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一)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程序,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属于“特别法人”,具有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能。
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二)享有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宅基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及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享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指导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与登记(一)依法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规范名称。
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XX县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镇(街道办)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汉中市XX区XX 镇(街道办)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村级财务管理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村级财务管理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确保了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财务混乱依然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会计账目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审计监督缺失等。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
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
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分配方案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各地纷纷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分配方案。
本文将介绍一种常见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分配方案,并探讨其优势和问题。
一、方案概述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分配方案是指将农村集体经济的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方案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特点和发展需求,考虑到农民的劳动贡献、土地资源利用状况、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分红比例和分配方式,确保农民能够公平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二、分红比例的确定分红比例的确定是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分配方案的核心。
一般来说,分红比例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劳动贡献:农民的劳动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应当根据劳动投入的大小确定相应的分红比例。
一般可以根据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来进行评估。
2. 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持。
如果某个村庄的土地资源优势明显,为集体经济创造了更多的收益,那么农民在分红中的占比可以适当提高。
3. 经营状况: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状况是分红比例的重要参考因素。
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状况良好,创造了较高的利润,那么农民在分红中的占比可以相应提高。
三、分红方式的选择分红方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分配方案中,将利润分配给农民的具体方式。
常见的分红方式有以下几种:1. 现金分红:将利润直接以现金形式分配给农民,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支配。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于农民接受和使用。
2. 实物分红:将利润以实物的形式分配给农民,如粮食、种子、肥料等。
这种方式可以直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但需要考虑实物的存储、运输等问题。
3. 投资分红:将利润以投资的形式分配给农民,例如发放股权、红利等。
这种方式可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长期发展,但需要农民具备相应的理财能力。
村集体股权收益分配方案
村集体股权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股权收益分配方案一、前言村集体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集体所有的股权,是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村集体股权的收益分配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村集体股权收益,对于激发村民积极性,促进村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是村集体股权收益分配的核心原则,也是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村集体股权收益应当根据村民的实际贡献和需要进行公平分配,村民之间不得因为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2. 多元原则多元原则是指村集体股权收益分配应考虑多种因素,如村民的人口数量、贡献度、劳动力投入、资源禀赋等,保障村庄内不同群体的利益平衡。
分配方案应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村庄内部各方面的发展。
3. 鼓励原则鼓励原则是指分配方案要鼓励村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以及积极参与村庄发展。
通过设立奖励机制,激励村民积极投入生产、创业和科技创新,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源支持。
三、分配方式1. 按股权比例分配按照村集体股权的比例分配是一种传统的分配方式。
根据村民持有的股权比例,按比例分配村集体股权收益。
这种分配方式简单明了,不会引起争议,但也有可能导致股权集中化,影响村民的积极性。
2. 按贡献度分配按照村民对村庄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分配股权收益,是一种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
可以通过村民参与劳动力投入、技术创新、资源开发等方式来评估每个村民的贡献度,并据此确定分配比例。
这样既能激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庄发展,又能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3. 定向分配定向分配是指将一部分股权收益用于特定项目或者特定村民群体,如扶贫、教育、医疗等。
通过定向分配,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村民中的弱势群体所面临的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推动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四、分配机制1. 分配比例制度村集体股权收益的分配比例应根据村集体的实际情况和分配原则确定,并固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1.28•【字号】沪农委〔2015〕357号•【施行日期】201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5〕357号各区、县农委、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架构,加强农村社区治理。
从2016年起,力争用2-3年时间,全面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完善村级治理体系,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夯实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在加强农村社区治理,理顺村经关系,实施分账管理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实行分账管理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理顺村经关系的客观需要。
在遵循现有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分账管理的新机制。
(二)积极稳妥。
实行分账管理既要确保村民委员会有资金开展村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又要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防止因分账管理导致村民委员会难以运转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受损。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1)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供基础支撑,现就做好几项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目前,我县已建立了村集体资产代理服务中心,为提升代理服务能力,乡镇要统一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一)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要健全完善现金收支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内管理,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切实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盘点,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公平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
(二)健全完善资产资源清查登记备案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对资产资源情况进行集中清查,摸清底数,将核实后的各项资产资源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材料物资账和集体资源登记簿,对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记录。
乡镇应当依法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登记备案,对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三)健全完善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营,村内道路、水利、房屋等基础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要规范招投标程序,科学合理地设定标底,选择适当的招投标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民主透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村集体招投标项目及招投标方式的确定,要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履行民主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在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要加强招投标档案管理,经济合同、招投标方案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农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出让,以参股联营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分账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的意见》(皖农工办函〔2021〕9号)要求,切实抓好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加强“小微权利”监管,现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合作社)分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逐步理顺和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合作社的具体事权,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合作社账务分开,构建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公共服务与村合作社自主经营、服务成员的新格局。
二、分账管理分账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的公共管理服务功能与村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分离后,收入与支出实行分账管理和使用。
(一)村民委员会:继续保留村民委员会财务账套,在没有明确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之前,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财务收支科目分为二类:收入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公共福利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村合作社:新建村合作社财务账套,纳入现有村经营财务管理软件统一管理,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合作社财务收支科目分为二类:收入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三)对于历史形成的村级债权债务,要分类按照程序核销,不能核销的,村级债权转移到村合作社,历史债务暂时纳入村委会负债,通过村合作社经济发展按照相关程序逐年消化。
三、规范核算村民委员会与村合作社账务分设后,要加强收支行为管理,会计核算都由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收入主要是:一是补助收入。
由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助的资金(包括专项资金等)、财政拨付的运行经费、有关部门给予的工作经费等;二是其他收入。
主要指利息收入、集体经济壮大后划转给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收入以及捐赠收入。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一是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二是集体积累,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
分配比例应根据当年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同时应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分配公平、合理、公正。
收益较多年份应适度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以保证村级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监督检查。
收益分配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确保操作规范、公开公正、合法合理。
同时,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收益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违反规定、违规操作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村党组织负责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
首要考虑将可分配收益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尤其是对那些能够广泛吸引农民参与、带动周边地区发展的项目进行优先支持,以确保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壮大。
二、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可分配收益资金也可以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的经费,以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三、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我们应该注重将可分配收益资金用于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
在保障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四、监督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
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为抓好基层党建和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青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完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和监督,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使用不公开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土地征收收益现象,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土地征收收益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关键措施,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也是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
二、严格落实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总结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进行了总结,以期更好地指导未来的工作。
首先,我们认识到了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集体经济收益也在不断增加,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这些收益,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分配机制,确保收益能够惠及广大农民。
其次,我们总结了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坚持以农民利益为核心,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政策法规的制约,坚持科学决策和民主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的公正合理,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我们提出了今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
我们将
进一步完善分配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透明度,确保每一分收益都能够用在刀刃上,让广大农民有更多获得感。
同时,我们还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中来。
总之,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总
结经验,不断完善机制,确保广大农民能够真正受益。
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作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沪农委[2014]314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4〕314号)各区、县农委:现将《关于本市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4年8月18日关于本市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上海市加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3〕8号)、《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3〕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实际,现就本市农村综合帮扶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所形成收益的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经济相对薄弱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构建长期稳定收益的“造血”机制,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提高经济相对薄弱村(以下简称“薄弱村”)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户的生活水平。
二、适用范围由本市农村综合帮扶资金支持建设的农村综合帮扶项目,其所形成的净收益的分配管理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三、基本原则1.收益分配要以项目有长期稳定收益为前提。
要在确保农村综合帮扶项目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2.收益分配要与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紧密结合。
农村综合帮扶项目涉及的村要及时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完成改革工作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要有利于实现农民直接增收。
通过办好农村综合帮扶项目,切实增加薄弱村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户的财产性收入。
财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X〕6号)、《XX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中共XX 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X委办〔201X〕56号)等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村级会计工作1.夯实村级会计基础。
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
2.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严格按照《XX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要求,开展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业务工作。
各乡镇依托乡镇经管机构成立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各村集体设出纳(报账员)。
代理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委托手续,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落实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要以村级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分设银行账户;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单独整理、归类造册、妥善保存。
3.全面实行村级财务网络监管。
创新村级财务监管手段,建设完善农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对村财收支、财务公开、报账管理、农经统计、农村财务审计等情况实行远程监管、实时监控、在线查询和在线分析,实现村集体财务监管信息化、网络化。
到201X年底,全市所有行政村的财务会计核算全面纳入监管系统,实现监管网络全覆盖。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4•【字号】穗府〔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为核心,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监管体系;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建立适应城乡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化解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障碍,激发集体经济活力。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市辖内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9号)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意见。
三、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一)落实责任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选举、改制、终止等事项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
(二)完善体制机制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优化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服务和监管平台,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资产交易、“三资”监管、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访,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三)加强制度建设。
各区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民主决策和公开公示、换届选举、组织架构和职责、股权管理、股权流转、管理人员考核和报酬、重大事项审查存档、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办法。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中落实对计生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中落实对计生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文章来源:省人口计生委2011年6月14日作者:编辑:东方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涉及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大幅增加,集体经济组织重组改制也逐渐增多。
但是,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中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较为突出。
为了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现就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中落实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奖励优惠的法律依据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是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
省《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二、农村集体资产范围的界定根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2、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3、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8、其他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沪农委[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2]105号)各区县农委:现将《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2年4月9日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合理收益分配”的要求,结合本市近年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若干意见》,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
既要实现发展好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巩固农村政权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水平的可持续;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坚持分类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完善分配制度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组织形式,完善分配制度,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可持续增长的有效手段。
(一)明确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社区经济合作社是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主要形式之一,要着重规范建立按成员拥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强调合作社股权是成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凭证和份额比例,并对收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黑农厅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制定《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7日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暂行)为加强对全省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以下简称“财务公开”)均有明确要求,推进财务公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及“回头看”行动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手段,各地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把完善财务公开作为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
二、扎实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一)公开主体。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建立与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正确把握收益分配原则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
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
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要依据经营成果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防止跨空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坚持发展优先的原则。
妥善处理好分配与积累、扩大再生产与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村民权益的关系,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确保分配的可持续。
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或股东)会议或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报镇街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建立健全集体积累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积累制度。
要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提取比例不得低于30%,其中公积金不低于20%。
零星征地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全部转作公积金,不允许私自分配。
村组建制撤销,确需分配的,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各镇街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做好收益分配前的核实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核实可供分配收益总额和参加分配人员;要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款项加大清收力度;搞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对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承包上缴款等收益,要按时、足额收缴。
四、关于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指土地收益以外的集体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分配时间:原则上是一个会计年度,即从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分配人员1、上年末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权、分配权的在册农业人口;2、本年内正常迁入和出生并已入户的人口;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等其他享有分配权的人口。
浅谈如何做好农村收益分配工作
随着我 国农村体 制改 革的逐 步推进, 民的收入体 系和 收入来源 农 更加多元化, 他们不再单纯的依赖那种传统的小衣经济获得收入来源, 大批 的乡镇 企业 、村级企业和集体经济发展迅速。 农民也 由传统的 工人变成股 民。但 在农村收益分配体制不健全的情况 下, 在这过程 中 出现的收益分 配不 公、分配不均的现象 日益 凸显。 农民产 生了抵触 使 集体经济的消极心理。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了 影响 农 民生活水平 的提 高。
一
统计工作是实施 农村收益分配分配工作 的重 中之重, 只有做好统 计工作, 增加统计 工作 的透 明度, 才能科学合理的进 行分配, 才能使广大 农 民群众相信分配 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 问题, 首先应该加强 领导, 加强对农村收益 分配的监 管工作, 增加统计工作的透 明度。 使统计 工作能接受广大农 民群众的监督, 并认真汲取群众白 建议和意见, 勺 让统 计工作能更好 的开展 下去。其次, 认真做好 集体财 务的核 实和 审计工 作 关人员应该本着认真 负责, 目 实事求是的态度, 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 平为根本 目标, 对集体经济 中的财务收支状况, 进行仔细的核实和 审计
理 论 探讨
浅谈如何做好农村收益分配工作
赵 春 丽
吉林 省敦化 市农业局农村 经济管理 总站 吉林 敦化 l3 0 70 3
【 摘 要 】本文基于工作经验, 分析了" 5前农村收益分配分配工作 面临的一些问题, - 并着重介绍 了关于如何做好农村收益分配统计, 农村收 益分配如何更加贴近实际, 如 何做好农村档案管理工作等内容。希望给相关人 员一些启迪和思考, 在这方面深入研 究和探讨, 结合我国不同农村地 区的特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实 切 做好农村收益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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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建立与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正确把握收益分配原则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
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
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要依据经营成果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防止跨空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坚持发展优先的原则。
妥善处理好分配与积累、扩大再生产与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村民权益的关系,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确保分配的可持续。
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或股东)会议或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报镇街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建立健全集体积累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积累制度。
要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提取比例不得低于30%,其中公积金不低于20%。
零星征地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全部转作公积金,不允许私自分配。
村组建制撤销,确需分配的,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各镇街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做好收益分配前的核实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核实可供分配收益总额和参加分配人员;要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款项加大清收力度;搞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对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承包上缴款等收益,要按时、足额收缴。
四、关于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指土地收益以外的集体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分配时间:原则上是一个会计年度,即从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分配人员1、上年末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权、分配权的在册农业人口;2、本年内正常迁入和出生并已入户的人口;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等其他享有分配权的人口。
(三)需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的对象1、新增及当年迁出或死亡人口的分配问题。
原则上按照当年在籍时间比例(按月计算)计算分配金额。
新增人口与集体经济组织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临时迁出人员的分配问题。
在校大中专生(含中、高职)、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临时迁出人员均应参加分配。
3、“农转城”人员的分配。
2010年8月1日之后,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4、其他人员的分配问题。
有协议不参加分配的临时户口挂靠人员;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人员;户籍仍在村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的轮换退休人员均不参加分配。
五、关于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集体土地收益包括土地征用、占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用于农转非安置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不含承包人应得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
(一)核算单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算到户。
(二)参加分配的截止时间:征、占地封户日。
(三)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部分被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依照在册的农业人口以及承包地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分配对象,待处理好遗留问题,所有在册人口、有地无户人员及其他有分配资格的特殊人员无异议后,再行分配。
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户有地”的,全额参与分配,“有户无地”或“有地无户(2010年8月1日以后转户的除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讨论按一定比例分配。
(四)特殊人员分配界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内部全体成员分配的,以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时点的在籍农业户口为分配对象,同时综合考虑承包土地以及履行义务等因素,结合当前农村实际,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有关人员分配问题。
1、政策外生育人员。
政策外生育人员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或违法捡养)的子女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区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子女,可以参加分配。
分配资金首先用于依法接受计划生育处理,完清社会抚养费(以区人口计生部门结案报告为准)。
在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本组已出生未上户的小孩,视同已上户的小孩对待参加分配。
2、临时迁出人员。
在校大中专生(含中、高职)、现役义务兵和一二级士官、正在服刑劳改人员等户籍临时迁出本村组的应参加分配。
3、“空挂户”人员。
为上学、进城经商等方便以及政策外生育对象,将户口登记在亲属或其他户籍上的人员,包括临时户口挂靠人员。
不应在户口登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但之前有协议并履行了相关义务的按协议执行。
原已与集体签订了脱钩协议的,不参加分配。
4、公职人员。
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籍仍在村组的不参加分配。
国有企业的轮换退休人员,户籍仍在村组且有承包地的,可按比例参加分配。
无承包地的不参加分配。
5、已转非人员。
原农转非(包括煤矿工人家属、劳模照顾、参战立功、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干部家属农转非、购买户口等)人员,有承包地且承担相应同等义务的,可按一定比例分配。
原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及其子女因国家依法征地而就地农转非,且土地征用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平均分配的,应参加分配。
6、“农转城”人员。
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2010年8月1日之后,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转户后未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7、婚迁人员。
女儿出嫁(男方到女方落户)户口未迁出的,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后户口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含子女)的,以及有承包地且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同等义务的,可参加全额分配;没有承包地的,可按一定比例分配。
因结婚到国外的人员如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应参加分配。
8、已故人员。
在政府征地公告日之后分配之前死亡的,有承包地的,其继承人可享受全额分配,无承包地的按一定比例分配;在政府征地公告日之前死亡的,有承包地的,其继承人可享受一定比例分配,无承包地的,不分配。
六、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分配政策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章程规定向全体成员(股东)按份额(股份)进行年度收益分配。
要依据可纳入当年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弥补亏损后,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剩余部分再确定合理的比例对成员(股东)进行分配。
可以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范围主要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机动地流转收入,以及按规定可以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等。
不得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范围主要有:征收土地补偿费、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固定资产动拆迁补偿款、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专项补助,以及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分配的收入。
预收的以后年度租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等预收收入要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度进行分配。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时,应先预留一定比例的后续发展资金,根据分配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建立还贷和以丰补歉机制。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对分配水平要设立上限,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70%(净收益=当年度的总收入-总支出-相关税费)。
七、严格分配程序(一)成立组织机构。
村民小组应当成立由村民小组长、会计、社员代表等5-9人组成的收益分配小组,负责年度财务的公布和拟定收益分配方案。
(二)公示收支情况。
村民小组应当采取上墙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等方式,向村民公布当年财务收支情况、分配项目和金额。
(三)制定分配方案。
分配小组应当根据分配政策拟定本组的分配方案。
要严格界定参加分配人员,按照在册的户籍关系和所尽义务的情况,坚持男女平等和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其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享受对象。
凡要求享有收益分配待遇的,须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享受。
分配方案先通过村民代表充分讨论,再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街审批。
(四)公布分配方案。
分配小组依据镇街审核批准的方案,按照相关的分配政策,拟定分配明细,分户计算分配金额,再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八、加强监督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具体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数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问题,各镇街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监督作用,分配单位或镇街管理部门在分配兑现结束后要及时将年度经营收益基本情况、分配情况等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自觉接受全体村民(成员、股东)的监督。
区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落实措施,强化指导。
纪检监察、民政、林业、审计、国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把农村收益分配纳入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范畴,确保政策落实、农民满意、社会和谐。
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