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勇-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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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2篇)

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2篇)

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前言:建设项目是指在某一地区,按一定的範围和內容,在一定时间内修建或改善某一类工程的组织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但同时也给工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更多的风险。

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活动,接触或暴露于某种职业致病因素而引起的、以工作本身为直接原因的疾病。

对于每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必不可少的一步,以确保工人们的健康与安全。

本文将就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评价的目的与意义1.1 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系统地调查、分析和评价的过程,旨在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为职业健康管理和防护提供依据。

1.2 意义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评价工人所从事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工作流程等诸多因素,可以科学地评估出建设项目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危害性;评价结果能为建设单位和监理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依据;同时,评价结果也可以为工人提供参考,自我保护,提高工作安全意识和职业健康素养。

二、评价内容2.1 工程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工期、施工工艺等进行了解和描述。

这些基本信息对后续的危害因素分析、评价与控制措施的制定具有重要作用。

2.2 职业危害因素调查对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噪声、震动、粉尘、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高温、低温、非离子辐射等。

在调查中要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基本属性、来源、工人接触情况以及现有的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等。

2.3 职业危害因素分析与评价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结果,对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评价结果应包括:对工人的暴露程度、频度和持续时间的评估;对工人患病风险的评估;对现有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的评估等。

2.4 职业病检测与监测建设项目中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工种,应进行职业病检测与监测。

课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

课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
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 评价和风险评估
选择类比工程应当遵循的原那么: 1.根本相同或相似的原辅材料 2.根本相同或相似的生产设备 3.根本相同或相似的生产工艺 4.根本相同或相似的生产规模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 评价和风险评估
定量:对建设工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 度〕、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劳动者接 触时间进行综合考虑,计算危害指数,确定劳动者作 业危害程度等级。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 价机构,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 标准、标准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 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一、建设工程职业病评价概述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评价根本概念: 职业病危害 :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建设工程职业病评价程序
其中工程的技术资料包括: 〔1〕建设工程概况; 〔2〕总平面布置情况; 〔3〕生产过程拟使用的主要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的化学名称、
用量或产量; 〔4〕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其布局情况,生产设备机械化、
自动化、密闭化程度; 〔5〕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情况; 〔6〕有关设计图 ,如建设地点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和
三、建设工程职业病评价程序
〔四〕实施预评价 实施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对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
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预测; 2.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进
行评价。
三、建设工程职业病评价程序
〔五〕得出预评价结论 在类比现场调研、工程分析、实施预评价的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规范性要求分析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规范性要求分析

315一般企业的建设项目的程序是:可行性分析研究→初稿设计→施工设计→施工过程→竣工验收。

在我国现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需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认证。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研究阶段,建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和评价。

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的可行性分析、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提供依据,大大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

1 评价依据建设项目工程职业病预评价体系的依据主要来自于职业预评依据的相关章程文件中。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0年修订的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发布的(1994)28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卫生部卫监发(1991)《卫生防疫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GB5784《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危害程度分级》;GB/T50087—201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83—19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2001年根据我国宪法制定并通过,正式颁布后,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并投入使用中,使得我国建设项目职业病的预评价工作有据可寻,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工作更加完善,更加规范化。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的预评价依据包括以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GB 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GB/T17061—1997《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5784《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13733—1992《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WS/T 69—1996《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GB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评价委托书》等等[1]。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汇编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汇编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修正)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卫法监发[2002]63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卫法监发[2002]63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总则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1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c.其它有关资料。

2.2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见附件1.2.3 准备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c.编制预评价方案。

预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a)。

建设项目概况;b)。

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c)。

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d)。

预评价工作的组织、经费、计划安排。

2.4 评价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工程分析;b.职业卫生调查;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

2.4.1 工程分析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基本,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b.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c.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d.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e.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f.拟设置的卫生设施;g.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 职业卫生调查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概述及评价方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概述及评价方法

0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分析
防护措施分类
消除措施
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 进等方式消除职业病危
害源头。
替代措施
采用低危害物质替代高 危害物质,降低职业病
风险。
隔离措施
通过物理隔离、化学隔 离等方式减少劳动者与
有害因素的接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个体防护措施
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如 口罩、手套、防护眼镜
等。
防护措施选择与设计
0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评价
评价方法与选择
评价方法
包括定性和定量两种评价方法。定性评价主要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和人员访 谈等方式,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定量评价则需要建 立数学模型,通过输入各种参数,对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量化的评估。
评价方法选择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职业病危害程度,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对于情况较为复杂 或危害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多种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估,以提高评价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
0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常见危害因素
化学因素
如各种有毒气体、有机溶剂、 粉尘等。
物理因素
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
生物因素
如细菌、病毒等微生物。
职业性有害因素
如长时间重复的体力劳动、不 良的作业姿势等。
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工程分析法
通过分析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和产品、 生产设备和操作条件等,识别可能存在
编制评价报告
将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 康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编制评价 报告。
现场调查
对建设项目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 解生产工艺、设备布局、作业环境等情况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及导则解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及导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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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病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及其他健康影响的各 种危害。 3.2 职业病危害评价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对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 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效果、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 健康影响情况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存在于生产工艺过 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3.4 职业病危害作业 operation exposed to occupational hazard: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3.5 职业病防护设施 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6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pre-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 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与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 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3.8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ffect-assessment for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建设项目完工后、 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 综合评价。 3.9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status quo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他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 健康影响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3.10职业卫生调查occupational health investigation:对评价对象的职业卫生管理以及生产过程、劳 动过程及工作环境的卫生学调查。 3.11应急救援设施 first-aid facility :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辐射剂量测量设备、个人剂量监测 设备、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 运输设备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规及文件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9号)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5.《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3号)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7号)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5号)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10.《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12.《职业病目录》(卫生监发(2002)108号)13.《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标准一、标准(日常)1.《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3.《工业仩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位:物理因素》(GBZ2.2-2007)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的测定》(GBZ/T160.1~160.85)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10.《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1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189.1-2007)1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辐射》(GBZ/T189.2-2007)1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辐射》(GBZ/T189.3-2007)1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189.4-2007)1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189.5-2007)1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189.6-2007)1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1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1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189.9-2007)2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0-2007)2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T189.11-2007)2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2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2-2007)24.《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192.3-2007)2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192.4-2007)2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GBZ/T192.5-2007)27.《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3-2007)28.《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29.《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3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3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32.《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198-2007)33.《服装干洗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9-2007)3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35.《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T204-2007)36.《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防护规范》(GBZ/T205-2007)37.《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38.《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希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8)二、其他相关设计或行行标准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地规范》(GB50187-1993)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187-200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04)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019-2003)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8.《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11666-1989)9.《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53~18083-2000)10.《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1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13.《室内热环境条件》(GB/T5701-2008)14.《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16911-2008)15.《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1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17.《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资料收集清单序号内容 1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 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3生产工艺 4生产设备 5采取的职业病藏宝防护措施 6有关设计图纸(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 7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改、扩建项目) 8 有关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测资料(改、扩建项目)二 编制预评价方案包括(概述、依据、评价方法、项目概况、项目分析、组织计划)三 工程分析包括(工程概况、原辅材料与产品、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四 现场调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要点2024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要点2024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要点2024版
1.报告目的和背景:评审人员需要了解报告的编制目的和背景,明确
评审的范围和重点。

3.相关法规和标准:评审人员需要核对报告中所引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对其正确性进行评估。

法规和标准包括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
因素国家标准等。

4.危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价:评审人员需要关注报告中对危害控制
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包括对措施的实施情况、措施的技术合理性和
经济合理性等方面的评估。

5.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风险评
估结果进行评估,包括对暴露水平的评估、对健康风险的评估等。

评审人
员需要关注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对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行评估。

6.健康监护和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评价:评审人员需要关注报告中对健
康监护和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包括对监护措施的实施情况、监
护结果的有效性等方面的评估。

7.整体评价和建议: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中的整体评价进行评估,并
提出改进建议。

评审人员需要关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
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

8.报告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评审人员需要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包括报告的格式、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等方面。

以上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的主要要点,评审
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评审要全面、客观、科学,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一、引言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从事某种工作而造成的一类过程性疾病,它的危害性和隐蔽性使得其预防和控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评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在建设项目中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探讨建设项目中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制定。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和意义职业病危害评价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其可能引发的职业病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预防措施,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在于科学有效地控制和预防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维护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职业病危害评价需要依托科学的方法和技术,采集、分析和评估可靠的数据,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综合性原则: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全面考虑工作环境、工作方式、从业人员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评估各项因素对职业病危害的影响。

3.时效性原则:职业病危害评价需要及时进行,确保评价结果能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

四、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步骤1.确定评价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范围,明确需要评估的工种、工作场所和从业人员等。

2.收集数据:收集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的数据,包括工作环境、工作方式、工种特点和职业病发病情况等。

3.风险评估:结合已收集的数据,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风险等级和危害程度。

4.制定控制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包括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5.实施和监控:将制定的控制措施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并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6.评估和改进:对已实施的措施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调整措施,以适应变化的工作环境和从业人员需求。

五、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技术要求1.数据收集要准确:收集数据应注意来源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进行数据采集和记录。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法律法规与标准清单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法律法规与标准清单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名称
实施时间(年)
发文字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12.31
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1。1
国家主席令第28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12.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3
国发105号
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6.1
国监总局第48号
11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6。1
国监总局第49号
1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6。1
国监总局第51号
1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5.31
国监总局第73号
14
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
2002。3.11
卫法监发63号
35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露天矿山实施指南
AQ 2007。3-2006
3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
AQ2007。1—2006
2012。4.18
国家主席令第619号
6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9.1
国监总局第1号
7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1.7.1
国监总局第39号
8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3.1
国监总局第44号
9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12.6.1
国监总局第47号
1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是为了保护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危害,明确评价标准和方法,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科学、合理评价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下面将就该规范文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能源工程、化工工程、矿山工程等。

针对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标准和方法。

二、评价内容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估:包括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估,如化学物质、噪声、尘埃、放射性物质等。

评估过程要注重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量化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2. 职业病危害程度的评估: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浓度、暴露时间和个体的易感性,评估职业病危害的程度。

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职业病危害程度的等级,并提出相应的防护要求和措施。

3. 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评价:评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

评价要求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防护措施的实施符合规范要求。

4. 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估结果的报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估结果进行报告,包括评估方法、评估内容、评估结果等。

评估报告要求准确、全面、科学,便于项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考和决策。

三、评价标准和方法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建设项目的特点,确定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建筑施工中的粉尘、噪声、化学物质等。

评估方法可以采用实地调研、监测和采样分析等手段,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量或定性的评估。

2. 职业病危害程度的评估标准: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和浓度等因素,制定职业病危害程度的评估标准。

评估方法可以采用专业工具和模型,对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定量评估。

3. 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评价标准和方法: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定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四大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四大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四大依据从事职业卫生评价工作,我们始终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执行。

本文拟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四大依据进行简单介绍,但限于本身了解,如有谬误,请及时指正。

1.法律、法规、规章1.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1.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者主要区别在制订机构的不同,表1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在规章中,标准的行文方式又包括:文和令;一般情况下,以令下发的是卫生部或安监总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而以文下发的是部属司,比如疾控司或者职业健康司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如果上述文件出现了冲突,法律>法规>部门令>部门文另外随着我国公文行文体系的完善,令的行文可以不带年号,令是逐年累加,故行文时可仅叙述令号,可不单独叙述年号,但为了方便好记,令的行文可以加上年号。

文件形式下发的,以文为结尾的,行文上是年号+文号,因为文号每年会重新编号。

2.标准、规范我国标准和规范,是以标委会的形式批准产生的,和国外的不同,国外的标准有的是和法律一并下发,具有法律效应。

如果我们的标准被某部法律所引起,那么该部标准将通过被法律引用后而具备了法律效应。

举例:《职业病防治法法》规定了相关标准的研发单位(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程序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依照国 家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 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评价的结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职业 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主要技术依据。
依据预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主要工作为工程分析、职业 卫生现场调查、类比调查,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性、定量评 价及风险评估。 报告编制与评审阶段
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实施阶段获取的各种资料、数据,通过 分析、评价得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书的编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进行专家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在可行性论证 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在竣工验收阶段的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把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在首要位置。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总则之后的第一个篇章(第二章)就是前期预防, 突出了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性。 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否则不得批准立 项。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与主 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规定项目建成后,正式投产前的试生产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第十七条则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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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标准 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 下,为满足省级行政区范围内工业产品的安全、 卫生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 方标准; 4、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的,需要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 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 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企业内部适用。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 (5)选址与总体布局。包括原则、总体布局 和厂房设计等要求。 • (6)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包括防尘与防 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 离辐射与电离辐射,采光与照明,工作场 所微小气候。 • (7)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包括一般规定、 车间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和妇女卫生室。
• (8)应急救援。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人 员定员要求以及配备标准和位置,气体防 护站的面积设计标准、配备标准以及采暖 和通风等要求,应急处理设施的配置要求、 急救箱和应急响应时间,防毒器具的要求 等,以及工业园区应急救援机构共享原则。 • (9)两个参考性附录。附录A 正确使用本标 准的说明(资料性附录);附录B工业企业卫 生防护距离标准(规范性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十七条(预评价) – 第十八条(防护设施设计、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效果评价)
–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
– 第二十七条(日常检测)
–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
–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 第八十条、八十一条(机构法律责任)
•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2002]第3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 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 令[2005]第449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 第37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 [1984]97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
•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设计应遵循职业病危害的 预防控制对策,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发生源、传播 途径、接触者3个方面的控制。 • 发生源的控制原则及优先措施为替代、改变工艺、 密闭、隔离、湿式作业、局部通风及维护管理; • 传播途径的控制对策及优先措施是清理、全面通 风、密闭、自动化远距离操作、监测及维护管理; • 接触者的控制原则及优先措施主要是培训教育、 劳动组织管理、个体医学监护、配备个人防护用 品以及维护管理等。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 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 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 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 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 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 标准执行。

• 12.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 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厂房侧窗上方设置 遮阳、遮雨的固定板,避免阳光直射,方 便雨天通风。 • 13.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 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 14.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 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应满足 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 1.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工 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 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 布局。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 求。 • 2.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原则遵循:行政办公用房 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 用室设置在生产区。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 3.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 应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4.可能产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生产车间 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 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 • 5.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 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 • 6.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 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解读
武汉科技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 梅 勇 meiyong2006@
主要内容
•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构成 • 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解读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暂行办法》 解读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 强的工作,其本质是一种符合性评价。因 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应依据我国 现行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项目基础资料, 国内外文献资料及与评价工作有关的其他 资料等予以实施。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 号
•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0号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1 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 全[2000]第189号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 –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 [1999]620号 –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 [2002]63号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
• 建设项目基础资料
–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设计文件; –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 政府监管部门审核、审查文件;
– 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的有关资料;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专篇;
– 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卫生检测和健康监护资料 等。
• 标准引用常见的问题
– 引用不全(地方、行业) – 非现行有效(失效、非正式版本) – 避重就轻 – 前后不一致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 10.厂房建筑方位应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 风和采光,相邻建筑物间距一般不小于二 者较高建筑物高度。 • 11.以自然通风采光为主,车窗设计应满足 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 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 积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 加工厂房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 距地面不宜高于1.2m。
• 标准和规范
–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 职业接触限值标准 – 职业健康监护标准 – 职业病诊断标准 – 职业防护用品标准 – 职业病危害防护标准 – 工效学标准 – 检测、检验方法 – 职业病危害评价导则

标准和规范
– –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 –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GBZ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AQ/T8008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 – AQ/T800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 – AQ/T801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 7.厂房是多层建筑时,放散热的生产过程宜布置 在建筑物的高层。 • 8.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 内。 • 9.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各类管道不宜从仪表 控制室和劳动者停留或通过辅助用室的空气和地 下通过,通过时应该密闭,有抗压耐腐等性能, 以防止有害气体和蒸汽在室内逸散。
GBZ1-2010中的相关要求
•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消除或 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 • 对于工艺、技术等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 生产工艺和尘毒特性设计相应的防尘毒通 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 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

•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 料,工艺流程的设计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 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 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 • 车间内发热设备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 导风向的下风侧。 •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 从声源上进行控制。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构成
基本制度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技术要求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怎样执行 实施规范 特殊要求 具体要求
我国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的层级分类 1、国家标准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 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在没有国家标准时,需 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行 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
• (1)范围。阐述标准规定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规定21个方面25个专用 术语和定义。 • (4)总则。包括工业企业设计的工作方针、工艺技 术和材料的优选原则、工业企业设计人员要求、 主体工程与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职业卫生专 篇、职业卫生组织机构以及人员编制、经费等内 容。
•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 89号)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八、九、 十、十一、十三、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 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条施行说明 – 其他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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