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1.06

•【字号】鄂价房服[2009]8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9]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市、县白蚁防治机构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收取白蚁防治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收费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二)经单位或个人申请,对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开展白蚁预防,白蚁预防收费按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三)白蚁治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三、白蚁防治机构与建设单位应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防治范围、包治期限、定期回访等内容,包治期内如发生蚁害,由白蚁防治机构免费灭治。

四、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白蚁防治费,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按规定及时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落实国家、省现行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白蚁防治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促进白蚁防治施工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