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部17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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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

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

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深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和“提素质强能力”行动,扎实推进动物检疫信息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但是,个别地方仍存在着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

近日省纪委通报了五起“为官不为”典型问题,其中一起是“x市永定区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苏榕不作为问题”,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各地一定要引以为戒,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提升动物检疫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动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物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一头连着养殖、屠宰,一头连着市场流通,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决定动物、动物产品能否顺利进入市场流通,让养殖屠宰经营主体获得收益的重要一环。

动物检疫是否规范、是否及时,事关养殖屠宰经营主体切身利益,事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事关农业部门的作风和形象。

各地一定要切实提高对动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全局出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和钉钉子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动物检疫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一)加强检疫申报点管理。

要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和《x 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配备检疫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

要加强检疫申报相关信息公示。

产地动物检疫申报点要重点公示产地检疫范围及对象、产地检疫申报时限要求、接受检疫申报的时间、管辖范围、官方兽医信息及去向、检疫申报电话、产地检疫规程、农业部关于产地检疫的规范性文件、产地检疫工作制度等内容;屠宰检疫申报点要重点公示屠宰检疫范围及对象、屠宰检疫申报时限要求、接受检疫申报的时间、屠宰检疫规程、病死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屠宰检疫工作制度等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一、背景动物卫生是农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重要保障之一,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保障动物生产健康、人民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养殖业发展迅速,但动物疫病频繁发生,给动物生产和人民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制定一项科学、规范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对保障动物生产健康和提高我国养殖业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目的本方案旨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动物生产健康和提高我国养殖业水平,最终实现国家动物卫生与健康标准的要求,为保障国民健康、推进动物疫情防控奠定基础。

三、工作内容1、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与控制,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测系统和防疫体系,确保疫病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

2、加强动物用药的管理,建立药物检测体系,预防药物滥用对动物生产、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3、加强动物饲料的质量检测,严格执行动物饲料的配合比例,确保饲料中无有害物质。

4、加强动物运输、屠宰环节的卫生监管,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标准和一定屠宰规程,确保动物在运输和屠宰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5、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保障监管顺畅,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四、工作流程1、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

2、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发布疫病预警信息,建立疫情预警和应急工作机制。

3、健全动物用药管理机制,定期做好药品检测工作,并针对敏感性和药残物化学性等参数进行检测和分析。

4、建立动物饲料质量检测机制,对不合格品进行淘汰和销毁。

5、加强动物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卫生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加强处罚力度,保障动物生产的健康和食品安全。

6、建立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和座谈会,加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五、工作要求1、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养殖户和消费者的动物卫生意识,防止患病和滥用药物等不良行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2•【文号】农办医[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农办医[20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我部“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和全国冬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全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交流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冬季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畜禽产品消费安全,经研究,我部决定近期在全国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方案根据我部“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和全国冬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加强冬季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畜禽产品消费安全,特制定以下检查方案。

一、检查内容此次检查以畜禽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和动物防疫证章标志使用、管理等为重点,兼顾动物卫生监督其他有关工作。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各省(区、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交流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包括目前省以下(含)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性质、经费来源、隶属关系、职能配置等。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监督员数量、学历结构、持证上岗及培训管理等情况。

(二)证章标志使用及管理情况。

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要求,各地动物防疫证章标志订购、发放、领取、使用等情况以及制定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促进检查站标准化建设,规范检查站工作人员监督执法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切实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7号),经研究,我部决定近期在全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活动。

现将《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管理,促进检查站标准化建设,规范检查站监督执法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切实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7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为出发点,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及配套技术规范,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确保检查站监督执法工作科学、规范、高效。

通过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完善检查站设置方案,统一检查站执法设施设备,严格检查站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监督执法行为,完善检查站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切实加强与纠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配合,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24•【文号】农医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卫生监督正文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局(农业、农牧)厅(局、委、办):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官方兽医队伍,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能力,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现就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官方兽医制度是新型兽医制度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当前,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

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必须抓紧明确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兽医工作人员的官方兽医资格。

为此,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全面推进。

二、官方兽医资格条件和确认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确认官方兽医资格。

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

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兽医工作“改革、发展、提升”的要求,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下发此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15]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完成省、州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要做到机构名称统一,执法主体资格独立;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要通过改革全面加强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建设,依法履行政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能。

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根据农业部颁布下发的《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管理制度、规程标准、操作规范,统一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及标志。

梳理我省已经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做好制(修)定工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全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好的良好的形象和地位,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

1、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监督所管理的基础,强化内部管理,使各项工作运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规范化整齐地挂于办公场所。

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等各项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2、树立监督所执法形象。

在单位的办公场所醒目之处,将职能职责、办案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工作制度等进行制板制牌公示上墙。

农业部最近已下文规定统一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要求各地应在单位、工作用车、办公用品等恰当的地方上加挂、加印全国统一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一、引言动物卫生监督是保障动物健康、保护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加强对动物卫生问题的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制定和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规范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动物健康状况得到有效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养殖、繁育、贩卖、运输及处理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3.1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政府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职责3.2.1 依法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3.2.2 检查内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养殖场环境卫生、动物饲养管理、动物疫苗接种情况、动物产品质量等。

3.2.3 检查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提前通知被检单位;•到达被检单位后,核对证照,确认单位合法运营;•检查单位卫生状况,记录异常情况;•抽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2.4 处理意见根据检查结果,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及时向被检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3.3 处罚措施针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进行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罚款数额;•暂扣或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4 宣传教育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卫生问题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引导公众科学养殖、消费。

四、落实措施4.1 加强人员培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监督检查能力,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整治方案

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整治方案

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整治方案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是农业部门一直在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畜产品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

因此,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必然是一个我们不能忽略的问题。

近年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畜产品质量,我国针对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整治方案。

这些方案涵盖了各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下面,我将介绍这些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动物养殖卫生及监测方案这个方案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动物养殖场的环境和设施卫生,以及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这个方案,动物养殖场需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进行消毒和清洁,同时制定和执行养殖计划和管理规定,确保养殖场环境无污染。

此外,对于已死亡的动物还需要进行深度处理。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等问题。

二、畜产品安全全程追溯方案这个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程可追溯。

这个方案的核心在于全程记录,可以让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了解畜产品的来源和处理方式,以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这个方案也可以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对于提高消费者对畜产品的信任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这个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畜产品的监管质量和效果。

这需要对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养殖场进行检查,落实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同时,建立严格的畜产品标签制度,并对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抽样检测,对于监督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重要的意义。

四、支持畜产品安全和技术创新这个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推动畜牧业的技术创新,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加强示范企业培训和技术支持,推进畜产品的智能化和精细化生产,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支持政府和企业合作,为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打下良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上述方案的实施对于保障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至关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方案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而且需要重视技术创新和现代化盲舵,使这些方案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农业部关于2017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2017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2017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兽医兽药【发文字号】农医发[2017]17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5.27【实施日期】2017.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2017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现将2017年第一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17年第一季度共完成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监督抽检2725批,合格2658批,不合格67批(附件1、附件2),合格率97.5%,比2016年第四季度(96.1%)提高1.4个百分点,比2016年同期(96.8%)提高0.7个百分点。

其中,兽药监测抽检2203批,合格2157批,合格率97.9%;兽药跟踪抽检280批,合格269批,合格率96.1%;兽药定向抽检38批,合格38批,合格率100.0%;兽药鉴别抽检204批,合格194批,合格率95.1%。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504批,合格497批,合格率98.6%,比2016年第四季度(96.6%)提高2.0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1834批,合格1790批,合格率97.6%,比2016年第四季度(95.9%)提高1.7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387批,合格371批,合格率95.9%,比2016年第四季度(96.3%)下降0.4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995批,合格977批,合格率98.2%,比2016年第四季度(97.3%)提高0.9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1082批,合格1063批,合格率98.2%,比2016年第四季度(96.9%)提高1.3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628批,合格601批,合格率95.7%,比2016年第四季度(92.6%)提高3.1个百分点;其他类产品共抽检20批,合格17批,合格率85.0%。

2024年卫生监督所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卫生监督所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卫生监督所工作总结一、工作简介____年是卫生监督所成立的第五年,该所一直致力于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今年,我们以“健康中国,责任担当”为主题,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卫生监督工作的创新和提升。

主要工作聚焦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医疗机构监管等方面,并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方面,我们加强了制度建设与创新。

例如,在卫生监督标准方面,我们将国家卫生监督法律法规以及卫生监督规范、指南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一套适合本地区的卫生监督标准体系,确保了监督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另外,我们还加强了监督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学习交流等方式,提升了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同时,我们探索建立了卫生监督所与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之间的联动机制,形成了协同监督的工作格局,提高了监督工作的综合效能。

三、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是我们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在这个方面,我们加强了应急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一方面,我们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应急预警和指挥体系,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预警和应对。

另一方面,我们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能力,增强了社会的抗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

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了紧急医疗救援队伍,加大了医疗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力度,确保了应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治能力。

在这方面,我们还积极开展了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提升了我们的应急管理水平。

四、医疗机构监管医疗机构监管是我们长期以来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我们加大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提高了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一方面,我们对医疗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纠纷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相关检测任务。

二、抽检要求(一)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官方兽医进行采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相关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赴采样现场协助官方兽医开展采样。

(二)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

(三)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

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科学确定抽样方式。

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

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6•【文号】农办医[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11号)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专题报道《“健美猪”真相》,反映“瘦肉精”监管存在的有关问题。

其中,也反映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还存在“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违规监管等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各项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摸清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数量、性质、专业、学历等基本情况。

对编制内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严格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和竞争上岗制度。

要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做到奖优罚劣、能进能出。

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建立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二、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各项程序。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是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我部颁布的一系列动物检疫规程要求,加强对动物检疫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

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设立,保证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

要规范产地检疫工作,对出栏动物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对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的思考

对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的思考
执法 人 员本身 文化 素质 就不 高 ,对基 本法 律知识 甚 至条 、 、 、 款 项 目的概念都 没 有 , 吃准 吃透和 运用 法律 条文 的难 度更 大 。 案件 违法 事实 和证据 清楚 后 , 执法 人员 往往 对着 法律 条文 去找 对应 的法 律法 规及其 条 款, 导致 法律法 规 或条款 适用 错误 时有 发生 。 视违 忽
12 基 层动 物 卫生监 督 执法 力量 缺失 .
行 处罚 的情 况较 多 。执 法人 员往 往对 《 物 防疫 法》 动 等 动物 防疫 主体 法律法 规 相对熟 悉 ,对 《 畜牧 法》 、
《 产 品质量 安全 法》 农 等法 律和法 规相 对生 疏 , 《 对 行
政 复议 法 》 《 、 行政 诉 讼 法》 显生 疏 , 别 是 乡镇 的 更 特
也不 敢执 法 ; 三是 执法 培训 只注重 理论 培训 , 不结 合 实 际进行 具体 系统 的培训 。 13 执法 人员 素质层 次 不齐 .
动物 卫生监 督 执法关 系 国家法 律 、法规 的贯 彻
20 0 4年 , 国 引入 国际通行 和 公认 的官 方兽 医 我 制 度 , 施 官 方 兽 医 制 度 , 立 统 一 的 兽 医管 理 专 实 成
改革 的结果 之一 就是 原来 从事 兽 医和卫 检工 作 的部
医行 业 进行 了大 刀 阔斧 的改 革 , 自上 而下 先 后 成 立
分 人员 担 负起 了动物 卫生 监督 执法 工作 。尽 管在此
省( 自治 区 、 辖 市 ) 市 、 直 、 县等 动 物 卫 生监 督 机 构 和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中心 , 是 改 革 各 有 特 点 , 不完 全 但 并
21 0 第 8期 2年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加强与科研机构、专家的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难题。
加强与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共同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形成合力。
加强与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等相关单位的协作,共同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措施。
制定动物卫生监督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查处程序
处罚种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处罚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处罚标准,确保处罚合法、公正、合理。
04
CHAPTER
应急处置
针对重大动物疫病、动物产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流程和责任分工。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进行全面消毒。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疫源,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发现动物疫情或动物产品安全问题时,及时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01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02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工作目标和任务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工作要求
01
CHAPTER
工作目标和任务
促进畜牧业发展
通过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高畜牧业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障动物卫生安全
通过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监督,降低动物疫病的发生率,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19修正)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19修正)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25【实施日期】2019.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农业部门提出了“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一、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

建立疫情监测、处置、上报和发布体系,提高动物疫病处置能力,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疫情。

二、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措施。

根据不同疫病类型,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防控方案,加强防疫设施建设,提高生产过程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性。

三、全面规范动物饲养、管理。

加强饲养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动物饲养、管理、检疫和监测档案,严格按照动物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饲养,确保畜禽健康生长。

四、加强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质量管理。

建立动物产品追溯、检测、审批和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五、建立呼吸道疾病防控体系。

针对农业畜牧业中出现的猪瘟、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建立及时准确的监测、报告和处置体系,确保生产安全。

六、加强动物药品管理。

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加强兽药质量评估,规范兽药使用,减少滥用和乱用兽药带来的安全和环境风险。

七、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加强野生动物监测、保护和利用管理,严格禁止非法捕杀和贸易野生动物,大力开展保护工作、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

八、完善动物检疫体系。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加强国境入境动物检疫、动物产品隔离检疫和内部交通动物检疫,防止疫病传播和扩散。

九、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动物卫生监管执法力量,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惩处,维护行业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权益。

通过实施这九项举措,可以从多个方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动物健康水平和产品质量标准,加强行业竞争力,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17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为加强兽药研究指导工作,规范兽药研究活动,提高兽药研究水平,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5个兽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水产养殖用抗菌药物田间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略)3.水产养殖用驱(杀)虫药物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4.水产养殖用驱(杀)虫药物田间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略)5.水产养殖用消毒剂药效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总页数】9页(P54-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66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46号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J], ;
5.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62号 [J], 中国畜牧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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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
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5.06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全面提升执法机构人员素质和能力,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切实维护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经研究,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制定本省“行动”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有关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徐亭、张志远
联系电话:************、59191431
传真:************
电子邮箱:*****************.cn
附件: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方案
农业部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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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要素逐项评分。针对每个包片(责任)兽医所在区
域的风险评估要素按评分标准逐项进行简单描述并评分;

(4)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以表格形式,以乡镇为单位,结合 上述风险评分,对每个包片(责任)兽医所在区域的动物疫病
风险进行分级。
A:规模场
武隆县2014年11月规模场动物疫病监(检)测结果统计表
取市农委落实一点
市中心划拨一点(继续执行每个区 县补助3万元试剂费的政策) 争取区县财政筹措一点 争取在委托检测中收取一点

制定具体方案,抓好试点,为明年全面推行积累
经验,创造条件。

市中心将在12月底以前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先 进经验。
目前暂按以下标准先期执行 :

生猪常年存栏量≥200头, 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 肉禽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 牛常年存栏量≥100头, 羊常年存栏量≥100只。

(四)采样数量

规模场 :每次监(检)测采样数量按置信度
95%,可接受误差10%抽样 ,兼顾不同批次 。
得 分
10 0 15 40 15 2 0 15 40 5 10 20 0 0 5
总 分
风险 级别
刘七
三河村
家畜
病原学监测结果 疫情发生情况 动物引进情况
80
A
江口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 抗体监测结果
刘七
三河村
家禽
病原学监测结果 疫情发生情况 动物引进情况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 抗体监测结果
62
B
白马
陈八
质强能力”行动的通知 》(渝农发〔2014〕154号)

产地检疫时,官方兽医要按照产地检疫规程,依据具备资质
的兽医实验室出具的动物疫病监(检)测报告、风险评估报
告等,切实掌握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和动物疫情情况,确认无 疫安全后方可出证(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发文明确) 。

散养户:以包片(责任)兽医责任区为单元 ,
每单元分畜禽两类,不少于30头(只)。

(五)监(检)测实施主体

散养户 :纳入市农委下达的年度监测计划中 ,实 验室检测工作由县级动物疫控机构组织实施 。

规模场:自主检测为主 ,委托县级动物疫控机构 等检测;县级动物疫控机构监督监测 。


(六)监(检)测报告


(五)征求意见

1、到两个区县调研
2、片区联防会上征求意见
3、专家座谈会

4、市农委同意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关于产地检疫中动物疫病 监(检)测和风险评估有关
事项的通知(渝动疫控发〔
2014〕48号)
(一)病种 动物种类 中心48号文件 监(检)病种
O型口蹄疫、猪瘟
市农委14年度监测病种、 H7N9流感剔除计划 、活 羊调运监管
疫情发生情况
40
(40分)
动物引进情况 (15分) 总分
15 100

(二)风险分级
得分70(含)分以上的为风险A级,风险最小
风 险 分 级
得分在40分以下的为风险C级,风险较大 得分在40(含)分到70分之间的为风险B级,风险中等

(三)风险评估报告

1、格式

(1)前言; (2)风险评估范围。要列出包片(责任)兽医区域名称及其 所在乡镇;

3、风险评估报告发放

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及时将风险评估 报告正本一份发放到乡镇兽医站,一份抄送同级 动物卫生监督所。

4、风险评估档案

各区县要按月将风险评估材料进行归档,专柜存 放,便于追溯。

(一)人员及技术保障

人员保障:兽医实验室至少有3—8名(与实验室检测任 务相适应的)专职检测人员,取得检验员合格证。

(三)渝农办发〔2014〕71 号文件

《重庆市家禽H7N9流感剔
除计划实施方案》

市场 、种禽场每年至少
监测2次 。

(四)渝农发〔2014〕182号 文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活羊调运监 管工作的通知 》
市外调入活羊 、市内调出活羊 、商品活羊的市 内跨区县调运 、种羊跨省和市内跨区县调运 , 均需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基础上,经产地检疫合 格后方能调运。

技术保障:按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做 好检测过程中的记录记载,便于检测结果的追溯。
(二)设施设备保障
现有设备:要加强维护和保养,最大程度发挥作用。 新增设备:对现有设施设备不能满足今后检测工作 需要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增添设施设备。
(三)经费保障
五个一点: 争取农业部安排一点
需注明监(检)测报告的有效时限为一个免疫期(如6个月)。

1、报告编号 (13位)

CQ WL JK 1407 W 05
重庆
县名
乡镇
年月 委托或监督
该乡镇报告年度编号
以上编号表示: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2014年7月的第5号委托样品检测报告编号

2、报告发放
完成动物疫病监(检)测后一周内,将监(
检)测报告一式两份及时发放,并有发放记 录备查 。

规模场界定

渝办发〔2009〕267号文件规定:

1、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2、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20头以上, 3、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 4、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5、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 6、肉禽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

(10分) 抗体监测结果
2
20
(20分)
病原学监测结果 (15分)
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病原学实验室检测结果。 15 6个月内是否发生过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 (疫情以上报的疫情为准),乳用及种用牛 布鲁氏菌病感染抗体和结核病皮内变态反应 试验、羊小反刍兽疫感染抗体(未免疫的) 种用羊布鲁氏菌病感染抗体、禽种禽H7亚型 禽流感感染抗体实验室监测结果。 6个月内是否引进过动物;如引进过,是否进行过 隔离观察。
O型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 猪蓝耳病


O型口蹄疫 、布病和结核 O型口蹄疫 、布病和结核(乳 (乳用及种用 ) 用及种用 )


O型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 、 O型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 、布 布病(种用) 病(种用)
H5亚型禽流感 、H7亚型 禽流感 (种用) H5亚型禽流感、 H7亚型禽流 感 (种用)
评分标准
风险评估因素 一级指标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 二级指标 近6个月内该包片(责任)兽医对其辖区内散养户 是否按市农委制定的免疫程序按时开展了免 疫重大动物疫病免疫。 疫苗保管是否符合要求,6个月内是否使用了有效 期内的疫苗。 牲畜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免疫过的)、家 禽H5亚型禽流感免疫抗体监测情况。 分值 8 评分标准 每个应免疫的疫病按免疫程序免疫得8分,否则不 得分。 疫苗保管符合要求,且6个月内使用了有效期内的 疫苗得2分,否则不得分。 分畜和禽两类按文中规定相应病种免疫抗体水平合 格率达到农业部规定标准(其中,散养户使 用全病毒口蹄疫疫苗的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 率达到50%,散养户家禽使用禽流感新城疫 二联活疫苗的H5亚型禽流感免疫抗体阳性率 达到50%),得20分,有一项不符合的不得 分。 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病原学实验室结果和疑 似疫情中有一项结果为阳性的不得分。未监 测的不扣分。 有疫情,该项不得分;未发生疫情,不扣分。乳用 及种用牛布鲁氏菌病感染抗体、结核病皮内 变态反应试验、羊小反刍兽疫感染抗体(未 免疫的)、种用羊布鲁氏菌病感染抗体、种 禽H7 亚型禽流感感染抗体实验室监测结果有 一个是阳性的,该项不得分。 未引进过,不扣分。如引进过,隔离观察无疫的, 该项不扣分;隔离观察有疫,但已规范处置 的,得10分;在隔离观察期的得5分。
鱼光村
家畜
病原学监测结果 疫情发生情况 动物引进情况
35
C

2、风险评估报告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分正本两份
和副本一份。副本包括以下内容:


(1)与正本相同的正文内容;
(2)乡镇兽医站防疫工作总结或免疫报表; (3)实验室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结果; (4)疫情上报复印件(如有); (5)疫情处置有关记录复印件(如有); (6)动物调运相关材料(如有);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一)农业部17号文件

《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的 通知》(农医发[2014]17号)

“产地检疫出证要基于对规模养殖场或相关区域内 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掌握养殖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状 况,并在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基础上,按产地检 疫规程出证。”


(二)市农委154号文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

(二)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按农业部当年下发的监测 计划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和
标准执行

(三)监(检)测覆盖范围和监测频次

1、范围

覆盖规模场和散养户 散养户以包片(责任)兽医的责任区域为单元,规 模场以场为单元

2.频次

所有检测单元应在一个免疫保护期内(至少每6个月 )开展一次监(检)测 。

如何做:散养户按单元、规模场以场为单位,分 畜类和禽类分别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目前做什么:鉴于风险评估工作刚刚起步,目前 要先行开展散养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一)风险评估要素和评分标准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10分
风 险 评 估 要 素 抗体监测结果20分 病原学监测结果15分 疫情发生情况40分 动物引进情况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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