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农户合作种植油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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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有限公司
《种植用地合同书》
甲方:
乙方:XXXXXXX
合同编号:
甲方(出地方):
乙方(投资方):XXXXXX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促进当地林木发展,增加农户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合同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以入股方式参与乙方合作营造高效益种植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作方式及期限
1.合作方式: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流转到乙方名下,由乙方出资,种植优良品种油茶或经济效益高的树种。土地位置位于,小地名叫,实际面积以种植后林业部门勾图为准。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及油茶林所有权及处分权。
2.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该林地的合作经营期限为伍拾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收益分配及产品回收
双方在合作面积上种植的产品,产生的效益:自合作之日起,前30年甲方占30%;乙方占70%。30年后甲方占40%;乙方占60%。甲方占前30年的30%和30年后的40%的全部产品由乙方统一收购,收购价格:按当年市场产品价格逐行就市。
第三条、用工
双方合作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需要用到劳务输入,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优先使用甲方人员务工,参与务工的人员在公司技术人员指导下、按质、按量完成管护工作。在完成工作
后由公司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公司统一支付劳务报酬。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的合作土地地应具备如下条件:
A.甲方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四至界线清楚,甲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如没有林权证或山界林权证书原件,甲方必须出具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个人签名(盖章)的证明,经所在乡(镇)政府盖章批准,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B.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林地享有充分的处置权,林地无纠纷、无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租赁承包给他方或与他方承包经营等。
(2)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成。
(3)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解决。
(4)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及完善林地合作合同手续、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书。
(5)合作期内,甲方或甲方成员不得在合作地内擅自野外用火或修建其它工程设施或毁林活动。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损失款项可从甲方合作收益中抵扣。属其他方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其他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6)甲方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碍乙方对合作林地的合法经营管理,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规定的合作关系或收回合作林地。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包括防火带)无条件保留并提供给乙方使用。
(7)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合作地内放牧、割荒、打柴、开矿、开石等有损害甲乙双方所合作林地之行为。
(8)在产品成熟期,双方共同协防产品被偷、被盗,如果出现被人偷盗行为,双方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辖区内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立案追究。如果偷盗者为甲方人员或受甲方指使所为,除了赔偿乙方损失外,构成犯罪行为的,乙方有权向检察机关对甲方提起公诉。反之,甲方享有同等权利。
(9)甲方林权权属清晰无纠纷,在经营过程中双方可以自由流转自己所占比例的林地权属,在流转过程中同等的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但在流转前流转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内和另一方通报,流转方必须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执行,一方出现违规造成违法的由流转方完全负责法律责任。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合作期限内,乙方对合作林地享有自主经营权。
(2)合作期限内依法享有合作林地的使用权及合作享有自主经营权、所有权及处分权。
(3)依本合同规定、约定分成及支付给合作方应得收益。
(4)乙方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政府缴纳各项税款。
(5)合作用地的土地上只能种植茶果树或经济效益高的树种,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无其它因素造成影响造林情况下,乙方在壹年内必须动工,若一年后乙方未动工,如乙方无特殊情况,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因合作地权属纠纷或合作地不属于商品林规划,或在乙方施工过程当中有人为造成干扰,使乙方不能正常施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须按乙方所投入成本的五倍赔偿给乙方,并在纠纷后一个星期内把赔偿金额汇入由乙方所指定的帐户。如超时间不赔偿。甲方每天按总金额千分之五利息计算连本带利予以赔偿给乙方。
2.合同一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存在瑕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除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外,另一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若甲方违约应对乙方负赔偿责任,未及时充分赔偿,乙方有权从分成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4.如果乙方在双方约定内超过一个月未交清林地合作收益的,则从第二个月起按银行同类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加付逾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
5.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两年内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进场施工,在甲方要求下,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确认后终止。
第六条、其他事项
1.合作地上现有林木原则上由甲方自行采伐或交由乙方处理,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订。
2.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包括防火带)无条件保留,乙方可无偿使用,并为乙方种植提供通行等便利。
3.因国家征地所获之补偿金,属乙方投入的地上固定设施补偿金的部分(包括已种植的林木),归乙方所有;属土地补偿金的部分归甲方所有。
4.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林地及原有之林业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合作期内添置的设备及林业设施等归乙方所有,也可在甲方支付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
5.合作期限届满,如甲方将合作林地继续合作或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合作权,如需受让,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受让。
6.合作地被国家征用时,该被征用部分的合作合同自动解除。
7.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