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锅炉压⼒容器压⼒管道焊⼯考试与管理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锅炉压⼒容器安全监察暂⾏条例》、《压⼒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管理⼯作,保证锅炉、压⼒容器(含⽓瓶,下同)和压⼒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适⽤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容器和压⼒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考试,主要包括:(⼀)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熔⼊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受压元件母材表⾯堆焊。
其它设备的焊⼯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容器和压⼒管道的焊条电弧焊、⽓焊、钨极⽓体保护焊、熔化极⽓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法的焊⼯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考试内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考试内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业管道焊接⼯程施⼯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
第⼆章焊⼯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焊⼯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考试监管会)。
焊⼯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作,其主要职责如下:(⼀)全过程监督焊⼯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核对焊⼯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核查应考焊⼯资格、考试项⽬及焊⼯合格证的变更⼿续;(五)对《焊⼯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1)签字确认。
焊⼯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容器和压⼒管道焊接技术管理⼈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员组成。
第五条焊⼯考试⼯作由焊⼯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考委会:1、⾄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作5年以上,并具有⼯程师职称(或以上)⼈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随着现代化工业的不断发展,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工作已经成为了很多企业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然而,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焊工的考核却变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工业生产的安全和质量问题,更牵涉到着焊工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因此,在锅炉压力容器焊接领域,相关规定和考试规则同步而来,让更多的焊工能够顺利完成考试,并通过相关考核走向胜利。
在锅炉压力容器焊接领域中,考核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包括文化和技能考试。
其中文化考试主要考核焊工的文化水平和相关知识,包括相关材料、工艺、规则、安全操作等,是培养焊工整体素养和认知能力的重要环节。
而技能考试则重点考察焊工对焊接工艺、标准和要求的掌握程度,并需要考察焊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实际工作能力。
这个过程不仅需要焊工的技术娴熟和稳定的焊接能力,更需要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知识和经验的综合运用,是最为重要的部分。
在考试的具体规则上,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考试的规则也变得越来越规范,严肃和重要。
首先,针对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考试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
同时,在考试的过程中,焊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则,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必须戴好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施工要求,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在考试的过程中,焊工需要通过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验收,以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并为自己未来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而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考试前,焊工需要携带好本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以核实自己的身份,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进入考场后认真阅读考试题目,按照要求完成考试,严格遵守时间限制。
同时,焊工完成考试后,需要等待官方通知以确认考试成绩和资格认证情况。
总之,锅炉压力容器是现代工业生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焊接领域更是如此。
针对这个领域的考试规则变得愈加规范严格,正是为了确保焊工的安全和工作效率,同时对焊工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提出更高标准和要求,为提升焊工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4.6装配点固焊
4.6.1装配点固焊一般应使用与焊接时相同牌号的焊条,并应相同。预热范围:点固焊道的周围,距点固焊道周边3倍工件厚度且不小于100mm的范围内。测温部位:位于距点固焊道周边50mm处。
7返修
7.1焊缝返修会降低产品质量,因此焊工在施焊过程中,应精心操作,尽量提高一次合格率,避免返修。
7.2焊缝返修按《焊缝返修工艺守则》进行。
7.3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
7.4对经过两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需经质保工程师批准才能再返修。
7.5对于裂纹缺陷,应进行质量分析,找出原因,制订相应技术措施或交底后方可返修。
4.6.3点固焊道有裂纹时,必须清除重焊。
4.7严禁在非焊接部位引弧,如发生打弧,须将弧坑按施焊工艺条件补焊、磨平。
4.8当焊接工艺要求焊前预热时,按本规程第6条进行焊前预热。
4.9电源的接地线应与工件可靠的连接,保证导电良好防止打弧现象。
4.10为了防止焊接裂纹和减少内应力,装配时要避免强行组装。
6.5.3后热应在焊后立即进行。
6.5.4工艺文件的后热标注:
应注为a℃×bh,其中a表示后热温度
b表示保温时间,h代表小时
例:某工件,要求焊后200℃,保温1小时30分,注为200℃×1.5h。
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编号
W-01-01
第4页
共5页
6.6产品的焊后热处理必须WPS要求或产品热处理方案(技术措施)进行。产品焊接试板必须与产品同炉热处理。
4.2坡口按WPS进行,并满足下列原则
压力容器与锅炉焊接工艺评定规则
压力容器与锅炉焊接工艺评定规则(一)、焊接方法:1、从一种焊接方法改用另一种焊接方法,应作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2、适用于锅炉与压力容器的焊接方法有:气焊、焊条电弧焊、埋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激光焊、电子束焊、闪光对接焊、感应加热压力焊、电阻焊、铝热压焊、气压焊、惯性及连续驱动母材焊、螺柱电弧焊和螺柱电阻焊。
3、在实际焊件的同一条焊缝上,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焊接方法,或不同的重要工艺参数焊接时,则可按每种焊接方法所焊的母材,金属厚度分别对试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4、也可以实际焊件焊缝拟使用的组合焊件方法或焊接工艺焊接同一付工艺评定试件。
5、但每一种焊接方法,或焊接工艺所焊的焊缝金属厚度均应满足能取出所要求的拉伸和弯曲试样的要求。
6、对于焊条电弧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和埋弧焊,或这些方法的组合,如已完成的焊接工艺评定采用厚度大于13mm的试件,则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可与另一种焊接方法的工艺评定报告联用于同一条实际焊件的焊缝,包括根部焊道。
(二)、母材金属类别:1、在锅炉与压力容器中所用母材金属的种类繁多。
如以母材金属的钢号或材料的牌号进行评定,则评定的工作量十分大,且无此必要性。
2、为了减少这种无实际意义的重复评定,ASME法规的作法是,将规定认可的标准材料,按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焊接性加以分类,即将合金成分相近,强度级别和焊接性接近的材料规入一类,并标以P分类号。
3、在同一类母材金属中,又按强度和冲击韧性的等级进行分组,并将分组号标在分类号的后面,例如SA106-A碳钢属于第1类第1组,其分类组别号的表示方法为P1-1。
4、最新的ASME法规已将在锅炉和压力容器中使用的近1000种钢材分成23类52组。
5、这种对母材金属的分类是以大量的材料焊接性试验和焊接工艺试验数据以及多年的实际生产经验为基础的。
6、列于同一类的各种母材金属,如拟采用的焊接工艺规程中,其它的焊接工艺重要参数相同或在容许范围之内,则采用某种母材金属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可互相通用。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3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和监督第4条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5条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2、焊接工程师1~2名;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4、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6条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焊工考试规则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 受压元件焊缝;(二) 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 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 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 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 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 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 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 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规则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各种工业用途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得到广泛应用。
在使用过程中,这些设备和管道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其中,焊接技术是关键的一环,焊工的操作技能和管理规范对设备和管道的安全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规则。
一、焊工的基本要求1. 焊工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合格的焊工培训证书,并具有经验。
2. 焊工必须熟悉焊接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的特性。
3. 焊工必须全面了解焊接的环境和安全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4. 焊工必须负责检查焊接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焊接材料和设备1. 焊接材料①焊接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且必须选择和使用相匹配的焊接材料。
②焊接材料必须依据生产日期和贮存条件来确定焊接时的使用期限。
生产日期和贮存条件必须记录在焊接记录中。
2. 焊接设备焊接设备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建造、使用和维护。
同时,必须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设备的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必须完整,每次使用后必须清洗和存放在指定的位置。
三、防护措施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灰尘、烟雾和有害气体是有害的,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人健康。
1. 排风系统焊接过程中必须安装排风系统,将产生的烟雾和有害气体排出室外。
2. 通风设备焊接工作现场必须设置通风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3. 个人防护装备焊工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手套、眼镜、面罩、防护服、呼吸器等,以保护自己的健康。
四、焊接质量控制1. 焊前检查①焊接部位必须进行必要的清洁和打磨处理。
②需要焊接的部件必须合格,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③管道必须符合尺寸和形状的要求,表面不得存在凹陷和腐蚀等缺陷,必须制定正确的焊接程序。
2. 焊接过程控制①焊接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焊接工艺和程序进行操作,并使用符合要求的焊接材料。
压力容器及管道制造、安装焊接规范
适用范畴:本标准适用于压力容器(塔、换热器、贮槽、吸附器等)及管道的焊 接(包括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部件、管件等)。
本规范要求不仅适用于本厂产品制造,也适用于现场安装。
要求:容器、管道制造及安装中除必须遵循本标准规定的差不多要求外,还 必须遵循有关国标、部标、产品图样的技术要求、用户在合同中提出的技 术要求及其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等。
图样:各类压力容器图样和技术文件应符合《压力容器图样和技术文件要求 的暂行规定》外,在总图上必须注明:容器的类不、名称、容积、(几何容积)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要 紧受压元件的材质、焊缝系数和腐蚀裕度等;制造和安装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代号和标准名称;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检验要求;专门技术要求,如钢板探伤、焊后热处理及容器安装使用讲明等;每条焊缝(不受力构件或容器外支座等的焊缝采纳标注焊接符号者除 外)均编焊缝号码。
管道图样上必须载明:各条焊缝按GB324-80《焊缝代号》规定,标注焊接符合;管道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材质、焊缝系数等;检验要求。
压力容器焊接工艺由专职焊接工程师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
现场安 装的焊接技术要求,一样应由本厂提出,并委派专门人员或由安装单位指 定专人负压力容器及管道制造、安装焊接 规范责指导、监督、执行、检查。
如遇重大技术咨询题,由用户、安装单位及本厂共同协商解决。
对容器、管道结构上的要求:容器管道的结构设计除必须符合一机部、石油部、化工部颁发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外,焊缝设计应考虑制造时便于焊接,且应考虑便于无损探伤,并使气密性试验时便于观看、检漏。
固定的全位置焊缝打底层以及仅能进行单面焊的铝容器、管道的环焊缝应采纳嵌入环式的不锈垫板焊。
不等厚度焊件的对接焊,较厚一侧的板材应作14°削薄。
铝焊件厚壁的过滤应带有一段(至少为25mm)的园颈,在其余应符合JB741-80《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和JB1580-75《铝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受压元件焊缝;(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它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1)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 名从事焊接工作5 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 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工业生产中重要的设备,也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部分。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需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一、考试规则1. 考试资格: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应包括焊工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科目包括焊接工艺、焊接材料、焊接设备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操作规程等文件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3. 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可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则要求焊工进行实际焊接操作,同时需要能够独立完成相关的检验和试验项目。
4. 考试评分:考试评分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包括焊接工艺合格率、焊缝质量合格率、焊接工艺文件合格率等方面的评定指标。
二、考试管理1. 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应由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指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负责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 考试计划:考试机构应按照需求制定合理的考试计划,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方面的安排。
3. 考试报名:考试机构应根据考试计划和相关要求,公开接受考生的报名申请,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4. 考试监督:考试机构应设立监考人员,负责考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公正、公平。
5. 考试结果公示:考试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考试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考生的复查和申诉。
6. 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的人员将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作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工作的资格凭证。
三、考试考核与培训1. 定期考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应定期进行考核,以评估其技能水平和工作表现,发现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培训。
2. 培训机构:为了提高焊工的技能水平和知识储备,应建立相应的培训机构,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2018年焊工考试规则-精选word文档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焊工考试规则篇一:焊工考试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1X]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提高焊工的焊接水平,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焊接质量,在总结各地执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附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受压元件焊缝;(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熔人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核实施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核实施细则一. 总则1.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加强焊工考核管理,有效开展焊工考核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1.2 焊工技术考核工作由公司焊工考核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1.3 焊工技术考核必须在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焊接工艺卡进行。
1.4 依据《规则》要求,对须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均应按本细则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准予相关部件的焊接。
1.5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
1.6 本细则适用的焊接方法包括:焊条电弧焊(SMAW)、气焊(OFW)、钨极气体保护焊(GTAW)、熔化极气体保护焊(GMAW)、药芯焊丝电弧焊(FCAW)、埋弧自动焊(SAW)和螺柱焊(SW)等。
1.7 本细则适用的材料种类为《规则》规定的Ⅰ、Ⅱ、Ⅲ和Ⅳ类。
二.焊工考试委员会2.1 内蒙古焊工考试委员会委员组成2.2焊工考核委员会的职责2.2.1 审定焊工培训考核计划;2.2.2 审查焊工资格;2.2.3 审定考核内容;2.2.4 检验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及仪表;2.2.5 组织焊工进行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监督考核过程,负责考场纪律;2.2.6 负责考试试件和试样的检测,并评定考核成绩;2.2.7 办理焊工合格证的延期和注销手续;2.2.9 发放焊工钢印;2.2.10 建立、管理焊工焊接档案;2.2.11 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的焊接工艺。
2.3 焊工考委会在考试十日前将焊工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焊工和焊工考试监管会。
三.焊工3.1 满足下列条件的焊工,可申请参加技术考核:1)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焊接工作基本要求,无色盲或弱视,裸视力在5.0以上者;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3) 能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
3.2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培训考试的企业焊工,应在所属单位同意后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考试委员会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产品的特殊性
产品质量对于社会公众利益影响大
产品质量要靠质量管理体系保证
产品质量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督
焊工考试与焊工管理
焊工考试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已于 200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它是一个行政法规。 焊工考试工作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5、水平固定、45°固定试件的位置规定。
6、手工焊板状试件 δ >10时不得加固,δ ≤10时允许加固。 7、试件标识及监督。 8、其他规定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果与评定
基本知识考试满分100分,合格70分;技能考试试件经外观检查、无损检测、理化检 验合格。 外观检验的方法、内容、数量规定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试件外观检验标准
1、试件表面应为焊后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修磨和返修焊。 2、焊缝外型尺寸要求: ① 焊缝边缘直线度f:手工焊f≤2mm; 自动焊f≤3mm。 ② 管板角接头试件的角焊缝,焊缝的凹度和凸度≤1.5mm。 ③ 单面焊试件(包括外径≥76mm的管试件)背面焊缝余高≤3mm。 ④ 外径<76mm的管试件应进行通球检验,球直径为:管试件外径≥32mm时为管内径的85%,管试 件外径<32mm时为管内径的75%。 ⑤ 焊缝余高:平焊0~3(其他0 ~3),焊缝余高差:平焊≤2(其他≤3),焊缝宽度:比坡口 增宽0.5 ~2.5,宽度差≤3。 ⑥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焊瘤和未焊透,咬边深度≤0.5mm,背面凹坑≤ 1(2)mm 第二十八条 试件无损检验标准:RT Ⅱ级
压力管道通用焊接工艺规程(碳钢)
压力管道通用焊接工艺规程(碳钢)1.总则1.1本规程适用于按SH3501-2002《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规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施工验收的20、20G、Q235-A、20R、16Mn、16MnR等碳钢及其与20、20G、Q235-A、20R、16Mn、16MnR之间的管道焊接。
1.2本规程编制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号:1.3所有参加焊接的焊工,均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治理规则》进行考试,并取得相应的焊工资格。
2.焊前预备2.1坡口加工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不得与裂纹、夹层等缺陷。
2.2焊接接头组对前,应用手工或机械方法清理内外表面,在坡口两侧20mm范畴不得有油漆、毛刺、锈斑、氧化皮及其他对焊接过程有害的杂物。
3.焊接3.1定位焊应与正式焊接工艺相同,其焊缝长度宜为10~15mm,高宜为2~4mm,且不超过壁厚的2/3.3.2不得在焊件表面引弧或试验电流,焊件表面不得有电弧擦伤等缺陷。
3.3定位焊的焊缝不得有裂纹及其它缺陷,若发觉缺陷应及时清除,定位焊焊道的两端应修磨成缓坡形。
3.4氩弧焊焊接时,使用氩气的纯度应在99.9﹪以上,含水量小于50mm/L。
3.5在保证焊透及熔合良好的条件下,应选用小的焊接参数,采纳短弧、多层多焊道,层间温度操纵在60℃以下。
3.6有耐腐蚀性要求的双面焊焊缝,与介质接触的一侧应最后焊接。
3.7管径DN≥60mm的对接焊缝,骑座式角对接缝全采纳手工钨极氩弧焊,其它焊缝可采纳氩弧焊打底,手工电弧焊盖面;也承诺采纳手工电弧焊打底(设计图样或用户要求氩弧焊打底外),但施焊者必须具备相应不带垫的焊工合格项目,其焊接工艺参数见下表:3.8在焊接中应确保起弧与收弧的质量,收弧时应将弧坑填满,多层焊的层间接头应相互错开。
3.9现场焊接必须设置有效的挡风、防雨、雪侵袭的临时工棚。
(情绪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释义最全版
(情绪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释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和管理规则》释义壹、概述1980年9月经原国家劳动总局修订后,发布实施了《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以下简称80版《考试规则》),1987年原劳动人事部再次对80版《考试规则》进行了修订,于1988年1月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以下简称88版《考试规则》)。
20多年来,80版和88版《考试规则》对提高我国锅炉压力容器行业焊工的焊接水平,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焊接质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功不可没。
可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能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除原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外,1998年机构改革时,又增加了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安全监察职能,88版《考试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因此,修订88版《考试规则》显得十分必要。
2001年初,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局)组织国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方面有关专家,成立了88版《考试规则》修订小组,成员有:张建荣(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吴宗述(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戈兆文(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龙红[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X公司]、任永宁(华北电力集团焊培中心)、夏节文(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X公司)和金伯明(江苏石油勘探局)7位同志。
其中戈兆文和龙红同志主要负责压力容器方面的相关内容,吴宗述和任永宁同志主要负责锅炉方面的相关内容,夏节文和金伯明主要负责压力管道方面的相关内容,修订小组的全体成员付出辛勤劳动,做了大量工作。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天津市金桥焊材有限X公司及该X 公司董事长侯立尊先生也对修订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受压元件焊缝(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其它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磨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区)两极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一)受压元件焊缝;(二)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三)熔人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四)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临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二)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三)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四)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五)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2.至少应有Ⅱ级(或以上)资格射线无损检测(RT)人员1名,当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至少应有Ⅱ级(或以上)资格的表面无损检测人员1名。
3.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场地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专试工位不少于10个,其中至少应包扩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焊三种焊接方法。
4.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于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备、试验设备和测量工具等应与承担考试范围相适应。
5.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焊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档案的能力,一般应具有管理不少于100名焊工的能力。
6.具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
7.具有焊工考试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焊工考委会的主要职责:1,制定焊工考试计划;2.审查焊工资格;3.确定考试内容;4.检验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及仪表;5.组织焊工进行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考场纪律;6.负责考试试件和试样的检测,并评定考试成绩;7.办理焊工合格证延期和注销手续;8.发放焊工钢印;9.建立、管理焊工焊接档案;10.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
焊工考委会应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基础上,编制焊工考试焊接工艺规程。
焊工考委会在考试十日前将焊工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焊工和焊工考试监管会。
第六条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所承担的考试项目范围(包括焊接方法和材料种类),须经所在地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承担以下范围焊工考试的焊工考委会,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一)长输管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三)铝、铜、钛、镍及其合金;(四)电渣焊、摩擦焊以及耐蚀堆焊。
焊工考委会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焊工考试工作,批准机构每3年应对焊工考委会进行一次审核。
第七条焊接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工,可以向本地的或具备跨省考试资格的焊工考委会提出申请,经考试委员会同意后可参加考试。
申请考试焊工应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独立承担焊接工作。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第八条焊工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两部分。
基本知识考试内容应与焊工所从事焊接工作范围相适应,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分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考试.第九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的考试,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为6个月.第十条在焊工考试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一)首次申请考试;(二)改变焊接方法;(三)改变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四)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内,未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
第十一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焊接安全知识和规定;(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基本知识;(三)金属材料的分类、牌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特点和焊后热处理;(四)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类型、型号、牌号、使用与保管;(五)焊接设备、工具和测量仪表的种类、名称、使用和维护;(六)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七)焊缝形式、接头形式、坡口形式、焊缝符号及图样识别;(八)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九)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和返修;(十)焊缝外观检验方法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特点、适用范围、级别、标志和缺陷识别;(十一)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十二)焊接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工艺文件、工艺纪律、焊接工艺评定、焊工考试和管理规则基本知识。
第十二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记人《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查记录应记人《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附件二):第十三条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应从焊接方法、试件材料、焊接材料及试件形式等方面进行考核。
焊接方法及代号见表1,焊条类别、代号及适用范围见表2,试件钢号分类及代号见表3,各种试件形式、位置及代号见表4,焊接要素及代号见表5。
表1 焊接方法及代号表4 试件形式、位置及代号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一)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该类别其他钢号时;(二)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该类别钢号与类别代号较低钢号所组成的异种钢号焊接接头时;(三)除Ⅳ类外,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较低类别钢号时;(六)气焊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母材厚度及焊缝金属厚度不大于试件母材和焊缝金属厚度。
(七)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不带衬垫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分别适用于带衬垫对接焊缝焊件和管板角接头焊件;反之不适用。
气焊焊工采用带衬垫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不带衬垫对接焊缝焊件;反之不适用。
(八)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除规定需要重新考试时,适用于焊件角焊缝,且母材厚度和外径不限。
(九)焊机操作工采用螺柱焊试件,经仰焊位置考试合格后,适用于任何位置的螺柱焊焊件;其他位置考试合格后,只适用相应位置的焊件,见图3。
第二十一条螺柱焊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应采用机械化焊接(手工引弧除外)。
第二十二条试件坡口形式及尺寸应按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由焊工考委会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备:第二十三条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手工焊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中至少应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机操作工考试时,中间不得停弧:(二)采用不带衬垫试件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必须从单面焊接.(三)机械化焊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四)表3第1类钢号的试件,除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其他焊道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第Ⅱ-Ⅳ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其他焊道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五)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试件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管材对接焊缝和管板角接头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间的夹角应为45°±5°,见图1。
(六)水平固定试件和45‘固定试件,应在试件上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
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标记处;焊工在进行管材向下焊试件操作技能考试时,应严格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12点”标记处起弧,“6点”标记处收弧,其他操作应符合本条相关要求。
(七)手工焊焊工考试板材试件厚度>lOmm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他办法将板材试件刚性固定,但是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lOmm厚的板材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八)焊工应按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考试试件。
(九)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及两侧必须清除干净;焊条和焊剂业、须按规定要求烘于,焊丝必须去除油、锈。
(十)焊接技能操作考试前,由焊工考委会负责编制焊工考试代号,并在焊工考会成员、监考人员与焊工共同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考试代号和考试项目代号。
(十一)试件数量应符合表6要求,且不得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第四章考试结果与评定第十四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不低于100分,不低于70分为合格。
焊工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
各考试项日的试件按本章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各项检验均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由两名(或以上)焊工进行的组合考试,如某项不合格,在能够确认该项施焊焊工时,则该焊工考试不合格,如不能确认该项施焊焊工的,则参与该组合考试的焊工均不合格;其他组合考试,有任一项目不合格,则组合考试项目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12,每个试件须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检验。
第二十六条采用目视或5倍放大镜进行,手工焊的板材试件两端20mm内的缺陷不计,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缝检验尺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但不取平均值,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第二十七条试件的焊缝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焊缝表面应是焊后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修磨或返修焊。
注:1.当试件厚度≥10mm时,可以用二个侧弯试样代替面弯与背弯试。
2.管子磨擦焊按对接焊缝试件对待。
(二)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13和下列规定。
(1)焊缝边缘直线f:手工焊f≤2mm;机械化焊f≤3mm。
(2)管板角接头试件的角焊缝中,焊缝的凹度或凸度应不大于透;机械化:悍的焊缝表面不得有咬边和凹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