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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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的行业现状_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_许嘉龙

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的行业现状_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_许嘉龙

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的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许嘉龙国家镁质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沈阳110032摘要:简述了近年来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情况,并从资源布局、能耗、工艺及装备、产品质量监管四方面分析了行业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同时结合“十二·五”期间行业节能、减排、绿色、可持续发展主题,提出了菱镁矿有序开采及资源利用最大化,合理降低成本,促进装备改造,适应产品营销方式,增强竞争实力,充分利用公共服务技术平台的行业发展建议。

关键词: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菱镁矿中图分类号:TQ1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935(2013)01-0070-04DOI :10.3969/j.issn.1001-1935.2013.01.019辽宁耐火材料以碱性为主,主要因为辽宁是全国镁资源(菱镁矿)的主要产地。

据初步统计,辽宁的菱镁矿资源约占全国的85%以上,全世界的20%以上。

目前,辽宁省内共有各类镁原料及制品生产企业500余家,其中,矿山开采企业190余家,年开采量约2000万t ,有近80%用在耐火材料行业。

辽宁是耐火材料生产大省,制品产量占全国的32.4%。

2011年耐火制品产量达2949.69万t ,其中,致密定形耐火制品1765.22万t ,保温隔热耐火制品67.34万t ,不定形耐火制品1117.13万t 。

1镁质耐火材料行业现状1.1发展情况在经历世界经济危机的严重影响后,2010年耐火材料行业逐渐走出低谷,在钢铁、水泥等高温工业恢复性发展的带动下实现了缓慢增长,2011年耐火材料制品生产已表现出平稳提升态势。

近年我国耐火材料制品产量及镁质耐火砖产量情况见图1、图2。

图12002—2011年全国耐火材料制品产量图22005—2010年全国镁质耐火砖产量截至目前,在辽宁省500多家镁质耐火材料企业中,拥有资产总额205亿元,从业人员近16万人,年开采菱镁矿石2000万t ,镁质耐火材料年产量在500万t 以上,产品品种多,市场份额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镁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镁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镁行业规范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为进一步加快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镁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镁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镁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28日附件镁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镁矿山、采用硅热法冶炼工艺的镁冶炼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本规范条件不包含电解法镁冶炼企业,鼓励发展电解法镁冶炼工艺,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一、总体要求(一)镁矿山、冶炼企业应靠近具有资源、能源优势地区,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镁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镁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原镁产品质量应符合《原生镁锭》(GB/T3499)。

(三)镁冶炼企业须选择符合要求的白云石资源,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进生产工艺系统。

须拥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还原和精炼车间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尾气治理等工艺及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3
•【字号】辽政办发[2010]39号
•【施行日期】2010.07.2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海城)菱镁新材料产
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辽宁(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滕卫平副省长
副组长:谷春立鞍山市市长
赵明鹏省科技厅厅长
成员:张世超鞍山市副市长
周喜鼎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全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省镁办主任
周浩波省教育厅副厅长
巩黎明省科技厅副厅长
侯志平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殿双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吴江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刘志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石坚省交通厅副厅长
单成繁省中小企业厅副厅长
朱云省地税局副局长
王福全省工商局副局长
朱京海省环保厅副厅长
史铁军省国税局副局长
胡嘉禄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韩恩厚中科院沈阳分院副院长
贾魏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项世伟海城市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和鞍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巩黎明、张世超和项世伟同志兼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镁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镁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镁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05•【字号】辽政发[1994]38号•【施行日期】199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镁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发〔1994〕38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近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对镁砂及镁制品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菱镁矿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及菱镁矿石、镁制品执行统一最低限价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我省菱镁矿的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出口创汇优势的转化,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切实加强对菱镁矿资源的保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立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挂靠在省经贸委,代表省政府对全省菱镁矿资源统一实行保护性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镁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并负责监督贯彻实施情况;按省政府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会同省物价部门研究解决菱镁矿及其制品价格问题;会同省财政部门合理运用收取的费用,调节生产和流通。

通过专门管理,达到逆向治理、合理开发、有序出口、保护资源、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成立后,要与省镁砂办搞好工作衔接。

待工作正常开展后,原省镁砂办即行撤销。

二、对经销我省菱镁矿及镁制品的企业,均征收价外镁资源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由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

征收标准将根据市场供求变化作阶段性调整。

三、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在大连、鲅鱼圈、营口等港口和沈阳铁路局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镁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收取镁资源保护费。

四、省收取的镁资源保护费,单独设立帐户,单独核算。

主要用于全省菱镁矿资源及其制品的延伸加工。

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共同制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营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我市镁产业现状,为全面开展营口市镁质材料产业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理念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大力推进我市镁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加强技术改造,推动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镁质材料产业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加强高耗能、高污染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企业的整治工作,切实实现环境状况明显改善,产业体系更加完善,结构水平整体提升,质量效益不断增强,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综合效率不断提高,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治理目标。

三、工作分工在市政府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分工负责,协同工作,分别承担控资源、查隐患、治污染、调结构、抓示范、提质量、强监管等工作任务。

市经信委结合贯彻执行《辽宁省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引导支持全市镁产业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大力推进扶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造,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变更出口菱镁矿加工产品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变更出口菱镁矿加工产品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变更出口菱镁矿加工产品
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2.07
•【字号】辽政办发[2001]96号
•【施行日期】2001.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变更出口菱镁矿加工产品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9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菱镁行业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并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代征镁资源保护费的函》(辽政办〔2000〕3号)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于2000年11月25日共同制定的《辽宁省镁资源保护费征收工作细则》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辽宁省境内用菱镁矿石加工出口并使用出口配额的菱镁产品征收镁资源保护费的标准变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镁资源保护费标准由原100元/吨提高到190元/吨(其中菱镁矿石30元/吨不变)。

二、对镁资源保护费的征收渠道、征收范围、征收程序不变。

三、出口企业经销辽宁省境外企业生产的镁产品管理办法不变。

四、本通知在2002年度新许可证使用时,同步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辽政办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8日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特色鲜明、效益好、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高标准农产品加工集聚区,推动农产品加工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

产业发展定位准确,合理规划功能区,高起点、高标准配套建设;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应当是本地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集聚地,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先导区。

(二)坚持龙头带动。

集聚区内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在省内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建立了紧密的、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三)坚持集群发展。

集聚区要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围绕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形成上下游产品有机衔接,创造地方产业特色品牌,发挥集群整体效益。

(四)坚持科技创新。

集聚区内建设比较完善的研发、检测、产品展示等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加工龙头企业有专门的研发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深加工管理制度及流程

深加工管理制度及流程

深加工管理制度及流程一、深加工管理制度1、制度目的深加工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深加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规范人员操作行为,保障生产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深加工生产车间所有操作人员。

3、管理要求(1)全面宣传制度未经培训并签订承诺书的人员不得参与深加工作业。

(2)建立统一的作业规程依据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深加工专业技能培训计划和流程。

(3)质量安全保障建立质量跟踪、质量分析、问题记录和处置等制度。

(4)设备维护保养重视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防止设备故障对生产造成影响。

(5)工作安全保障加强安全防范制度,预防事故发生。

二、深加工管理流程1、深加工计划(1)产品需求分析(2)生产计划编制(3)原材料准备(4)设备准备2、生产过程(1)生产操作(2)质量检验(3)生产记录3、质量控制(1)质量分析(2)质量问题处理(3)改进措施4、设备维护(1)设备检修计划(2)设备保养工作(3)设备故障处理5、工作安全(1)安全防范措施(2)事故处理(3)安全培训以上是深加工管理制度及流程的一般框架,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说明。

一、深加工管理制度1、制度目的深加工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深加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规范人员操作行为,保障生产安全。

深加工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深加工车间的生产运作,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生产安全深加工车间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化学品的使用、高温设备的操作等,需要建立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发生。

(2)规范作业行为深加工车间的生产需要操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需要进行统一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的操作符合规定的作业程序。

(3)质量保证深加工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需要建立质量跟踪、质量分析、问题记录和处置等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于深加工生产车间所有操作人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辽政办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建材工业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建材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住产能过剩、结构扭曲、无序竞争等关键问题,在供给侧截长补短、压减过剩产能,有序推进联合重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扩大新型建材、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有效提高建材工业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压减过剩产能,促进优胜劣汰。

尊重企业主体地位,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联合重组。

坚持政府引导。

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推动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

突破并推广关键共性技术,加快新产品研发与应用进程,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坚持绿色发展。

加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开发推广绿色建材,促进建材工业向低碳绿色产业转变。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其中,压减水泥产能2000万吨,企业户数减少40%。

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75%以上;水泥熟料排名前5家企业、平板玻璃产量排名前4家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达80%左右;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质量水平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效益好转,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销售利润率接近工业平均水平。

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正在使用)

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正在使用)

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鼓励类一、资源开发1、采用新技术进行菱镁矿、水镁石矿、白云石矿探矿2、现有菱镁矿、水镁石矿、白云石矿矿区详查3、采用新技术提高菱镁矿、水镁石矿、白云石矿回采率4、采用新技术进行水镁石矿深部开采5、菱镁矿、水镁石矿高效选矿6、重点矿山弥补剥岩欠账,延长矿山使用寿命7、省内菱镁矿供矿基地建设及辽宁境外菱镁资源开发建立优质镁质原料支持保障系统8、菱镁老矿城(区)、老矿山经济转型和发展二、资源利用(一)产品1、镁质耐火材料(1)MgO≥97.5%、CaO/SiO2≥2、体积密度≥3.4g/cm3低成本高纯镁砂(2)MgO-Al2O3系、MgO-CaO系、MgO-ZrO2系、MgO-SiO2系、MgO-Fe2O3系、MgO-CaO-Fe2O3系、MgO-Al2O3-ZrO2系、MgO-CaO-ZrO2系、MgO-Al2O3-Fe2O3系等优质合成镁质原料(3)氧化镁和非氧化物等复合耐火材料(4)优质无铬镁质烧成砖(5)优质无碳、低碳镁质不烧耐火制品(6)冶金用优质镁质功能材料(滑板、透气砖、水口等)(7)高性能镁质不定形耐火材料(8)镁质蓄热材料(9)镁质隔热材料(10)镁质耐火材料用新型、环保结合剂2、镁质渣系及熔剂(1)高效、优质、合成镁质冶金功能渣系材料及熔剂3、镁质化工材料(1)镁质纳米材料(2)改性水镁石和阻燃级氢氧化镁及其复合材料(3)高活性氧化镁、优质电工级氧化镁、高纯氧化镁、硅钢级氧化镁、电子级氧化镁、医药级氧化镁(4)系列镁盐晶须及其复合材料(5)医药级、试剂级碳酸(6)优质硫酸镁、硼镁、硝酸镁等农用肥料(7)氯氧镁基复合材料(8)高效镁质脱硫剂(9)高效镁质污水处理剂(10)环保型镁质除雪剂(11)涉镁能源材料(12)其它(乙酸镁、氟硅酸镁、食品级磷酸镁等) 4、镁合金及深加工产品(1)镁合金高性能大尺寸坯料及高纯镁锭(2)球形镁粉、镁合金粉及深加工产品(3)高性能镁牺牲阳极(4)高性能镁合金板材、型(管)材及其制品(5)高效率、高性能镁合金压铸技术及零部件(6)高性能镁基复合材料及其制品(7)镁合金铸造技术及产品(8)镁合金表面防护技术及应用5、其它产品(1)高性能镁质光学晶体及光电子材料(2)高性能镁质功能陶瓷材料(3)轻质镁质外墙保温阻燃板(二)技术与装备1、菱镁矿、水镁石矿微细、超细粉碎技术2、镁质材料微粉、超细粉及纳米粉的制备和改性技术及设备3、MgO-CaO系耐火材料防水化技术4、高效、节能镁质原料高温煅烧工艺技术5、高活性、高纯度轻烧氧化镁制备技术6、菱镁石轻烧用大型悬浮炉、大型沸腾炉、大型多层炉、大型竖窑等高效节能的新型窑炉7、高效、节能、环保型破粉碎、筛分设备8、高效、节能、环保型粉磨、超细磨设备9、高压、高效压球设备10、先进配料计量设备11、高效、自动化预混合和混炼设备12、高压、安全制品成型设备13、高效、节能制品烧成、冶炼设备14、高效、节能砖坯干燥设备15、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或集散系统(DCS)等的镁质材料自动化生产控制技术及设备16、水镁石粉水热法直接合成高纯氢氧化镁工艺与设备17、铵盐循环合成高纯氢氧化镁技术与设备18、利用菱镁石、水镁石生产镁质化工产品的先进技术19、环境友好、低成本制备金属镁及合金新技术20、环境友好的镁合金熔炼、纯净化、二次热变形加工技术及设备21、镁合金及其制品的先进表面处理技术及焊接技术22、高性能镁合金及其制品的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23、高性能镁基复合材料制备技术及设备24、镁质材料行业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技术25、先进的检测技术与设备26、处理用后耐火材料的专用设备(三)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1、菱镁石及水镁石粉矿、碎矿、级外矿、尾矿的综合利用2、菱镁矿、水镁石矿伴生资源的开发利用3、菱镁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4、废气、废液、废渣处理和综合利用5、高效集尘、除尘和降噪设备6、用后耐火材料的回收及再生利用技术7、镁及镁合金回收利用技术8、炉窑富氧燃烧节能技术9、工业节水技术10、余热回收利用技术与设备11、菱镁矿资源利用过程中经济可行的CO2回收以及生产CO2衍生产品先进技术12、镁质材料清洁生产技术13、镁质装饰板及涂料14、菱镁矿渣水泥15、菱镁、水镁石矿渣砌块16、混凝土镁质添加剂17、菱镁矿浮选后尾矿的综合利用第二类限制类1、新建菱镁矿山(不含生产制品的大型企业自用矿山)2、初级镁质原料的出口3、新建轻烧氧化镁反射窑、重烧镁砂窑、电熔镁砂炉项目4、含铬质耐火材料5、新建单窑年产量40000吨以下、吨产品油耗大于50千克,或MgO≤97%、CaO/SiO2<2、体积密度<3.28g/cm3的高纯镁砂项目6、新建、扩建镁碳砖生产线7、新建、扩建烧成砖生产线8、镁质材料行业现有产能执行辽宁省标准:镁质耐火原料及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21/1642-2008)第三类淘汰类注:条目后括号内数字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12年是指应于2012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未标淘汰期限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辽宁省地方标准《镁质耐火原料及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辽宁省地方标准《镁质耐火原料及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辽宁省地方标准《镁质耐火原料及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辽宁省地方标准《镁质耐火原料及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1642-2008辽宁省地方标准《镁质耐火原料及制品单元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21/1642-2008)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公例GB/T12723产品单元产量能源消耗限额编制公例GB/T15587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3101涉及量、单元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T3484企业能量均衡公例GB17167用能单元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T2587热设备能量均衡公例3术语和定义GB/T12723《产品单元产量能源消耗限额编制公例》的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限额。

3.1单元产品燃料消耗(kg/t或m3/t):生产每一吨合格产品时所消耗燃料(煤、燃油、煤气等)的实物值。

3.2单元产品电耗(kWh/t):生产每一吨合格产品的电力消耗量。

3.3单元产品综合能耗((kg标煤/t):统计期内,生产单元合格产品时的工序能耗和公辅能耗之和。

包孕直接消耗的能源量,以及分担费用到该产品的辅助生产系统和生产管理及糊口福利设施的能耗量。

3.4公辅能耗:动力设施、给排水设施、模具加工、机修、检化验、糊口福利设施和综合办公楼等能耗。

3.5工序能耗:耐火制品的工序能耗包孕耐火原料进厂储运、干燥、破粉碎、混合、成型、砖坯的干燥、烧成、磨砖、浸腊、包装、清除粉尘等各个工序的能耗。

4技术要求表中所列出的镁质耐火原料及制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4.1镁质耐火原料可比单元产品综合能耗限额见表l镁质耐火原料可比单元产品综合能耗限额产物品名称称单元产品燃料消耗单元产品电耗可比单元产品综合能耗(kgbm/t)备注实物值(kg/t)折合标煤(kgbm/t)实物值(kWh/t)折合标煤(kgbm/t)轻烧氧化镁CBM94ACBM94B3002373012249燃料:铁法洗中煤原料:矿石产品粒度:325目CBM922802213012233CBM902501983012210烧结镁砂MS97506815061129燃料:燃料油原料:轻烧氧化镁粉干压球MS95MS942002008032232燃料:太西煤原料:轻烧氧化镁粉湿压球MS92MS903103103916326燃料:太西煤原料:矿石电熔镁砂电熔镁砂290011721172原料:矿石产品:不含皮砂电熔镁砂(大形成晶体)280011311131原料:轻烧氧化镁颗粒产品:不含皮砂4.2镁质耐火制品可比单元产品综合能耗限额见表2镁质耐火制品可比单元产品综合能耗限额种类产物品名称称单元产品燃料消耗单元产品电耗可比单元产品综合能耗(kgbm/t)备注实物值(kg/t)折合标煤(kgbm/t)实物值(kWh/t)折合标煤(kgbm/t)镁质制品镁砖12517018073243燃料:燃料油中档镁砖16021722089306高纯镁砖18024522089334电熔镁砖18525224097349镁铬质制品镁铬砖14019019077267直接结合镁铬砖18525224097349半再结合镁铬砖190258250101359电熔再结合镁铬砖240326270109435镁钙质制品镁钙砖120网易20081244燃料:燃料油产品:CaO≤30%镁铝质制品镁铝砖15020420081285燃料:燃料油镁铝尖晶石砖17023122089320含碳制品镁碳砖及铝镁碳砖260105105不定形散状料10040404.3通过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工作,2010年底,辽宁省镁质材料企业生产的镁质耐火原料及制品,可比单元产品综合能耗必须实现比表1和表2减低5%的限额目标值。

金属镁厂中心管理制度

金属镁厂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镁厂中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生产安全,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属镁厂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安全、质量、设备、物资、财务等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金属镁厂中心管理组织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主任负责全面领导中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协调各部门关系,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第六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对主任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本部门工作高效、有序。

第八条各部门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执行本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计划管理(一)生产计划部门负责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分配生产任务,确保生产进度。

(二)生产计划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原材料供应、设备状况等因素。

(三)生产计划一经制定,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应报请主任批准。

第十条生产调度管理(一)生产调度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调度工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二)生产调度部门应与生产计划部门、设备部门、物资部门等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三)生产调度部门应定期对生产进度进行统计分析,为生产计划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管理(一)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二)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二条技术研发管理(一)技术部门负责制定技术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和应用。

(二)技术部门应与生产部门、设备部门等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技术研发成果在生产中得到应用。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营政发[2017]17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24【实施日期】2017.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4日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为解决我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巩固前期治理成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央环保督察“举一反三、边督边改”的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市镁制品企业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五大发展理念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大力推进我市镁制品企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镁制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工作,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加强高耗能、高污染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企业的整治工作,切实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环境治理范围全市镁制品工业企业。

涉及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四、工作分工成立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营口广播电视台、营口日报社、营口水务公司、营口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是属地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镁硼滑石岫玉资源保护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镁硼滑石岫玉资源保护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镁硼滑石岫玉资
源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8]5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7
【实施日期】2008.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镁硼滑石岫玉资源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委《关于加强镁硼滑石岫玉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镁硼滑石岫玉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我省镁、硼、滑石、岫玉资源优势,做大做强优势资源性产业,现就加强全省镁、硼、滑石、岫玉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对镁、硼、滑石、岫玉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省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镁办)负责对全省镁、硼、滑石、岫玉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要认真做好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镁、硼、滑石、岫玉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并督促检查落实;要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技术等手段,对镁、硼、滑石、岫玉行业进行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加强省镁办驻主产地办事处的领导。

(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镁、硼、滑石、岫玉优势资源保护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运作,密切配合,科学开发和利用优势资源,积极促进镁、硼、滑石、岫玉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矿山管理,保护优势矿产资源。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内容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内容要求

附件二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1 封面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单位(章)、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总论2。

1 项目名称2.2 项目产品2。

3 产品用途2。

4 项目承担单位及法人2。

5 参加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2。

6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2.7 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和建议2。

7.1 概况2。

7。

1.1 建设规模及确定规模的依据2.7。

1。

2 厂址2.7.1.3 原料来源及产品销售2。

7。

1.4 工艺方案的比较选择结论2。

7。

1.5 投资估算2。

7。

1.6建设进度及资金来源2。

7.1。

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

7。

2 结论a)对本项目和所选方案进行综合评价b)说明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c)说明项目可行与否的结论性意见2.7。

3 存在问题和建议3 项目提出背景3。

1 项目承担企业现状包括:座落位置;资产;占地;职工人数;技术力量;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产品市场及销售情况;上一年产品品种、产量、产值、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出口创汇.入为新建企业,应说明企业组建情况及参与单位现状。

3.2 项目的由来项目的由来及发展过程,可供本报告使用的项目建议书、试验研究报告和调查结论,以及对项目的规模、品种、工艺路线等的结论及原则性意见。

3.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有利条件3。

3.1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本项目在区域(国民经济、行业、城市)或企业规划中的地位、作用及必要性3.3。

2 项目建设的有利条件如建厂条件、交通条件、资源条件、销售条件及其他外部条件等。

4 设计规模和产品方案4。

1 设计规模项目产品品种、生产能力4。

2 产品方案近、远期方案4.3 产品质量、技术指标5 市场预测5。

1 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供应现状5。

2 产品销售方向5。

3 本项目产品售价预测6 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6.1 原、辅材料及燃料的来源、资源情况6。

2 原、辅材料及燃料的质量指标7 厂址、建厂条件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厂址自然条件、可用面积等)8 生产工艺可行性研究应着重论述该项目所选用的几种技术方案,比较其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上合理性,提出推荐方案及理由,给出推荐方案应配置的主要设备.当有引进技术和设备时,需写明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来源、国别与厂商名称,进口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2.09
•【字号】辽环函〔2018〕47号
•【施行日期】2018.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
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我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编制了《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目前,已按照国家和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了研究、起草工作。

按照环保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征求贵部意见,请及时反馈为盼。

联系人:辽宁省环保厅科技处田晓丽
电话:************传真:************
附件:1.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9日。

辽宁省发布镁质材料行业发展指导目录

辽宁省发布镁质材料行业发展指导目录

辽宁省发布镁质材料行业发展指导目录
佚名
【期刊名称】《无机化工信息》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日前.《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发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联合发布并开始实施。

《目录》将引导企业坚持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辽宁镁质材料行业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

【总页数】2页(P24-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0
【相关文献】
1.搭建全球企业交流平台促进镁质材料行业发展第三届"镁博会"九月将在沈举行
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墙体材料行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布
3.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发布新会标和2020年中国建筑材料行业发展报告——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第三场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
4.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辽经产业[2004]112号)关于发布辽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
5.中国建材联合会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2016年本)》和《墙体材料行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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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标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标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辽安监管四〔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标的通知辽安监管四〔2016〕6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积极推进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省局年度工作部署,2016年,继续在全省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现将创建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标准化建设工作近年来,在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快速发展,达标企业的安全基础和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由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效益普遍下降,停产、半停产企业较多,企业生产的不确定性,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带来不同程度影响。

今年标准化建设继续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摸清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和生产状况,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创建指标任务。

二、加强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强化对评审单位评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准确界定监管行业领域,严禁超资质、超行业管理范围开展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评审市场秩序。

镁粒深加工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

镁粒深加工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

镁粒深加工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
镁粒深加工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企业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申请表》、《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产品配方及规格》、《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申请表中要填写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并附上企业章程和注册资料等材料。

2. 行政审批: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当地的行政审批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下发相关审查通知书给申请人。

3. 技术评估:行政审批部门会将申请材料交给相关的技术评估部门进行评估。

技术评估部门会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环保问题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 审核:根据技术评估报告,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5. 批复:经过审核后,行政审批部门会根据评估报告和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发出生产许可证。

6. 监督检查:企业在获得生产许可证后,行政审批部门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相关生产要求。

以上就是镁粒深加工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的基本步骤。

请注意,
实际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步骤以当地相关法规和部门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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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
精深加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支持工作,加强扶持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按照辽财企[2003]13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镁资源保护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镁资源保护费支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先建后补、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符合我省镁质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指导目录要求,具有技术先进和良好市场前景预期。

第四条支持的项目必须是基本完成建设并处于试生产或投产、达产阶段。

第五条支持对象主要为建设支持范围内镁质材料生产项目的企业。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项目申报企业先将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各主产地经
信委(局),经各主产地经信委(局)初审合格并提出推荐意见后,由各主产地经信委(局)统一上报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镁办)。

非主产地企业申报项目可直接上报省镁办。

申报必备材料:
1、《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申报书》三份(见附件一);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份(《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二);
3、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凭证;
4、项目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辅证材料。

材料申报时,应提供材料原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经核实后,原件返还。

第七条省镁办对项目申报材料中各主产地经信委(局)推荐意见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清楚等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报材料有欠缺的,通知企业15日内完善和补齐。

第四章项目评审和审批
第八条省镁办到项目承办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单位经营情况和项目情况。

第九条根据形式审查和实地调研情况,省镁办确定审查合格项目。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省镁办下达《项目审查不合
格通知书》(见附件三),通知各主产地经信委(局)并退还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省镁办委托相关协会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依据《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精深加工项目评价指标》(见附件四)进行评价和论证。

评审专家组由5位以上(含5位)专家组成,从辽宁省镁质材料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和专家组讨论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评价为主。

专家评审按照相关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经省镁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委。

第五章资金扶持方式
第十二条对镁质材料精深加工项目的支持,采用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的方式。

贴息利率以当年国家或省财政厅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原则上贴息期限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批准项目后,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省镁办下拨扶持资金,原则上贴息直接拨付给银行。

对贷款利息已由企业支付给银行的项目,凭企业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贷款利息尚未支付给银行的项目,在履行企业、省镁办、贷款银行三方签订代付利息协议手续后,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银行。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镁办负责对支持项目的建设、运行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投产后两年内,承担单位必须按省镁办要求定期上报项目运行及经济效益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省镁办建立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系统,对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信用进行评价,作为对该单位申报项目是否给予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项目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省镁办协助省财政厅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十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镁办将停止对其项目进行的支持,追回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对该项目承担单位的所有行业综合治理资金的支持。

1、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项目情况的;
2、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将项目扶持资金挪作它用的;
3、违反规定,造成项目建设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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