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勇-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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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 3.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 应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4.可能产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生产车间 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 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 • 5.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 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 • 6.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 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设计应遵循职业病危害的 预防控制对策,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发生源、传播 途径、接触者3个方面的控制。 • 发生源的控制原则及优先措施为替代、改变工艺、 密闭、隔离、湿式作业、局部通风及维护管理; • 传播途径的控制对策及优先措施是清理、全面通 风、密闭、自动化远距离操作、监测及维护管理; • 接触者的控制原则及优先措施主要是培训教育、 劳动组织管理、个体医学监护、配备个人防护用 品以及维护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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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 10.厂房建筑方位应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 风和采光,相邻建筑物间距一般不小于二 者较高建筑物高度。 • 11.以自然通风采光为主,车窗设计应满足 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 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 积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 加工厂房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 距地面不宜高于1.2m。
• 法律法规
–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签署) – 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 法规(国务院,总理签署;省级人大及常委会) – 规章(部委;省级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 的非立法性文件)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1994]第2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6号)
• 建设项目基础资料
–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设计文件; –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 政府监管部门审核、审查文件;
– 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的有关资料;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专篇;
– 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卫生检测和健康监护资料 等。
• 标准引用常见的问题
– 引用不全(地方、行业) – 非现行有效(失效、非正式版本) – 避重就轻 – 前后不一致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解读
武汉科技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 梅 勇 meiyong2006@163.com
主要内容
•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构成 • 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解读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 解读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 强的工作,其本质是一种符合性评价。因 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应依据我国 现行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项目基础资料, 国内外文献资料及与评价工作有关的其他 资料等予以实施。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 号
•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0号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1 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十七条(预评价) – 第十八条(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
–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
– 第二十七条(日常检测)
–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
–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 第八十条、八十一条(机构法律责任)
•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2002]第3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 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 令[2005]第449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 第37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 [1984]97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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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 7.厂房是多层建筑时,放散热的生产过程宜布置 在建筑物的高层。 • 8.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 内。 • 9.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各类管道不宜从仪表 控制室和劳动者停留或通过辅助用室的空气和地 下通过,通过时应该密闭,有抗压耐腐等性能, 以防止有害气体和蒸汽在室内逸散。
• (1)范围。阐述标准规定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规定21个方面25个专用 术语和定义。 • (4)总则。包括工业企业设计的工作方针、工艺技 术和材料的优选原则、工业企业设计人员要求、 主体工程与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职业卫生专 篇、职业卫生组织机构以及人员编制、经费等内 容。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 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 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 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 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 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 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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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 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厂房侧窗上方设置 遮阳、遮雨的固定板,避免阳光直射,方 便雨天通风。 • 13.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 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 14.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 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应满足 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 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 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 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 标准和规范
–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 职业接触限值标准 – 职业健康监护标准 – 职业病诊断标准 – 职业防护用品标准 – 职业病危害防护标准 – 工效学标准 – 检测、检验方法 – 职业病危害评价导则

标准和规范
– –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 –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GBZ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AQ/T8008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 – AQ/T800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 – AQ/T801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
• (5)选址与总体布局。包括原则、总体布局 和厂房设计等要求。 • (6)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包括防尘与防 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 离辐射与电离辐射,采光与照明,工作场 所微小气候。 • (7)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包括一般规定、 车间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和妇女卫生室。
• (8)应急救援。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人 员定员要求以及配备标准和位置,气体防 护站的面积设计标准、配备标准以及采暖 和通风等要求,应急处理设施的配置要求、 急救箱和应急响应时间,防毒器具的要求 等,以及工业园区应急救援机构共享原则。 • (9)两个参考性附录。附录A 正确使用本标 准的说明(资料性附录);附录B工业企业卫 生防护距离标准(规范性附录)。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 全[2000]第189号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 –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 [1999]620号 –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 [2002]63号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构成
基本制度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技术要求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怎样执行 实施规范 特殊要求 具体要求
我国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的层级分类 1、国家标准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 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在没有国家标准时,需 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行 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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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 1.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工 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 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 布局。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 求。 • 2.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原则遵循:行政办公用房 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 用室设置在生产区。
GBZ1-2010中的相关要求
•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消除或 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 • 对于工艺、技术等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 生产工艺和尘毒特性设计相应的防尘毒通 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 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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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 料,工艺流程的设计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 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 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 • 车间内发热设备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 导风向的下风侧。 •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 从声源上进行控制。
3、地方标准 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 下,为满足省级行政区范围内工业产品的安全、 卫生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 方标准; 4、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的,需要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 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 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企业内部适用。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 89号)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八、九、 十、十一、十三、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 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条施行说明 – 其他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 为了更好地理解标准条文执行的严格程度, 标准在用词上采用了“应”与“不应”或 “不得”、“应尽量”或“尽可能”、 “可”、“宜”或“一般”与“不宜”、 “按⋯⋯执行”或“符合⋯⋯要求”与“参照 ⋯⋯”等,分别表示严格、一般情况下均应 这样做、允许有选择、允许稍有选择、必 须按指定标准和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等。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设计的目的是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卫生工作方针,实施职业病危害源 头控制的“前期预防”制度,保证工 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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