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资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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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以运用交易账户里的资金(包括借款本金和保证金)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股票交易的盈余归乙方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即乙方对上述账户进行股票
买卖等操作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丙方无关。
2.甲乙双方授权丙方,有权实时查询交易账户。
3.协议期间,甲乙双方授权丙方有权在到达平仓线或者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需要平仓处理时锁定此交易账户并进行平仓操作,除此以外甲方及丙方不得擅自对乙方使用此账
户的资金或股票进行任何操作。
第三条:保证金及担保范围
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保证金,并应丙方的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
2.乙方保证金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的本金、总综合费用、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3.如乙方未及时付清任一笔借款的本金及费用,丙方有权从该笔借款对应的交易账户内平仓出金或修改密码限制买卖,然后从该笔借款对应的保证金中直接收取拖欠的本金和费用,如果该笔借款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丙方有权从乙方的其他借款保证金中抵扣。
4.乙方授权丙方,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丙方无论是否事先通知乙方,均可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划扣乙方应付欠款。
乙方的上述授权委托在本协议法定诉讼时效内不可撤销。对于此委托,乙方确认同意不需
要另行签订授权委托书,本协议此条款具有授权委托的效力,签订本协议,视为乙方已经
确认了此项授权委托的合法效力。
第四条:各款项的分担及结算方式
1.到期日,乙方应确保交易账户内的所有资产为货币资金;丙方有权将前述货币资金划入甲、乙、丙三方确认并同意的指定还款账户中,且将扣除借款本金及剩余综合费用后的余
额于乙方签署完结清证明的当日划入乙方指定的盈余收款账户。如前述货币资金不足以支
付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的,乙方应在到期日向甲方补足并支付至指定的还款账户中。如乙
方未能足额补足差额,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归还借款及综合费用的,除应按本
协议规定的月综合费率缴纳综合费用外,每日还应按逾期金额的5‰加收滞纳金。
第五条:风险控制
1.甲、乙双方均承诺资金来源合法,由于某一方的资金来源不正当所导致的任何后果由该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导致后果产生的一方应给予全额赔偿,资金来源合法的另一
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自行决定买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原则上应购买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好的股票,且须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
3.
(1)不得购买权证、*ST、S*ST、SST以及被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2)不得投资首日上市新股、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3)不得投资跌停、连续跌停、连续跌停后首次打开跌停板的股票;
(4)不得买上一年亏损和近半年亏损的创业板股票;
(5)除甲方授权的丙方同意外,对于流通市值低于30亿元的股票,单只个股买入量不得
超过账户资产的50%;用于购买创业板单个证券品种的单只个股买入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因市值下降导致单个证券品种的比例超过规定的,乙方应该在超过比例的第二个交易
日上午10:00前卖出该支股票降低至规定比例之下;
(6)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流通总市值的0.5%;
(7)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20%;
(8)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账户资产的60%,(50万或以下不受限制,或者沪深300的股票不受限制);
(9)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按照收盘价计算,乙方在某一交易日违反上述任一约定,则乙方须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10:00前自行调整至约定比例,否则丙方有权以任何可以成交的价格完全卖出违反本条约定之类别股票;乙方认可丙方的此项操作,乙方确认对因此带来的损失承担完全的责任。
如某一股票在乙方买入后,该股票或者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发生上述限制性规定的任一情形,除非丙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应在该等情形发生后的下一交易日内卖出该股票。若乙方不
遵守上述规定,丙方有权可以卖出不符合规定的股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违反本条项下的限制性规定之任一且不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操作将构成根本性违约,丙方有权卖出交易账户中的所有股票,并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收回借款和综合费用,并解除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