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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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处罚通则
第一条在上班时间吃零食或早餐的,员工通报并罚款20元/次。
第二条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阅读与工作无关书籍、杂志、报刊或打瞌睡、玩手机、打游戏、看电影、聊天、戴耳机、翘二郎腿、接打私人电话半小时及以上,无故离岗或串岗、嬉戏的等违纪行为的,通报并罚款30元/次。
第三条在工作场所吵架口角、大声喧哗的,或在宿舍大声播放音响、大声喧哗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举报核实的,通报并罚款50元/次。
第四条违反安全防火规定,在工作区域抽烟的,通报并罚款50元/次。
第五条酒后上岗,通报并罚款100元/次。
第六条下班最后离开办公室或上班最后离开宿舍的,不关空调的,通报并罚款100元/次;无明确责任人的该办公室或同宿舍的每人通报并处罚100元/次。
第七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带外人进厂的,通报并罚款100元/次;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住宿的,通报并罚款100元/次,宿管知情不处理连带罚款100元/次;
第八条严重违反安全防火规定,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者煤气的,通报并罚款200元/次;
第九条在公司内(含宿舍)偷窃、聚众赌博、吸毒等,通报并罚款200元/次;
第十条违反以上劳动纪律的,员工罚款按上述规定处理,组长级罚款按上述的 1.5倍,主管级按上述的2倍处理。若有查实故意包庇违纪违规人员的、或同部门/同班组/同宿舍知情况不报的,管理人员管理不力的,一经发现,与违纪人员同责。
第十一条本《处罚通则》作为《员工手册》(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版本)的补充条款,与《员工手册》有冲突之处,以此文件为准。本通则是公司开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全体员工须严格执行。由公司盖章、经管理者代表签字发布后实施。
第十二条本《处罚通则》解释权归武汉美观义齿加工厂人事部,由员工学习完毕,签名后,由人力部存档。
XXXXX公司
二〇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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