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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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府厅发〔2011〕80号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为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59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调解仲裁工作基本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先行调解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应当先由乡(镇,含涉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下同)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仲裁庭也应先进行调解。要始终把“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努力说服劝解双方当事人,尽量争取调解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应当程序公开、信息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外,调解仲裁工作都应当公开进行;在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平等享有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权利,平等享有陈述、辩论权利;裁决结果必须客观公正,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公平和社会正义。

(三)便民高效原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不以当事人有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书面协议为前提,依法启动仲裁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应按简易程序操作。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四)依据事实、符合法律原则。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尊重历史和社会公德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当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由道德和社会习俗来规范。调解和仲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六)经费保障原则。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履行必要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仲裁(调解)工作经费,各区(含开发区、新区,下同)对所辖乡(镇)开展调解工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经费。

(七)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市辖各区范围内以及跨县(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受理由南昌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

二、加强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

成立南昌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员由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承担。

各县要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参照市里的做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统筹处理农村耕地、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依法调解工作,减轻仲裁工作压力。要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考核,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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