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上)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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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枭首 5、凌迟 6、刺字 7、枷号 8、戮尸 9、斩监候、绞监候
三、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 (一)“开豁贱籍”及雇工人法律地位的 变化 (二)“地丁合一”的财税立法 (三)“禁海”政策及限制矿业和私人资 本 的发展发展 3、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二)从 参汉酌金” (二)从“参汉酌金”到“详译明律,参 详译明律, 以国制” 以国制”的法制思想 在入关前,满洲统治层已经考虑到 如何对待自己的文化和先进的汉文化的 问题,提出了“参汉酌金”的口号。
“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族、 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族、 特别是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 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己的 体制。应该说,清入关前形成的这种指 导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背后的接受、 利用汉人、儒家理论为我所用的思路, 为清入关后的立法建制、为满族成功统 治中原奠定了重要基础。
正蓝旗 : 下五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南 驻屯地】 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3个佐领、11个 清末期管辖兵力】 83个佐领、11个 半分佐领、兵2 半分佐领、兵2万6千 【总人口】:约13万人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崇绮(1864年状元。戸部尚 名人】:崇绮(1864年状元。戸 书。同治帝之皇后阿鲁忒氏之父)
满族自古以游牧、渔猎为主要生产生 活方式,长期生活在中国东北的“白山 黑水”之间,一直非常分散。 公元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 公元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满 族首领、清帝国的开创者努尔哈赤在经 过三十余年的部族战争后,终于统一了 女真各部,自立为大汗,建立了后金 女真各部,自立为大汗,建立了后金政 后金政 权,由此揭开了满族迅速崛起、快速发 展壮大的序幕。后金的政权,是以“八 展壮大的序幕。后金的政权,是以“八 旗”为基础的。 旗”为基础的。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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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学习重点: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
律后增加小注。
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
更加严密周详。
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
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
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
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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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七篇。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四)清朝的律和例
其一,在明清时期, “条例”是律之外的一
种制定法,而非“案例”,更非“判例”。
大计
对地方官员的考察,亦 是每隔三年进行,考察 的范围,包括各藩、臬 、道、府及州县官员。 “大计”后的官员,按 “卓异”与“供职”两 个等级奖惩
“供职”等三种等级,
实行奖惩。
第三节 清代的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的发展 (一)贯彻“教孝”、“劝忠”的精神
其立法之善者,如犯罪存留养亲,推及孀妇独子; 若殴兄致死,并得准其承祀,恤孤鏊且教孝也。犯 死罪者非常赦所不原,察有祖、父、子、孙阵亡, 准其优免一次,劝忠也。 ——《清史稿·刑法志》
( 三 ) 压 制 私 人 商 业
的 发 展
( 二 ) 限 制 民 间 矿 业
”
( 一 ) 颁 布 “ 禁 海 令
第五节 清代的司法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 刑部 主审 大理寺 复核 都察院 监督
持天下之平者部也,执法纠正者院也,办理冤枉者寺也。
清代地方司法
县 府 臬司 督抚
各依凡人科断。
二、“地丁合一”的财税立法
康熙五十二年,清朝廷正式宣布:“嗣后直 隶各省地方官遇编审之期,察出增溢人口, 只将实数另造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五 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
三、“禁海”政策及限制矿冶业和 私人资本发展
特 权
( 四 ) 维 护 旗 人 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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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立法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和“宽严之用,因乎其时”(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同年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也正式颁发。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虽然顺治皇帝对于此《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分重视,在颁行时要求“子孙臣民世世守之”①,但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明律的翻版。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清朝是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全国性、多民族的封建政权。
从立国伊始,清政府就在政治、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处理民族问题,以巩固满族政权对全国的统治。
在政治层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于各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
配合民族政策的实施,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和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共分63门,计713条。
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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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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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3
1
入关前简况
保留了某些氏族习惯法 国法家法不分
立法思想
参照汉律
发遣
清
立 法 活动
朝
法
法律内容变化
律
制
度
刑事立法 行政立法
文字狱
民事经济立法
旗人特权的法律化
理事厅 审理旗 人案件
司法制度
2021/6/3
2
发遣
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 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 的刑罚,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清代发遣的 对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一般只限 本人,情节轻微的,还有机会放还。乾隆年间 《大清律例》规定的发遣罪名已有134项之多。
专制主义恶性膨胀的结果,严重地阻碍了民族文化学术的
发展。
2021/6/3
4
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是清朝法律比较突出的特点,表现在: 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清代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 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汉官“相随画诺,不复可否”。为了 保证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 “官缺”制度,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 军官缺、汉官缺四种。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的民族人员出 任或补授。例如,中央的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钱粮府库、 军火库等重要机构的职官,全部为满洲专缺,各省驻防将军、 都统、参赞大臣、盛京五部侍郎也全部是满官司缺。
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 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 等。
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 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此外,有些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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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审 来自各省的 死刑监侯案 件
每年阴历八月,霜降 后第十一天 几乎所有中央 情实、缓决、 地点:天安门金水桥 政府高级官员 可矜、留养 西
二、审判制度
(一)会审制度
清代进一步发展了明代会审制度,除 “大审”制度被废除外,热审、朝审都被 继承。尤其是将明代的朝审发展为“秋审” 和“朝审”两大审判制度。
清朝的会审制度
案源及类型 朝审 京师地区的 死刑监候案 件 时间及地点 参与者 结 果
每年阴历八月,霜降 后十日 情实、缓决、 地点:天安门金水桥 中央高级官员 可矜、留养 西
五、强化对国家机构的管理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议政王大臣会议” 是国家的重要决策机构,凡国家的军政大事, 常由五大臣会议决定大计方针,再交由六部执行。
内阁和军机处 内阁负责处理日常一般政务,代拟圣旨,呈进 奏章。 军机处是皇帝之下的重要权力中枢,大大侵夺 了内阁原有的职权。通常由皇帝指定若干宠信重 臣担任军机大臣,在宫内办公,每日晋见皇帝, 处理各部各地的机密奏章,商议办理有关军事指 挥、人事任免、司法审判、议定条例等重要政务。
顺治四年(1647)完成,律文457条,律条之 后附有相关条例,共321条。
2、《大清律集解》
清世宗雍正五年颁行,律条最终定为436条, 条例824条,并规定适用顺序为“刑官遇事引断, 由钦定而增例,而原例,而正律”,即钦定例效 力最高,以下依次为增例、原例、律条。
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共 7篇,律文436条,例文1049 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 体的传统法典。
(二)会典的编制
康熙23年(1684年),清圣祖下诏纂修《大 清会典》,历时六年,第一部《钦定大清会典》 宣告完成,史称“康熙会典”。以后,雍正、乾 隆、嘉庆、光绪四朝又续修了会典。因此,清代 有“五朝会典”流传下来。
清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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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思想(Thought of Legislation) “参汉酌金” :
“参汉”:引进或借用汉族法制。 “酌金”:适当记录整理原有的习惯法 及旧法令。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020/3/264二、主要立法活动(Mostly Functions of Legislation)
机关; 3、设立地方审判机关。 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标志着几千年来司法
附属行政体制的结束。
2020/3/26
27
(二)《法院编制法》(1911年)
《法院编制法》是沈家本领导制订的一部 较为全面系统的各级审判机构的组织法。
1、实行四级三审制 2、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 或合议制 3、实行检审合署制
2020/3/26
2、评价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也是第 一部独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刑法典,标志着中 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
2020/3/26
24
二、民商事法律的修订(The Repaired of System of Civil Law)
(一)《大清民律草案》
1、内容结构
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篇构成。
2、封爵继承
2020/3/26
8
(二)财产继承
1、家长有遗嘱的,从其遗嘱 2、家长无遗嘱的,“诸子均分” 3、女子一般无继承权 例外: (1)户绝之家的财产由其所生亲女继承; (2)除有嗣子的情形外,妇人无子守志者
可“合承夫份”。
2020/3/26
9
三、经济法律制度(The System of Economic law)
2020/3/26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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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佐领、约3万兵力(满州八旗中人口最
多)
【总人口】:约15万人
【名人】:纳兰明珠纳兰性德(康熙
帝宠臣)、索尼(重臣)
镶黄旗 : 上三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西南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4个佐领、 2个半分佐领、约2万6千兵力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孝和睿(嘉庆帝的皇后 )、慈安等
中央特设的司法机关有:
宗人府,主要审理满族贵族宗室、觉罗诉讼案件的; 内务府慎刑司,专门审理内务府管辖的上三旗或宫廷太 监案件。 户部现审处,审理八旗地亩等民事案件的。
地方特设的司法机构有:
步军统领衙门,负责京师所在地的普通旗人诉讼案件 将军、正副都统,负责京外省区的一般满人案件; 盛京(今沈阳)刑部,专门审断盛京地区旗人的案件; 理事同知,负责旗营驻防地的旗人之间诉讼。 以上满族、旗人诉讼案件由专门机关处理,一般司 法机关无权过问。满汉之间的诉讼,由理事同知与州 县官员会同审理,普通司法机关虽有受理权,但无判 决权,只能将满人口供及审拟意见转送各专门司法机 关处理。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成就
(一)“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与立
法活动
在入关前,满洲统治层已经考虑
到如何对待自己的文化和先进的汉 文化的问题,提出了“参汉酌金”
的口号。
“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 族、特别是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 ,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 己的体制。应该说,清入关前形成的这 种指导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背后的接 受、利用汉人、儒家理论为我所用的思 路,为清入关后的立法建制、为满族成 功统治中原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地方司法机构 县、府、臬司、省(督抚)四级制; 第一审级是州县,主审笞、杖案件; 第二审级是府道,受理辖区内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 经过审理后,出具意见,上报省级官署; 第三审级是臬司,即省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复核、审 理省内各府、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核议后加署意见 ,呈送督抚。同时负责一省监狱,并监督考核全省官 员政绩风纪之责。 第四审级是督抚,负责审核复拟该省臬司上报的案件 ,徒刑自行批结,在审结后报刑部备案。充军、流刑 、发遣等咨报刑部批结,死刑报刑部,最后由皇帝核 准。
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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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简介
•清圣祖仁皇帝 •爱新觉罗·玄烨(
1654-1722) •8岁登基 •14岁亲政 •69岁驾崩 •在位61年
•年号 康熙
•
•准噶尔叛乱
•沙俄入侵 •鳌拜专权
•台湾割据
•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
• 1683年,清军进入 台湾,郑成功的后代归 顺清朝。 • 1684年,清政府设 置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
(四)司法机构改革
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而不监理 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
•
•五、清末四大奇案 •名伶杨月楼冤案 •张汶祥刺马列案 太原奇案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
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
(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
•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 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 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 ,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 的单行法规。 • 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 、《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等。 •
•
•第三节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 (一)刑罚制度
•
•一、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1.清朝在地方上以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 杖、徒刑案件。 •2.府为第二审级,受理县上报的徒以上案件。 •3.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专管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是督府的下属机构。 •4.总督、巡抚是第四审级,也是地方最高审级, 简称“督抚”。主要审核按察使司判决的案件,并 有权审判犯罪的地方官吏。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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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的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指导思想:(一)“参汉酌金”、“渐就中国之制”:1.“参汉“:引进或者借用汉族(明朝)法制;2.“酌金”:适当记录整理提炼后金原有的习惯法及旧法令;3.“渐就中国之制”:即两者合起来,即向明朝汉族政权的先进法制靠拢;(二)“详译明律(详细推导演绎或者借鉴《大明律》,并以其为蓝本)”、“参以国制(适当参考保留入关前的旧有典章制度)”;二、清代立法概况与主要法典:(一)清入关前的法制概况:《禁单身行路令》等;(二)《大清律》和附例的沿革:1.于乾隆年间重新修订颁行;2.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7 篇;增加了“总类(将所有分则条文按照应处刑罚种类分别归并排列,以便于法官使用)”和“比引律条(指对于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恶行,如何比照分则条文定罪)”;3.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三)各部院则例的制定:1.各部院则例是规范各部。
院政务活动的行政规则;2.清朝的则咧分类:○1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条而定的则例,如《刑部现行则例》;○2特别则咧:是就各部所管辖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等;(四)《大清会典》的编定:1.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2.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五)关于少数民族管理的专门法规:1.蒙古地区:《理藩院则例》(蒙古律、蒙古例);2.西藏地区:驻藏大臣协助统治、达赖喇嘛政教合一的政权体制;3.青海地区:西宁办事大臣;4.新疆地区:设伊犁将军为回疆地区最高行政长官;5.西南地区;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即逐渐废除土司、改派流官即国家统一体制的官吏治理;6.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及汉番杂居管理问题:《台湾善后事宜》等;第二节清代刑事法制及其特征:一、清代刑事法制的内容特征:(一)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1.清律承明律之绪,加重了对“十恶”重罪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2.相对于明代,清代还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识分子;(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足统治: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2.保护旗人的司法特权;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三)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1.阻挠沿海对外贸易;2.限制采矿业发展;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4.厉行官营制度;(四)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1.因族制宜,因俗立法,缘俗为治,尊重和保护民族地方特色;2.在司法管辖审判方面,既尊重少数民族地区首领对发生在本族本地区内的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又通过中央派遣的官员对重大案件的复审进行一定的监督;3.在制定和运用法律时,注重中央法律和关于民族地方治理的特别法律之间的协调和渗透,逐渐增进内地与边疆少数民之间的联系和共性;二、刑法原则上的发展变化:(一)关于自首的鼓励原则:适用范围扩大;(二)关于共犯的处理原则;(三)关于公罪私罪区别对待原则:官吏犯公罪者,从轻处罚;犯私罪者,从重处罚;(四)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五)关于“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属地主义原则;第三节清代民事法制及其特征民事法典在清律典中的地位:一、民事法律规范在律典中的位置:在清律中,民商事规范附在部分刑法条文中;没有独立的民商法条文。
第十、十一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ppt.Conver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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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法律制度(上)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第二节清代的行政法律第三节清代的刑事法律第四节清代的民事经济法律第五节清代的司法制度一、清入关以前的法制概况满族社会内部主要是依靠世代相传的民族习惯法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留传多年的传统习俗,也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皇太极统治期间,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开始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离主条例》六条。
入关以前,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在不断借鉴汉族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呈越来越快的发展趋势在17世纪前40年里,满族社会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随着民族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而逐渐发展和完善。
天聪五年设立刑部,作为大清国中央政府的主要司法机关,从此满族社会的司法权也由分散趋于集中。
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1616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建立后金政权以后,到1644年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在法律制度上,则完成了由习惯法向杂糅了满、汉民族精神的成文法的过渡努尔哈赤统治时期,大汗的“谕令”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
一系列满族社会中留传多年的传统习俗也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皇太极统治期间,大汗、皇帝的谕令仍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比重逐渐增大二、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康熙命刑部对于律文之外的所有条例进行重新审定,对于“应去应存”者, “因时制宜”制成《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以“析异归同,删繁就简,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原则,对原有大清律及条例进行修订,并按原例、增修例、钦定例三类分类编纂。
为《大清律集解》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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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主要特点
(一)注重维护宗族族权 清朝法律默认封建宗族及乡绅在一定条件下 实行有限度的“自治”,官府不予干涉,从而 使“祖宗旧规”、“族规乡规”等规范成为整 个封建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清朝法律也竭力维护宗族的族权。 以国法为族规的后盾,又以族规为国法的补充, 使得统治者可以集中力量镇压危及封建统治秩 序的重大犯罪。
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 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 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 刑罚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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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清朝自康熙时起仿照《大 明会典》编制了《康熙会典》。其后,雍 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 合称为《王朝会典》,即《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 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 原则,内容比明会典丰富。是中国封建社 会行政法典的集大成。
《唐律· 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 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 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 “比附援引” 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四)理藩院 清朝政府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司法管辖, 设立了理藩院,作为朝廷统治各少数民族的 重要机关。 少数民族地区判决的重大案件,均须由理 藩院审核,方能生效。 但理藩院受理的案件如罪至发遣,则须会 同刑部裁决。死罪要经“三法司”会审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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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会审制的发展
1.秋审:秋审是中央司法机关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 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 候、绞监候案件。 2.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师附近斩监 候、绞监候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 行,冬至前复审完毕。 3.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 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为“小 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目的 是为了减少署天监狱的在押人犯。
<<中国法制史>>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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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二、“正人心、厚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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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一) 《大清律例》 的制定过程 1.《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世祖福临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 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 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除个别 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其余基本上是明 律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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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 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 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 单行法规。 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 《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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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一)刑罚制度
1. 清朝律例将笞杖刑的刑具改为竹板。对满人、 旗人往往适用鞭刑。 2.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充军”定为重于流刑 的刑罚种类,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并不编为军户, 所以实际上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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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 芽的发展
(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 由开矿。
清朝政府出于政治的原因对矿冶严加管禁,限制民间 自由开矿。清政府规定,贵金属的开采、冶炼均由官府 经营。铁矿民间开采必须由官府发给执照。严禁无照私 自买卖铁器,尤其严禁运销海外。对于铜矿冶,清政府 还推行“预借工本,官收铜斤”,由官府垄断铜的买卖, 强制矿产主将铜低价卖给“官铜店”,如果私相买卖, 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
(四)司法机构改革
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而不监理 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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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末四大奇案
名伶杨月楼冤案 张汶祥刺马列案 太原奇案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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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
(三)审理满人案件的司法机关 清朝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满人案件,而由特 殊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 1.满族宗室刑名案由宗人府审理; 2.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条件,由内务府慎刑司审 理; 3.京师地区普通满人的诉讼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 4.外省满人诉讼,由满州将军和副都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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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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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 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 行文化专制政策. “文字狱”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以文 字著述罗织罪名,制造的冤狱,盛行于明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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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 发展
(一) 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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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语,被联合国下了“病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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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清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清朝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 和都察院。 1.刑部。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 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的徒以上案件, 并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 2.大理寺。执掌案件的复审。 3.都察院。执掌司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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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律例》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位
《大清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历代封建法律的集大成。因此,它在中国封建法典 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维护政权的稳固, 颁布了“禁海令”,严令“寸扳不得下海”。 接着又颁布了“迁海令”,强制闽、粤、苏, 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立斩。从而 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然而清朝却以严法长 期实行海禁,禁止和限制对外贸 易,顿挫了 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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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行禁榷制度,实行抑商政策。 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 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制。凡属禁榷商 品,违禁制造成贩卖者,都要受到刑律 的严厉惩罚。这种对工商产品的禁榷制 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对商品流通和商品 生产,都起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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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 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 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 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 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 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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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简介
清圣祖仁皇帝 爱新觉罗· 玄烨 (1654-1722) 8岁登基 14岁亲政 69岁驾崩 在位61年 年号 康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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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俄入侵 准噶尔叛乱
鳌拜专权
台湾割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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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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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年,清军进入台 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 清朝。 1684年,清政府设置 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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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主要特点
(二)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 1.在政治上,满人作官不经科举途径,而 是靠特权种种。凡是重要的军事、财政部 门和地方要冲之地,均为满官垄断。 2.在经济上,清律特别制定了保护旗地旗 产的条款。 3.在司法方面,大清律特别赋予满族人犯 罪后享受种种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 法机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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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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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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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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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告诉的限制
1.清朝地方分为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总督 巡抚四个审级。清政府以严密程序限制越级上诉。 2.清律还禁止在押囚犯告举他事,更加限制良 贱在诉讼上的不平等地位。 3.对卑幼、妇女控告尊长、丈夫,以“干名犯 义”罪处罪。 4.清律还规定地方于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 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概 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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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 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以 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 “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 刑 辅,礼刑并用” 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 的 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41 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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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律例》
2. 《现行则例》 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律文作过多次校正修改,于 康熙十八年命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 3.《大清律集解》 雍正即位之后,命大学士朱轼等人,对大清律作重 新修订,于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 解》,成为后来《大清律》律文的定本。 4. 《大清律例》 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 损益,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修订工作,定名 《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