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报告(模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结案报告
一、委托人名称:成都明度电脑有限公司
二、收案日期:2005年8月11日
三、结案日期:2006年4月6日
四、承办人:刘力
五、案由:
成都市明度电脑有限公司与成都宜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葛丽涛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六、案情简介:
明度公司与宜华公司于2003年建立了买卖关系,并签订《信用及付款协议》,同时葛丽涛向明度公司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担保函》,明度公司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约定葛丽涛为宜华进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宜华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完毕止。双方购销关系一直持续至2005年8月。2005年8月宜华公司与明度公司对帐,确认宜华公司欠明度公司货款143450元。明度公司要求宜华公司支付明度公司货款143450元,并依照协议约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明度公司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且葛丽涛作为宜华公司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代理人的分析意见
1、本案的基本情况清楚
自2003年,明度公司与宜华公司之间确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担保函》,并且双方于2005年8月8
日进行了对帐确认,明确了宜华公司所欠的货款。
2、法律关系清楚:
本案中担保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是有效的,担保合同也有效。担保人应当为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处理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宜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明度公司143450元及利息损失,并赔偿明度公司律师费损失8000元,葛丽涛对宜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宜华公司、葛丽涛共同承担。
2006年2月10日,葛丽涛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委托人的满意度:满意!
承办人签名:
编制日期:200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