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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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学习重点: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

律后增加小注。

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

更加严密周详。

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

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

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

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清朝的法律

清朝的法律
3.规定了“江洋大盗”等新罪名,并规定了“枭首示众”、“立斩枭 首”、“就地正法”等残酷刑罚。
4.普通盗窃的处罚也比明朝重。
5.强盗、盗窃还要在脸上刺字。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二、刑事立法: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 制度
(四)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
清朝建立之初,在政治、思想领域面临着两种思潮的冲 击和挑战:一是明末清初一度兴盛的反封建专制的启蒙 思潮;一是反清复明的民族主义思潮。清朝统治者除用 法律手段外,还大兴文字狱,造成思想领域内的白色恐 怖。
回顾2:《大清律例》
1.《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完成于乾隆五年(公元 1740年)。
2.在篇目结构上与《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 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门,律文436 条。附例1049条,因“以例附律”,故称律例。
3.《大清律例》从顺治到乾隆,历时一百多年,几经修订, 终于成为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
回顾1:简述清朝立法指导思想。
1. 后金时代起至入关以前,清王朝处于习惯法 向成文法过渡阶段,采取“参汉酌金”的立法 指导思想。即,借鉴汉族、明朝的法律文化、 法律制度,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 自己的法律体制。
2.入关后,“以汉治汉”,开始全面接受以儒 家理论为主体的汉族先进文化。“清承明制”, 采取的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 思想。即,详细推究演绎和吸收借鉴明朝律令, 适当参考保留本民族习惯法。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本讲主要内容: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二、刑事立法: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清代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4.参考结论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自汉以后,统治阶级以儒家学说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把宗法伦理道德看得最高,而宗法伦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孝”的观念。留养承祀即是“孝”的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清代秋审对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对死刑犯的留养承祀制度。清代法律中规定的承祀制度,更多地考虑到了家族血脉的延续,而不是为了赡养无人照顾的老人,体现了存留养亲制度在清朝的拓展。
唐律有“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的规定,《宋刑统》沿用了这一规定。明清律都设有犯罪存留养亲专条,并规定了留养的具体条件以及不予留养的情形,直到清末改革刑法,才将此条删去。
(2)存留养亲制度的原因探讨
犯罪存留养亲的制度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原因是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瞿同祖在评价存留养亲时认为,存留养亲是“为养亲老而非为姑息犯人。”中国古代,自汉武帝后历代皆以儒家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孝为儒家思想核心内容之一,孝即要求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留养制度即是孝影响到法律制度的一个体现。统治者宣扬“孝”道,其目的是为了让万民“尽忠”。所谓“其为民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2]这些都说明了统治者宣扬孝,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其统治。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立法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和“宽严之用,因乎其时”(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同年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也正式颁发。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虽然顺治皇帝对于此《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分重视,在颁行时要求“子孙臣民世世守之”①,但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明律的翻版。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清朝是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全国性、多民族的封建政权。

从立国伊始,清政府就在政治、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处理民族问题,以巩固满族政权对全国的统治。

在政治层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于各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

配合民族政策的实施,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和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共分63门,计713条。

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4、清朝的律、例关系
“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源自明朝 中叶。
乾隆时定下制度:条例“定限三年一次编 辑”,并在刑部设“律例馆”,定期开馆编 修,后改为“五年编辑一次”。
“条例”也称“定例”,是明清时期在实 践中起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是“律文”之外 的重要法律形式。明清时期,臣僚就国家各 方面新问题提出解決方案,即提出“奏本” 或“题本”(通常谓之“臣工条奏”),经皇 帝同意以后公布,成为单行法规。其中一些 较为成熟的单行法规,经过定期的整理编辑, 被编入国家的基本律典之中,成为与“律” 并行的“条例”。首先,明清時期的“条例” 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不是“案 例”,更非“判例”。第二,“条例”是经 过一定程序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是成文法 的一种。
“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 以制宜”,这是对清朝律、例关系的一个很 好的总结。律、例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而且 也非常复杂的关系。
首先,律、例都是国家重要的法律规范, 同时规定在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 关系起着实际的调节作用。
第二,“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 律的主体,规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大的原则、 框架;而“例以辅律”,是对律的进一步充 实、补充,例的制定是以律为基础和依据的。
《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 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自 《乾隆会典》开始,清会典的编纂体例稍有 变化,即“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会典 和事例分别编辑。会典所载为“经久常行” 的大法,所以凡事关国家大体者极少改动。 事例则可根据“时势之推移”随时增减。
7、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
三、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
1、“开豁贱籍”及雇工人法律地位的变化
2、“地丁合一”的财税立法
“租庸调”制 ——两税法 ——“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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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下)1.《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宪法史上有无地位。

答: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宪法史上有一定的地位,它第一次真正把臣民的权利义务规定在法律中,这对于宪法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1)《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不易,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君主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会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使节与认受使节;爵赏、恩赦、发布命令、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及宣告戒严权等等,这种浓厚的封建专制性质却被视为“宪法最、精之大义”。

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得为文武官员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受逮捕、监禁和处罚;臣民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2)《大纲》是钦定的,“其本旨在于巩固君权”。

但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这是封建旧律绝不可能有的。

《大纲》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的体例,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毕竟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

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也有着一定的意义。

2.收回领事裁判权是否是晚清修律的主要动因?答: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晚清修律的一个原因,但不是主要动因。

(1)晚清修律的背景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以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然而时隔不久,在中国大地上爆发了一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沉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而八国联军的进入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大国的尊严扫地殆尽。

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继续保持危殆的国祚,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的一条出路。

(2)晚清修律的原因①清末变法修律是清朝政府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法律变革。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Summarize of Legal System of Qing Dynasty
一、立法思想(Thought of Legislation) “参汉酌金” :
“参汉”:引进或借用汉族法制。 “酌金”:适当记录整理原有的习惯法 及旧法令。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020/3/264二、主要立法活动(Mostly Functions of Legislation)
机关; 3、设立地方审判机关。 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标志着几千年来司法
附属行政体制的结束。
2020/3/26
27
(二)《法院编制法》(1911年)
《法院编制法》是沈家本领导制订的一部 较为全面系统的各级审判机构的组织法。
1、实行四级三审制 2、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 或合议制 3、实行检审合署制
2020/3/26
2、评价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也是第 一部独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刑法典,标志着中 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
2020/3/26
24
二、民商事法律的修订(The Repaired of System of Civil Law)
(一)《大清民律草案》
1、内容结构
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篇构成。
2、封爵继承
2020/3/26
8
(二)财产继承
1、家长有遗嘱的,从其遗嘱 2、家长无遗嘱的,“诸子均分” 3、女子一般无继承权 例外: (1)户绝之家的财产由其所生亲女继承; (2)除有嗣子的情形外,妇人无子守志者
可“合承夫份”。
2020/3/26
9
三、经济法律制度(The System of Economic law)
2020/3/26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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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清入关以前的法律概况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代立法概况 《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代主要立法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 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行政立法: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机构的管理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刑事立法: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 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旗人特权的法律化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清代的司法机关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重点难点归纳】一、清代立法概况1.清入关以前的法律概况(1)在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前后一段时间,满族社会内部主要是依靠世代相清代的法律制度传的民族习惯法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这些习惯法极富民族特色,但内容却零散,不成体系。

(2)在1616年到1644年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满族在法律制度上完成了由习惯法向杂糅了满、汉民族精神的成文法的过渡。

为遏止军民中的散逃现象,努尔哈赤发布了《禁单身行路谕》。

这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一个明显标志。

(3)清太宗皇太极统治期间,受汉文化影响越来越大,满族明显加快了社会进化的进程。

此时,虽然大汗、皇帝的谕令仍然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但是,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比重逐渐增大。

在太宗朝的中后期,成文法逐渐取代了不成文的习惯法,法律逐渐整齐划一。

2.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1)“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从后金时代起,统治者就以“参汉酌金”作为自己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即借鉴参考汉族、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己的法律体制。

顺治时期颁行了清朝第一部律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在“御制序文”中,顺治重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作为立法的指导方针。

“详译明律”,是要对明律仔细参详、认真研究领会。

“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时结合清朝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当时的实际要求。

这样使法律既可以与先进法律文化接轨,同时又能不脱离清朝自己的实际需要。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上)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上)
【清末期管辖兵力】:92个佐领、2个半
分佐领、约3万兵力(满州八旗中人口最
多)
【总人口】:约15万人
【名人】:纳兰明珠纳兰性德(康熙
帝宠臣)、索尼(重臣)
镶黄旗 : 上三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西南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4个佐领、 2个半分佐领、约2万6千兵力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孝和睿(嘉庆帝的皇后 )、慈安等
中央特设的司法机关有:
宗人府,主要审理满族贵族宗室、觉罗诉讼案件的; 内务府慎刑司,专门审理内务府管辖的上三旗或宫廷太 监案件。 户部现审处,审理八旗地亩等民事案件的。
地方特设的司法机构有:
步军统领衙门,负责京师所在地的普通旗人诉讼案件 将军、正副都统,负责京外省区的一般满人案件; 盛京(今沈阳)刑部,专门审断盛京地区旗人的案件; 理事同知,负责旗营驻防地的旗人之间诉讼。 以上满族、旗人诉讼案件由专门机关处理,一般司 法机关无权过问。满汉之间的诉讼,由理事同知与州 县官员会同审理,普通司法机关虽有受理权,但无判 决权,只能将满人口供及审拟意见转送各专门司法机 关处理。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成就
(一)“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与立
法活动
在入关前,满洲统治层已经考虑
到如何对待自己的文化和先进的汉 文化的问题,提出了“参汉酌金”
的口号。
“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 族、特别是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 ,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 己的体制。应该说,清入关前形成的这 种指导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背后的接 受、利用汉人、儒家理论为我所用的思 路,为清入关后的立法建制、为满族成 功统治中原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地方司法机构 县、府、臬司、省(督抚)四级制; 第一审级是州县,主审笞、杖案件; 第二审级是府道,受理辖区内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 经过审理后,出具意见,上报省级官署; 第三审级是臬司,即省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复核、审 理省内各府、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核议后加署意见 ,呈送督抚。同时负责一省监狱,并监督考核全省官 员政绩风纪之责。 第四审级是督抚,负责审核复拟该省臬司上报的案件 ,徒刑自行批结,在审结后报刑部备案。充军、流刑 、发遣等咨报刑部批结,死刑报刑部,最后由皇帝核 准。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

AA篇目改为七篇 B名例律列于律首C律后附敕 D律疏结合2、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是。

CA宋刑统 B北齐律C大明律 D唐律疏议3、集封建行政法典之大成的法典是。

BA大清律例 B清会典C刑部现行则例 D学政全书4、清朝中央司法机关专掌复核的是。

CA刑部 B御史台C大理寺 D督察院5、《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DA吴元年 B洪武元年C洪武二十二年 D洪武三十年二、多项选择题1、明朝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

ABCDA钞法 B钱法C盐法 D茶法2、清朝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

ABCDA《苗律》 B《蒙古律》C《回疆则例》 D《西宁番子治罪条例》3、清朝将明朝的会审制度发展为三种。

BCDA九卿会审 B秋审C朝审 D热审4、明《大诰》偏重于打击。

ABA贪官 B豪强C读书人 D商人5、下列哪些犯罪,明律量刑比唐律为重。

ABA贼 B盗C别籍异财 D闻父母丧匿不举哀三、问答题1、明《大诰》的简要情况。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制定明《大诰》,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大诰》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

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特别法。

2、《大明会典》的简要情况。

明朝仿照《唐六典》体例编制而成《大明会典》。

其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3、《大清律例》的简要情况。

《大清律例》历经一百余年的多次修订,于乾隆时期最后完成。

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4、《清会典》的简要情况。

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

其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合(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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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第十二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三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301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3.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4.刑罚的原则:①(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②(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③(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5. 罪名:①夏-不孝,违命,昏,墨,贼②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

•康熙简介
•清圣祖仁皇帝 •爱新觉罗·玄烨(
1654-1722) •8岁登基 •14岁亲政 •69岁驾崩 •在位61年
•年号 康熙

•准噶尔叛乱
•沙俄入侵 •鳌拜专权
•台湾割据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 1683年,清军进入 台湾,郑成功的后代归 顺清朝。 • 1684年,清政府设 置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
(四)司法机构改革
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而不监理 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

•五、清末四大奇案 •名伶杨月楼冤案 •张汶祥刺马列案 太原奇案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 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 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 ,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 的单行法规。 • 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 、《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等。 •

•第三节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 (一)刑罚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1.清朝在地方上以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 杖、徒刑案件。 •2.府为第二审级,受理县上报的徒以上案件。 •3.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专管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是督府的下属机构。 •4.总督、巡抚是第四审级,也是地方最高审级, 简称“督抚”。主要审核按察使司判决的案件,并 有权审判犯罪的地方官吏。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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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10.1本章要点●清前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清代前期的司法制度●清末变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0.2重点难点导学清代是中国传统政治的最后一个朝代。

清代的政治法律制度,以鸦片战争为界,分为前后两个不同发展阶段。

在前一阶段,清代继承明代法制并有所发展,其典章制度堪称发达完备,集中国传统法制之大成;其“因地制宜”、“尊重习惯”的民族法制尤为少数民族区域治理法制的典范。

在后一阶段,在帝国主义列强威胁利诱及国内维新变法及革命思潮的逼迫下,清代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政治法律改革,包括实行“洋务运动”和“变法维新”,特别是在末期进行了以移植西方法制为特征的大规模法律修订活动,制定了《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新式法典。

最后,在“预备仿行宪政”的敷衍中被排满兼共和的革命运动所推翻。

第一节清代前期的法律制度一、清代前期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一)清代前期立法指导思想清代入关之初,特别强调仿行明代法制与保持后金习惯法相结合,形成了一个以“参汉酌金”、“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渐就中国之制”为主旨的指导思想体系。

(二)清代前期的法律编订1.关外时期的法制状态2.入关初期直接沿用明律3.《大清律》和附例的沿革顺治二年(1645年),清廷即设置律例馆,负责修律。

三年初,律成,名日《大清律集解附例》,次年三月正式颁行。

该律律文459条,比明律仅少一条,篇门条目之名一准明律。

律文之后附相关“条例”共449条,大多抄袭明例,亦有所增加。

而后又由“内院校定译发”满文本,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颁发。

康熙继位后,刑部奏请校正律文获准,并于康熙九年(1670年)完成。

康熙十八年(1679年),为了解决律与例之间轻重互异的矛盾,康熙帝命刑部将所有新旧条例重新酌定并酌拟新则,刑部于次年编制成《刑部现行则例》。

雍正帝即位后,又命大学士朱轼为总裁负责修律。

朱轼等人以康熙时期的工作为基础,于雍正三年(1725年)完成了律文修订。

雍正五年(1727年)新律颁布,仍称《大清律集解附例》,至此,《刑部现行则例》并入律典的工作彻底完成。

学习资料之中法史④

学习资料之中法史④

学习资料之中法史④————自检习题(部分)【绪论】1.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2. 学习中国法制史有何现实意义?3. 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1. 中国奴隶制法的特点是什么?2. 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3. 何谓《禹刑》、《汤刑》?4. 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5. 何谓奴隶制五刑?6. 简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1. 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 何谓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3. 何谓《九刑》?4. 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5. 何谓《吕刑》?6. 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7. 试说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

8. 何为"五听"?9. 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1. 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 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3. 试述春秋时期的"礼"、"法"之争。

4. 何谓《法经》?5. 《法经》的篇目及内容的逻辑关系怎样?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6. 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7. 简要说明《秦律》与《法经》的关系。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 中华法系有何特征?2. 何谓《云梦秦简》?3. 何谓《法律答问》?4. 何谓《封诊式》?5. 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6. 何为"具五刑"?7. 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8. 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9. 秦朝法律制度有何特点?10. 试述秦朝法制中的创新内容。

11. 论述秦朝法制与秦灭亡的关系。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 论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

2. 何为"约法三章"?3. 何为汉律六十篇?4. 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5. 试举例说明两汉封建法律儒家化开始形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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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本章导读:
1644年清军入关后,建立满清王朝。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 主体并联合各族地主阶级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 王朝。清朝统治中国达二百六十八年之久,其间经历了两 个性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即1840年以前的封建社会和 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本章阐述的是1840 年以前清朝的法律制度。这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重要时期, 也是中国法制历史发展中的重要时期。
回顾1:简述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 出特点。
1.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对于 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
2.严法整饬吏治: (1)废除 “官当、减赎及荫法”,官吏犯罪“重罪加重”; (2)重惩贪官污吏; (3)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 (4)实行厂卫制度,对皇权空前严密的维护, 却终酿成宦官专权的恶果。 3.刑罚制度的变化: (1)廷杖制度化。廷杖: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
2.雍正以“析异归同,删繁就简,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原则, 对原有大清律及条例进行修订,将律文删、并、改、增为436 条;条例删修后,存留824条,并按原例、增修例、钦定例三 类分类编纂。为《大清律集解》。
3.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 相同,7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是中国 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全面继承了千余年间中 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适应现实需 要,能调整现实社会关系。“或隐合古意,或矫正前失。”的 优秀法典。规模宏大的法典。
第一节 清代立法概况
二、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五)《大清会典》的制定
清代的基本行政法典。 为了规范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率,康熙时本着“以官
统事,以事隶官”的原则开始修订《大清会典》。按宗 人府、内阁、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司、内务府、 大理寺以及其他寺、院、府、监的次序,逐一说明各国 家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后朝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雍正 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 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 《乾隆会典》始编纂体例稍有变化,“以典为纲,以则 例为目”,会典和事例分别编辑。会典所载为“经久常 行”的大法,凡事关国家大体者极少改动。事例则可根 据“时势之推移”随时增减。
雍正七年,清对西北用兵,为便于皇帝办理紧急军务,雍正开始在宫内设 立军机房,从内阁中挑选可靠者协助皇帝办理军务。几年后,军机房移于 乾清门外,改名为军机处。此后,军机处成为皇帝之下的重要权力中枢, 大大侵夺了内阁的原有职权。军机处设军机大臣数名,之下设军机章京, 负责文案写作。军机处虽然地位显赫,但对国家重大政策并无决策权。
第一节 清代立法概况
二、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四)清朝的律、例关系
1.律,法律主干的正式律文;例,是律文之外另议的条例。 2.“条例”是律之外的制定法, 非“案例”,更非“判例”。 3.“条例”是经一定程序而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 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新的条例时,就会拟订“奏本”、“题本”之类的
第一节 清代立法概况
二、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顺治二年(1645年),清廷设律例馆负责修律。 三年初,修律完成,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
四年,正式颁行。 清朝通行全国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7篇,30门,律文
459条,附例430余条。 除个别条文有所增删外,其体例、内容基本都是
“恐外官徇情”设“东厂”,宪宗时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 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 (2)卫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 为了有效控制臣民,赋予锦衣卫侦查、逮捕、审讯等司法权,并直接 对皇帝负责,大理寺和刑部不得过问其审判活动。锦衣卫下设南北镇 抚司,南镇抚司主管本卫军、匠人员纪律,北镇抚司专理诏狱,设有 专门监狱。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又明令禁止锦衣卫干预司法。但到永 乐年间,又恢复了锦衣卫干预司法的职能,一直延续到明末。 2.厂、卫具有如下特权: (1)侦察缉捕之权:主要是涉及国家政权的大要案。作为特务机构,制造白 色恐怖。 (2)监督审判之权:依明律,厂卫有审讯权,无判决权。但厂卫受宠于皇帝, 司法机关对其非常忌惮,案件审理一般都要听厂卫的意见,即使错了 也不敢改判。厂卫直接参加会审,即使有冤情三法司也不敢过问。 (三法司形同虚设)。 (3)法外施刑之权:厂卫法外酷刑致人死命不负任何责任。
(一)“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 思想
1.“参汉酌金” 后金时代起。 含义:借鉴汉族、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时根据本
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己的法律体制。 努尔哈赤天命六年(公元1621年)令:
把“汉人行事的各种法规律例,全都写在文书呈送上来,抛 弃不适当的地方,报告适当的地方。” 皇太极: 大臣宁完我曾说过,对《大明会典》不能全部照行,只能 “看会典上事体,某一宗我国行得,某一宗我国行不得,某 一宗可增,某一宗可减,参汉酌金,用心筹思,就今日规模 立个金典出来”。这种主张得到皇太极的赏识,确立了“参 汉酌金”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节 清代立法概况
二、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一)“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 2.“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入关后,“以汉治汉”,开始全面接受以儒家理论为主体的汉族
先进文化。“清承明制” 顺治元年(1644年)六月,摄政王多尔衮即下令,“问刑衙门
准依明律治罪”。 十月,顺治帝也下令,新律制定以前,“在外仍照明律行”。 第二年,又下令修律官“参稽满汉条例”,制定统一的大清律。 顺治帝在为《大清律集解附例》所作的序文中,清楚地表明了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立法: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构的管理
(一)进一步强化以绝对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体制
2.皇帝下有内阁和军机处,作秘书班子、参谋机构,为国家权力的中枢。
清内阁源于入关以前的“内三院”。顺治年间仿明制改为内阁,设若干大 学士,康熙时成定制。内阁“赞理机务、表率百官”,代拟批旨,呈进奏 章,是朝廷的权力中枢。雍正起,内阁大学士定为正一品,位列百官之上。 但实际上,内阁权力比明朝已经大为削弱。一方面,清朝皇帝亲批奏章, 拟旨须皇帝面授首肯后施行。另一方面,议政处,南书房等机构存在,很 大程度上分散了内阁权力。
本讲主要内容: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代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立法
第一节 清代立法概况
一、清入关以前的法律概况
1616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建立后金政权以后,到1644年不到 三十年的时间,在法律制度上,则完成了由习惯法向杂糅了满、汉民 族精神的成文法的过渡。
这些单行法规结合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实际情况,具 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清朝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巩固和 发展。其少数民族政策明智而富有成效。
这些民族立法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制度的发展和进 步,为治理多民族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一节 清代立法概况
二、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七)各部、院则例
各部院则例作为规范各部院行政职责及管理活动 的行政法规,是清朝的重要法律形式。
第一节 清代立法概况
二、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六)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
为了巩固多民族统一国家,加强对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 管辖,清朝制定颁布了一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 单行法规。
例如:适用于蒙古族地区的《蒙古律例》、《理藩院则 例》;新疆地区的《回疆则例》;西藏地区的《钦定西 藏章程》;青海地区的《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南地 区的《苗疆事宜》;台湾地区的《台湾善后事宜》;等 等。
当时,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 理藩院、八旗、国子监、内务府等各个重要机构 或部门都分别制定有各自的则例。
既规范了本部门的政务活动,也调整了有关机构 之间的关系。
其中像刑部等司法审判机构的则例,还是大清律 附例的重要来源和补充。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立法: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构的管理
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2)刑罚手段异常残酷。凌迟入律。还大量采用法外酷刑。 (3)进一步发展了传统的以役代刑制度。较有特色的是充军:秦汉时期就
存在。 (4)在五刑之外,增加一些新的刑罚:增设枷号刑;“加项发谴”。
回顾2:简述明朝厂卫制度的主要内容。
1.厂、卫干预司法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 (1)厂是直属于皇帝的特务机关,由宦官指挥组织的特务司法机构。明成祖
“臣工条奏”,上奏于皇帝,在获得皇帝首肯或授权以后,才正式拟订条例 文本,随时颁行天下,每隔一段时间进行整理、删修。 4.二者关系:“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都是国家重要法律规范,二者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中,同样对现实社 会关系起实际调节作用。 律是国家最根本规范,是法律的主体,而”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 充实、补充。 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 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但多为轻重之分,而非是非之别。
(一)进一步强化以绝对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体制
1.逐渐消除议政王大臣会议对于国家大事的决定权。 入关之初设立议政王大臣会议,作为国家的重要决策机
构,军国大事皆由其拟奏,由六部执行。 康熙即位后,强调天下大权不可旁落,逐渐削弱议政王
大臣会议对于军国大事的决定权,此后这一机构变成一 个“奉敕行谕”有名无实的机构。 到乾隆后期,正式取消了这一机构。
清朝的法律制度,渊源于明朝,其基本的体系和内容与明 朝法律制度相同,即所谓“清承明制”。但是随着经济政 治形势的变化,为了巩固极端发展的君主专制制度,清朝 统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全面保护满族贵族的特权,在思想文 化领域内实行空前严厉的镇压措施,并加强了对资本主义 萌芽的摧残。在司法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了会审制, 形成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体系。这些特点构成了清朝法 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反映了时代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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