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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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成农办[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通知(成农办〔2010〕49号)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直属相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质量,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的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现就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做好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是我市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测确权颁证工作质量;对于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切实有效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

二、认真开展《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活动《调解仲裁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针对农村实际,从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调解、仲裁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农民利益的保障,特制定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

一、总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遵循依法公正调解的原则,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依法处理的方针,保护农民和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结合实际情况,创新调解仲裁机制,提高调解仲裁效率,保障公平公正。

二、调解工作创新1.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律师、村干部和农民代表组成,负责调解纠纷并提出解决建议。

2. 建立“三会一诉”调解模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村干部、律师等三方参与调解会议,通过听证、调解等程序解决纠纷,确保当事人权益。

3. 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档案管理,建立调解工作档案,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仲裁工作创新1. 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法律专家、地方政府代表和农民代表组成,负责独立、公正地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2. 加强仲裁程序的公开和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农民参与仲裁的积极性和满意度。

3. 推行在线仲裁服务,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远程仲裁,提高仲裁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让更多农民受益。

四、法律保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程序和责任,保障农民和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提高农民维权能力。

3. 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和土地承包方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宣传和培训1. 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调解仲裁工作的知晓率,鼓励农民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纠纷。

2. 组织培训农村调解仲裁人员和涉农法律服务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更专业、高效的服务。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调解和仲裁机构设置1. 在县区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对纠纷进行调解。

2. 在市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负责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进行仲裁。

三、调解和仲裁程序1. 调解程序(1)申请:当纠纷发生时,任何一方可向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其他相关方。

(3)调解:调解机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协议生效:如果调解成功,调解机构将出具调解协议,并通知双方签字确认。

(5)执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2. 仲裁程序(1)申请:当调解无法解决纠纷时,任何一方可向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受理: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其他相关方。

(3)仲裁庭成立:仲裁机构将组建合法、公正的仲裁庭,负责审理纠纷案件。

(4)举证和辩论:各方举证和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5)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并通知各方。

(6)裁决生效: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

四、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职责1. 调解机构的职责(1)受理调解申请;(2)组织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协助起草调解协议;(4)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5)定期总结调解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2. 仲裁机构的职责(1)受理仲裁申请;(2)组建仲裁庭,审理纠纷案件;(3)对各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进行审查;(4)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5)监督裁决的执行;(6)定期总结仲裁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五、工作要求1. 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选拔专业化、熟悉法律、具备调解技巧的工作人员,提高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主要做法与建议

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主要做法与建议

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主要做法与建议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平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于2010年7月成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把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拨10万元为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成立机构,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3名及成员12名,下设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金平县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站;成立仲裁庭(地点:金平县农业局办公室一楼);聘任仲裁员8名;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调解仲裁规则;自制受理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应诉、举证、开庭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

1金平县开展调解仲裁的基本情况2010年7月成立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后,于8月仲裁委员会开始开展工作,受理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截至2010年12月,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7件,仲裁7件;接待来访咨询30起。

2011年受理20件,其中仲裁12件,调解8件;接待来访咨询45起。

开展调解仲裁工作2年来,经过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回访调查了解,通过仲裁委员会调解或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而起诉到金平县人民法院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共3件。

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化解了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于稳定和完善金平县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及时解决了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维护和保障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减少和避免了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产生的各种斗殴事件,促进了金平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需要引入科学、公正、高效和便民的机制,以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及时调处与有效解决。

以下是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一些建议:一、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1.培训: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

2.完善队伍:扩大调解仲裁队伍规模,吸纳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干部担任调解仲裁人员,确保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3.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对表现出色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督促或评议。

二、完善调解仲裁机构设置和工作机制1.设置调解仲裁机构:在乡镇、村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提供纠纷调解和仲裁服务,方便当事人就近解决纠纷。

2.合理配置资源:为调解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场地和人力资源,确保机构的高效运转。

3.建立调解仲裁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安全管理,为纠纷调整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三、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和法律宣传2.宣传教育:开展农民权益保护和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机制的了解和认同。

3.维护农民权益:加强对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中的合法权益保护,确保其获得公正和有效的纠纷解决结果。

四、加强政府监管和质量管理1.规范工作程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和流程,明确调解仲裁的权责和程序。

2.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工作监督、评估和考核机制,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3.提高工作效率:采用科技手段,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之,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机构和机制,培养专业的人员队伍,加强对农民的权益保护和法律宣传,加强政府的监管和质量管理,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及时调处与有效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国家林业局浏览:15(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2024年仲裁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2024年仲裁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2024年仲裁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2024年,我办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具体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调解仲裁意识
在2024年,我们加大了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和认可仲裁的作用,提高了大家的调解仲裁意识。

二、优化调解仲裁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流程进行了优化。

通过规范工作程序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我们积极推行网上调解仲裁平台,简化了办理流程,提高了数据共享和信息传递的效率。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能力
我们注重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能力。

同时,我们加强了团队合作意识,提高了共同协作的能力,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打下了基础。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工作效果
我们加强了与农业、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了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我们能够更加
全面地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的实际情况,为调解仲裁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支持。

五、提高纠纷解决率和当事人满意度
在2024年,我们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提高了纠纷解决率和当事人的满意度。

我们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减少了仲裁的数量,提高了解决问题的速度和效果。

总而言之,2024年,我们仲裁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更好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提供优质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国家农村政策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些纠纷的成因各有不同,类型也多种多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调解仲裁是一种重要的方法。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进行分析。

(一)亲属之间的纠纷亲属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较为普遍。

原因可能是亲属之间的利益纷争或者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通常,双方都具有深厚的感情,情绪较为激烈,甚至出现肢体冲突,因此纠纷难以解决。

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也较为普遍。

原因可能是在土地征用、调配、流转、承包等方面产生利益分配问题。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较多的村民,纠纷缠绵不断,给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管理压力。

在农村发展过程中,为了发展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往往会涉及到集体土地的流转。

由于资金投入巨大、土地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个人和集体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这其中包括资金分配、土地流转、土地老板等。

在农村发展中,政府往往会涉及到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等问题。

由于政府的政策需要与农民的现实利益相协调,因此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纠纷也时常发生。

常见的纠纷包括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

二、调解仲裁策略(一)充分沟通在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时,充分沟通是十分必要的。

不同的利益方有不同的诉求和要求,需要通过充分沟通,了解双方的情况。

在沟通中,双方需要表述清楚自己的立场和诉求,同时倾听对方的意见。

不管是个人纠纷还是集体纠纷,通过充分沟通,才能达成解决方案,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

(二)合理分配利益在土地承包等利益分配上,要根据现实情况,合理分配利益。

对于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纠纷,需以各方的合理利益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基础,对资金的使用、红利的分配、方案的实施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三)加强文化宣传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过程中,加强文化宣传也是至关重要的策略。

宣传教育能够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和信仰意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第七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作者:栾旭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20年第26期栾旭近年来,为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

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调解仲裁工作出现的问题,及如何改进相关问题,促进土地调解仲裁工作的开展。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针对土地承包问题国家设立了调解仲裁制度作为多元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机构之一,但目前,调解仲裁体系尚不适应日益增多的土地纠纷,相关部门应重视调解仲裁工作,促进我国农村的和谐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基层调解仲裁体系不健全将仲裁制度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完善我国农地制度的重大举措。

随着近年来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不断推出,使得农民日益重视土地承包权益,土地纠纷逐年增加。

这使得基层农村调解仲裁体系不健全逐渐暴露出来,土地承包经营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

2、仲裁场所设施简陋且不固定虽然绝大部分县区(市)设立了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但存在一些仲裁委员会没有规范标准的仲裁庭,一些有仲裁庭但庭审设备简陋,有的甚至没有固定的仲裁庭。

这些情况影响了村民对于仲裁委员会的权威性的观感。

也造成有的虽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但实质没有开展调解仲裁工作,使村民不能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纠纷。

3、仲裁员数量不足且队伍不稳据调查目前各地仲裁员仍有较大缺口,骨干仲裁员更是少之又少。

有的聘任仲裁员少于仲裁考评要求的20人,有的虽然多于20人但真正能从事或参与仲裁庭审工作的仲裁员却很少。

加之乡镇仲裁员工作变动较为频繁,使得基层仲裁员队伍不稳业务不精。

县仲裁办也极少能满足规定的5人,人员缺少导致仲裁办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使得仲裁专业知识的学习实践不足影响工作成效。

此外,由于仲裁委员会成员中领导岗位调整和职务更换,存在仲裁委成员调整不及时,致使岗位人员与实际工作不匹配,也影响仲裁机构的权威性。

4、调解仲裁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开展调解仲裁工作需要预算资金保障,除基础的庭审设施,办公用品的采买及仲裁员适当的补贴。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农民承包
【发文字号】甘林办函[2013]10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3.03.18
【实施日期】2013.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甘林办函〔2013〕101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依法规范农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确保公平、公正、及时、准确解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

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主体改革完成后,随着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林
权流转工作步伐不断加快,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出递增趋势。

但由于一些地方对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没有依法组建和充实,严重制约着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有效开展。

依法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妥善处理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是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巩固主体改革成果,深化综合配套改革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农民林业合法权益,有效化解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意见范文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意见范文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意见范文一、前言农村土地是农村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民的生存保障。

然而,在土地流转、承包、拆迁等过程中,农村土地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处理农村土地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表现农村土地纠纷主要表现为:1.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包括承包期限、承包面积、土地权属等问题。

2.土地流转纠纷: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承包权的转让、租赁等行为,纠纷主要集中在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方面。

3.土地拆迁纠纷:农村土地拆迁涉及到政府征收、村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问题,纠纷主要涉及补偿金额、补偿标准、拆迁程序等方面。

4.土地违法占用纠纷:涉及到非法占用农村土地的行为,纠纷主要集中在执法机关查处、补偿金额等方面。

5.其他土地纠纷:包括土地权属纠纷、土地证书纠纷等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纠纷。

三、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1.依法处理: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要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遵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一方,维护农民和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3.调解优先: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过程中,应优先采取调解方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4.多元化处理: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要采取多元化手段,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取合适的处理方式。

5.公开透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要保持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机制1.建立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构:设立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委员会,统一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加强调解机制: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农村土地纠纷,促进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建立仲裁机构:设立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审理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加强司法保障:依法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法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作者:蔡诗奎来源:《新农业》2022年第07期摘要: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所涉纠纷直接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

基层调解仲裁人员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法》《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素质建设,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以公平、公正的纠纷调处原则,正确履行职责,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2010年1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營纠纷调解仲裁法》(简称《调解仲裁法》)正式颁布实施。

12年来,这部法律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双渠道解决途径。

各地通过贯彻落实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健全了组织,保障了经费,规范了程序,调解仲裁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大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类纠纷得以化解,有力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充分保障广大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三农”普惠政策全面落实以及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深入推进,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益愈发重视,导致各类矛盾纠纷多发。

笔者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一线工作人员,在此对各级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如何依托《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做好纠纷调处工作浅谈几点认识。

《调解仲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公正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根本及灵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直接涉及发包方、承包方等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之争,甚至涉及当地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确保仲裁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具体工作中,为维护公正,重点要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原则,查清纠纷所涉事实,明确法规政策依据,才能依法作出公正的调解或裁决意见。

为保证公正处理问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自由选定仲裁员和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保障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陈述、辩论及质证的权利,保障当事人要求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权利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吉政发[2005]11号颁布时间:2005-4-23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文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进行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生产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

但多年沉积的土地承包矛盾也暴露出来,农民因土地承包问题上访在近一个时期明显增加。

为及时化解矛盾,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在法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坚持政策连续性。

对土地承包纠纷,总体上要依据土地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进行妥善解决。

同时,要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的历史沿革和政策演变,防止因解决现实问题而引发历史问题的纠葛。

土地延包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延包,都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

政策进行调整的,新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不能用现行政策追溯改变以前政策形成的事实。

(三)坚持多渠道解决人地矛盾。

根据我省实际,解决人地矛盾,不能把着眼点仅放在调整土地上,要通过积极拓展就业空间,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多渠道解决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

(四)坚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对土地承包纠纷,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解决一起,不能久拖不决,更不能把矛盾上交。

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尽可能通过平等协商或民事调解的途径解决,尽量做到解决纠纷不出村、不出乡。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司法建议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司法建议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司法建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司法建议如下:首先,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职权和权限。

完善仲裁组织的设置和质量监督机制,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其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人员队伍建设。

通过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仲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建立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同时,加强对仲裁人员的监督与管理,保证他们依法公正执行职务。

此外,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结果的执行监督。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结果的执行机制,确保执行情况的及时、有效。

对于不服仲裁结果的一方,依法追究责任,切实维护仲裁结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最后,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预防工作。

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明确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产生纠纷。

加强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承包土地流转、合作经营等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监管和管理,减少纠纷的发生。

总之,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司法建议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仲裁制度、加强仲裁人员队伍建设、加强调解工作、加强执行监督和加强预防工作五方面。

只有通过全面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创新文件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也需要相应的创新。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文件,提出相关创新举措。

一、完善调解机制为提高纠纷调解效率和质量,应当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制。

在基层村民委员会设立专职调解员,对于一般的土地承包纠纷可由村级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将结果上报至镇级、乡级调解组织备案。

对于复杂的纠纷案件,应当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中心,由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确保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推进仲裁程序简化为了降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成本和时间成本,可以推进仲裁程序的简化。

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绿色通道”,对于符合条件的纠纷案件,优先办理,简化仲裁程序,提高效率。

建议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快速仲裁机制,对于简单明了的纠纷案件,采用快速仲裁方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三、强化调解仲裁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于相关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举办宣传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在农村广播电视媒体播放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方式,向农民宣传仲裁调解的优势和重要性,推动农村广大群众自觉接受仲裁调解,主动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需要专业素质高的调解员和仲裁员,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可以通过开展专业培训班、定期轮训和交流等方式,提高调解员和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形成一支专业化、高效率的人才队伍,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五、建立监督机制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

建议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对调解仲裁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同时还可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于调解仲裁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和处理,确保纠纷解决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3日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

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

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

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

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

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

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2、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办S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第七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24年上半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2024年上半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一、工作回顾2024年上半年,我单位作为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的主要承办机构,认真贯彻党的农村政策,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通过组织的培训、调解、督办等方式,有效地解决了大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了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稳定发展。

二、工作亮点1.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制度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确保了工作的规范进行。

2.加强调解仲裁人员培训我们组织了多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调解仲裁能力,为解决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3.积极开展调解仲裁工作我们组织了大量的调解仲裁活动,包括了召开座谈会、调解矛盾纠纷、组织仲裁公听等,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手段有效地解决了一大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及时督办工作进展为了加快解决纠纷,我们及时督办调解仲裁的进展情况,遇到工作中的难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取得的成绩经过我们的努力,2024年上半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在纠纷案件上,我们成功调解了大部分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土地利益。

其次,在制度建设上,我们建立了健全的调解仲裁制度,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再次,在人员培训上,我们提高了专业知识和能力,为更好地开展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尽管我们在2024年上半年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是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部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足,需要进一步提高。

第二,在一些矛盾纠纷中,存在矛盾双方的不配合和敷衍态度,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工作督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展望未来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农村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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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府厅发〔2011〕80号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为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9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调解仲裁工作基本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先行调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应当先由乡(镇,含涉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下同)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也应先进行调解。

要始终把“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努力说服劝解双方当事人,尽量争取调解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应当程序公开、信息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外,调解仲裁工作都应当公开进行;在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平等享有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权利,平等享有陈述、辩论权利;裁决结果必须客观公正,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公平和社会正义。

(三)便民高效原则。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不以当事人有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书面协议为前提,依法启动仲裁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应按简易程序操作。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四)依据事实、符合法律原则。

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等。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尊重历史和社会公德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当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由道德和社会习俗来规范。

调解和仲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六)经费保障原则。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为履行必要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仲裁(调解)工作经费,各区(含开发区、新区,下同)对所辖乡(镇)开展调解工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经费。

(七)分级负责原则。

各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

市辖各区范围内以及跨县(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受理由南昌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

二、加强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
成立南昌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员由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承担。

各县要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参照市里的做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统筹处理农村耕地、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

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依法调解工作,减轻仲裁工作压力。

要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考核,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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