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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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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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城区价

格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权限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

第六条

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

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

5

(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

6

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它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

2、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

第二章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八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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