕5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连云港港徐圩港区128#、129#泊位对外开放。
二、你市要督促码头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口岸查验机构提出的改进码头监管设施和条件的意见,加强涉外纪律教育、安全生产监管和业务培训,完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确保码头安全绿色高效运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
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1•【文号】交水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6]81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省(自治区)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天津市交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近年来,为解决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等级不高、大型专业化(集装箱、原油、矿石、煤炭等)泊位不足的矛盾,国内部分港口采取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船舶在限定条件下减载靠离泊码头进行生产。
该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港口基础设施能力不足与港口生产需要的矛盾,但对码头设施、船舶和港口生产均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为规范对船舶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靠泊码头的管理,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需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进行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对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靠泊能力进行充分论证按照设计船型进行作业是船舶安全和港口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
需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港口经营人必须委托设计单位对港口设施进行论证,制定详细的安全进出港航行靠泊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论证可行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靠泊作业。
二、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论证必须经过核准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码头,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核准工作履行以下程序:(一)港口经营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
(二)港口经营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论证报告后,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当地海事、引航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连云港港部分港区码头泊位期限的批复-交海批〔2019〕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连云港港部分港区码头泊位期限的批复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连云港港部分港区码头泊位期限的批复交海批〔2019〕18号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连云港港赣榆港区延长临时进靠国际航行船舶期限的请示》(苏商海〔2019〕256号)《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连云港港灌河港区燕尾作业区延长临时进靠国际航行船舶期限的请示》(苏商海〔2019〕257号)《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连云港港徐圩港区延长临时进靠国际航行船舶期限的请示》(苏商海〔2019〕258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经征询国家检查检验机构和军委联参意见,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赣榆港区201#液体化工泊位和202#、203#、204#通用码头,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24日;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灌河港区燕尾作业区2个2万吨级和2个3万吨级通用泊位,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27日;同意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靠徐圩港区新圩港码头有限公司101#和102#通用泊位,连云港新荣泰码头有限公司131#、132#泊位和133#液体化工泊位,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徐圩有限公司103#通用泊位,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20日。
上述码头泊位在临时开放期间不得经营煤炭进口业务。
你厅应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确保临时进出连云港港赣榆港区、灌河港区和徐圩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军方有关规定要求,提前报告船舶进出港动态,做好在船人员的管理,遵守通航管理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请你厅会同当地口岸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署岸发〔2017〕277号)的规定,对于临时开放累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交通部关于厦门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厦门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交水发[2006]750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12.28
【实施日期】200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交通部关于厦门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水发[2006]750号)
厦门港口管理局:
你局《关于厦门港泊位靠泊能力论证的请示》(厦港[2006]238号收悉。
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渡港区1泊位等12个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
招银港区1、2泊位未验收,不予核准。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
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四、你局和厦门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靠离泊码头限定条件核准表。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沿海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09号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沿海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沿海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沿海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4日连云港市沿海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沿海港口设施的保障和服务水平,保证沿海港口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沿海港口设施(以下简称港口设施)的维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设施是指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码头及其相应设施。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包括港口公用主航道、防波堤、公共锚地及其他公用设施。
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包括码头、港池、港区陆域范围内的堆场仓库、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本办法所称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一般包括港口设施的使用管理、检测评定、维修养护和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市沿海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港口部门)负责全市沿海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制定全市沿海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港口设施维护年度计划备案;(四)沿海主要港口设施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五)检测、评定与施工单位执业情况监督管理;(六)全市沿海港口公用主航道、防波堤、公共锚地的维护计划编制与资金筹措;(七)沿海重大港口设施维护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八)全市沿海港口设施维护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其所属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机构)负责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20万吨!连云港港靠泊开港来最大铝矾土船
20万吨!连云港港靠泊开港来最大铝矾土船2022年2月3日,连云港港区迎来了一艘重达20万吨的最大铝矾土船,这标志着连云港港成功实现了20万吨级以上散装货物的泊位开港。
这也是连云港港口迎来的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艘铝矾土船舶。
连云港港是中国东部地区最大的港口之一,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境内,是中国优秀港湾和全球重要港口之一,具有很强的进出口功能。
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港口,连云港港一直致力于提高港口的货物吞吐量和服务水平,积极打造国际一流的现代化港口。
铝矾土是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主要用于制造铝的原料,以及在水泥、化肥等行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由于铝矾土的用途广泛且需求量大,因此铝矾土的进出口贸易一直占据着很大的比重。
而这艘重达20万吨的铝矾土船的靠泊和开港,将有力地促进连云港港口对铝矾土及其他散装货物的进出口贸易,也对提升连云港港整体运营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艘20万吨级的最大铝矾土船的到来,对连云港港来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不仅是对港口吞吐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肯定,也是对连云港港口未来发展的有力支持。
连云港港将继续加大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化装备投入,提高港口设施的载重能力,完善港口的作业流程和服务方式,为更多20万吨级以上大型船舶的靠泊和开港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
连云港港口的不断发展壮大将为中国进出口贸易和航运运输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连云港港口的发展也将有助于加快江苏省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带动相关产业和就业增长。
连云港港口的成功实现20万吨级以上散装货物的泊位开港,无疑为中国港口的发展树立了一个新的典范,也为全球港口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经验。
相信在连云港港口持续的努力下,其在国内外航运货运市场的地位将不断提升,也将继续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作出更大的贡献。
20万吨!连云港港靠泊开港来最大铝矾土船
20万吨!连云港港靠泊开港来最大铝矾土船连云港港靠泊开港来最大铝矾土船!2022年3月9日,一艘载有20万吨铝矾土的大型货船成功靠泊连云港港。
这标志着连云港港开港来最大铝矾土船正式启航,为连云港港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铝矾土是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广泛用于铝制品、耐火材料、化肥等领域。
而连云港港则是中国重要的港口之一,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是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和苏中经济区的重要节点城市。
连云港港在东部沿海港口中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区位优势,成为了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枢纽。
据了解,这艘20万吨的铝矾土船是由国际知名的货运公司承运,从南美洲运输至中国。
船载的铝矾土将在连云港港进行卸货,并通过陆路或者铁路运输到国内各地,为国内的铝制品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等行业提供重要原材料支持。
连云港港靠泊开港来最大铝矾土船,标志着连云港港在国际航运方面的竞争实力和服务能力迈上了新的台阶。
连云港港依托现代化的港口设施和丰富的航运资源,积极服务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港口业务流程和卓越的港口服务,得到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作为中国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连云港港一直以其高效的港口运营、完善的港口服务和贴心的客户关怀而闻名。
连云港港拥有丰富的港口业务经验和出色的港口管理团队,能够迅速应对各种复杂情况,保障货物的快速、安全、顺利运输。
连云港港靠泊开港来最大铝矾土船,不仅是对连云港港航运服务能力的肯定,也是对中国海运业迅猛发展的有力见证。
近年来,中国海运业在国际市场上不断崛起,成为全球海洋贸易中的重要一极。
中国港口的发展也得到了全球航运业界的高度关注和认可,连云港港靠泊开港来最大铝矾土船,再次展现了中国港口行业的活力和实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中国的港口业务需要不断提升和完善,以满足国内外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
连云港港作为中国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之一,将继续加强与国际航运业界的合作,提升港口业务能力,打造更加高效、便捷、安全的港口服务体系,为中国货运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港口口岸开放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7〕134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港口口岸开放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港口口岸开放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7〕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港口口岸开放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4日连云港市港口口岸开放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口岸工作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及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连云港市港口口岸开放保障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连云港口岸开放和发展保障机制,根据《江苏省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口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港口口岸开放保障工作。
前款所述口岸开放保障,按保障范围可分为码头(泊位)现场保障和非现场保障等;按保障内容可分为配套设施建设保障、运行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等。
第三条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连云港市口岸开放保障工作。
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政府及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徐圩新区)管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范围内口岸开放保障工作。
前款所述县、区政府及管委会统称为口岸所在地政府(机构)。
第四条连云港市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口岸委”)具体负责连云港市口岸开放保障的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口岸开放保障工作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分工负责、符合实际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口岸开放工作。
第二章口岸开放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第七条市口岸委应组织制定口岸开放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连云港港40万吨级铁矿石泊位改扩建获批
连云港港40万吨级铁矿石泊位改扩建获批
赵方;彭宇
【期刊名称】《大陆桥视野》
【年(卷),期】2022()11
【摘要】近日,连云港港旗台作业区矿石码头改扩建工程获得江苏省发改委核准批复,这标志着新苏港码头公司30万吨级散货码头即将成功晋级为40万吨散货码头。
连云港港旗台作业区矿石码头改扩建工程拟将连云港港旗台作业区矿石码头(2个
泊位水工结构均按靠泊30万吨级散货船设计和建设)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满足1
艘40万吨散货船靠泊需求,岸线长度755米不变,年设计通过能力2 830万吨。
施工主要内容包括港池疏浚、水工结构修复改造等。
【总页数】1页(P14-14)
【作者】赵方;彭宇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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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关于进一步明确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厅水字[2006]347号2006年10月27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管理,我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以下简称《通告》),并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分别组织召开了全国沿海主要港口管理部门和主要港口企业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会议。
为进一步做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论证和核准工作,现将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原则和程序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原则和程序,严格按照《通知》和《通告》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对象本次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对象是指有超过码头设计船型靠泊船舶的记录,且确需靠泊超过码头设计船型船舶的码头。
三、关于核查码头的限制年限列入码头靠泊能力核查范围的码头应严格按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不超过30年、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不超过15年的年限控制。
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后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技术改造或大修的,核查码头的年限可从技术改造或大修的验收完成时间开始计算。
四、关于码头设计靠泊能力码头设计靠泊能力按工程竣工验收确定的能力确定。
码头建设时水工结构预留设计靠泊能力的,可按实际的结构靠泊能力核算。
对发生过安全事故造成码头结构损伤的,应专门组织研究论证。
五、关于核准后使用时效码头靠泊能力核准后的使用时效,根据我国港口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待港口吞吐能力、泊位等级能够适应需求时,我部将对核准的码头超过设计船型靠泊船舶进行统一限制。
但在统一限制前,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超过30年和桩基码头竣工验收超过15年时,码头靠泊能力的核准无效,禁止码头继续超过设计船型靠泊船舶。
六、关于重新核查论证工作此前已完成核查论证工作但尚未核准的,由相关港口企业和港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重新组织核查、论证工作,对于重新核查、论证中存在问题的论证报告应重新组织审查。
交通部关于大连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交水发[2006]753号
交通部关于大连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正文:---------------------------------------------------------------------------------------------------------------------------------------------------- 交通部关于大连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交水发[2006]753号)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你局《关于核准大连港部分泊位码头靠泊能力的请示》(大港口发[2006]208号)和《关于审批大连港部分码头泊位缓冲期的请示》(大港口发[2006]229号)收悉。
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大连港大窑湾港区1#泊位等10个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详见附件1),给予甘井子港区1#泊位等6个泊位3年缓冲期(详见附件2)。
大连港30万吨级进口原油码头申请靠泊船型超过现行规范,按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方式进行核准。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局和大连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靠离泊码头限定条件核准表┌──┬─────┬─────┬───────┬───────────────────────────────┐│序号│泊位│原靠泊船│核算靠泊│限制条件│││名称│舶吨级│船舶吨级├───┬───┬────┬────┬─────────────┤│││││法向靠│离泊│紧急离泊│允许最大│泊位长度││││││岸速度│风速│波高│吃水├─────┬───────┤│││││(m/s) │(m/s) │(m) │(m) │核算长度│解决方案││││││││││ (m) ││├──┼─────┼─────┼───────┼───┼───┼────┼────┼─────┼───────┤│1 │大窑湾港区│ 3万吨级│ 7万吨级│ 0.10 │ 20.5 │ 1.2 │ 11.39 │267.5 │相邻泊位协调│││1#泊位│││││││││├──┼─────┼─────┼───────┼───┼───┼────┼────┼─────┼───────┤│ 2 │大窑湾港区│2.5万吨级│5万吨级│ 0.10 │22 │ 1.2 │ 11.39 │293.75 │相邻泊位协调│││2#泊位│││││││││├──┼─────┼─────┼───────┼───┼───┼────┼────┼─────┼───────┤│ 3 │大窑湾港区│2.5万吨级│ 3.6万吨│ 0.10 │22 │ 1.2 │ 11.54 │ 274 │相邻泊位协调│││5#泊位│││││││││├──┼─────┼─────┼───────┼───┼───┼────┼────┼─────┼───────┤│ 4 │大窑湾港区│ 5万吨级│ 10万吨级│ 0.09 │22 │ 1.2 │ 13.44 │ 377 │相邻泊位协调│││6#泊位│││││││││├──┼─────┼─────┼───────┼───┼───┼────┼────┼─────┼───────┤│ 5 │大窑湾港区│ 5万吨级│ 10万吨级│ 0.09 │22 │ 1.2 │ 13.44 │ 392 │相邻泊位协调│││7#泊位│││││││││├──┼─────┼─────┼───────┼───┼───┼────┼────┼─────┼───────┤│ 6 │大连湾港区│ 3万吨级│ 5万吨级│ 0.08 │20 │ 1.2 │ 10.97 │ 293 │相邻泊位协调│││2#泊位│││││││││├──┼─────┼─────┼───────┼───┼───┼────┼────┼─────┼───────┤│ 7 │大港区10# │ 5万吨级│ 7万吨级│ 0.08 │22 │ 1.2 │11.79 │280.55 │满足要求│││泊位│││││││││├──┼─────┼─────┼───────┼───┼───┼────┼────┼─────┼───────┤│ 8 │大连石油化│ 5万吨级│ 10万吨级│ 0.15 │19 │ 1.5 │11.5 │ 349 │满足要求│││工公司深水│││││││││││码头3#泊位│││││││││├──┼─────┼─────┼───────┼───┼───┼────┼────┼─────┼───────┤│ 9 │大连石油化│ 5万吨级│ 10万吨级│ 0.15 │19 │ 1.5 │11.5 │ 349 │满足要求│││工公司深水│││││││││││码头4#泊位│││││││││├──┼─────┼─────┼───────┼───┼───┼────┼────┼─────┼───────┤│ 10 │大连石油化│1.5万吨级│ 3万吨级│ 0.15 │19 │ 1.0 │8.4 │ 251 │相邻泊位协调│││工公司顺岸│││││││││││码头7#泊位│││││││││└──┴─────┴─────┴───────┴───┴───┴────┴────┴─────┴───────┘附件2:给予缓冲期码头泊位表┌─────────┬──────────────────────────────┐│序号│泊位名称│├─────────┼──────────────────────────────┤│ 1 │大连港甘井子港区1#泊位│├─────────┼──────────────────────────────┤│ 2 │大连港甘井子港区2#泊位│├─────────┼──────────────────────────────┤│ 3 │大连港大港区25#泊位│├─────────┼──────────────────────────────┤│ 4 │大连港大港区26#泊位│├─────────┼──────────────────────────────┤│ 5 │大连港黑嘴子码头2#泊位│├─────────┼──────────────────────────────┤│ 6 │大连港黑嘴子码头3#泊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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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连云港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交水发[2006]745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12.28
【实施日期】200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交通部关于连云港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水发[2006]745号)
连云港市港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连云港港码头靠泊能力予以核准的请示》(连港[2006]47号)、《关于补充上报连云港港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相关材料的报告》(连港[2006]96号)收悉。
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连云港老港区1等20个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1),给予老港区8等10个泊位3年缓冲期(见附件2)。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局和连云港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1:靠离泊码头限定条件核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