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并网调度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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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新能源优先调度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吉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贯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吉林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促进新能源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_19963-2011、《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_19964-2012、东电监市价〔2010〕418号《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新能源优先调度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直调的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
站。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对吉林电网新能源优先调度职责分工、工作内容与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并网管理
第四条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政府部门许可、满足并网技术标准的新能源场(站)申请并网时,应按要求向省调提交并网申请书,同时提交场站相关的详细资料,资料应经调度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
第五条并网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必须满足相关技术标准,通过并网检测,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并网。
第六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并网测试,并向省调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有关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特性的正式测试报告,测试内容至少应包括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低(高)电压穿越能力测试、风电场/光伏电站低(高)电压穿越能力验证、场站电能质量测试、
场站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测试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风电场/光伏电站对检查意见进行及时整改。未按要求在并网前提交相关材料的,不予并网;未按要求在并网后提交相关材料的,停电整改。
第七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建立风电、光伏功率预测预报系统和发电计划申报机制。不能按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功率预测结果和计划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不予并网运行。
第八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前应保证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接入吉林电网调度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第九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向省调提交试验方案和有关报告,省调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新并网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自并网之日起1年内为调试期,当系统因调峰或网架约束时,优先限制发电。调试期结束后纳入调电排序管理。
第三章基础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并网新能源场(站)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并保证报送及时性和数据准确性。
第十二条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要按照气象观测规范标准,配套建立实时测风塔、环境监测仪,数据采集应满足实时性的要求,数据传输要保证连续稳定、时间间隔不大于5min,宜采用时段内的平均值,并将采集实时信息传送至省调。
测风塔采集量应至少包括10m、50m及轮毂高度的风速和风向以及10米高气温、气压、湿度等数据。环境监测仪采集量应至少包括法向直射辐照度、散射辐照度、总辐照度、组件温度、环境温度、风速、气压和相对湿度。
第十三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将风电机组、逆变器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运行状态等实时信息上传至省调,并保证数据的连续稳定。
第十四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于每日9点前上报前一日风电场、光伏电站调度运行数据日报,应于每月1日10点前上报风电场、光伏电站调度运行数据月报。
第十五条省调对各风电场、光伏电站实时上传数据的可
用率和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因非场站侧原因导致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免考核),并将其纳入调电排序管理。
第十六条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做好弃风、弃光统计工作,并按省调要求上报统计结果,弃风、弃光计算方法详见附录A。
第四章安全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并网新能源场(站)应落实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并网新能源场(站)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场用电措施、全场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
第十九条风电场、光伏电站涉网保护应按照电网有关规定和要求配置,不满足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风电场、光伏电站汇集线系统单相故障应能快速切除,不满足要求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部署安全防护体系,物理隔离、纵向加密、防火墙等相应网络设备应配置到位。
第二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新能源场(站)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事故处理完后,应将事故处理报告报送至调度机构。
第五章调度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服从省调统一调度,按省调调度规程规定,安排运行值班,制定并上报发电和检修计划,开展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方面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值班人员应严格服从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调度部门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其并网发电。
(一)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二)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