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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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
(四)司法机构改革
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而不监理 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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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末四大奇案
名伶杨月楼冤案 张汶祥刺马列案 太原奇案 杨乃Leabharlann Baidu与小白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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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 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 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 刑罚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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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清朝自康熙时起仿照《大 明会典》编制了《康熙会典》。其后,雍 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 合称为《王朝会典》,即《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 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 原则,内容比明会典丰富。是中国封建社 会行政法典的集大成。
<<中国法制史>>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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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二、“正人心、厚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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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一) 《大清律例》 的制定过程 1.《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世祖福临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 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 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除个别 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其余基本上是明 律的翻版。
(四)理藩院 清朝政府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司法管辖, 设立了理藩院,作为朝廷统治各少数民族的 重要机关。 少数民族地区判决的重大案件,均须由理 藩院审核,方能生效。 但理藩院受理的案件如罪至发遣,则须会 同刑部裁决。死罪要经“三法司”会审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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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朝会审制的发展
1.秋审:秋审是中央司法机关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 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 候、绞监候案件。 2.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师附近斩监 候、绞监候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 行,冬至前复审完毕。 3.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 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为“小 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目的 是为了减少署天监狱的在押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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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律例》
2. 《现行则例》 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律文作过多次校正修改,于 康熙十八年命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 3.《大清律集解》 雍正即位之后,命大学士朱轼等人,对大清律作重 新修订,于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 解》,成为后来《大清律》律文的定本。 4. 《大清律例》 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 损益,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修订工作,定名 《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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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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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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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唐律· 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 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 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 “比附援引” 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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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主要特点
(一)注重维护宗族族权 清朝法律默认封建宗族及乡绅在一定条件下 实行有限度的“自治”,官府不予干涉,从而 使“祖宗旧规”、“族规乡规”等规范成为整 个封建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清朝法律也竭力维护宗族的族权。 以国法为族规的后盾,又以族规为国法的补充, 使得统治者可以集中力量镇压危及封建统治秩 序的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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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告诉的限制
1.清朝地方分为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总督 巡抚四个审级。清政府以严密程序限制越级上诉。 2.清律还禁止在押囚犯告举他事,更加限制良 贱在诉讼上的不平等地位。 3.对卑幼、妇女控告尊长、丈夫,以“干名犯 义”罪处罪。 4.清律还规定地方于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 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概 不受理。
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维护政权的稳固, 颁布了“禁海令”,严令“寸扳不得下海”。 接着又颁布了“迁海令”,强制闽、粤、苏, 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立斩。从而 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然而清朝却以严法长 期实行海禁,禁止和限制对外贸 易,顿挫了 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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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行禁榷制度,实行抑商政策。 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 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制。凡属禁榷商 品,违禁制造成贩卖者,都要受到刑律 的严厉惩罚。这种对工商产品的禁榷制 度,在封建社会后期对商品流通和商品 生产,都起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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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律例》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2.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大清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历代封建法律的集大成。因此,它在中国封建法典 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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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方面 (一)刑罚制度
3.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发遣”。发遣是 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 奴的刑罚。发遣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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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 芽的发展
(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 由开矿。
清朝政府出于政治的原因对矿冶严加管禁,限制民间 自由开矿。清政府规定,贵金属的开采、冶炼均由官府 经营。铁矿民间开采必须由官府发给执照。严禁无照私 自买卖铁器,尤其严禁运销海外。对于铜矿冶,清政府 还推行“预借工本,官收铜斤”,由官府垄断铜的买卖, 强制矿产主将铜低价卖给“官铜店”,如果私相买卖, 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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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
(三)审理满人案件的司法机关 清朝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满人案件,而由特 殊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 1.满族宗室刑名案由宗人府审理; 2.内务府所管辖的满人条件,由内务府慎刑司审 理; 3.京师地区普通满人的诉讼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 4.外省满人诉讼,由满州将军和副都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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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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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 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以 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 “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 刑 辅,礼刑并用” 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 的 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41 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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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语,被联合国下了“病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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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清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清朝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 和都察院。 1.刑部。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 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的徒以上案件, 并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 2.大理寺。执掌案件的复审。 3.都察院。执掌司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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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主要特点
(二)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 1.在政治上,满人作官不经科举途径,而 是靠特权种种。凡是重要的军事、财政部 门和地方要冲之地,均为满官垄断。 2.在经济上,清律特别制定了保护旗地旗 产的条款。 3.在司法方面,大清律特别赋予满族人犯 罪后享受种种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 法机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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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1.清朝在地方上以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 杖、徒刑案件。 2.府为第二审级,受理县上报的徒以上案件。 3.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专管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是督府的下属机构。 4.总督、巡抚是第四审级,也是地方最高审级,简 称“督抚”。主要审核按察使司判决的案件,并有 权审判犯罪的地方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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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 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 行文化专制政策. “文字狱”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以文 字著述罗织罪名,制造的冤狱,盛行于明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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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 发展
(一) 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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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简介
清圣祖仁皇帝 爱新觉罗· 玄烨 (1654-1722) 8岁登基 14岁亲政 69岁驾崩 在位61年 年号 康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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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俄入侵 准噶尔叛乱
鳌拜专权
台湾割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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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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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年,清军进入台 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 清朝。 1684年,清政府设置 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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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

清朝的“例”又称“条例”,既有皇帝的诏令, 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 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 确立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时制宜, 根据情况随时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由于 例逐渐凌驾于正律之上。 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 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 “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 则有例不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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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 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 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 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 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 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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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 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 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 单行法规。 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 《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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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一)刑罚制度
1. 清朝律例将笞杖刑的刑具改为竹板。对满人、 旗人往往适用鞭刑。 2.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充军”定为重于流刑 的刑罚种类,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并不编为军户, 所以实际上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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