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复议及复议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满意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该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复议,以期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司法纠纷。
本文将介绍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申请复议,以及相应的复议程序。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未依法履行职务的,在指定期限内向该行政机关申请,要求该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行政救济程序。
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复议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
即要求复议的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比如,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该机关申请复议。
2.复议期间内。
自收到行政文书之日起6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
该期间可以在行政机关的规定时间内延长,但是延长不得超过30日。
3.复议机关具有复议权限。
即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具有审查和处理权限。
二、复议程序1.申请复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该机关提出申请复议。
申请时需要说明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
2.复议的受理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复议请求,将组成复议机关或指定其他行政机关认真审查该行政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重新裁定。
在进行复议期间,复议机关也可以对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协商。
3.复议的裁定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对申请人的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决定。
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裁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有必要遵守的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与此同时,复议机关也不得采取阻止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措施。
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复议前置的六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呢,就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比如说,让咱交税交多少,要是咱觉得不合理,那可不能直接就去打官司,得先复议才行哟。
这就像是游戏里的第一关,得先过了这关才能往下走。
再来说说第二种,对海关的纳税争议。
海关那可是很严肃的地方,要是在交税这事儿上有不同看法,也得先复议。
这就好比是要先跟海关好好沟通沟通,看看能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种呀,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专利可是个高大上的东西,要是对这方面的决定不服,也得先走复议这条路。
感觉就像是先找个内部的“裁判”再评评理。
还有第四种哦,对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省部级单位,听起来就很厉害,不过要是觉得他们处理得不对,还是得按规矩先复议。
第五种呢,是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这就好比人家满心期待一个回复,结果啥也没有,那可不行,不过也得先复议。
一种,是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这时候,别着急上火,还是先复议看看。
呢,这六种复议前置的情形大家可得记住啦,不然搞错了步骤,那可就麻烦啦。
遇到事儿的时候,别慌,按照规定来,准没错!怎么样,朋友们,是不是对这六种情形有点清楚啦?。
复议前置情形口诀
复议前置情形口诀好嘞,以下是为您生成的关于“复议前置情形口诀”的文章:咱来说说这复议前置的情形,那可是有一些门道在里头的。
先来讲讲啥叫复议前置。
简单说,就是有些事儿,你得先去申请行政复议,要是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才能去打官司告状。
为啥要有这一出呢?就好比你去超市买东西,发现质量有问题,你得先找超市客服解决,客服解决不了,你再去找消协投诉,一个道理。
那到底啥样的情形得复议前置呢?我给您来个口诀:“自然资源确权争,纳税争议先折腾,海关处罚不服气,工伤保险金不行。
”咱一个一个说。
先说这“自然资源确权争”。
比如说,有两块地,您和隔壁老王都说这地是自己的,这就得先去复议,让相关部门来确定到底归谁。
我就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我们村的老张和老李,为了村头一块荒地争得面红耳赤。
老张非说那是他祖上传下来的,老李又说自己早就开垦种过菜。
最后还是得先去申请复议,让政府来确权,这才把事儿弄明白。
“纳税争议先折腾”也好理解。
要是您觉得税务部门收您的税收多了,别着急去法院,先复议。
我有个开小公司的朋友,有一回收到税务通知说要补缴一大笔税款,他急得跳脚。
我就跟他说,先别慌,走复议程序试试。
结果还真发现是有些计算错误,给他省了不少麻烦。
“海关处罚不服气”,这在进出口贸易里常见。
要是海关对您的货物处罚了,您也得先复议。
我听说过一家外贸企业,因为一批货物的报关问题被海关罚款,老板一开始想直接打官司,后来听了律师的建议先复议,最后问题解决得还算顺利。
“工伤保险金不行”,就是说对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有异议,也得先复议。
有个工人大哥在厂里受伤了,结果对工伤保险金的数额不满意,他本来想直接告到法院,后来有人给他讲清楚得先复议,这才没走冤枉路。
总之啊,记住这个口诀,遇到相关问题就知道该咋办啦。
可别一股脑儿就往法院冲,得按照程序来,这样才能更高效地解决问题。
希望您对这复议前置情形能有更清楚的了解,以后碰到事儿心里有底!。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摘要: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概念和意义二、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范围三、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和流程四、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五、行政复议前置的实践问题和解决思路正文: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下,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下,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对证书变更决定不服、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对征收征用决定不服等。
三、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和流程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3.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四、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纠纷等。
五、行政复议前置的实践问题和解决思路在实践过程中,行政复议前置面临一些问题,如行政复议机关审查不严、行政复议程序不透明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能力和水平等。
关于对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探讨
关于对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探讨人民政府在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后,如当事人不服,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上,由于不同的人对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理解不同,出现了不同的认识。
导致政府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中,交代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还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把握不准。
司法部门在受理当事人因不服政府作出的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行政处理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程序各地也不统一。
认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士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泛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特指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且必须是侵犯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性质可以看出,凡是土地争议必然涉及争议的双方,最少要有两个当事人,争议各方都主张自己具有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而政府是作为第三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土地的归属作出裁定,不存在政府行政行为侵权问题。
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请 人确 定问题。按 照我 国< 土地 管理法>
的规定 ,集体土地 的所有权属于 集体 组
织 , 但 涉 及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的 行
认定 已经依法取得土 地权属 即可 ,而不
政 府法翻 ・ 半月刊 2 0 .( : 06 I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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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单 纯 地 理 解 为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已经 依 法 取 得 行 政 机 关 颁 发 的 土地 所 有
地 所 有 权 的 申请 人 主 体 资 格 。
权 属 行 政 案 件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必 经 程
属 的处罚、行政 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可 以 不 经 行 政 复 议 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序, 即行政复 议前置 , 也就是说 当事人必 须 先向行政机关 申请 复议 ,对行政 复议
国土资源部 第 1 7号令 ) 为处理土地权 成
属争 议 的现 行 有 效 的直 接 依 据 。此 外 , 实 践 中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还 可 依 据 其 他 规 章 以 下 的 土 地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土地 行 政 决 定 的
部 门的内设机构( 如土地 所 ) 出 的土地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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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件 几 问 的 讨 案 中 个 题 探
一
警
警 j 毒 警
毒 叠 迤 §妻 夏
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 按照< 土地管理 法> 1 第 6条规定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
议 , 政府处理 , 由 当事 人 对 政 府 的 处理 决 定 不 服 的 , 以 向 法 院 起 诉 ( 可 以 向 行 可 也 政 复议 机 关提 起 行 政 复 议 ) 即权 属 争 议 ,
复议前置原则的名词解释
复议前置原则的名词解释1. 复议前置原则呀,简单来说就是有些事儿你得先去申请复议,然后才能去打官司呢!比如说,你对交警给你开的罚单不服气,这时候你就得先去复议,不能直接就去法院起诉,这就是复议前置啦!哎呀,这就像是你要去挑战大魔王,得先过了前面的小关卡一样。
2. 嘿,复议前置原则就是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必须先走复议这一步呀!就好比你想去山顶看美丽的风景,得先沿着特定的小路走上去,不能随便找条路就冲呀!像税务处罚这种,很多时候就要求先复议哦!3. 复议前置原则哦,不理解?那我告诉你,就是有些事情你要想通过法律解决,得先去复议机构试试呢!好比你要打开一个神秘的宝箱,得先找到正确的钥匙去开启它,而复议就是那把钥匙呀!比如土地权属争议,一般就得先复议呢!4. 听好了哈,复议前置原则就是让你在特定情形下先去复议部门闯荡一番呢!就像你要去挑战一个强大的对手,得先在他的小弟那里过过招呀!像商标评审这类事,往往就要先遵循复议前置啦!5. 哎呀呀,复议前置原则呀,就是让你先去一个特定的地方试试能不能解决问题,然后再决定要不要走下一步呢!这就像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得先在入口处问问情况呀!像对专利复审决定不服,那通常得先复议呀!6. 来了解一下复议前置原则吧!就是说有些事儿你不能直接去法院闹,得先去专门的地方说道说道呢!好比你要去参加一场重要比赛,得先通过预选赛呀!像某些反垄断的事,就有复议前置的要求呢!7. 嘿哟,复议前置原则呀,就是给你规定了一个先后顺序呢!就像你搭积木,得先从下面开始搭,不能直接在上面乱来呀!像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很多时候就必须先复议啦,懂了不?8. 复议前置原则呀,其实就是给你的行动设置了一个小关卡啦!就像玩游戏,你得先过了这一关才能往下走呀!比如对某些环保处罚决定有异议,就得先去复议呢,是不是很有意思呀?9. 听我说说复议前置原则哈,就是让你在某些情况下先去一个特定的地方找找答案呢!这就像你要解开一个谜题,得先去特定的地方找线索呀!像对一些证券监管的决定不服,往往得先复议哦!10. 哇哦,复议前置原则呀,就是先让你在复议的道路上探索一番呢!就好像你要去寻找宝藏,得先沿着特定的路线走呀!像对一些出入境管理的决定有意见,一般都要先复议的啦!我的观点结论:复议前置原则在很多特定领域和情况下是非常重要的,它能确保事情按照一定的顺序和规则来处理,虽然可能会让程序稍微复杂一点,但也是为了更公正合理地解决问题呀!。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
复议前置的6种情形复议前置,听起来像个专业名词,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咱们得先搞清楚事儿,才能继续。
生活中,总有那么几种情形,让人不得不说,哎,得先复议。
就像你吃饭前得看看菜单,看看有没有你想吃的,才不会点到不合胃口的菜。
今天就来聊聊这六种情形,保证让你听了哈哈大笑。
第一种呢,就是“程序不当”。
事情处理得特别稀里糊涂,就像家里搞派对,结果邀请函发错了,来的人都是不相干的朋友。
想想看,你觉得尴尬吗?程序不当就像是我们在开车,结果导航一会儿转左一会儿转右,把我们带到了一个陌生的小巷里。
这时候,我们就得复议,重新审视一下流程,确认是不是走了岔路。
嘿,谁能容忍这样的糗事呢?咱们再说说“事实不清”。
这就像是朋友之间传话,结果最后传得七扭八歪,大家都搞不清楚到底发生了啥。
想象一下,你的朋友跟你说她在商场碰到个男生,结果聊着聊着,故事越来越离谱。
事实不清就是这个道理,有时候一项决定做得仓促,结果背后的真相却像一团乱麻。
这时候,复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先理清楚事实,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再来谈谈“法律适用错误”。
听起来高深,其实就是用错了法律,就像考试的时候,选择了错误的答案。
你觉得是不是特别痛苦?比如说,有个朋友被罚款,但他其实并不知道那条规定,像是考试时读错了题目,这可不能让人接受。
这样的时候,复议就是纠正错误的关键。
要不然,谁都想当个聪明人,可偏偏在关键时刻给搞错了。
咱们要聊的就是“证据不足”。
这可真是让人捧腹大笑。
想想看,你去买菜,老板问你要多少钱,你却忘了带钱包,空手而归。
这种情况下,你说多尴尬呀。
就像某些决定,需要的证据不够,得复议。
搞清楚证据的真相,才能让事情水落石出。
不然,大家都在这里争论个不可开交,谁也拿不出真正的证据,这场闹剧可真没完没了。
然后呢,有一种情况叫“裁决不公”。
说白了,就是有些人觉得判决不合理,就像你跟朋友打游戏,结果他一直作弊,最后居然赢了。
这个时候,心里可真是七上八下,谁都想为自己争个公道。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一、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都有哪些(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指的是行政诉讼法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重新审查、确认或者改变其合法性的一种行政程序。
我国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之日起,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未经复议的行政案件,这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成为诉讼前条件。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降低人民法院工作量和排除无谓的诉讼,同时增强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保障行政行为的实施。
在进行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先向具有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且申请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例如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复议请求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分为确认、修改和撤销三种类型,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否则视为复议机关不予复议,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强制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类型有:1.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2.对政府部门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3.认为自然资源、环境等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的。
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强制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旨在保护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在承担行政诉讼法授予的重要职责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复议机关在处理复议申请时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造成了行政复议的局限性。
此外,复议机关的决定是否能够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因此,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复议程序并进一步提高复议机关公正、独立、权威的行政复议能力,是当前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只有如此,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一、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一级或同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过程。
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行政复议?1.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或同级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 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或同级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3. 当事人对于某些涉及自身权益重大且不属于司法审判范围内的问题不满意时,也可以向上一级或同级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三、何时需要进行预先调解?在进行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向上一级或同级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之前,需要进行预先调解。
预先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前,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协商、协调解决争议的过程。
只有在预先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向上一级或同级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四、何时需要进行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不满意,在完成行政复议程序后仍然未能得到满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完成行政复议程序。
五、如何进行行政复议?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当书面提交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
2. 受理申请:上一级或同级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事人提交的复议申请,并告知当事人适用法律和规定。
3. 审查材料:上一级或同级的行政机关应当审查相关材料,并听取涉及利害关系的各方意见。
4. 作出决定:上一级或同级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 履行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如有必要,还应当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改正。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研究》范文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研究》篇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研究一、引言在法治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在法律程序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维护公民权益的两种重要手段。
这两者不仅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在法律程序中也具有紧密的联系。
因此,本文将着重探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以实现更为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其目的是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合法性或违法性的判决。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一)衔接的必要性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目的都是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衔接的必要。
这种衔接有助于确保纠纷解决的高效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通过衔接,可以避免重复审查和浪费司法资源。
(二)衔接的方式1. 复议前置:即当事人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方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2. 诉讼先行: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可能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3. 相互衔接: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相互衔接,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先进行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
这种方式既体现了灵活性,又保证了公正性。
五、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建议(一)明确衔接原则为确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的顺畅衔接,应明确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公正性原则,确保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三是效率性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成本。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摘要:一、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定义和作用1.定义: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案件,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合法,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案件。
2.作用: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滥诉。
二、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2.涉及法律适用的行政行为3.涉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程序1.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审查3.行政复议决定4.申请行政诉讼五、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存在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标准不统一,行政复议决定公正性受影响。
2.对策:完善行政复议法律规定,明确审查标准,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正文: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案件,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合法,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案件。
这种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对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滥诉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法律适用的行政行为以及涉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对于这些案件,法律规定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再进行行政诉讼。
关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概念、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的程序方面,首先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然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复议前置范围的反思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复议前置范围的反思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原有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的法律对复议前置范围进行了一定调整。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行为相对人在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本文将就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复议前置范围进行反思,重点讨论复议前置的必要性、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复议前置的必要性是有一定依据的。
复议前置程序的设立可以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一种行政解决争议的途径。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行政行为,有利于及时更正错误,减少错误行政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效能。
同时,行政复议还能够分流部分争议案件,减轻行政诉讼负担,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然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前置范围进行了一些调整,引发了争议。
根据新修订的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行为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1)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程序的行政行为;2)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性质,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3)依法应当经过批准、备案、登记等程序的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程序的行政行为。
其他行政行为不再适用复议前置程序。
对于行政行为的范围限制,新修订的法律的确可以减少部分无谓的复议过程,提高行政效率。
然而,此调整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于不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行政行为,是否会导致行政机关过度强化自身权限,限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次,调整后的复议前置范围是否过于狭窄,部分应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外,导致行政争议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给行政机关和法院带来了额外的工作负担?对于第一个问题,应当通过完善其他法律制度来解决。
例如,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理性原则。
此外,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可以有效减少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问题。
哪些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
哪些属于⾏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有:⾏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海关纳税争议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争议时;价格违法处罚;对游⾏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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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政复议前置的案件1、⾏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
2、海关纳税争议案件。
3、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4、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争议时。
5、价格违法处罚。
6、对游⾏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
7、法律依据:《⾏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政复议:(⼀)对⾏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政拘留等⾏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政机关作出的限制⼈⾝⾃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地、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主权的;(六)认为⾏政机关变更或者废⽌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或者违法要求履⾏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没有依法履⾏的;(⼗)申请⾏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社会保险⾦或者最低⽣活保障费,⾏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政机关的其他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直接起诉法院会受理吗1、根据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
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法考(最新版)目录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概念和意义二、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类型三、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和要求四、行政复议前置对法考的影响五、行政复议前置的实践案例分析六、总结与建议正文一、行政复议前置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需要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前置旨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促进行政争议的解决,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二、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类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不服的;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和要求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当事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3.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4.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复议前置对法考的影响行政复议前置对法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了考生的备考负担: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掌握行政复议前置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实际应用中正确处理行政争议;2.对法考题目的设置提出了更高要求:法考题目需要根据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规定,设计出具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的案例;3.对法考评分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评分标准需要根据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要求,对考生的答案进行严格评判。
五、行政复议前置的实践案例分析案例:某市民因不服交警部门对其违章停车的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问题:《土地管理法》第16条、《行政复议法》第31条及司法解释(2007年12月30日)
复议前置问题:《土地管理法》第16条、《行政复议法》第31条及司法解释发表时间:2007-12-30 17:30:00 阅读次数:1478复议前置问题,是行政救济领域的重要问题,可是大陆地区法律的规定却颇让人费解。
笔者以土地行政案件为例来说明。
与这个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多,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行政复议法》第31条,加上一些司法解释。
可是,它们的关系却却异常复杂。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的解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一般是指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争议,比如土地权属争议、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相邻关系争议等。
”应该这反映了立法原意。
法律条文位第1款和第2款,是从当事人之间争议着眼的,与是否复议前置的问题无关。
从行政争议着眼的是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显然,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确权决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这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存在抵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从文义上进行解释是清楚的,当事人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都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
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叫作行政复议前置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有:(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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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院法释〔XX〕5号批复,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的行政裁决行为应当经复议前置程序后方可提出行政诉讼;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及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用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由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复议前置;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选择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经过复议后仍不服复议决定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司法实践中,因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问题是关系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及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处理行为哪些应当适用行政复议前置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土地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价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系统内的救济途径,属于行政监督的一种类型,具有“准司法权”性质;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属于司法监督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
学术界有观点对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价值提出置疑,认为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不仅侵害行政相对人的诉愿自由,行政机关本身所存在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也可能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无形中增加了行政相对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政机关应当拥有对行政争议的第一次判断权的理论,是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
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土地行政行为属于典型的行使国家强制力的行政职权行为,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权属复杂,需要专门的土地管理知识和丰富的基层实践经验。
行政机关所特有的信息便利、专业优势以及相对公正的立场为其迅速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可能。
[①]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诉讼案件时仅能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变更;确立行政复议前置原则,由行政复议机关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便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快速、便捷、彻底地解决土地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便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并且随着行政复议制度和机构的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所特有的方便群众、方式灵活、快捷高效和不收费等特点在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优越性会迅速凸现,作用也将越来越突出。
二、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都有关于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的相关规定。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XX〕5号)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行政复议法》作为行政复议制度方面的特别法和后法效力优先于《土地管理法》,其关于复议前置问题的特别条款效力显然更高,因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复议前置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可诉土地行政行为包括有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用等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因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用等行为均以权属确定为前提,因此可不经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观点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
分歧的焦点在于对“‘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确认还是行政裁决”和对“已经取得”的理解和适用上。
三、对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确认还是行政裁决的理解与分析对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确认还是行政裁决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学界存在着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院法释〔XX〕5号已经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取得的权属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性质;而行政裁决属于居间裁判行为,没有侵权性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XX〕行他字第4号),最高院法释〔XX〕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属于行政裁决。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项解释为“行政确权行为”[②]。
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乡农机产品经销中心清算组诉新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XX〕豫法行再字第00012号)认为,最高院法释〔XX〕5号批复中应当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对所列自然资源的行政确权行为,除此之外的非行政确权行为,不适用复议前置程序。
行政确权既包括行政确认行为又包含行政裁决行为,因此法释〔XX〕5号批复中的“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确认又包括行政裁决”[③]。
笔者认为,法释〔XX〕5号批复中的“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应指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行政确认是行政裁决的前提,没有行政确认就无法进行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的区别在于行政确认是确认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不创设权利,也不增加义务;而行政裁决主要是由行政机关通过确认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直接涉及甚至设定、增减、免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这里所说的处理,就是行政裁决中的权属纠纷裁决,即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这一规定也“是强制性的行政裁决”[⑥]。
作为对《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复议前置问题的进一步明确,最高院法释〔XX〕5号批复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理解为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通过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对争议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裁决而作出确权决定。
因此“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应指行政裁决,而非行政确认,也不完全是指行政确权。
四、对“已经取得”的理解与分析对于“已经取得”的理解和适用一直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已经依法取得”应理解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观认定已经依法取得土地权属即可,而不应单纯地理解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依法取得行政机关颁发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法律证书。
行政机关侵犯该项“已依法取得”的权利时,复议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
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实际“已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则属于实体审理中需要确认的问题。
[⑦]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里所指的“已经取得”应“以当事人已经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法律证书为标准”[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行政诉讼案件是否适用复议前置,应以当事人客观上是否依法取得权属为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取得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只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权利证书,才从法律上取得了该项自然资源的权利。
这种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是作出行政裁决行为的前提。
而且最高院法释〔XX〕5号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限制解释,即《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的原意要宽广,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已经取得”也不应该作扩充解释,即使不作限制解释,也应按字面解释。
因此,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已经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先认定其权属依据是否已依法取得,如果经审查认定为“已依法取得”,那么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反之人民法院在认定为“非依法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予以受理。
四、结论综上所述,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客观取得权属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裁决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