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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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农〔2009〕1287号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控制,规范水利工程概算调整和预、决(结)算编审工作,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由有关单位、部门委托主要进行重点水利工程财务决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评审的项目,要抓紧进行规范管理并严格按此办法执行,不得多头委托和重复委托。

二、投资评审机构名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另文确定。

三、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水利项目管理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市政府办公厅,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水投集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9月16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

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投资控制,规范水利工程概算调整和预、决(结)算编审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61号)、《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使用政府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重点水库工程(大、中型水库和库容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一型水库)、重要堤防工程以及提(供)水工程。

第三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投资控制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概算控制和决算审查,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造价预测、控制、监督、分析等实际问题,作为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工程调整概算投资,市财政局进行预、决(结)算审批以及实施投资监管的依据。

第四条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设计变更、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是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法人是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评审机构选择

第五条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确认入选的投资控制或财务决算机构,可以承担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入选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有从事水利工程投资造价和财务决算的经验(或联合体具有相应资质);

(二)本单位(或联合体)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质的在职专职人员不少于13名,其中承担委托项目的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名;

(三)近三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投资概算评审或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查项目不少于10个,其中水利项目不少于2个;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五)近三年内在行业中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定市内外入选投资造价或财务决算机构名单;定期对入选投资控制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第三章评审内容

第八条政府投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包括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工程实施阶段:投资控制评审的重点是以审批的项目概算、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等作为投资控制依据,通过工程计量、控制工程变更等方法,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严格确定施工阶段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以合同价为基础,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结算价,控制实际工程费用支出。

工程实施阶段投资控制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水利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招投标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遇到以下情况应及时审查纠正:

(1)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符的,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的,施工图与初设图不符或者施工与图纸不符的;

(2)施工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与概(预)算不符的;材料设备价格与供货合同不符的;

(3)有变更工程设计的,无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的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如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堤防工程岸线位置、工程规模、渠道渠线等)、漏项无初设审批部门的批复;

(4)材料单价偏高时,无施工单位进货发票的原始凭证并经项目法人认可;

(5)与施工合同要求不符的项目;

(6)计划外工程项目;

(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

(8)变更中标施工企业施工的项目,中标施工企业投标文件未载明的分包项目,转包施工的项目;

(9)改变工程项目性质的。

2、参与设计单位、项目法人等组织的重大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漏项审查,建设期地震、地质灾害、超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投资增加的要及时专项报告;

3、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

4、审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及预付款月报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审查施工单位预、结算。

5、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提供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季报、年报和项目基本建成(或主体工程基本建成或截止评审工作基本结束)报告及其它材料。

(二)竣工验收阶段:

1、全面汇集并审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督促项目法人编制竣工决算,如实体现建设项目的实际工程造价。

2、因国家政策性调整、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期融资利息增加等因素造成实际投资突破初设批复概算时,在工程建设的中后期督促项目法人编制调整概算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3、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暂行办法》(水建管〔2002〕370号)审查竣工决算并上报。

4、总结分析工程建设的经验,积累技术经济数据和资料,提高投资控制管理水平。

第四章投资控制评审程序

第九条委托投资控制评审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向投资控制评审机构(或联合体)下达具体项目委托任务。

(二)投资控制评审委托任务下达后,承担投资控制评审任务的机构(或联合体)应及时与项目法人联系,就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的任务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合同》。

(三)投资控制评审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涉及专业多少和评审工作的难易程度,指定能胜任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的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担任组长,配备相应的投资控制专家、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和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投资控制工作小组进驻现场,并将小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法人。

(四)若投资控制工作小组成员中有不能胜任评审业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违纪者,项目法人有权提出更换,投资控制评审机构应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条投资控制评审机构按季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提供全过程投资控制报告。季报中除反映工程进度和预付款支付情况外,还应重点反映对第三章第八条所涉及问题的纠正处理情况;项目法人对投资控制评审机构反映的第三章第八条所涉及的重大问题拒不纠正处理的,投资控制评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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