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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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

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臵。

第五条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12.21•【文号】[1995]汇国函字第206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发布日期:2006年实施日期:2006年)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1995〕汇国函字第2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经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意见和全国分局长会议讨论,进行了修改、补充,现下发你们,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将此文转发给其辖内的外资银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类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修改申报表。

3.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4.银行应将申报单置于营业柜台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5.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一)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的支出款项(包括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或通过银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分为五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汇申报单(对私)。

(三)所有申报单的填写必须确保申报质量,要求申报信息范围完整,数据准确,传送及时。

(四)各支行应由专人从市分行清算中心领取各种统计表及申报单(凭证),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从银行领取,企业领用贸易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逐笔登记。

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一)银行对于初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应要求其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款或对外付款,同时应及时将基本情况表录入系统。

(二)银行应审核对公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3、外汇使用证复印件或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不能有空格;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英文名称。

(四)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

(五)企业属性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企业所属行业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六)应填写和录入企业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各币种账户号码(包括人民币账户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应填写和录入对公单位所在地区的外汇局代码。

如企业更换单位名称或地址,银行及时录入更新,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得有空缺。

三、涉外收入申报(一)各支行会计部门要根据省行的报文按时处理当天的收汇业务,及时通知收款人,并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统计表”,(通过查询此系统可查涉外收入款是否进入待核查帐户)统计表必须载明收款人名称、收汇币种、金额、收汇国别、结算方式及银行业务编码。

开立NRA账户所需材料讲解

开立NRA账户所需材料讲解
9、注册资金 境外机构有注册资金的, 需填写注册资金币种及金额; 境外
机构无注册资金的,无需填写注册资金。 10、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 ”栏应依据《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 T
2659-2000),填写境外机构注册国别或地区的代码 。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的简表如下:
代码
ALB DZA AFG ARG ARE ABW OMN AZE EGY ETH IRL EST AND AGO AIA ATG AUT AUS MAC BRB PNG BHS PAK PRY PSE BHR PAN BRA BLR BMU BGR MNP PLW BEN BEL ISL PRI
2、我公司所提交所有资料的中文版本与相应的非中文版本内容
相一致。
3、我公司所提交的资料的中文版本如与非中文版本发生歧义,
概以中文版本为准,并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公司(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 4:
单位基本情况表
请选择:单位基本情况表新建 □ 单位基本情况表变更 □
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 □
并与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 (或对应的中文翻
译 ) 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存款人名称为中文的,应填写简体中
文全称;存款人名称为英文的,应填写大写英文字母。
2、电话
“电话 ”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的联系电话,可为境内、境外的
联系电话,并加注电话区号。
3、地址
“地址 ”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的联系地址,可为境内、境内的
“证件号码 ”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开户时出具的法定代表人 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编号。
8、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 ”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 A :农、林、牧、
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 应业; E: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G:信息传输、

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担保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外担保外汇管理通知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所称境内银行应当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资格。

二、境外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ACCOUNT),并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含其他NRA外汇账户)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NRA外汇账户。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银行应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赋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NRA外汇账户)信息。

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五、NRA外汇账户收汇,由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入账手续。

NRA外汇账户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根据客户支付指令等直接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NRA外汇账户与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汇国复[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你处2006年2月8日《关于国际收支业务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请示》(见附件)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名称的问题经向外交部了解,目前外交部不向外国政府驻华使馆颁发能够证明其规范中文名称的批文,但外交部官方网站上列明有外国驻华使馆的中文名称。

为避免外国驻华使馆在不同银行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银行及外汇局在为外国驻华使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应当先查询外交部官方网站()以确定其规范名称。

对于目前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驻华使馆,如果不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修改其名称使其与外交部官方网站名称一致;如果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选择其中一个特殊机构代码,确保该代码的中文名称与外交部官方网站上的名称一致,并将其规范名称告知辖内银行,同时,对其他重复的代码予以停用。

二、关于军队、武警单位的赋码问题由于目前军队系统未纳入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为满足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需要,允许其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银行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的规定,要求军队、武警单位出具包含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备查。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备期的赋码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筹备期内的赋码流程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第四条(二)的规定,并结合《特殊机构代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知识读本》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问题解答”部分中的流程办理。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办理指南(特殊机构通过银行提交申请)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办理指南(特殊机构通过银行提交申请)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办理指南(特殊机构通过银行提交申请)
申请条件:首次办理账户开立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申报的,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机构。

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有办理涉外业务需求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办理材料:1.银行填写的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纸质《特殊机构代码申请表》。

2.经银行审核的包含申请机构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文件复印件(申请机构和银行在每页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业务流程:通过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分局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T+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申请,打印《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银行联)》、《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特殊机构联)》。

法规依据: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办理地点:国际收支处
办理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0898-********
表格下载:见附件。

开立NRA账户所需材料讲解

开立NRA账户所需材料讲解
洪都拉斯 UKR 乌克兰
基里巴斯 URY 乌拉圭
吉布提 UZB 乌兹别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ESP 西班牙
几内亚 ESH 西撒哈拉
NRA账户所需材料
客户需到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处统计科进行特殊机构代码申
然后到服务贸易科凭申领到的特殊机构代码进行企业基本信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根据附件1《境外

境外机构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证
(或
)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
特殊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客户无法提供特殊机
8、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农、林、牧、
B:采矿业;C: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
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
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0:
捷克 NZL 新西兰
津巴布韦 HUN 匈牙利
喀麦隆 SYR 叙利亚
卡塔尔 JAM 牙买加
开曼群岛 ARM 亚美尼亚
博茨瓦纳 PCN 皮特凯恩
伯利兹 PRT 葡萄牙
不丹 JPN 日本
布基纳法索 SWE 瑞典
布隆迪 CHE 瑞士
2、电话
“电话”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的联系电话,可为境内、境外的
3、地址
“地址”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的联系地址,可为境内、境内的
4、邮编
“邮编”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在境内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6
),如境外机构的联系地址为境外的,则无需填写。
5、存款人类别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负责代理辖内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管理等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赋码的协调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防重查错等工作,并负责安装、维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系统(以下简称赋码系统)。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

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第四条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1.该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银行于当日按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1)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

开立NRA账户所需材料讲解

开立NRA账户所需材料讲解

开立NRA账户所需材料一、客户需到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处统计科进行特殊机构代码申领,然后到服务贸易科凭申领到的特殊机构代码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备案。

二、开户材料:(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根据附件1《境外机构开户申请书填写说明》填写);(二)境外机构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使用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应唯一。

(三)特殊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客户无法提供特殊机构代码证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总、分行国际业务部和经营外汇业务的支行凭客户提供的特殊机构代码登录国际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客户备案信息,并将信息打印、加盖业务专用章做为补充资料。

特殊机构代码证申领表格式见附件2);(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如系代理);(六)境外机构需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贸易合同);(仅限于境外机构人民币账户)(七)开立境外机构外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承诺书原件(附件3);(八)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原件;(九)境外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在开户银行预留签章。

境外机构预留签章为境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没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

账户有权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的,还需向开户银行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

(十)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备注:NRA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香港地区企业提供: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CR、赋码申领表(写企业联系人,提供联系人证件,加盖银行业务章)附件1:境外机构开户申请书填写说明1、存款人名称“存款人名称”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并与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

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应当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及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涉外收付相关凭证。

[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

]第三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分为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

第四条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账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

第五条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等文件的同时填写相关对外付款申报信息。

第六条申报号码由收款行/付款行负责编制。

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收款人根据银行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进行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填写。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接口规范,设计和开发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数据接口规范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48号)。

]第八条凡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银行,应当按本操作规程确立的原则和要求调整自身计算机系统和业务操作规程,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能执行。

第九条银行及申报主体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各自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3•【文号】汇综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 (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江苏省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要求和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际收支业务是指一国居民与非居民在一定时期经济交往的货币价值记录,是一国对外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明确了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职责与权限、内容与要求、金融机构代码及标识、单位基本情况、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全行的国际收支业务。

国际业务部对国际收支申报实行A、B责任制,A岗负责每日申报数据的录入、传送等,B岗负责对每日申报数据的复核,纸质申报单档案的管理等,A、B岗按年进行轮岗,共同对国际收支申报的数据质量负责。

在具体业务操作中A岗为业务经理,B岗为外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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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是指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而制定的。

以下是一份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1200字以上的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根据中央银行的相关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各级外汇管理局为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第三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是指对境内经济主体与境外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进行记录和统计的工作。

第二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涵盖的范围包括贸易、投资、服务、外汇等方面的收支统计。

第五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适用于境内具有经济交易活动的各类经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对象分为境内经济主体和境外经济主体,境内经济主体指在境内进行经济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境外经济主体指在境外进行经济交易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章操作流程和要求第七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操作流程包括信息采集、数据输入、核对和申报等环节。

第八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信息采集环节要求境内经济主体对其与境外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交易进行准确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

第九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数据输入环节要求境内经济主体将信息记录转化为统计申报的数据,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输入。

第十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核对环节要求境内经济主体对输入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申报环节要求境内经济主体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将统计申报数据报送给所属的外汇管理局。

第四章数据保密和查询权利第十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涉及到的数据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涉及到的数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进行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十四条境内经济主体对自己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有查询的权利,并可以向所属的外汇管理局申请查询相关数据。

(财务知识)国际收支申报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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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国际收支申报国际收支申报1.业务简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际收支数据,配合政府完成国际收支数据统计的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壹切经济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人)申报的原则。

间接申报是指申报人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和资金的跨境交易的行为。

2.相关规定2.1.国际收支申报原则(1)准确性:外汇管理部门汇总的国际收支数据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经办行应保证申报单填写的内容和电子数据的准确性。

(2)及时性:数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输,纸质单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3)政策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外汇管理制度,申报人和经办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4)完整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壹切经济交易,申报人应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2.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和基本要求2.2.1.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1)国际收支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承兑通知书、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可使用境外汇款申请书加盖“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字样代替)。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承兑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壹制定、修改,经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印制使用。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办理付汇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纳入我行制式合同文本文书管理。

(2)国际收支统计表包括: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

2.2.2.国际收支申报号码(1)除查复性申报单的申报号码外,申报号码由我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编制,用以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代码,共计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然后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后6位为该笔申报的汇入日期或汇出日期,最后4位为业务流水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3.14•【文号】汇国发[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04]5号2004年3月14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自2003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各分局反映运转正常,现将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一、关于《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的印制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负责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表3的格式,补充“辅助信息”栏内容后进行印制,将印制好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提供给银行柜台使用。

二、关于机构名称填写的问题。

特殊机构的名称应当根据该机构向银行提供的有效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来确定,并与银行的开户档案资料或预留印鉴进行核对。

对于既有规范的中文名称,又有规范的英文名称的特殊机构,以其规范的中文名称为准,同时将其规范的英文名称录入“备注”栏,以供分支局进行核对。

三、对于境外机构,其机构地址和邮政编码应填写其在境外的地址和邮政编码,其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可以填写其在境内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对于境内公司(具有组织机构代码)到境外(如香港)投资设立公司,由于境外公司所使用的名称与境内公司完全一致,以致境外公司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赋予的代码与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一致,此类境外公司在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在其名称后面填加“(香港)”字样,以便申领到单独的特殊机构代码。

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简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际收支数据,配合政府完成国际收支数据统计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一切经济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人)申报原则。

间接申报是指申报人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交易和资金跨境交易行为。

相关规定国际收支申报原则(1)准确性:外汇管理部门汇总国际收支数据是政府决策重要依据,经办行应保证申报单填写内容和电子数据准确性。

(2)及时性:数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输,纸质单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3)政策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国家重要外汇管理制度,申报人和经办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4)完整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一切经济交易,申报人应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和基本要求国际收支申报单证种类国际收支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 承兑通知书、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可使用境外汇款申请书加盖“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字样代替)。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 承兑通知书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经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印制使用。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办理付汇业务会计核算必要凭证,纳入我行制式合同文本文书管理。

(2)国际收支统计表包括: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

国际收支申报号码(1)除查复性申报单申报号码外,申报号码由我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编制,用以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代码,共计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然后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后6位为该笔申报汇入日期或汇出日期,最后4位为业务流水码。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以下步骤:
1、特殊机构需要向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确定机构类型、机构名称、机构、等信息。

2、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等。

3、质量监督部门对特殊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对特殊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4、审核通过后,质量监督部门将为特殊机构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其上标注唯一的组织机构代码。

5、在办理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特殊机构需要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如公安、税务等部门,以便办理其他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操作规程可能会略有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或相关机构。

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第一篇:国际收支申报国际收支申报一、单选题:1.国际收支申报中银行的职责是负责督促和指导客户申报,并负责审核申报信息并及时向(C)报送。

A.总行B.银监局C.外管局D.中转清算行2.国际收支申报按照资金流向分为涉外收入申报和涉外(B)申报。

A.投资B.付款C.结汇D.国际汇款3.境内居民通过我行与境内(B)发生的外币收款属于涉外收入。

A.居民B.非居民C.所有个人D.外国人 4.跨境的涉外收付款申报主体是(C)。

A.银行B.外籍人士C.境内居民D.港澳台人士 5.在国际收支申报中,境内的涉外外币收付款申报主体是(C)A.境内非居民B.银行C.境内居民 D.所有人士 6.持以下哪种证件的客户被认定为居民?(B)A.中国护照B.军人身份证件C.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D.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7.持中国护照的客户,必须提供(B)后按非居民认定。

A.在中国境内居住证明B.境外永久居留证明C.中国居民身份证D.入境证明8.国际收支申报分为纸质申报和电子申报,纸质申报为申报主体通过我行(C)进行申报;电子申报是指通过我行网银等电子渠道进行申报。

A.拨打网点电话 B.代理客户填申报单 C.网点柜面填报申报单 D.国际金融操作系统9.客户通过我行柜面填写国际收支申报单,操作柜员将单据上申报信息录入国金系统,该申报过程称为(C)申报。

A.电子B.系统C.纸质 D.客户10.涉外收付款申报凭证是使用(B)要求统一格式的单式。

A.银监局 B.外管局 C.人民银行 D.邮储总行 11.涉外收入申报使用的凭证为(B)A.境外汇款申请书 B.涉外收入申报单 C.收汇申请书 D.西联汇款申请书12.国际收支申报的申报信息包括国际收支申报号码、(D)、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等。

A.申报主体B.汇款金额C.汇款人或收汇人信息D.收/付款人国别13.国际收支申报中的基础信息申报是指相关涉外收、付款信息,包括汇款币种、金额、(D)和收款银行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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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负责代理辖内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管理等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国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和赋码的协调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防重查错等工作,并负责安装、维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系统(以下简称赋码系统)。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
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

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第四条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该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银行于当日按照“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1)的格式将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信息通知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或者已安装赋码系统的所在地外汇局支局。

银行应当审核该申领机构的名称,确保该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

银行应当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24个月备查。

2.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申领表后,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

3.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4.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表2)和“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并通知相应的银行。

5. 银行收到外汇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应留存“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同时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二)对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失效的境内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不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以下业务操作流程办理特殊机构代码:
1.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应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以下简称协办单,见表3)中的“银行填写”栏,并要求该机构自行填写“机构填写”栏后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
办理代码证。

2.如果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核实,该机构属于其赋码范围,则该机构应按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如果不属于其赋码范围,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于本工作日内填写协办单中的“代码管理中心意见”栏,并通知该机构凭该协办单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支局办理特殊机构代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留存协办单的复印件,以便于日后筹办机构转为正式组织机构时进行核对。

3.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有关协办单;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清单汇总并填写“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表4)后,将该申领表递交所属的外汇局分局,并留存有关协办单。

4.外汇局分局收到辖内支局提交的“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或代码工作机构出具的“境内特殊机构协办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相应的申领表或协办单。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领请求进行审核、查重后,通过赋码系统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并返回相应的外汇局分局/支局。

6.外汇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的特殊机构代码后,应于本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和“境内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表6),并通知申请机构或辖内相应外汇局支局。

7.未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支局收到外汇局分局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前来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表5)。

第五条协办单和申领表的留存期限为24个月。

第六条对由特殊机构转为符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机构,应重新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申领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申领组织机构代码。

该类机构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时应当向代码工作机构出示其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以确保机构代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已安装赋码系统的外汇局分支局应当将赋码信息制作备份并定期对赋码信息和赋码系统进行维护。

第八条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所办理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情况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在外汇局系统内部网上发布,供各分支局查询,以减少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负担。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提供给各地的代码工作机构,便于其核对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

第九条第九条本规程自年月日起实施。

表1
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支局: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特申请以下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
银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XX银行(盖业务章)
年月日
1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填写“中国”。

2该项由银行根据本规程表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填写。

3该项由银行根据本规程表8“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填写。

表2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
说明:本特殊机构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仅供特殊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特殊机构代码不得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XX银行:
经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下列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如下表,请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支局
(盖章)
年月日
表3
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
1[1]备注栏应注明机构的详细情况,如筹办中的企业,境外机构等。

表4
境内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工作部门核实,以下机构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工作部门的赋码范围,因国际收支申报业务需要申领特殊机构代码,请予办理。

外汇局支局代码:
支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XX支局
(盖章)
年月日
表5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说明:本特殊机构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仅供特殊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特殊机构代码不得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境内特殊机构名称):
经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你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为____,仅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使用。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支局(外汇管理部)
(盖章)
年月日
表6
境内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XX支局:
经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下列特殊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如下,请通知下列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盖章)
年月日
表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表8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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