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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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理工研…2011‟86号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届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原《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5年1月7日)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主题词:学位授予细则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11年3月1日印发
附件:
南京理工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届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向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授予学位。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经遴选后由校长确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并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2.审议并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并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4.审批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5. 审批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6.审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7.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初审博士、硕士学位;
2.初审本领域内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3.初审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4.初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5.审批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
6.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2/3,会议形成重要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七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机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
第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会一般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委员中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九条各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公正评审。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
请人宣读。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答辩决议中,对是否同意通过答辩的结论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一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3.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4.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标准、且申请人无硕士学位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答辩决议中,对是否同意通过答辩的结论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2.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同时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推荐申请博士学位;
3.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4.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答辩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可以用附件的形式提出还需要修改的意见。
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所有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政治条件,方能进行学位申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硕士课程。
2.在学期间,必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与
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标准及要求见《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试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大学课程。
第十七条学位申请、审批过程中须提交的材料和有关规定见《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关材料的提交和存档规定》,校外申请人员还须提交单位证明。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习课程、成绩和学位论文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一般为本领域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名,评阅人应为本领域内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书所列栏目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答辩中,有义务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
第二十五条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