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私募基金税收政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

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

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

税。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政策解读:(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

,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优惠。考

虑到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彼此独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作为一个单

独的纳税主体。但是考虑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国家鼓励扶持,财税[2008]1号文件重申对证

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确定其为免税收入。但是对证券投

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以外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

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文件也仅仅是将财税[1998]55号文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修改为股权的股息、红

利收入。(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法人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但是对法人投资

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差价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

[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

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没有给

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资料及历年真题集锦

基础知识证券交易投资基金投资分析

予该差价收入免税的待遇,因此,该项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

所得税。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

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

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规定适用于法人投资者的部分已经全部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

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部分差价收入在财税

[2008]1号文件中同样也没有获得免税待遇。财税[2002]128号文,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里对法人投资者的优惠同样

也被财税

[2008]1号文件吸收。(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

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78号文)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实际上是

继续重申了财税[2004]78号文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78号文接着规定,自2004

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

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该差价收入的所得税优

惠可以持续下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