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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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本实施意见的范围与对象: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三、实施时间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四、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制的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

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2006年7月工改后工资政策讲解[转载]

2006年7月工改后工资政策讲解[转载]

2006年7月工改后工资政策讲解[转载]一、基本工资构成项目:1、机关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二项构成;2、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二项构成;3、机关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一项构成;4、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教护士10%、浮动工资转固定部分四项构成。

二、津贴补贴项目:取消我省出台的老干部工作津贴、信访津贴、政法津贴、交警值勤岗位津贴及我市出台的计生津贴等五项,其他津贴项目在规范津补贴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出台之前暂予保留。

三、试用期、熟练(学徒)期人员及定级工资待遇确定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其中:①、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待遇按本人最高学历对照《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对照表》执行。

②、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

2、新分配或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①、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及转正定级待遇按本人最高学历对照《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对照表》执行。

②、其他新聘人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3、中小学、护士10%工资可按本人见习期工资标准提高10%,尾数“逢一进十”计算到元。

4、职务补贴按职务或岗位最低标准执行。

5、申报程序:①、试用期、见习期:由单位填写《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中有工作经历人员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作经历人员招录、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附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人事编制部门盖章的就业报到证或公务员录用文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同时填写本人《信息采集表》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核验印。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曰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一)套改办法1、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

截止时间2005年12月31曰。

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级别再高定一档,级别工资可就近就高套入相应档次;如高于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确定的级别对应的工资档次。

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套改工资后,根据清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将清理出的津贴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200元。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和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从2006年1月1曰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连续)五年称职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曰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因晋升职务而晋升级别,如级别晋升两级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级别只晋升一级,不影响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国人部发[2006]88号

国人部发[2006]88号

国人部发[2006]88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隶机构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 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用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用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政发〔2006〕79号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doc

政发〔2006〕79号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doc

政发〔2006〕79号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6〕79号(前面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截止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制的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

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

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四)。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

目录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2)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3)一、改革的原则 (3)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3)(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3)(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4)(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4)(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5)(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5)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5)四、实施时间 (6)五、组织领导 (6)附件 (7)附件1: (7)附件2: (8)附件3: (9)附件4: (10)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

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六年六月十四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政发〔2006〕79号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政发〔2006〕79号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6〕79号(前面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截止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制的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

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

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四)。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年06月15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国家部委国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京工改办[2006]1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3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5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规定天津市津政办发[2006]61号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冀政[2006]88号_1 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政[2006]88号_2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_3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山西省晋政发[2006]4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字[2006]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辽政发[2006]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吉林省吉政办发[2006]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黑龙江省黑政办发[2006]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沪人[2007]6号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苏政发[2006]1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浙人薪[2006]30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闽政[2006]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赣府厅发[2006]5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豫政[2006]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湖北省鄂人[2006]17号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粤人发[200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200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海南省琼人劳保[2006]329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渝府发[2006]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川人发[2006]46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黔府发[2006]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云南省云政发[2006]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暂未收集,欢迎补充。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妁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

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

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国人部发〔2006〕58号

国人部发〔2006〕58号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是指从正式的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迁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一)、套改办法1、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

截止时间2005年12月31日。

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级别再高定一档,级别工资可就近就高套入相应档次;如高于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确定的级别对应的工资档次。

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套改工资后,根据清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将清理出的津贴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200元。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和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连续)五年称职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年06月15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国人部发[2006]59号

国人部发[2006]59号

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奇迹编制的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羁系机构。

其他奇迹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妁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

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

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一)、套改办法1、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

截止时间2005年12月31日。

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级别再高定一档,级别工资可就近就高套入相应档次;如高于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确定的级别对应的工资档次。

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套改工资后,根据清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将清理出的津贴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200元。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和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连续)五年称职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本实施意见的范围与对象: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三、实施时间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四、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制的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

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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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一)、套改办法1、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

截止时间2005年12月31日。

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级别再高定一档,级别工资可就近就高套入相应档次;如高于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确定的级别对应的工资档次。

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套改工资后,根据清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将清理出的津贴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200元。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和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连续)五年称职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因晋升职务而晋升级别,如级别晋升两级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级别只晋升一级,不影响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公务员按本实施办法套改确定级别后,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级别未发生变动或因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如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并按2005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达到级别工资确定表中上一级别规定年限,可从达到规定年限次年的1月1起晋升一个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级别相对应的档次。

公务员按此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已经达到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不再晋升级别工资,只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级别工资档次连续两年为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档次。

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与正常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分别计算。

公务员因晋升级别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少于或等于原级别一个工资当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可与级别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如增资额超过按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同时晋升级别和档次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

1、试用期工资。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585元、高中、中专605元、大专650元、大学本科7 00元、双学士74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79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880元。

2、试用期满后级别和级别工资的确定。

初中定办事员27级1档295元、高中、中专定办事员27级2档313元、大专办事员26级2档345元、大学本科定科员25级2档381元、双学士定科员25级3档403元、硕士学位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24级3档446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22级1档484元。

其他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按低于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执行。

艰苦边远地区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可直接执行试用期满定级工资。

三、实行级别和待遇相互挂钩的办法符合级别与生活待遇挂钩条件的公务员任职满5年,达到规定级别前连续考核5年称职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厅级副职13级、处级正职15级、处级副职16级、科级正职18级、科级副职19级、科员20级、办事员21级的,可以执行现任职务上一层次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住房、医疗等待遇,级别工资档次在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

退休后,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退休费、住房、医疗等待遇。

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以上待遇。

四、实行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乡镇公务员)工资倾斜的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担任县委书记、县长、乡党委书记、乡长的人员,任现职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可从满5年的次年1月1起在现任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就近就高靠近新一级别的档次并不影响正常的职务变动或正常考核引起的级别变动。

五、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制度(一)、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有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

构成取消原奖金,设置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

(二)、岗位工资按技术等级、套改年限确定。

(三)、正常增资办法:1、每两年晋升一档岗位工资。

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

2、晋升技术等级。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少于或等于按原技术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技术等级前后的年限可累加计算。

六、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每两年调整一次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调整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

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七、改革奖金发放办法。

取消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增加一级级别工资的办法,改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称职的发12月份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考核优秀的可发放1.5倍(2倍)。

八、其他有关政策(一)、专业技术类别、行政执法类别和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的工资办法另行制定;(二)、军转人员工资(93工改后军转人员增资办法待定);(三)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关和各部委管理的公务员,15个副省级城市的增资办法(待定);(四)国家批准的各项特殊岗位津贴仍然执行,其他地方批准的特殊岗位津贴一律取消;(五)浮动工资的处理(略)(六)相应警衔津贴、海关工作补贴、西藏工作人员和党外工作人员生活费办法另行制定。

九、组织领导(略)职务级别工资标准对应表职务工资级别工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级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正厅级 1350 1270 11 1452 1558 1664 1770 1876 1982 2088 2194 2300 2406 251212 1320 1417 1514 1611 1708 1805 1902 1999 2096 2193 2290 2387副厅级 1030 980 13 1200 1288 1376 1464 1552 1640 1728 1816 1904 1992 2080 216814 1091 1171 1251 1331 1411 1491 1571 1651 1731 1811 1891 1971正处级 810 770 15 992 1064 1136 1208 1280 1352 1424 1496 1568 1640 1712 178416 895 960 1025 1090 1155 1220 1285 1350 1415 1480 1545 1610副处级 640 610 17 807 865 923 981 1039 1097 1155 1213 1271 1329 1387 144518 728 780 832 884 936 988 1040 1092 1144 1196 1248 1300正科级 520 495 19 657 703 749 795 841 887 933 979 1025 1071 1117 116320 593 634 675 716 757 798 839 880 921 962 1003 1044副科级 430 400 21 535 571 607 643 679 715 751 787 823 859 895 93122 484 516 548 580 612 644 676 708 740 772 804科员 370 23 438 466 494 522 550 578 606 634 662 69024 396 421 446 471 496 521 546 571 596办事员 330 25 359 381 403 425 447 469 491 51326 325 345 365 385 405 425 445 46527 295 313 331 349 367 385 403 421技术工人工资标准表1 2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技术(职务)等级工资高级技师 820 868 967 1018 1072 1126 1183 1240 1300 1360 420技师 710 7448 829 872 920 968 1021 1074 1127 1180 1233 320高级工 619 649 719 749 789 829 874 919 964 1009 1054 1099 1144 1189 240中级工 542 567 621 650 638 716 753 790 827 864 901 938 975 1020 180初级工 480 500 545 570 600 630 665 700 735 770 805 840 875 910 150普通工人工资标准表普工 1 2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普工 620 640 685 710 735 765 795 825 855 885 920 955 990 1025 1060级别工资套改表职级任职年限套改年限3 4_5 6_7 8_9 10_12 13_14 15_17 18_19 20_22 23_24 25_27 28_29 30_32 33_34 35_37 38_39 4 0_42 43_44 45_47 48以上正厅 1_5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2.7 12.8 11.86_1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1.911_15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1.1016以上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副厅 1_5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4.6 14.7 13.7 13.8 12.86_1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3.8 13.9 12.911_15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2.9 12.1016以上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2.10 12.11正处 1_5 18.1 18.2 18.3 18.4 18.5 17.4 17.5 16.5 16.6 15.6 15.7 14.76_1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6.6 16.7 15.7 15.8 14.811_15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5.8 15.9 14.916以上 15.5 15.6 15.7 15.8 15.9 15.10 14.10副处 1_5 20.1 20.2 20.3 20.4 19.3 19.4 18.4 18.5 17.5 17.6 16.6 16.7 15.76_10 19.1 19.2 19.3 19.4 19.5 18.5 18.6 17.6 17.7 16.7 16.8 15.811_15 18.3 18.4 18.5 18.6 18.7 17.7 17.8 16.8 16.9 15.916以上 17.5 17.6 17.7 17.8 17.9 16.9 16.10 15.10正科 1_5 22.1 22.2 22.3 21.2 21.3 20.3 20.4 19.4 19.5 18.5 18.6 17.6 17.7 16.76_10 21.1 21.2 21.3 21.4 20.4 20.5 19.5 19.6 18.6 18.7 17.7 17.8 16.811_15 20.2 20.3 20.4 20.5 20.6 19.6 19.7 18.7 18.8 17.8 17.9 16.916以上 19.4 19.5 19.6 19.7 19.8 18.8 18.9 17.9 17.10 16.10副科 1_5 24.1 24.2 23.1 23.2 22.2 22.3 21.3 21.4 20.4 20.5 19.5 19.6 18.6 18.7 17.76_10 23.2 23.3 22.3 22.4 21.4 21.5 20.5 20.6 19.6 19.7 18.7 18.8 17.811_15 22.3 22.4 22.5 21.5 21.6 20.6 20.7 19.7 19.8 18.8 18.9 17.916以上 21.6 21.7 20.7 20.8 19.8 19.9 18.9 18.10 17.10科员 26.1 26.2 25.1 25.2 24.2 24.3 23.3 23.4 22.4 22.5 21.5 21.6 20.6 20.7 19.7 19.8 18.8办事员 27.1 27.2 27.3 26.1 26.2 25.1 25.2 24.2 24.3 23.3 23.4 22.4 22.5 21.5 21.6 20.6 20.7 19. 7技术工人套改表3 4_6 7_9 10_12 13_15 16_18 19_21 22_24 25_27 28_30 31-33 34_36 37_39 40以上高级技师 1 2 3 4 5 6技师 1 2 3 4 5 6 7 8高级工 1 2 3 4 5 6 7 8 9 10中级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初级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普通工人套改表普通工人 3 4_6 7_9 10_12 13_15 16_18 19_21 22_24 25_27 28_30 31-33 34_36 37_39 40以上档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职务级别对应表级别职务12345678 正厅910 副厅1112 正处1314 副处1516 正科17 副科18 科员19 办事员202122232425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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