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目录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3.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2)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6)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3)6.山东建筑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32)7.山东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40)8.山东建筑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 (41)9.山东建筑大学本科一年级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 (44)10.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46)11.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57)12.山东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67)13.山东建筑大学考试(考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79)14.山东建筑大学考场规则 (82)15.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84)16.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大学英语考核要求及管理暂行规定 (89)17.山东建筑大学关于体育课的几点规定 (91)18.山东建筑大学选修课暂行管理规定 (92)19.山东建筑大学关于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 (95)20.山东建筑大学本科生研究实践(SRP)计划实施办法 (99)21.山东建筑大学学生请假考勤制度实施细则 (105)22.山东建筑大学校徽学生证管理条例 (108)23.山东建筑大学课堂规则 (109)24.山东建筑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110)25.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115)26.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116)27.山东建筑大学教室文明守则 (118)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高等学生行为准则的内容

高等学生行为准则的内容
1.学术诚信:要求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习中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抄袭、剽窃、舞弊等不诚信行为。
2. 课堂纪律:要求学生在上课期间遵守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打瞌睡、吸烟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3. 安全与卫生:要求学生在学校内外注意个人安全和卫生,不
得在校园内饮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
4. 社交行为:要求学生在社交活动中保持文明礼貌,尊重他人
的权利和隐私,不得进行恶意侵犯、诽谤、辱骂等行为。
5. 环保意识:要求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关注环保意识,减少浪费
和污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6. 其他规定:包括校规校纪,如禁止携带武器、炸药等危险物
品进入校园,禁止涂写乱画、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
以上是高等学生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学生应当认真遵守,以维护校园秩序和个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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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夜大学学学生手册印刷顺序(按页排...

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夜大学学学生手册印刷顺序(按页排序)江泽民讲话左铁镛校长题字北工大八字校训:团结勤奋严谨创新目录一学校概况北京工业大学简介北京工业大学成教学院简介二法规制度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三北京工业大学规章制度北京工业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北京工业大学禁止饮酒、吸烟规定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守则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课堂规则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实验室(机房)守则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考场规则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夜大、函授优秀学生、优秀干部评学表彰办法(试行)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四学籍管理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夜大学生学习规程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夜大学生学籍管理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关于本科生进行毕业设计、撰写毕业论文的若干意见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关于专科生进行毕业设计、撰写毕业调查报告的若干意见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关于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终身学习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次性的学校教育,已经不能满足人们不断更新知识的需要。
我们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制度。
学校要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发挥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术培训教育等多种功能。
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要加强相互间的衔接与沟通,为学习者提供多种多次受教育的机会。
要以远程教育网络为依托,形成覆盖全国城乡的开放教育系统,为各类社会成员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中华民族具有崇尚教育的优良传统,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应该成为人人皆学之邦。
江泽民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简介北京工业大学是一所理工管相结合的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市属重点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98年九月通过“211工程”立项审核,正式进入国家21世纪重点建设的百所学校行列。
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始办于1980年。
1992年底与原北京联合大学经管学院成教部合并的基础上建立了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目录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海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四、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五、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七、海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八、海南大学考场规则九、海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十、海南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十一、海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十二、海南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细则十三、海南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评选实施细则十四、海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十五、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十六、海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暂行)十七、海南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十八、海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十九、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二十、海南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二十一、海南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二十二、海南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二十三、海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二十四、海南大学校园管理规定二十五、海南大学书刊借阅管理条例二十六、海南大学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管理规定二十七、海南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附录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附录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附录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附录四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师范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

师范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高校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区。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在校园的日常行为管理,增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养,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生活,强健体魄。
二、校园——高度自律,文明修身1.树立爱国观念,维护利益。
尊重国旗、国徽。
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不参与任何有损尊严和利益的活动。
2.遵纪守法,维护法律尊严,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对违法行为勇于揭发检举,敢于批评。
3.生活俭朴,正确使用奖助学金,不乱花钱,不摆阔气,不贪图享受。
不戴耳环、戒指,不在公寓楼外穿背心、短裤、超短衣裙和拖鞋。
4.谈吐有礼,讲话合于场合,提倡使用普通话,不讲粗话、脏话。
不看、不传播反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赌,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5.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吸烟、喝酒。
6.遵守规定,文明上网,不浏览黄色、不健康网页,不沉靡网络。
7.自尊自爱,男女交往举止得体,行为文明,情趣高尚。
8.爱护公物,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和校容校貌,爱护公共设施、教学设备,不乱贴乱画。
爱惜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9.关心、热爱班级和学校,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正确佩戴校徽,自觉遵守门卫制度。
10.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人格。
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同学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不做损害同学感情的事。
谦恭礼让,遇见来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11.同学之间团结互助,共同进步。
未经允许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日记,不拆他人信件,不做有损他人的事情。
12.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要准时,不迟到、不早退,不在公共场所接打手机、收发信息、吵闹喧哗。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规范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规范
为促进学生思想品德修养,遵纪守法,实现“XXXX”的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认同校训,践行校风,弘扬学风,知行合一。
第二条踏实严谨,精技强能,勤奋进取,自主创新。
第三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平和理性。
第四条按要求出操、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提前请假不抄袭作业、不考试作弊。
第五条爱护公共设施,爱护一草一木,不踩踏和穿越草坪,不毁坏花木:不在墙面、桌椅、玻璃等处乱涂鸦、乱刻划、乱张贴不损坏开关、指示标识及消防设备等。
第六条衣着文明得体,不穿奇装异服;不身着背心、拖鞋、超短裙、超短裤、吊带装、露背装等离开公寓楼,进入公共场所男生禁止留长发、扎辫子、染发、带耳钉。
第七条男女生之间行为得当,不存在勾肩搭背、搂搂抱抱等现象。
第八条购餐时主动排队,不得拥挤:用餐后,主动将餐具送至餐具回收处:不在教学区内吃三餐。
第九条不吸烟、不酗酒、不打架、不赌博、不聚事围观,不大声喧哗,不推挤冲撞他人。
第十条不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不在教学区、运动场和学生生活区驾驶机动车。
第十一条遵守公寓制度,不私接电源,不违章使用电器和点蜡烛,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校外人员;不饲养宠物。
第十二条不上通宵网吧不在校外租房居住。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3月25日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颁布。
我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施行于1990年和1995年。
此前,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侧重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
“文革”时期,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
为此,原教育部于1978年12月13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是我国第一份系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
通过几年的试行,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原教育部于1983年1月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式。
20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设时期。
主要标志是:第一,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
此《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也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文件。
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1990年9月18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求实创新的精神,饮水思源、爱国荣校;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知行统一,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 -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院校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场所,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阵地,应当成为全社会讲文明、讲礼貌的楷模。
制定《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仅有助于促进良好风气的形成,而且有利于青年学生优良品德的培养。
一、校园内1、学生平时要注意仪表整洁、举止有礼。
师生见面,应主动打招呼行礼,如“老师好”、“您好”。
同学之间,每日初次见面、也要以礼相待,相互问好。
2、行走时,要注意姿势,遵守规则,同老师相遇,应让老师先行。
遇到年老体弱的教师在做较重的体力劳动时,应主动帮忙。
3、进办公室应先敲门或打招呼,经老师允许后方可入内。
进办公室不要随便翻阅办公桌上的东西。
如果需要翻看有关书刊,应先征得教师或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同意。
4、要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折花,不践踏草坪,自觉维护校园绿化、美化、香化、净化。
5、过好健康的业余文化生活,不得介绍、购买、出借、传阅内容反动和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
遵守校园网络的有关规定,文明上网。
6、保持校内环境的安静,不在宿舍区和教学、科研、办公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体育、文娱活动,午休、晚自习和上课时间不在教室或宿舍举办舞会。
7、要珍惜学校的荣誉,不做有损学校荣誉的事。
毕业离校时,要为母校留下珍贵的纪念。
在校学生要爱护校友毕业前留下的纪念标志。
8、在上课铃响之前,学生应先进教室,做好准备,静候老师前来上课。
若迟到,应在教室外向老师行礼报告,得到任课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
上课教师宣布上课,同学全部起立,行注目礼。
上课要专心听讲,不做与授课无关的事,对老师讲授的内容有疑问,不要随便打断老师的讲课,可将疑点记录下来,待老师讲授告一段落后,再举手提问,亦可在课后或辅导课向老师请教。
9、上课时应保持仪容整洁,衣着大方,夏天不得穿背心、三角裤头、拖鞋进入教室。
10、对课堂教具、设备、墙壁、门窗等须倍加爱护,不得随便移动,不得污染或损害。
在教室里要爱护照明设备、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应随手关灯。
中国大学生管理制度的演进-最新文档

中国大学生管理制度的演进高校学生管理从制度层面上来分析,是指政府或学校对高校事关学生的一些常规性活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高等教育法规、规章条例、高等学校章程以及高等学校校规校纪等。
[1]从管理内容层面上分析,包括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和生活管理,其中行政管理包括招生、培养、学籍、奖惩等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生活管理包括学生的课外和校外活动、饮食起居等方面。
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产生可追溯到夏商时期,以英法联军之役为分水岭,其演进可分为三个时期,分别是半封建式教育时期(1862年之前)、资本式教育时期(1862年-1949年) 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时期(1949年至今)。
一、半封建式教育时期的学生管理(1862年之前)学生管理自有学校以来就已存在。
据古籍记载,我国学校的出现始于夏代后期,有小学和大学之分。
[2]当时的大学主要针对奴隶主贵族子弟,在学生的管理上以当时贵族等级制度和道德规范为准;到了西周时期,入学对象有了年龄和修学年限的规定,《白虎通》记载“八岁入小学,十五岁入大学,此大学之礼”,《礼记? 学记》记载“一年视离经辨志、……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分级和考试制度,大学每年招生,考试则每两年进行一次,即在第一、三、五、七、九年进行;在学生管理上十分严格,一入学就吟诵《诗经?小雅》中的《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以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学校也备有体罚犯规学生的用具。
[3]秦朝设立吏师制度,以法令为施教之本,严格控制学生的思想教化。
到了汉代汉武帝时期,学校系统基本确立,太学兴盛,西汉时期对太学生入学的选送办法和入学资格有了细化,据《史书》和《汉书?儒林传序》中记载,当时入学资格一是由太常直接在京师挑选仪状端正、年满十八岁以上者,二是由郡国县邑于各该辖地选送“好文学、敬长上、录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者;[4]汉太学的考试方法分口试、策试和射策,修学年限以考试合格为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doc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3月25日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颁布。
我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施行于1990年和1995年。
此前,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侧重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
“文革”时期,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
为此,原教育部于1978年12月13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是我国第一份系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
通过几年的试行,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原教育部于1983年1月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式。
20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设时期。
主要标志是:第一,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
此《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也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文件。
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1990年9月18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生遵守行为规范

大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篇一:大学生行为规范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德育改革,建设优良院风,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基本分(一年级为70分,其余年级为60分)的基础上通过加减分,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学期的表现进行测评,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超过者以100分记。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获得基本分: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言论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不散布和传播有损党和政府的言论,遵守法纪法规。
2.基本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为人忠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生活俭朴;具有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兴趣广泛,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不断完善自我,具有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二条加分1.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受到院、校、市、省、国家表彰的,分别加1、3、4、5、7分。
2.所在宿舍被评为系文明宿舍等,成员每人每次加1分,被评为院“四星级”、“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2、3分,被评为校文明宿舍,优秀之家、模范之家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3、4分。
3.学期考试总成绩在班级前6%,按名次分档加12-10分;6%(不含)-20%分档加9-4分;20%(不含)-40%统一加3分。
4.学期考试总成绩较上学期每提前1个名次加0.2分。
5.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分别加3分、5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八级分别加3分、5分;日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二级、一级分别加3分、5分;通过英语口译中级、高级分别加3分、5分;文科学生通过省(国家)级计算机一、二、三级考试分别加1、2、3分,理工科学生通过省(国家)级计算机二、三级考试分别加1、2分。
6.获得国家专利的项目主持人每项加10分,合视贡献加3—5分。
独立拥有院、校、省、国家级科研课题,分别加2、4、8、10分;在教师指导下从事相应级别的科研活动,分别加1、2、3、4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学籍学位◆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其它各类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并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及学校其它形式资助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部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1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2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要保证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华东理工大学辅导员招聘笔试真题2023

华东理工大学辅导员招聘笔试真题2023(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主要内容为: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弘扬正气;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强健体魄,热爱生活()A.爱护环境,珍惜资源B.勇于创新,勤于实践C.诚实守信,严于律己D.追求真理,崇尚科学【答案】:C2.下列关于心理咨询主要形式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书信咨询对那些不愿意或者不方便与咨询者面谈的求询者较为适用B.电话咨询能够有效降低咨询者的顾虑,具有保密性,能够深入彻底解决心理问题C.个体咨询是心理咨询最主要的形式,它在咨询者与求询者之间建立了一对一的关系D.团体咨询多用于解决一般性的表层心理咨询问题,如恋爱问题、时间管理、人际交往问题【答案】:B3.“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属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内容中的哪一条准则?()A.遵纪守法,弘扬正气B.明礼修身,团结友爱C.热爱祖国,服务人民D.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答案】:D4.高等学校的核心职能是()。
A.文化传承B.教学研究C.科学研究1/ 7D.社会服务【答案】:C5.在各种类型的高等学校中,根据设立性质和经费来源,可以将其划分为()。
A.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和非正规高等教育机构B.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C.私立高校和公立高校D.重点高校和一般高校【答案】:C6.“‘教学永远具有教育性’,这是教学活动的一条基本规律”,这句话表明教师应该()。
A.关注每一位学生B.关注学生的道德生活和人格养成C.关注学生的情绪生活和情感体验D.关注学生的成长【答案】:B7.我国恢复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制度和研究生培养制度是在哪一年?()A.1977年B.1978年C.1976年D.1979年【答案】:A8.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以()等方式,发起、倡议并具体负责创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即对立统一。
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
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那么在学校教育中,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相统一的。
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
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
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如本年级本班教师的授课活动,围绕课堂教学所安排的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访问、社会实践等。
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都是具体、确定的,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对照教学计划,即可知道自己有权参加的活动项目和内容。
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条件。
学生既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安排的各种活动,自然享有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例如,教室和课桌椅是进行课堂教学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学生有权使用;实验室是中小学校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和生产试验技能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学生有权参加实验课,有权按实验课的要求使用实验室里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试剂、模型、标本等。
学校图书馆的书籍学生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和借阅等。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
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 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苦奋斗的精神,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
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维护祖国的利益。
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
努力作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
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德修养。
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
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
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禁烟区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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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89]教政字003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89.11.17
【实施日期】1989.11.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1989年11月17日(89)教政字003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勤奋学习,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专门人才,现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行为准则》)颁发试行。
一、《行为准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在政治、思想和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高等学校学生应自觉遵守。
教师和职工应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用《行
为准则》教育和要求学生。
二、各高等学校要依据《行为准则》,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和品德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办法另行规定)。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可规定本《行为准则》的具体实施意见。
也可从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依照本《行为准则》制定本地、本校的《行为准则》颁布实施。
四、本《行为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原教育部1982年2月2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82)教政字002号文件〕即行作废。
附件: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