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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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试营业期租赁合同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甲方同意将__ 期号㎡商铺,在良好及可租赁的状态下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试营业期限为三个月,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第三条租金、保证金:
1、为确保出租房屋设施完好以及租期内相关费用如期结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纳押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作为房屋使用押金。待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本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押金不计算利息)。
2、租金在商铺租赁试营业期间暂免,三个月试营业结束后租户租金必须一年一次性付清,租金为:元/ ㎡/年,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应当给乙方收费凭证。
第四条设施及费用承担:
1、房屋租赁试营业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2、如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出租商铺出租前的水、电、暖一切使用正常。
2、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
第六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且合法使用房屋,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法律及民事责任。
2、未经甲方和有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改动,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应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并征得甲方同意。
3、在租赁期间,乙方对于出租房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联营或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遵纪守法,不得用于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事物场所。
4、承租期内,由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和乙方人为造成事故,损害甲方房屋的,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未违反租约的前提下,有权优先续租该房屋。
6、试营业期间因水、电表暂时未接通,使用管委会临时提供的电源,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电费50元整、水费50元整。
第七条补充约定:
试营业承租期内,为避免双方今后在装修中出现争议,试营业期间乙方不得在商铺内进行装修如:铺地板砖、室内墙面、屋顶装潢等,房屋租赁期满后,除可移动的设施外,其他装潢乙方不得拆除毁坏,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没有义务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与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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