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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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大会是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本企业工会代替职工大会作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日常管理机构,并设立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经费委员会委员代替职工代表行使职工权利,表达职工意见。
第四条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凡在本企业从事脑力、体力劳动,且与本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职工,均可参加职工大会。企业召开职工大会时,全体职工均可参加。
第六条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
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财务预决算、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表决;
(三)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职工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企业职工出席。企业需进行职工表决时,参加大会的职工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职工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班子领导人协商确定,并在职工大会召开三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公示。
第九条职工大会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与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十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且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相应资格自行终止。
(二)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三)审议企业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等与经营有关的各类工作报告;
(四)监督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第十一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且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二)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秉持“民主、客观、负责”的原则参与民主评议和民主决策;
(三)对民主管理过程中发现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或个人,应主动向企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上级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职工履行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接受举报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