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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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 构建我国的行政程 序 二) 证明标准的初步构想
行政程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 因此对行政 程序给予统一的证明标准似乎不太可能。在此, 笔者建 议将行政行为以强度不同分为下列三类来进行讨论。 1 针对人身及财产的强制性行政行为 .
() 1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确定行政处罚证明标准 比较困难。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3 条规定, O 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
证明标准的概念历来是刑法学界和 民法学界比较 亲睐的话题 , 但是近年来随着现代行政法学的一些新的 发展 , 证明标; 隹在行政法中也成 了一个新的话题。但是 大部分也只是在行政诉讼中加以讨论 , 而忽略了行政程 序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在行政行为作 出之前, 行政机关 在经过 比较鉴定 , 各方面的权衡之后对证据的证 明度进
摘要: 行政程 宇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理论界 昕提及的比较 少, 一般在私法中 提到的比较 多, 如民法中 的排除合理怀疑等等, 而在诸如行政法的公法当中, 尤其是在程序法当中, 证据的标准也都是借用民法
中的证据标准来加以适用的。文章通过对证明标准的概念、 来源、 种类等加以分析, 通过传统的民事诉
,a是一个临界点 , ,t T - , 即越过了这个临界点就算过度 , 没达到这个标准就是不符合要求。证明标准也就是在证
明过程中的这个度。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 “ 证明任务、 法定的证明程度或证明度等 ,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
案件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证明所要求达到的 程度或标准。 之所以要对行政程序证明柿 隹 ” 单独进行 讨论是因为在行政程序过程中, 行政机关行使一定行为
论, 以期免于被行政诉讼所淹没, 找到其在行政法学的一 席之地 , 引起大家对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重视。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要求时,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和证明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明标准的设定涉及到诉讼保证和证据规则对行政行为的限制和保护,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一种程序性标准,它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拥有特殊、独占的工具和信息,所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更具有实践意义和保障作用。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证明必须符合一定的证明标准,否则将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甚至会影响到诉讼结果的判决。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合法权益,同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证明自己请求的事实的负担,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责任。

回归诉讼的本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从证明责任和证据标准两个方面来进行设定的。

(一)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给予证据证明。

对于行政诉讼的仲裁方,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原则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举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并承担为证明这些事实而付出的成本和费用。

2.证据比例:举证需要严格区分证据比例,将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充分压缩到较低的程度。

3.证据的独立性:证据之间应相互独立,较好地表明各证据在确定特定事实方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应充分证明或拒绝证明互相的证据之间的依存关系。

(二) 证据标准与证明责任相对应的是,证据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证据时需符合的一些规定或要求。

证据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法律效力。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作者:李新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4期摘要证明标准是诉讼理论与实践中一个极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根据立法表述,我国行政诉讼确立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明标准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使得实践中对证明标准的把握存在着随意性。

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域外法治国家,一般采取了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设置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作者简介:李新元,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5.196一、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形态及反思(一)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及实践形态1.立法形态1989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突破,构建起了初步的制度框架,首次从基本法律的层面将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在这部《行政诉讼法》中,在第54条和第61条分别从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的角度,涉及到了证明标准的问题,从正反两个方面体现出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由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的局限性,《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表述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几乎没有差别,体现出对于客观真实的追求。

从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的文本上看,在这一时期我们对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基本都是放在客观事实方面,都强调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实践中不断积累的行政诉讼的经验,学界对于行政诉讼的认识逐渐加深,司法理念也在不断地更新,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争鸣,不断地反思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上存在的缺陷。

一个比较重大的突破就是“法律真实说”不断地冲击着“客观真实说”,并影响着立法与实践。

然而,这些理论和理念上的进步并没有体现在新的立法文本中,2015年开始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地、系统地提及证明标准问题,仍然散见于一审和二审的相关表述中。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又称证明要求,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的程度的界定。

通俗地说,证明标准就是衡量证据充分、确实与否的标志。

其中,证明主体包括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指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一切案件事实。

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客观真实的标准,具体包括行政诉讼证据所应达到的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

二、行政诉讼立案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

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要请律师吗当事人诉讼是否委托律师需要自行决定,法律并未规定一定要委托律师代理,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委托代理律师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既然是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所以只要当事人觉得自己可以应付整个诉讼,不请律师当然也照样可以打官司。

行政诉讼律师的工作主要是接受委托对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不服等方面的个案进行行政诉讼,需要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办事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p 证明标准是指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使之成为定案事实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在诉讼法中,也称作“证明成熟原则”。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作为裁判或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证据制度源于司法程序,根据司法案件性质的不同,通常对应的证明标准也有高低之分。

主要包括下列四种:一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最高标准。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即采这一标准。

二是客观真实标准。

其具体标准就是做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刑事诉讼通常采用这一标准。

三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也称内心确信标准,指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这是大陆法系所一贯注重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四是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也称“优势证据、或然性权衡标准”。

二、国内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分析(一)效率性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活动,但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了多个方面的内容,这和司法活动的行政裁判存在相似之处,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则同样存在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有赋权的行政行则也存在剥夺(限制)权利的行政行为,有时行政行为缺少法律政策的指导。

行政诉讼对各种不同的行政行为却采取单一的实践方式,这显然与我国的行政实践存在差异。

若长期采取这种诉讼证明标准则会影响到案件处理效率,影响当事人对行政审判的尊重,使得相关部门的司法既判力减弱。

(二)操作性在证据理论分析过程中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于诉讼证明的作用,但客观真实仅仅是诉讼中的追求目标,司法实践最终能实现的才是法律真实,这是由于法官认定的事实是证据支持下的法律真实。

此外,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真实论和客观真实论之间并非绝对的标准,其只是人们在认知问题上的概念,对于现实问题的处理还需要很多方面的工作。

而在行政诉讼中以单一的证明标准要求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这些都会影响到有关准则的实践性,约束了实际诉讼中的行为过程。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而证明标准则是在审理案件时给出的判断标准。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尤为重要。

1、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处理中,行政机关有行政公权,可以依据其在法律上赋予的权力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而当事人在行政处理中不仅必须遵守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不仅要主张自己的权利,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就需要当事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1.1、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义务。

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据,否则将会对诉讼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与行政机关相比,当事人在举证责任上的重要性更大。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比较灵活的。

这主要是因为行政处理程序的特殊性决定了举证责任相对单纯。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举证向行政机关施加责任的根据,该根据不具有过高的要求,即可以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

1.2、举证责任的适用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遵循以下原则:1.2.1、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诉讼请求为中心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提供证据支持。

对于其他非必要的证明,暂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1.2.2、当事人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提供证据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构成行政处理的系所,则当事人不需要再次提供证据。

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处理程序,则需要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

1.2.3、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依据行政处理的性质作出判断在行政处理的性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是不同的。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可以依据监管权力行使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否则将无法支持所主张的行政违法行为。

而对于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辖区的管理权行使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不提供证据,而只需提供对行政辖区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合理充分地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才能取得诉讼的胜利。

因此,掌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于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合理性证明标准。

合理性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具体来说,就是需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原告在行政诉讼中需要通过合法、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首先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是一旦原告提出了初步证据,被告就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反驳,并且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即一旦原告提出了初步证据,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的充分性。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所谓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需要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确凿地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够说服法院,从而取得诉讼的胜利。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合理性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的转移和证据的充分性。

只有充分理解并且合理运用这些证明标准,才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胜利。

因此,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都需要认真对待证明标准,充分准备证据,以便能够在诉讼中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需要达到的要求或标准。

具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如下:
1. 刑事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最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确实的程度,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2. 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

这是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根据证据的优势或盖然性高低,对事实作出判断,而不是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3. 行政诉讼:涉及相对人权利和利益保护的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其他案件则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医疗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其证明标准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诉讼法都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条文上没有规定“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只是表明诉讼所要达到的证明目标—追求的是客观真实,而非过程。

现在,较统一的认识是:审判的过程是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但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绝非是裁决正确与否的标准。

三种性质诉讼的结果对败诉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同,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同一的;而且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在案件的当事人、审查的范围等方面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不同,其证明标准也就理应有着自己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初期,行政诉讼案件有了自己的诉讼规则,但这些规则仅是粗线条的操作步骤,远未象刑事、民事诉讼那样,形成自己特有的诉讼理念,特别是在证据的审查规则方面,仍处于模糊状态。

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诉讼证据的提交、分析、采纳方面对行政审判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

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虽然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未就证明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

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及管理事务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模式性质差异较大,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不能简单地采用单一的标准。

实践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各要素的合法性证明标准很难把握,差异较大。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证明程度,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程度的界定。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包括行政诉讼证据应达到何种质和量的要求。

试论行政诉讼的说服证明标准

试论行政诉讼的说服证明标准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特点所谓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真相,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真相的标准。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如下特点:(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案件的具体性质和严重程度成比例关系。

案件越重大复杂,证明标准应当越高。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如行政拘留)的,应当适用比较高的证明标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应当适当适用比较低的证明标准,为了对有关扣留的事实形成确信,法院会提出较高的证明标准。

行政程序的证明标准就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异,有的案件只能适用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而有的则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除此之外,证明标准还应因说服责任和推进责任而异。

在行政诉讼中,说服责任主要是被告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责任,其证标准应当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推进责任主要是原告证明行政诉讼程序事实或者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的责任,只要能够使法官认为具有审理起诉或者继续调查审理的必要性就足够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灵活性表明,证明标准应当因行政案件的实体、程序和举证责任的不同而不同,问题越严重和复杂,就越要细心审查,在对案件真实情况形成确信之前所需要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就越多。

我国法律将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一律确定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不符合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法规,应当改变。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中间性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两个极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居于中间地带,这就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中间性。

1.这是由诉讼性质决定的。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责任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首先,证据能力是指证据的能力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证据能力强的证据,可以更好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证据能力弱的证据,则可能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搜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满足证据能力的要求。

其次,证据质量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等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是最为重要的。

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捏造的或虚假的。

此外,证据的合法性也是需要重视的,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而证据的充分性则是指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质量是影响诉讼结果的关键因素。

最后,证据责任是指证据提供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承担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负有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如果证据不真实或不充分,原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被告也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负有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责任的明确有助于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责任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充分考虑和满足的情况下,才能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希望相关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司法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重要依据,而证据的证明标准则是评判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本文将对这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对司法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有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我们来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合理可能性”。

这意味着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合理推断出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即可被法院采纳。

这一标准要求并不高,只要证据能够合理地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即可。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需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无需严格地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其次,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这意味着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时,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被告的有罪应当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而不是仅仅合理推断的可能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非常重要,法院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充分证据”。

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标准要求更高,当事人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行为,需要更加慎重地对待证据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决。

总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是“合理可能性”、“证据确实、充分”和“充分证据”。

这三种不同的标准在不同的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证明标准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法官来说,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来严格审查证据,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对读者对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所帮助,对司法诉讼有更清晰的认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需要提供的证据和证明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证明标准的遵循对于诉讼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每一个当事人都需要重视的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材料,包括合同、协议、凭证、通知书等;物证是指各种实物,包括财物、工具、产品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证言;鉴定意见是指专家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的鉴定和意见。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准备这些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适当的引用和申辩。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证明、合理证明和足以证明等。

充分证明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理证明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逻辑和常识,并能够合理地推断出相关事实;足以证明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官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这些证明标准,合理选择和使用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有效的辩护和申诉。

最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标准的遵循对于法官的裁决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符合的证明标准,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做出裁决。

因此,当事人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搜集和证明标准的遵循,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合理的认可和裁决。

总之,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充分准备和合理运用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取得理想的诉讼结果。

希望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申诉。

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仅有六条,在审判实践中很难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证明标准上也未能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研究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对于理顺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促进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和特点1、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对于证明标准问题,有不同的定义,有人认为“诉讼中证明的任务,或称证明要求,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或者标准”也有人认为“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还有人认为“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或证明任务)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证明主体认定案情、评定证据所要达到的标准或程度”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标准,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明标准是衡量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的标准。

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有一个衡量标准,达到了这个标准,举证责任就完成。

第二,证明标准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法院必须根据案件事实来解决行政争议,法院认定事实必须有一个标准,达到了这个标准,就查清了案件事实。

第三,证明标准是主客观的统一。

法院判案追求的是法律事实,法律真实,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一种法律上构成的真实,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第四,证明标准包含了对证据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

法律真实的获得是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是否合法)和量(是否充分)的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

2、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第一,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有效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要求原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其中,书面证据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原告应当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此外,物证和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补充证据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些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充分,能够确凿地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要求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或者错误决定。

原告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就要求原告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能够准确地指出被告的违法行为,并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指控。

只有这样,原告才能有效地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从而获得法院的支持和判决。

最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还要求原告能够证明自己的诉讼利益。

原告需要能够清晰地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利益。

这就要求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认识,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诉讼目的,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只有这样,原告才能有效地证明自己的诉讼利益,从而获得法院的支持和判决。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于行政诉讼的公正、合法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原告需要充分准备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或者错误决定,以及证明自己的诉讼利益。

只有这样,原告才能在行政诉讼中获得应有的司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公署或者行政机关与其属下机构之间、机关之间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提出的诉讼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也是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又被称作证据标准,它是指行政诉讼中证明事实和证明法律要件的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分为两种,即确凿证据标准和合理猜测标准。

确凿证据标准是指证明事实和证明法律要件所需的证据必须是能够承受法律审查的最高证明标准,一般所需要使用的证据包括写实证据和直接证据两种,而合理猜测标准则是指证明事实和证明法律要件所需的证据只要合理猜测、推理就可以认定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推定和间接证据。

其中,确凿证据标准是行政诉讼中的最高标准,证据必须是真实、准确的,必须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无法构成证据。

比如被告方所提交的文件、报告、证明等等证据,必须经过公证、出具公文、经过严格审查之后才可以被承认为确凿证据。

而合理猜测标准则是在确凿证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对于缺失的证据,可以通过推定和间接证据来代替。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随着证明内容的不同而不同。

比如在行政许可案件中,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完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做出的决定符合法律,否则可能会被判定为违法无效。

而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方必须充分证明自己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而遭受损失,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的大小和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证据标准并不是越高越好,应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和证据的性质进行适当的把握。

否则,可能会导致对于一些确实存在的事实和证据无法被承认,甚至会对正义判决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证明标准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也是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确凿证据标准和合理猜测标准在证明行政诉讼事实和法律要件时,应有针对性地灵活应用,不应过分追求形式,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合理的评价。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十分关键的,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一、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机关常常掌握着一些不容易获取的证据,因此举证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

1.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取决于其主张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需要承担证明下列事实的举证责任:(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该行政行为的侵害;(3)行政机关行为的不当。

对于行政行为的证明,原告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例如行政机关的决定书、批复书、通知书等行政文书或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

如果行政行为并未做出书面文书,原告可以提供视听资料或者现场监督材料,或者出示相关证人在书面证言中,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

对于行政行为的侵害证明,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复印件、现场照片、影像等证据,来证明其被行政机关的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或者通过提供医疗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其身体、财产等权益的损失。

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当的证明,原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行政行为不当的证据。

例如,如果原告主张该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那么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如果主张该行政行为违反了程序规定,那么需要提供证人证言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证明。

2.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通常分为两种情况:(1)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原告质疑被告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2)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违法行为,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

对于第一种情况,被告需要证明其提供的证据真实、充分。

例如,如果被告提供的行政行为文书被提出质疑,那么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如何设定的一、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如何设定的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第一百零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又称证明要求、证明尺度、法定的证明程度,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上的法定要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能被法院支持的证据要求。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首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事实主张成立的应达到的程度,不能达到该标准的,其证明的事实将不被法院所支持。

从裁判者角度来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裁判者支持当事人案件事实主张的标准或尺度,达不到此标准,在二审或再审中,该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可能会被推翻,据此判决被改判或撤销。

一、现行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对证据的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是以一种近乎完美的举证要求来规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作了如此规定,有的学者称之为“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作为司法活动追求的理想目标无可厚非,每名裁判者法律适用应尽量接近客观真实,但以此作为一种证明标准是不切实际的。

也不符合诉讼本身的规律,首先,在诉讼中要认识的真实是过去的事实,时空不能倒流,想要完全认识事实真相,是不可能的。

其次对事实的认识还要受到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包括当事人举证能力,法官认识水平方面的影响,在同样的客观现象面前,由于主观因素的不同,从而导致对客观反映的不同。

最后,诉讼活动除要追求实体公正外,还要兼顾诉讼效率和效益,不可能为了追求案件真实而无休止去耗费时间精力,因此,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是不合理的,同时司法实践也表明各地法院或法官在理解证据确实充分时,也没有形成较一致或接近的标准,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了司法活动的不稳定性。

证据确实充分虽是对证据的要求,但还不能成为证明标准,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有无必要确立一种证明标准呢?答案是肯定的,主要理由是:1、设定证明标准是约束裁判者心证的需要裁判案件可分为两个重要过程,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对事实的认定需要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从而推导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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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诉讼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表明一律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不符合行政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

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为一般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补充,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保证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样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多元化Abstract: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ts own nature and the characteristic indicated that all uses “the case fact to be clear, the evidence is truly full”the proof standard has not met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work realistic need,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proof standard's suitable question, we must use clear and the convincing standard are the general standard, the superiority proof standard and the elimination reasonable suspicion proof standard are the supplements,Union concrete administrative action factors and so on type, administrative case's nature and to litigant rights and interests influence's size, determined specifically case's proof standard can guarantee the greatest degree makes the correct judgment, the greatest degree realizes can meet the modern government by law requirement like this fairly with the efficiency, is helpful in realizes judicature's fair,Keywords:Standard of Pro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multiplication目录1 引言 (4)2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4)3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确定的基本思路 (5)3.1 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决定其证明标准 (5)3.2 行政诉讼的价值构成决定其证明标准 (6)3.3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灵活性 (6)3.4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审查性 (7)4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及其构建 (7)4.1 行政诉讼的一般标准——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 (7)4.2 接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中间标准——优势证明标准 (8)4.3 接近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9结语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1 引言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或证明度等,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逐渐发达,证明标准也成为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中,证明标准的探讨是理论研究中的盲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事务中一直奉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是一种追求客观真实的标准,存在缺陷和不足,由此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因此,确立科学的证明标准,尤其是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明标准问题,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2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证明标准指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即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1]。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能被法院支持的证据要求。

它不仅涉及相关的诉讼理论和原则,同时也与诉讼实践紧密相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据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从审判人员的角度来理解,是指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既有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证明的的案件事实作出必然的判断时所需要的心证标准,即法官是否形成内心确信。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最后陈述后,审判长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无罪判决。

[1]白海珍:《浅论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J],载牡丹江大学学报,2003-8,第12卷第8期,33页。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三大诉讼法证明标准的实质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无论证明标准的表现形式如何,在立法上不可能对每一个案件的证明标准都作一一列举式的规定,只能用抽象概括的语言来作具体的表现。

因此,证明标准的适用具有了主观性、内在性、易变性的特点。

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与案件性质及对公民法人权益影响的程度相适应,必然要建立多元化的行政证明标准体系。

并且行政诉讼有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证据规则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法律对达到“证据充分”的证明程度的要求在三大诉讼中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适用统一的证明标准不利于法官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重大缺陷。

3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确定的基本思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1 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决定其证明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即行政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证明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而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刑事案件事实,控方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解决的主要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是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权利及民主政治权利的大事,后果较为严重。

如果处理错误。

往往是难以补救或补救也无实质意义的。

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民事争议,争议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多为财产性的权益,一般只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一些身份权利,与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民主政治权利关系不大,影响较轻,范围有限。

如果错误处理也可以获得实质性的完整的补救[2]。

三者相比较之下,行政诉讼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影响的严重程度要高于民事诉讼,低于刑事诉讼,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低。

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多样性更决定了行政诉讼对象的多样性,因此,应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设立不同的证明标准。

3.2 行政诉讼的价值构成决定其证明标准在现代诉讼中,公正、效率是诉讼必须具备的价值构成。

[3]公正是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是诉讼活动的灵魂。

两者最佳结合点应视案件的性质和复程度以及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而定,在兼顾公正与效益时,对二者有所侧重。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涉及生命权、自由权等(即生命、自由等价值),公正在价值构成中的地位具有“第一性”,是获得效率的前提和保证,这就必然要求其具有严格的证明标准,即诉讼结果要满足很高的证明要求。

民事诉讼纠纷的核心是经济利益的冲突,解决纠纷满足权利当事人合法的利益需求(即实现公正的价值)的过程更重视效益的追求,效益价值的地位至关重要。

满足公正的前提,适度降低证明标准符合效益追求的需要。

行政诉讼中,公权力的过度强势性可能对私权力(即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因此更强调公正价值的实现,在司法审查上将公正放在优先的位置,但为了保证行政效率,也不能单一的强调公正性。

这是行政诉讼自身特有的价值构成。

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相比,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还具有其独特性。

3.3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灵活性行政管理事务专业性均较强,有时收集证据具有相当的困难性,如果所有行政案件都确定过高的证明标准,一方面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会增加行政成本,因此,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有一定的灵活性,对于调查取证较困难的案件,可以确定较低的证明标准,而对于取证较容易的案件,则可确定较高的证明标准。

并且,行政行为种类多,差异极大,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比较而言,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证明标准要高一些,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裁决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证明标准可低一些。

[4]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行政案件的具体性质和严重程度成比例关系,案件越重大复杂,证明标准应当越高。

[2]白海珍:《浅论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J],载牡丹江大学学报,2003-8,第12卷第8期,33页。

[3]汪清:《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性》[J],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2,第13卷第1期,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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