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论文答辩最后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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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论文答辩最后期限的规定

为规范研究生管理,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学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云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6年;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4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条研究生就读期间,研究生应以学习为第一要务,努力学习并合理规划学习时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同时培养单位作为学生的第一责任单位、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也应督促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条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者还未进行论文答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学校将不再给予其答辩的机会,取消学籍:

(一)已经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但仍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要环节未完成;

(二)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已经完成培养计划但未提交学位论文;

(三)学制年限内最后一学期提交学位论文,经学术不端检测未通过。

第四条学制年限内最后一学期申请学位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后的下一学期内给予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一)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未通过的;

(二)学位论文评阅通过,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

(三)学位论文评阅通过,但导师不同意答辩的;

(四)学位论文通过答辩,但学位分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五)学位授予申请未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的。

对于有其他特殊情形,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不能按时毕业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培养单位处理意见报告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审查是否准予延期。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应至少在学生达到最后学习年限前一学年通知涉及到的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业,导师也应认真履行导师责任,对即将达到学习年限的研究生进行提醒并督促其按时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籍清理是研究生管理的常规性工作,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前仍未完成答辩的

研究生,学校将按学业完成情况和培养单位提交的清理意见予以肄业、结业和退学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各学位类别硕士及博士的中国籍研究生,外国留学生超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籍清理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制定和实施。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想了解更多的在职研究生的信息,请联系在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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