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常见纠纷之2:公司及企业各类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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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合同纠纷
涉及经营合同的法律较多,如《民法通则》、《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常见的经营合同纠纷包括以下类型:
1、出资纠纷
出资纠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因投资设立公司过程中形成的纠纷,既可能产生于公司设立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于公司设立之后。
2、联营合同纠纷
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实行的联合经营的形式,包括法人型、合伙型和契约型联营三种形式。联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种特殊经营方式。除契约型联营外,法人型和合伙型联营实际上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
3、合伙协议纠纷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企业承包经营是企业一种经营方式,承包经营的对象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承包经营因承包的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异。
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是指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国有企业就其承包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数额和应完成的技术改造任务及其它经济技术指标,为明确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应享有权利,由企业者代表企业与政府指定的部门所签订的协议。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国务院于1988年2月27日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过渡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是指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收益。1990年9月13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是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制度。1990年4月13日农业部发布了《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
5、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企业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以租赁的方式交给承租人生产经营,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并到期返还全部企业资产的合同。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为出租权。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1)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个人承租);(2)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合伙承租);(3)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全员承租);(4)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企业承租);(5)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主要
适用于小型国有企业的经营。198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6、挂靠经营纠纷
挂靠经营,是指某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依附于另一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挂靠经营是指特定时期的特定现象,现在挂靠经营不被允许。
7、国有企业出售纠纷
国有小企业出售,是指国家在深化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出台的一项举措。出售国有小企业通常是将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等一系列事项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国有小企业出售后必须进行产权转移登记。
8、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公司收购,是指公司通过购买股票或股份的方式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权或管理权,但被收购公司仍然存在。取得控股权或管理权的公司被称为收购方或收购公司,另一公司被称为目标公司或被收购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一般公司收购相比,上市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是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向该公司的全部股东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通过与个别股东私下协议方式持有该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以期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是通过证券买卖完成的,但与一般证券买卖不同,上市公司收购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秩序。《证券法》第四章专门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规定。
9、公司分立纠纷
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公司股东会决议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后,原公司主体既有消灭的情形,也保留的情形。实践中,公司合并情形多,公司分立情形少。
10、公司合并纠纷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合同转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取合并,前者是指数家公司按照合并协议实施合并后,组成一家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各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吸收合并是指数家公司依照协议实施合并后,原有公司至少一家存续,同时至少有一家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
11、债权转股权纠纷
债权转股权,是指国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所采取的特殊政策。依该政策,将四家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剥离出来,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银行(债权人)、相关国有企业(债务人)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协议,使四家商业银行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变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债权转股权是一种债权债务处置的一种方式,其适用范围包括各种类型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并不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处置。
12、彩票、奖券纠纷
彩票纠纷,是指彩票发行与买卖中产生的纠纷。彩票是指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填写、选择、购买并按特殊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国家发行彩票的目的是筹集社会公众资金,资助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目前,合法彩票包括中国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虽然有时彩票被称为奖券,但彩票与奖券不同。民政部1998年9月发布了《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9月发布了《体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