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人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人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纲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人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厄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二ОО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辽国税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9〕4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为认真贯彻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体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把核定征收工作作为加强所得税管理和组织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要成立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所得税纳税人分类情况和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二、加大力度,做好宣传。
核定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此项工作的宣传和辅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取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核定征收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统筹兼顾,精心组织。
各地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核定征收工作。
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全面调查纳税人的真实情况,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统筹兼顾国地税管理实际,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相当。
严禁按行业或企业规模大小搞“一刀切”。
各地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征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四、采取措施,跟踪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月1日发布施行,共计十八条。
概述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月1日发布施行,共计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11.05
•【字号】赣国税发[2008]206号
•【施行日期】2008.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20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无法准确核算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
二、纳税人凡发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结合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坚持一年一核,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规定重新确定适当的征收方式。
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次年应及时调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新余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余府发[2007]7号
新余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新余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余府发〔2007〕7号2007年4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或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所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按规定由本市国税机关管理的、经县(区)国税机关批准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它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五条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定额征收办法:㈠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或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㈡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㈢账目设置和会计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1.01•【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一)一定规模以下财务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原则上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年销售(营业)额500万元以上企业;2、房地产企业(包括开发、销售);3、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中介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4、金融、保险、证券业;5、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6、其他不得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除上述原则上不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当年新设立(注册)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初始认定可暂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二、行业分类及应税所得率┌────┬───────────────────────────┬────────┐│序号│行业│应税所得率│├────┼───────────────────────────┼────────┤│ 1│农、林、牧、渔业│2%│├────┼───────────────────────────┼────────┤│ 2│商业│3%│├────┼───────────────────────────┼────────┤│ 3│工业、文化体育业、社区居民服务业│5%│├────┼───────────────────────────┼────────┤│ 4│建筑业(不含装饰)│6%│├────┼───────────────────────────┼────────┤│ 5│交通运输业、饮食业│10%│├────┼───────────────────────────┼────────┤│ 6│信息咨询业、广告业│15%│├────┼───────────────────────────┼────────┤│ 7│娱乐业│20%│├────┼───────────────────────────┼────────┤│ 8│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10%│└────┴───────────────────────────┴────────┘三、申报征收(一)纳税申报的时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第四季度的纳税申报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第二章核定范围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税发2008 30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规定试行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规定试行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8.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是指各类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依法纳税的一种税种。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程序,我国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一、纳税人的义务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有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作为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2.及时、准确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企业的所得税应纳税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配合税务机关的相关审计、检查工作,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和解释。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程序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分为两个环节:核定申报和核定征收。
1.核定申报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企业所得税预缴和结算申报表,填报纳税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审计报告、资信证明等材料。
税务机关根据这些资料,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结果,发出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核定通知书的要求足额缴纳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免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1.针对新设立企业或扩大再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款减免或免征政策,以鼓励企业的投资和发展。
2.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以享受税款优惠政策。
3.对于按照法定条件进行社会公益、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款减免或免征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可以采用核定征收和核实征收两种方式。
1.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申报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后,发出核定通知书,纳税人按照核定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税款。
2.核实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审计、检查等方式核实企业的所得和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并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
核实征收方式适用于特定情况下,如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核定通知书缴税等情况。
五、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开展税务风险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管理。
国税发2008 30核定征收税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标 签】管理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新地税二字﹝2000﹞51号【发文日期】2000-07-26【实施时间】2000-07-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征收的范围第一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但未设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类型第二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第三条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一条 的规定确定其征收方式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晋国税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8〕5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太原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太原经济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推进依法治税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结合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坚持一年一核,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及时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适当的征收方式。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及太原经济区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实际,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晋国税发[2007]178号)规定的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在上述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略)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二﹝1999﹞16号【发文日期】1999-01-10【实施时间】199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1999年全省地方税务局局长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云南省企业所得税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
附件: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发﹝1996﹞3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国有小型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组织,凡帐制不全、财务核算不实的,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试行办法》鉴定为二类和三类的企业或单位,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机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定。
第三条 上述纳税人,在核定征收过程中,逐渐建立健全帐制或核算真实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核定征收期完后,可按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核定征收程序,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作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2.25•【文号】国税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2000年2月25日)现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渝地税发[2008]214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214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如实申报的责任,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重点加强其收入总额的管理。
对不如实申报、少报、隐匿收入的行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二、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财产收入或捐赠收入大于主营业务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表中转让财产收入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项业务的,以其占各项业务比重最大的收入,确定为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哎呀,说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这可真是个让不少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头疼又必须重视的事儿。
就拿我认识的一位朋友老陈来说吧。
老陈经营着一家不大不小的制造企业,生意还算过得去。
有一回,税务局的同志来他们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他们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有些混乱。
这可把老陈急坏了,他平时只顾着抓生产和销售,对税务这一块确实没太在意。
其实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就是给企业在计算和缴纳所得税的时候定下的一套规则。
这就好比我们玩游戏,得有游戏规则,不然就乱套了。
首先,核定征收适用的情况得搞清楚。
比如说,企业如果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那就有可能被纳入核定征收的范围。
但这可不是随便定的,得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和认定。
在核定征收的方式上,也是有讲究的。
有的是按照收入总额核定,有的是按照成本费用核定,还有的是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这里面的学问可不少呢。
比如说按收入总额核定,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一个应税所得率。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等于收入总额乘以这个应税所得率。
这就要求企业对自己的收入情况要清楚明白,不能有任何隐瞒或者虚报。
再说说按成本费用核定吧。
这种方式相对复杂一些,需要对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详细的核算和分析。
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成本费用总额,以及一个规定的换算比例,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这就像是做数学题,每个数字都得算准确,不然结果就错啦。
还有啊,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如果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能够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了,那就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
可不能因为怕麻烦或者想钻空子,就一直拖着不改。
老陈的企业经过这次税务检查的风波,他算是深刻认识到了遵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他专门请了专业的财务人员,对公司的税务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规范。
现在,他们公司在税务方面可不敢有丝毫马虎,每次都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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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1—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 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3. 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
—3—
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二)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和调整:
1.结合我省地区经济情况、行业特点及企业规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确定(以下应税所得率仅适用于事前核
行业上一年度收
入总额(万
元)
西安市
宝鸡市、咸阳
市、铜川市、
渭南市、韩城
市、杨凌示范
区、西咸新区
榆林市、
延安市
汉中市、
安康市、
商洛市、
农、林、0-500(含) 3 3 3 3
—4—
2.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七条企业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由查账征收变为核定征收,或由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注明变更原因。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所得税管理部门一份;税源管理部门一份,作为纳税人征管档案;另一份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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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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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申报所属年度: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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