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律制度(下)

合集下载

中国法制史清朝法制

中国法制史清朝法制
➢ ——实行盐、茶、铁、矾官卖制度
➢ ——将金、银、铜、锡、硝等列为禁榷 物
➢ ——贯彻重税政策
➢ ——限制种植和销售棉花、烟草、甘蔗 等
➢ 3、厉行海禁,束缚对外贸易 ➢ 顺治十三年(1656)颁布“禁海令” ➢ 顺治十八年(1661)颁布“迁海令” ➢ 康熙二十三年(1684)宣布“开海” ➢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设四海关(广州、
➢ (2)宗人府空房(高墙)——监禁皇室成 员犯罪者
➢ (3)内务府慎刑司监狱——关押上三旗、 太监和匠役犯罪者
➢ (4)步军统领衙门监狱——监禁京师所在 地满人、八旗军人犯罪
➢ 3、直辖府监狱
➢ 顺天府监狱——主要关押京师及附近州县 徒罪以下犯人
➢ 奉天府监狱——关押盛京及附近州县的案 犯
➢ (二)刑讯逼供的恶性泛滥 ➢ 1、夹棍(三尺木、檀木靴)——由宋元
➢ ——西周重视农业,轻视商人 ➢ ——商鞅确立“重农抑商”(“崇本抑
末”)的封建专制政权之基本国策
➢ ——历代抑商规定:
➢ 商人不得乘车,不得佩带兵器,不得穿 锦衣,子弟不得读书,不得为官,缴纳 重税……
➢ 清朝:
➢ ——康熙明令机户拥有纺织机不得过百 张
➢ ——雍正规定禁止机匠“叫歇”或要求 加薪
➢ 演变背景: ➢ ——封建制趋向没落 ➢ ——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和朴素民主主义
思想萌芽 ➢ ——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复杂尖锐 ➢ 最主要的变化: ➢ ——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相结合的双重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此外,严格限制讼师参与诉讼。
(二)会审制度
1、热审:是指在每年小满后十日到立秋之前,由大 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 理发生在京畿的笞、杖案件,并予以减轻发落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加快笞杖案件的审决速度,避免因天气暑热 笞杖刑犯人庾毙狱中。
2、秋审:指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 监侯案件的审判制度。因每年在农历秋八月进行而称为 “秋审”。
的“明刑弼教”、“德主刑辅”的立法精神,主张“以 德化民,以刑辅治”,用德礼教化百姓,用刑法治理国 家,强调以法律助成教化。
(三)维护旗人特权 首先,法律对旗地旗产有特别保护。 其次,旗人犯罪,地方官不得审判,一般诉讼案件由
专门的理事厅管辖,命盗案由理事厅会同州县官审理。 在京旗人则赴步军统领衙门诉讼,刑部不得过问。
胥吏:又称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 文书工作的人员。书吏一般由各地官府自行招募,除 具备一定的读写能力,还要求身家清白,未曾从事过 卑贱职业。
幕友、幕宾:俗称师爷,是明清时代官员私人聘请的 行政、司法事务顾问。他们以私人的身份,即官员的 师友、宾客身份帮助处理政务,薪水从官员个人的财 产中支付。
第四节 清朝民事法律制度
一、身份制度的变化 (一)改善贱民地位 康雍乾三朝实行开豁贱籍、准许奴婢赎身或“开户”,
缩小了贱民与良民之间的身份差别,有利于社会秩序的 稳定与经济发展。 (二)取消手工业者匠籍 清朝彻底废除匠藉,允许手工业者自由择业。这一政 策不仅极大地促进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在一定 程度上也促使了清朝手工业的发展。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补充阅读: 补充阅读: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1、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 2、领事裁判权的确定 、 1)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年 2)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 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年 3、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1858年,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确定了中国 年 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 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 即对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 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即对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由 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作 年清政府与英、 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 年清政府与英 为会审机关。 为会审机关。 1868年,清政府又与其订立《上海洋泾浜设馆会审章程》,其中规定:凡涉及 年 清政府又与其订立《上海洋泾浜设馆会审章程》 其中规定: 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若被告为无约国人, 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若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有领事陪 审;即使租界内纯属华人之间的争讼,最终仍须由外国领事观审、判决。这样, 即使租界内纯属华人之间的争讼,最终仍须由外国领事观审、判决。这样, 就形成了“外国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局面。 就形成了“外国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局面。由 此可见,会审公廨名为“会审”机关,实为外国领事控制的审判机关。 此可见,会审公廨名为“会审”机关,实为外国领事控制的审判机关。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三)刑名幕吏干预司法
1.清代的秋审主要审理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审理的结果有 四种,主要有( ) A.情实 B.可矜 C.缓决 ) B.流以下的案件 D.留养承祀
2.清代秋审、朝审的案件是( A.斩立决、绞立决的案件
C.斩监候、绞监候的案件
D.徒以下的案件
) D.朝审
3. 在清朝,通政史参加下面哪个审判活动( A.九卿会审 B.热审 C.秋审
6.下列关于明清时期法律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大明律》一改传统刑 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 B.“滥用法外之刑”和“重典治吏”是《明大诰》的显著 特点 C.《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D.从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大清会典》属于行政法 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中央特设:宗人府,内务府慎刑司,户部现审处。
地方特设:步军统领衙门;将军、正副都统;盛京刑部。 另外,旗营驻防地的旗人之间诉讼,由驻防八旗中的
理事同知审理。 • 满汉之间的诉讼,由理事同知与州县官员会同审理, 普通司法机关虽有受理权,但无判决权,只能将满 人口供及审拟意见转送各专门司法机关处理 。
清代的充军、发遣只罪及罪犯本人,不牵扯家人, 但可带家属前往,不遇恩赦,终身不得返回原籍 .
(六)刑罚适用原则的发展
1.扩大自首适用范围。 2.加重处罚家人共犯。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历史时期。在此期间,清朝政

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

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反映了清代政府的思想观念和管理模式。

一、制定背景

清朝是一个封建王朝,其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都是以封建地主

阶级为主体的。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制定显得尤为

重要,它具有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的作用。因此,清代政府在推行封建统治的过程中,也积极制订了一

系列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制度的特点

清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在于其严格禁锢性和官僚主义。清朝政府

注重控制人们的行为,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非常严格。同时,清

政府颇具官僚主义特色,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受到严格的官

方监管和管理。

三、主要内容

1. 统治法律

清朝统治法律,主要有《大清律》、《大清大典》等。其中,《大清律》是清朝的主要刑律,其中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法和相

关的判决程序。《大清大典》则是清朝的主要民法,其中规定了

财产、家庭、土地等领域的法律。

2. 社会法律

清朝社会法律,主要有《洋务大典》、《庚子条约》等。其中,《洋务大典》是清朝在西方先进科技的影响下制定的相关管理法律。而《庚子条约》则是清朝在战争失败后被迫签署的不平等条约,涉及外交、财政、商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3. 宪法法律

清朝宪法法律,主要有《欧阳询榜书》等。其中,《欧阳询榜书》是清朝进行征召士兵时,清政府颁发的一种通行证明,规定

了有关征召士兵的相关规定。

四、法律制度的影响

清代法律制度的制订和推行,为社会的稳定和封建统治提供了

有力保障。从另一方面看,它也体现了清朝政府封建专制的本质。清朝法律制度的严谨性,为后来的法制发展提供了基础和启示。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律文459条,篇门条目之名一准明律。 律文后附相关“条例”,共430多条。
顺治十二年(1655)颁发由“内院校 定译发”的满文本《大清律》。
康熙十八年,更改刑部条例,别自为 书,称为《刑部现行则例》。
雍正元年(1723),大学士朱轼等人 以析异同归、删繁就简、轻重有权、宽严 得体为指导原则,将《大清律集解附例》 和《现行则例》“逐条考正,重加编辑”。 于雍正五年(1727)颁行《大清律集解》。
(十二)保护旗人的司法特权 清时所谓“八旗”、“旗人”,包括
满洲八旗、蒙古旗、汉军八旗。蒙汉八旗 实为满化的旗人。旗人是清代统治的基础, 八旗军是清代依靠的基本武装力量。因此, 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乃 是清律的当然特色之一。满人犯法不归一 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审 理。
一、主要法律
清入关前法律制度即后金的法律制度 相对简陋,正处在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 之中。
后金政权的法律制度就不断吸收着汉 族法制文明的成就。“参汉酌金”、“渐 就中国之制”已成为后金统治集团的基本 立法指导思想。
1645年,顺治帝下令“修律官参稽满 汉条例,分轻重等差”,统一纂修大清律。
顺治三年(1646)五月,律成,名 《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顺治帝亲 自为该律作序,序文称“爰敕法司官广集 廷议,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 期于平允”。
(九)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加重处刑 对强盗罪,清律规定只要得财,不分

清朝的法律体系

清朝的法律体系

清朝的法律体系

随着清朝的建立,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

清朝与以前的朝代不同,其法律制度也与以前的朝代不同。清朝

的法律体系遗留至今,影响深远。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形式、实践应用和影响等方面介绍清朝的法律体系。

一、历史背景

清朝的法律体系是基于先前朝代的法律体系建立而来的。汉朝

制定的法律,称为汉律;唐朝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唐律;宋朝又在

唐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宋律。此后元朝、明朝和清朝也都在前朝法

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改进,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随着清朝的建立,整个中国的法律体系也经历了一次巨大的变革。清朝采用满族的法律制度,并且将这个制度推行到全国。这

个制度虽然和以前的汉律、唐律和宋律有很大的不同,但也在很

多方面吸收了它们的精华。

二、法律形式

清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满族法、汉族法和藏族法三个部分。

其中,满族法最为重要,是清朝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基础。

满族法是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制度,它由满洲人根据自己的习惯

和传统制定而成。这个法律体系包括了各种罪行的定义、各种惩

罚的执行方法以及司法程序。满族法是经过多次修改和丰富之后

得以成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的。

汉族法是以前朝代保留下来的法律体系,其中最著名的就是

《大明律》。《大明律》是明朝时期的法典,是明朝的最高法律。在《大明律》中规定了各种行政、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

以及官员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藏族法是藏族地区的特殊法律体系,由于藏族地区与其它地区

的不同,一些法律规定需要特别适用。

三、实践应用

清朝的法律体系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满族法成为了清朝官方的最高法律,被所有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所熟知。在清朝,法官和律师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才能上岗。

清朝的法律制度

清朝的法律制度

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 刑
辅,礼刑并用”
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 的
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
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41
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 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 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 刑罚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42
谢谢观看/欢迎下载
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
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 损益,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修订工作,定名 《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4
康熙简介
清圣祖仁皇帝 爱新觉罗·玄烨 (1654-1722)
8岁登基 14岁亲政 69岁驾崩 在位61年 年号 康熙

中国法制史-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后期)

中国法制史-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后期)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1.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刑部——法部 地方:提刑按察使——提法司 2.司法审判机关 3.检察机关
司法审判机关
四级三审制。 中央:大理寺——大理院 京师和地方各省:高等审判厅 京师、直隶府和直隶州:各设一 所地方审判厅 县:初级审判厅
检察机关
审检合署 制。 大理院—— 总检察厅。 地方各级审 判厅——同 级检察厅
(一)预备立宪 的背景与原则
2.五大臣出洋考 察宪政 端方、戴鸿慈、 载泽、尚其享、 李盛铎。 光绪皇帝
清末五大臣出国考察
(一)预备立宪 的背景与原则
2.五大臣出洋考 察宪政 “期以五年改行 立宪政体”、 “保邦致治,非
慈禧太后
2.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载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有 “三大利”——“皇位永固”、 “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端方:西方富强的原因在于摒 弃君主专制政体,实行君主立 宪制度,是“任法不任人”。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1. “务期中外通行”,中西结合 2. 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 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一、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原则
1.预备立宪的背景 其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革 命派走上历史舞台。 其二,帝国主义列强也进一步加强对中 国的控制与掠夺。 其三,官僚立宪派和资产阶级立宪派对 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主张 进行了大力宣传和积极吁请。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清末修律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清末修律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下):清末修律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列强的侵入,中国政府开始丧失其部分主权。从1901年以后,清朝政府在各种危机和革命中,被迫进行内容广泛、意义重大的变法修律活动。这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母法系统的解体,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向近现代法律制度转型。

第一节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

从大约1770年开示,英国商人便通过东印度公司向中国贩运鸦片,到1830年,大量的鸦片输入已经给中国社会(财政、经济等)带来严重的后果。开明的官员与人士纷纷要求杜绝鸦片输入。于是爆发第一次鸦片战争。清政府战败后,被迫签订《南京条约》、《虎门条约》、《望厦条约》和《黄埠条约》等,割让主权。

一、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根据《南京条约》,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办理对外事务,当时由两江总督耆英兼任。后来又专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处理对外事宜。

二、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

根据南京条约,通商口岸议定了各项进出口税率,从而使中国再不能自主决定关税税则。英美法三国以协助征收关税为名,成立了上海关税务司,垄断了上海海关税务。后来,成立了总税务司,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管辖,但由外国人帮办。

总税务司不仅控制了中国财政,而且干涉中国的内政与外交。

三、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

《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如在通商口岸的英国人犯罪,不能由中国处理,而由英国议定章程和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是所谓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中国司法主权开始受到践踏。

从唐朝开始,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原则是: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借以维护独立的司法主权。鸦片战争前,清朝也遵循此原则。比如,康熙18年,英国商船防卫号停泊黄埔时,水手殴杀华人一名,为此改船留下几名水手,在中国人手下做囚犯。康熙61年,英乔治国王号一名水手误杀一名儿童,赔偿2000两。道光元年,美船艾米莉号水手以瓦罐投向卖水果船上的中国妇女,使其落水溺亡。广州政府命令美方交出凶手,遭拒绝后,停止对美贸易,美方被迫交出凶手,并由广州府审理,并判决绞刑。两广总督说,“当知天朝法度尊严,该夷人既赴内地贸易,自应安静手法”。

清朝的法律制度

清朝的法律制度

二、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 1)旗人刑法上之特权 ) 2)因俗制宜少数民族刑法 ) 2、刑罚制度的变化 、 1)笞刑、杖刑改革 )笞刑、 2)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二)民事经济法制 1、摊丁入亩 、 2、一口通商 、 顺治: 顺治:禁海令 康熙: 康熙:迁海令 乾隆:一口通商, 乾隆:一口通商,仅留广州一个口岸对 外贸易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特点;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特点;清朝司法审 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朝的立法概况 二、清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一、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推行“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 二、推行“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 政策 以刑弼教” 三、“以刑弼教”,严惩思想犯
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大兴文字狱, 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大兴文字狱,大规模焚毁禁 书
一、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 法典。 法典。 《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清入关后的第一部法 大清律例集解附例》 典。
(二)清代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
(二)审判制度 会官审录--秋审 会官审录--秋审 -- 由明朝朝审制度发展而来。 由明朝朝审制度发展而来。是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发展到顶峰的体现。 发展到顶峰的体现。 每年秋季农历八月中下旬举行。秋审对象为绞、 每年秋季农历八月中下旬举行。秋审对象为绞、 斩监候案。 斩监候案。 秋审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 秋审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清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清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清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与司法制度对于当时

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清朝法律的来源

和演变、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司法制度的实施等角度,对清朝的法律

与司法制度进行论述。

一、法律的来源和演变

清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基于封建制度的要求,以道、法、令、禁为主

要法律文书。法律的来源包括儒家经典、封建法典以及清朝统治者颁

布的诏令等。儒家经典如《大学》、《中庸》等被当作了解社会伦理、治理国家的重要依据。封建法典如大清律例、大清诏敕等则是明确了

各种法规和刑法的实施标准。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清朝的法律也在不断演变,对现实

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特别是康乾盛世,清廷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民众的期待。在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律治国、以刑治民的法治观念。

二、法律制度的特点

清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独特的特点:

1. 法律等级森严:清朝的法律制度严格遵循封建等级制度,以皇帝

为最高法律权威,各级官员的权力和职责有严格的层级划分。

2. 考验功过:清朝的法律对官员的考核和评价中,重视功绩和过错

的考量。在法律的实施中,对于官员的贪污、虐待百姓等不法行为有

严厉的惩罚。

3. 重刑威慑:清朝法律注重以刑罚威慑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于反叛、通敌等严重犯罪行为,采取了酷刑和死刑等极其严厉的刑罚。

4. 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清朝充分融入

了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如儒家思想的影响、重视孝道、尊重长辈等。

以上是清朝法律制度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

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司法

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明朝的体制。清朝司法制度主要由六法和御

制法令组成,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司法公正性

的实现。

一、六法

清朝的六法主要包括律法、令法、议法、格法、格致、刑统。其中,律法是清代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大清律例》,用来治理各种

各样的刑罚。令法则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颁布了《职方令》,对行政管理和官员责任进行规范。议法主要指的是各级地方官

员和议员制定并执行的法律法规,例如《各省地方议法书》等。格法

是清代为了加强监察和纪律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朝廷事

务申奏格》等。格致则主要是清朝政府对官员考核和选拔的一套制度,用于提高官员素质和能力。刑统则是清朝对刑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统

一规定。

这六法在清朝的司法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准确规范了社

会行为和官员管理,并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御制法令

除了六法之外,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御制法令,也称为皇家法令。

这些法令是由皇帝御笔亲自下达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清朝皇帝

颁布的御制法令主要包括敕令、敕诏、詔令等,它们覆盖了社会各个

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农业、商业、教育、军事等。

御制法令在清朝司法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体现了皇帝的

权威和统治,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和民众的行为。皇帝的

法律颁布为清朝司法制度赋予了更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法院体系

清朝的法院体系由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中央法院,即大理院,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对官员进行监察;地方法院则设在各级地方政府

法制史_清朝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_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行政民事经济法律
一、行政法律 (一)会典、则例、台规自行阅读(253-254) (二)行政管理体制 ——皇帝乾纲独断,内阁,军机处。 ——六部的满汉二班, ——监察制度:科道合一:1.合并六科于都察院,
使台谏职能合一,取消对皇帝谕旨的封驳权2.特设 十五道监察御史3.设五城察院4.设宗室御史处 (三)职官管理: 铨选:科举、特简、捐纳、荫生 考察:京察、大计 “四格六法”。
一、经济立法概述 二、赋役立法 (一)废除三饷加派,制定《赋役全书》 (二)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亩”
三、农业立法 (一)鼓励垦田 (二)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管理 1.关于农作物的种植与保护 2.关于务农以时 3.关于畜力的保护 4.关于防治虫害 5.关于水利
四、工商立法
五、漕运立法
第三节、刑事法律
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例: 《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钦定中枢政考》《钦定工部则例》 《台规》——监察法规 (四)民族立法
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 律。
1、《蒙古律例》 2、《理藩院则例》 3、《钦定西藏章程》《回疆则例》 《番例条例》
第十一讲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点;清 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背景:清承明制,其法律制度直接渊源于明朝,其内容和体系与明基本相同。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在清朝法制体系中均得到了全面的继承。但是,为了适应封建社会后期经济、政治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统治的特点,清朝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行了更为广泛、更为严厉的控制。

在思想政治领域中大兴文字狱在经济上肆意摧残资本主义萌芽在法律上全面保护满族贵族特权对境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司法管理 1、入关前简况天命五年(1621),努尔哈赤发布《禁单身行路谕》,这是满族政权建立后最早发布的一个成文法规,也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明显标志

皇太极以大汗谕令的形式颁布了《离主条例》。规定沦为私奴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人身解放,满族社会已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 2、立法指导思想

参汉酌金

皇太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摄政王多尔衮:“自后问刑,准依明律”。政局基本稳定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从简单的借用、模仿,到融会贯通、得心应手,清朝的统治逐步纳入了儒家法律文化的正统轨道

3、立法概况

《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完成于顺治四年(1647)

其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30门,459条。

《大清律例》

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及定例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并在每篇正文后增加总注以疏解律义。康熙四十六年完成将《刑部现行则例》分门并入大清律的工作。

但未予颁行

雍正皇帝即位后,以康熙年间的修订为依据,对原有大清律例进行修改。雍正五年(1727)《大清律集解》正式颁行。这次立法活动的重点是对律后所附条例进行分类处理。正式明确了例的法律地位高于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会审公廨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 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 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 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 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 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 以及 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 的中国人的诉讼, 的中国人的诉讼,外 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 审。会审公廨名义上 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 领事所把持。 领事所把持。
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
1905年6月(11月才启程)--1906年6月,五大臣 分赴日美德法意比澳、丹麦瑞士挪威等国考察。 考察结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 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钦定宪法大纲》 2.《重大信条十九条》 3. 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仿行宪政 1906年9月1日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管制谕》: 1.确认宪法的合法性和宪政制度的优越性。 2.肯定立宪的基调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3.肯定中国实行宪政,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反响:不同阶级、阶层、国家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或喝彩或诅 咒,或出谋划策或破坏阻挠,或弹冠相庆或惶恐观望,对仿行宪 政都表示了深切的关注。

七、清末修律的意义 清末修律的意义
首先, 首先,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 系的解体。 系的解体。 其次, 其次,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 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再次, 再次,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 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 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 进和传播。 进和传播。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下)1840------1911 下
清末修律
一、修律的背景与实质 修律的背景与实质 1.不平等条约签订的影响 2.“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目的 3.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愿望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 体现着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沈家本(1840-1913),今浙江吴兴人。1883年进土。 历任天津知府、山西按察史、刑部左侍郎、大理院 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1903年清 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他兼任修订法律大臣至1910 年被解职。 长期任职刑部,得以浏览历代法典王章、刑狱档 案,系统地研究和考订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源流 沿革,成为谙悉中国古代法律,并在一定程度上给 予批判总结的著名法学家。 沈家本既是清王朝中力图“变法自强”的谋臣, 又是近代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奠基人。
修律过程中出现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和以 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尖锐争论。 “礼教”,即维护纲常名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正统; “法理”即“法律之原理”,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用语。 “礼教派”和“法理派”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 争论焦点:立法宗旨,即以封建伦理纲常还是以西方法律理论 为宗旨。集中在《大清新刑律》修订. “干名犯义”,存留养亲, “无夫奸”“亲属相奸”, “子 孙违犯教令”、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结果 增加《附则》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 内乱罪和外患罪 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并规定尊长亲属有 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三)商律草案的修订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 法。 《钦定大清商律》于1904年1月奏准颁行,该律 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 《公司律》是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 上肯定公司组织的合法地位。中国近代商事立法 的重点。 《商人通例》9条,规定有关商事主体和商行为 的界定标准,在商律中起着工商法总则的作用。 男子年满十六岁后方可为商,女子在一般条件下 不能为商人。 《破产律》,中国第一部破产法。 四)诉讼律的修订 诉讼律的修订 《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
如何评价
(一)凡危害帝室罪、内乱、外患罪及杀 伤尊亲属罪,“处以死刑者,仍用斩”。 (二)凡犯毁弃、盗取尸体罪、发掘尊亲 属坟墓等罪,“应处二等徒刑以上者,得 因其情节仍处死刑”。 (三)凡犯强盗罪者,也可“因其情节仍 处死刑”。 (四)与无夫妇女通奸构成犯罪,双方都 要判处刑罚。 (五)“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 卫”。
“礼法之争”涉及的法律与道德、与风俗习惯、与社会 家庭教育关系等重大问题,反映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两种对 立的法律观的冲突。 守旧派以传统的封建礼教为武器,以朝廷为坚强后盾, 拼命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统治秩序,攻势 凌厉; “法理派”欲以资产阶级刑法学说和原则制度来改造 中国传统的法律,触犯了数千年封建统治的支柱,招致“礼 教派”群起而攻之,他们虽运用西法奋力反驳,但又不得不 处处小心翼翼,可见“法理派” 的进步作用和积极影响, 也显露出软弱。 性质:这场论争是统治阶级政治集团内部的一次思想冲 突,也是两派于清朝即将灭亡之际,在挽救其命运的政策策 略和实施方法上的分歧,而他们维护清朝统治、收回治外法 权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因而他们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 和的。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法理派一次次的妥协和让步。
司法制度的改革
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实行四级三审制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 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司法制度在近代的变化 司法制度在近代的变化
(一)领事裁判权的设立 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是一种治外 法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于在别国领 土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 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它出现于十一世纪欧洲 十字军东征以后。 1843年英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 章程》(第十三条)首先在中国取得了这项特 权,一直到1943年各国这项特权才被取消。
英美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成为各国 列强与中国订约的要件。至清末民初, 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 英国、美国、法国、挪威、瑞典、俄国、 德国、葡萄牙、丹麦、荷兰、西班牙、 奥匈帝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秘 鲁、巴西、里西哥、瑞士等二十个国家。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 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 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 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 国的领事或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 其本国法律裁判。 领事裁判权是对法律上国家属地优 越权的例外和侵犯,是中国近代司法制 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中国近代司 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
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 刑部——法部,负责司法行政 大理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地方 高等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
司法机关改革
一、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法部 即原来的刑部,是清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以司 法审判为主,同时兼理部分司法行政 。 二、审判机关——大理院与各级审判厅 大理院的前身是大理寺。官制改革时,大理寺更名 大理院,正式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它的出现, 标志着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官审制度的结束。 大理院各审判庭 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 三、检察机关——检察厅 从国外引进的机构 。它附设于各级审判机关内, 负责调查取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对审判机关 实行监督、调度司法警察。
宪法 文件
1907年8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宪法性文件,共23条,君上大权14条,臣民权利义务9条 1911年11月26日《重大信条十九条》
1905年宪政编查馆
机构 设置
1907年资政院和咨议局设立
1.《大纲》的颁布,标志着宪法的合法地位确立,开中国宪 政史之先河,从而拉开了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序幕 。 2.《大纲》标志着法在王上原则确立。 3.《大纲》的颁布,标志着权利义务概念产生。 4.《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的畸形儿。 5.《大纲》的基本宗旨:“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规制了近现代中国宪政史的基本格调。 19世纪,西方世界已经具备了所谓近代文明,而东方的世界 仍滞留于中古,特别是在中国,我们的军器和军队是中古的军 队,我们的政府是中古的政府,我们的人民,连士大夫阶级在 内,是中古的人民。 《大纲》即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又是中国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是各种矛盾,各种因素交相 作用的结果。
(二)民律草案的修订
《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与内容 1.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 2.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宗” 《大清民律草案》经四年,于1911年9月编 纂完成,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 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尽管由于清朝的 迅速覆亡未及施行,但第一次打破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的旧体例,使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进 入了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阶段。
规定: 两国商民如起纠纷,英商控告华人,应向管事官(领事)投 禀,华民控告英商,也应投禀管事官;由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 谁非,调解劝息。英商欲向中国官府投诉,也由管事官传递。 双方争执不巳,由管事官与中国官府共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 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 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一)刑律的修订 刑律的修订
清末刑律的修订,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基本方 面: 一是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 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以公 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 一是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 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但它却是 中国历史上首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体例 制定的刑法典,深刻影响着我国半殖民地半封 建社会的刑事立法。
《大纲》只是一个具有纲领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它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和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确认 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
自清末以降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 救亡图存成了近现代的中国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 诸如反封建及民主化,建立健全法制等则被严重 忽略了。以至《钦定宪法大纲》表现为严重畸形; 《重大信条十九条》竟视臣民之自由权利只字未 提; 北洋政府的《袁记约法》《贿选宪法》及国 民党政府的宪法种种,无论其在编纂体例上和具 体条款上与《大纲》有多少区别,堂而皇之地规 定了多少权利和自由,实质上都不同程度地体现 了专制和独裁精神,并未突破“大权统于朝廷, 庶政公诸舆论”基本模式。 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自由 和平等精神,可惜在中国大地难以立足,匆匆如 过客秋风,荡然而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