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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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35
税务局(稽查局)
行政复议答辩书
税复答〔〕号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答辩人:
年月日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_________份。
表单说明
1.本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第二十三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1号)第六十二条等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被申请人在收到提请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时使用此文书。
3.填写说明:
(1)答辩人:填写复议被申请人名称;
(2)附件:填写《行政复议答辩书》的附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