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律制度(下)
(9)清朝法制
第一审级:县、州——审判笞、杖、徒刑案件 第二审级:府、道 第三审级:省级——提刑按察使司 第四审级:总督、巡抚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中央: (1)设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 官”,其长官为左、右都御史。 (2)六科给事中:创始于明朝,其职权 是“稽查六部百司之事”。清雍正时期并 入都察院。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清朝疆域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于顺治三年(1647 年),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大明律》的翻 版。 2、《大清律集解》:雍正五年(1725年) 颁行。 “原例”,“增例”,“钦定例” 3、《大清律例》 (1)制定:乾隆时,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证,折 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完成,“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 建成文法典
秋审
热审
1、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2、目的是标榜“慎刑”;
3、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
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二)允许奴婢赎身 (三)贱民地位有所改善,将一些贱籍豁 除为良 (四)废除匠籍制度 (五)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
(六)保护旗地、旗产制度的废弛 (七)完善典权制度 (八)婚姻家庭继承
族长入律 承认家法 独子兼祧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 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重案、 京师笞杖以上案件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复核死刑案件及刑部、都察院审 理的案件 都察院—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并 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如何?
清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君主统治:清朝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皇帝是最高法律权威,拥有制定、颁布和改革法律的权力。
2. 典籍法律:清朝基本上继承了明朝的法律典籍,如《大明律》和《大清律》。
这些法典规定了刑法、刑责、刑罚等具体条例和规范。
3. 罪犯审判:清朝设立了特别的牢狱和审判机构,例如监狱、审判厅、巡抚衙门等,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
4. 官员律令:清朝设立了官员律令,对官员的行为、品德和廉政进行规范和约束。
5. 基于儒家思想: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理念,强调道德和伦理准则的约束。
6. 地方法制:清朝重视地方自治,在各地设立府、州、县等行政区域,由地方官员负责司法和法律事务。
总的来说,清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典籍法律和君主统治的原则,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特殊情况。
在法律实施方面,清朝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然而,由于清朝末年的衰落和对外压力的增加,法治体系逐渐失去了有效性。
清末就地正法制度研究(下)
便膺方面” 现象甚为不满 , 主张对于参革人员 以军 停止 就地 正法 , 主张把 邓 氏奏 章 咨行 各 省 督 抚 , 由各 营为捷径而夤缘保举情况加 以整顿。清廷针对袁 氏 省根据实际情形决定是否停止就地正法 , 以复旧制 。 的奏疏下达过一道谕 旨: 前 因军 务方殷 , “ 各该地方 但各 省督 抚议 覆 的结果 几乎完 全 一致 , 均反对 停止 就 官拿 获 匪徒 , 即行 就地 正法 。原属 一 时权 宜之计 。除 地正 法 的执行 , 主张有 保 留地 继 续适 用 。 除此 之外 , 现有军务地方仍准照办外 , 其业经肃清省分 , 遇有获 给事 中王 宪成 、 国子 监 司业孙 诒经 、 郎鲍 源深 、 同 侍 夏
第 2期 21 0 2年 4月
篮 往 论
Zh ng Fa L ng e un Co
No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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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02 24 2 1 )2 5 —1 10 —67 (02 0 —09 2
清末 就 地 正 法制 度研 究 木( ) 下
张 世 明
【 键 词】 关 就地正法 【 中图分类 号】 F9 D 02
新历 史法 学 时空 资源 【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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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 ) 续
多, 凶悍性 成 , 最易煽 动 , 必应 迅速严 办 。若令地 方 官
案要 犯 , 仍照 旧章 , 由该 管上 司复 核办 理 , 著 详 以重人 善等先后奏请复归分别首从 旧制。刑部议核俟数年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立法活动: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入关后第一步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年间
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雍正年间,对前者的律文做了大量的增删调整
乾隆后律文不再修订,《大清律例》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步行用时间较长的法典,但条例的修订却没有停止。
二、行政立法:
《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三、少数民族地区立法:
1、《蒙古律例》是清朝政府对蒙立法系统化、制度化的标志。
2、嘉庆年间《理番院则例》,其中两卷专列“西藏通制”门(上下),确定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国家主权,是关于西藏的基本法。
刑事法律:
一、折刑制度:“折四除零”原则
二、“发遣为奴”:始于清处顺治年间,重于充军而次于死刑,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2、大理寺——死刑复核机关;
3、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4、理番院:管理蒙、藏、回等民族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
地方衙门司法审判中:
1、胥吏:衙门中具体的办事员,称书吏。
相对稳定且办事经验丰富的刑房书吏能左右审判结果。
2、幕友:俗称师爷,地方长官私人聘请的顾问。
(1)刑名幕友:法律顾问(2)钱谷幕友:经济顾问
秋审制度评价:
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2、目的是为了标榜慎刑
3、有利于平反冤案,及时修正立法与统一执法。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立法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和“宽严之用,因乎其时”(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同年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也正式颁发。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虽然顺治皇帝对于此《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分重视,在颁行时要求“子孙臣民世世守之”①,但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明律的翻版。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清朝是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全国性、多民族的封建政权。
从立国伊始,清政府就在政治、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处理民族问题,以巩固满族政权对全国的统治。
在政治层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于各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
配合民族政策的实施,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和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共分63门,计713条。
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清朝法律制度下
争论焦点:立法宗旨,即以封建伦理纲常还是以西方法律理论 为宗旨。集中在《大清新刑律》修订. “干名犯义”,存留养亲, “无夫奸”“亲属相奸”, “子 孙违犯教令”、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大理院各审判庭
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
三、检察机关——检察厅 从国外引进的机构 。它附设于各级审判机关内, 负责调查取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对审判机关 实行监督、调度司法警察。
司法制度的改革
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实行四级三审制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
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预备立宪
1905年6月(11月才启程)--1906年6月,五大臣 分赴日美德法意比澳、丹麦瑞士挪威等国考察。 考察结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 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1.《钦定宪法大纲》 2
3.
仿行宪政 1906年9月1日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管制谕》: 1.确认宪法的合法性和宪政制度的优越性。 2.肯定立宪的基调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3.肯定中国实行宪政,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反响:不同阶级、阶层、国家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或喝彩或诅 咒,或出谋划策或破坏阻挠,或弹冠相庆或惶恐观望,对仿行宪 政都表示了深切的关注。
领事裁判权是对法律上国家属地优越 权的例外和侵犯,是中国近代司法制度 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中国近代司法 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
2、会审公廨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 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 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 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 以及 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 的中国人的诉讼,外 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 审。会审公廨名义上 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 领事所把持。
清朝法律制度
(六)《大清会典》
它是清代的基本行政法典。它始于康 熙时期。康熙二十三年(1684),康熙帝 令依照《明会典》体例起草清会典,历时 六年成书,共162卷。
该会典“以官统事,以事类官”,按 宗人府、内阁、六部、理蕃院、都察院、 通政使司、内务府、大理寺等机构分目。 每一机关条目下,开列其机构建制、官品 职数编制、职掌权限,并考述其沿革及附 载历年事例或则例。此次所编会典,人称 《康熙会典》。
(九)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加重处刑 对强盗罪,清律规定只要得财,不分
首从皆斩。对于盗窃罪,明律最重处刑流 三千里,清律在顺治时期竟规定赃满一百 二十两即绞监候。
清律常将“江洋大盗”与谋反大逆相 提并论,首犯凌迟处死,从犯常赦不原。 道光年间还规定,对爬城行劫的罪犯及京 城、大兴、宛平二县境内的劫盗犯,地方 官可以不向朝廷奏报即“就地正法”。
关津 卷第十五 计七条 厩政 卷第十六 计一十一条 邮驿 卷第十七 计一十八条
刑律 贼盗 卷第十八 计二十八条
人命 卷第十九 计二十条 斗殴 卷第二十 计二十二条
骂詈 卷第二十一 计八条 诉讼 卷第二十二 计一十二条 受赃 卷第二十三 计一十一条 诈伪 卷第二十四 计一十一条
犯奸 卷第二十五 计一十条 杂犯 卷第二十六 计一十一条
(四)《崇德会典》
崇德元年(1634)皇太极复颁布《会 典》52条,今人称为《崇德会典》,仅是 天聪朝重要谕令的汇编,内容虽包括礼制、 官制、刑制、婚姻、诉讼、经济、宗教等 方面,但均相当简单。
清人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 谕令汇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 也不完备。
(五)《大清律例》
顺治三年初,律成,名曰《大清律集 解附例》,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 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12鸦片战争后期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廷又公布了地方官制,将各省督抚的军权、财权 分别收归陆军部和度支部。同时,采用明升暗降的手段,将最有权势的汉族督 抚袁世凯、张之洞调入中央,担任有名无实的军机大臣,以减少削除地方督抚 实权的阻力。 这次官制改革,丝毫没有触动清廷专制统治的实质,只是进一步加深了满州贵 族和汉族地主官僚之间的对立,加剧了清廷的统治危机。尤其军机处的保留, 使汉族地方督抚大为恼火。因此,在风起云涌的国会请愿运动中,他们大都采 取了支持态度,最终逼迫清廷放弃顽固立场,提前组建责任内阁;并于宣统二 年十一月五日(1910年12月6日),命宪政编查馆修订预备立宪筹备方案;十一 月二十四日(12月25日),又下令草拟内阁官制。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筹划,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七日(1911年1月17日),预备立 宪筹备方案修正完毕,得到清廷批准。新方案重新规定了预备立宪的进程。其 中最重要的是:宣统二年,厘定内阁官制;三年,颁布内阁官制,设立内阁; 五年,开设议院。 根据这一方案,宣统三年四月十日(1911年5月8日),清廷 批准并颁布了宪政编查馆与会议政务处拟定的《内阁官制》和《内阁办事暂行 章程》,并裁撤军机处,把有名无权的旧内阁改组为责任内阁,任命了第一届 责任内阁的组成人员。它由十三名国务大臣组成,设总理大臣一人、协理大臣 二人、各部大臣十人。其中汉族官僚仅有四名,满族贵族则占九名,而皇族宗 室就有六名。所以,当时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和革命派都把这个责任内阁称为“ 皇族内阁”。不过,军机处的裁撤和责任内阁的成立,削弱了各省督抚和各部 院长官的权力,对中央权力由皇帝转向内阁打下了基础。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六月(1904年7 月)颁布,共28条。 《破产律》由商部和修订法律馆共同起草,光绪三十二年四月( 1906年5月)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它包括呈报破产 、选举董事、债主会议、清算账目、处分财产、有心倒骗、清偿展 限、呈请销案、附则,共9节69条,主要规定了破产的条件、呈报 破产的程序、清偿债务的程序等。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背景:清承明制,其法律制度直接渊源于明朝,其内容和体系与明基本相同。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在清朝法制体系中均得到了全面的继承。
但是,为了适应封建社会后期经济、政治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统治的特点,清朝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行了更为广泛、更为严厉的控制。
在思想政治领域中大兴文字狱在经济上肆意摧残资本主义萌芽在法律上全面保护满族贵族特权对境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司法管理1、入关前简况天命五年(16 2 1),努尔哈赤发布《禁单身行路谕》,这是满族政权建立后最早发布的一个成文法规,也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明显标志皇太极以大汗谕令的形式颁布了《离主条例》。
规定沦为私奴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人身解放,满族社会已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2、立法指导思想参汉酌金皇太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摄政王多尔衮:“自后问刑,准依明律”。
政局基本稳定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从简单的借用、模仿,到融会贯通、得心应手,清朝的统治逐步纳入了儒家法律文化的正统轨道3、立法概况《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完成于顺治四年(1647)其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3 0 门,4 5 9 条。
《大清律例》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及定例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并在每篇正文后增加总注以疏解律义。
康熙四十六年完成将《刑部现行则例》分门并入大清律的工作。
但未予颁行雍正皇帝即位后,以康熙年间的修订为依据,对原有大清律例进行修改。
雍正五年(1 7 2 7《大清律集解》正式颁行。
这次立法活动的重点是对律后所附条例进行分类处理。
正式明确了例的法律地位高于律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修订完成,正式颁行。
篇目结构与明律同《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大清会典》《大清会典》是清朝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清朝的法律制度
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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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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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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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 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 行文化专制政策.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7
1683年,清军进入台 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 清朝。
1684年,清政府设置 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8
一、《大清律例》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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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 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
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
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三)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各部院则例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政规则,是附有刑事性的行政规章编纂。 自康熙初年编订《刑部现行则例》起始有则例。
清代的则例分为两类:一般则例、特殊则例或专门则例。
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的则例。例如,雍正十二年(1734年)制 定以各部的职掌,官员的铨选和品级,以及对各部违法行为的处分为主要内容主 要有《钦定吏部则例》。雍正以后,乾隆、嘉例》。
天聪七年(1663年),文官大臣宁完我曾就修改《大明会典》一事明确提出了 “参汉酌金”的概念,就是参考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所谓酌金, 就是根据时代的进步斟酌吸收满洲固有的习惯法。参汉酌金的思想一经提出,便 引起了皇太极的共鸣。
皇太极在同汉民族的长期交往中,逐渐接受了汉民族先进的历史文化的影响,因 而不断革除满族落后的习惯。例如天聪五年七月,在申明谕禁同族嫁娶,违者以 奸论罪的理由时说:“明与朝鲜皆礼仪之邦,故同族从不婚娶。彼亦谓既为人类, 若同族嫁娶,与禽兽何异?是以禁止耳。”
天聪六年三月,发布除“反叛逃亡,有异心于上及诸贝勒者”外,禁止“子告父、 妻告夫及同胞兄弟相告”的法令。对此,皇太极解释说:“所以严禁者,以此乃 古圣王之成法,故今仿而行之耳。前禁不许乱伦婚娶,亦此义也。”
天聪八年四月,皇太极在申明“国家创业,各有制度,不相沿袭”的同时,表示: “夫知其善而不能从,与知其非而不能省,俱未为得也。”可见,他已确定在坚 持创立本国制度的同时,必须借鉴明朝的典章制度。
30门,按六部分篇,正文359条(抄袭《大明律解集附例》,仅少 一条),附例430多条。1655年,由“内院校定译发”满文本, 颁发。康熙继位后,重新修订律令,并于康熙十九年完成《现行 则例》,载入大清律中,删去重复参差的条款。此后经雍正朝, 乾隆朝数次修订,至乾隆五年最后完成《大清律例》,简称《大 清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这样,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 几经修订终于编成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
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裁判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进行论述,以了解其特点与影响。
一、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大清律例》和《大清宪章》组成。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刑法典,条文内容丰富,详细规定了各类刑罚与法律程序。
《大清宪章》则是清朝的宪法,旨在确立皇权与民权的平衡关系,并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在法律实施上,清朝采用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制度。
中央设立六部,即吏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户部,分别负责行政、礼制、军事、刑罚、工程与财政等方面的事务。
地方上设立省、县、府等机构,专门处理地方性法律事务并负责执行中央政策。
二、司法体系清朝的司法体系分为官府司法与民间司法两个层面。
官府司法主要由官员组成,他们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与审判。
官府司法部门设立有六法司、都察院等,负责刑事审判与行政纠纷处理。
而民间司法则是由民间机构或地方乡绅组织的,主要处理一些轻微的争议与小规模刑事案件。
民间司法的特点是简化、迅速并注重调解,能够有效减轻官府司法的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清朝对于满族与汉族之间的刑事案件有不同的审判标准。
满族人与商人被视为优先级较高的公民,因此他们在刑事案件中享有特权,而汉族人则在法律面前被不公平地对待。
这一制度既体现了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的歧视,也导致了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影响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公正。
通过法律条文的详细规定,人们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与义务,并在法律保护下行使与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官府司法与民间司法的结合也为人们提供了多样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然而,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也存在一些缺点与问题。
首先,满汉刑事案件审判标准的不公平性使得汉族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这引发了社会的不满与反抗。
其次,法律文本的复杂性与理解困难也给人们带来了困惑,使得法律的适用变得复杂与耗时。
清朝的法律制度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三法司”——刑部(最高审判机关)、 、中央: 三法司” 刑部( 刑部 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 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 )、都察院 “理藩院”,专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 理藩院” 2、地方:省督抚、省按察使司、府、州县四级制; 、地方:省督抚、省按察使司、 州县四级制; 胥吏、幕友 胥吏、
西藏通制,西藏地区的基本法。 西藏通制,西藏地区的基本法。
(三)《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
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是清五朝会典的统称。 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是清五朝会典的统称。 康熙23年(1684年),为提高官吏的统治效 能,加强行政管理,使国家机关的活动有典有则, 在总结国家行政经验的基础上,仿明会典起草清会 典,历时六年完成,史称《康熙会典》。 后有《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 典》、《光绪会典》
二、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 1)旗人刑法上之特权 ) 2)因俗制宜少数民族刑法 ) 2、刑罚制度的变化 、 1)笞刑、杖刑改革 )笞刑、 2)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二)民事经济法制 1、摊丁入亩 、 2、一口通商 、 顺治: 顺治:禁海令 康熙: 康熙:迁海令 乾隆:一口通商, 乾隆:一口通商,仅留广州一个口岸对 外贸易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特点;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特点;清朝司法审 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朝的立法概况 二、清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法指导思想
一、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推行“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 二、推行“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 政策 以刑弼教” 三、“以刑弼教”,严惩思想犯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清末修律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下):清末修律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列强的侵入,中国政府开始丧失其部分主权。
从1901年以后,清朝政府在各种危机和革命中,被迫进行内容广泛、意义重大的变法修律活动。
这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母法系统的解体,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向近现代法律制度转型。
第一节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从大约1770年开示,英国商人便通过东印度公司向中国贩运鸦片,到1830年,大量的鸦片输入已经给中国社会(财政、经济等)带来严重的后果。
开明的官员与人士纷纷要求杜绝鸦片输入。
于是爆发第一次鸦片战争。
清政府战败后,被迫签订《南京条约》、《虎门条约》、《望厦条约》和《黄埠条约》等,割让主权。
一、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根据《南京条约》,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办理对外事务,当时由两江总督耆英兼任。
后来又专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处理对外事宜。
二、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根据南京条约,通商口岸议定了各项进出口税率,从而使中国再不能自主决定关税税则。
英美法三国以协助征收关税为名,成立了上海关税务司,垄断了上海海关税务。
后来,成立了总税务司,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管辖,但由外国人帮办。
总税务司不仅控制了中国财政,而且干涉中国的内政与外交。
三、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如在通商口岸的英国人犯罪,不能由中国处理,而由英国议定章程和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是所谓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中国司法主权开始受到践踏。
从唐朝开始,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原则是: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借以维护独立的司法主权。
鸦片战争前,清朝也遵循此原则。
比如,康熙18年,英国商船防卫号停泊黄埔时,水手殴杀华人一名,为此改船留下几名水手,在中国人手下做囚犯。
康熙61年,英乔治国王号一名水手误杀一名儿童,赔偿2000两。
道光元年,美船艾米莉号水手以瓦罐投向卖水果船上的中国妇女,使其落水溺亡。
清朝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清朝的法律与司法体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与司法体系对于清朝的统治和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清朝法律与司法体系进行探讨,以了解清朝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一、清朝法律体系概述清朝法律体系以皇帝的法令为核心,皇帝通过颁布各类法律、实施司法权力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稳定。
清朝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法、律例法和通行法构成。
其中,律令法指的是皇帝颁布的各种法令,律例法指的是经过沿用和发展的旧有法律制度,通行法是指在地方上实施的惯例法。
二、清朝法律制度的特点1. 法律掌握在皇帝手中:清朝法律制度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皇帝是法律的最终制定者和司法的最高审判者。
皇帝制定法令,在司法上享有终审权,表现出封建专制的特征。
2. 依律治国:清朝法律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法律是统治和管治社会的基础。
清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和规章,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稳定。
3. 古代法律传统的继承:清朝法律制度在不同程度上继承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古代法律传统。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维持了明代的法律体系,如《大明律》和《辽东法统》等。
4. 府院齐抓共管:清朝实行了府院齐抓共管的司法制度。
府指地方政府设立的司法机构,负责地方的诉讼和刑事审判;院指中央政府设立的各级法院,负责对重大案件的审判。
府院抓共管构成了清朝司法体系的特色之一。
三、清朝司法体系的组成和运作1. 中央司法机构清朝设立了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都察院和刑部。
大理寺主要负责处理皇室的刑案和冤狱,都察院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负责对地方官吏的判决进行审查,刑部则是最高刑事审判机关,负责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
2. 地方司法机构地方政府设立府、州、县三级的司法机构,具体称谓因地区而异。
府级机构由知府和提刑官组成,负责对地方的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州和县级机构类似,由州、县知事和知县组成。
3. 民间司法机构清朝法律体系中,还存在民间的仲裁机构,如佃农顶事、承租田地争议等事项可由民间进行仲裁。
清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清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与司法制度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清朝法律的来源和演变、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司法制度的实施等角度,对清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进行论述。
一、法律的来源和演变清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基于封建制度的要求,以道、法、令、禁为主要法律文书。
法律的来源包括儒家经典、封建法典以及清朝统治者颁布的诏令等。
儒家经典如《大学》、《中庸》等被当作了解社会伦理、治理国家的重要依据。
封建法典如大清律例、大清诏敕等则是明确了各种法规和刑法的实施标准。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清朝的法律也在不断演变,对现实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特别是康乾盛世,清廷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民众的期待。
在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律治国、以刑治民的法治观念。
二、法律制度的特点清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独特的特点:1. 法律等级森严:清朝的法律制度严格遵循封建等级制度,以皇帝为最高法律权威,各级官员的权力和职责有严格的层级划分。
2. 考验功过:清朝的法律对官员的考核和评价中,重视功绩和过错的考量。
在法律的实施中,对于官员的贪污、虐待百姓等不法行为有严厉的惩罚。
3. 重刑威慑:清朝法律注重以刑罚威慑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于反叛、通敌等严重犯罪行为,采取了酷刑和死刑等极其严厉的刑罚。
4. 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清朝充分融入了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如儒家思想的影响、重视孝道、尊重长辈等。
以上是清朝法律制度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思想观念。
三、司法制度的实施清朝的司法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司法制度由大理寺和都察院等机构组成,负责审判重大案件和监督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制度则主要由府、州、县的法院组成,负责处理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在清朝的司法实施中,官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清朝注重选拔有才干和廉洁的官员来担任司法职务,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清朝法律制度
四
大
清 立律 法
活 动例
《大清律集解附例》
顺治时, 第一部
《刑部现行则例》
康熙时
《大清律集解》 《大清律例》
雍正时期 乾隆时,最后一部
雍正时期由军事职能转向参与机要、决策 国政大事。废止于宣统二年(1910年)先 后执政达180年。
变 化 总理衙门
1861年仿照西方机制而设。
六部三院六寺二监制
清初由满洲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是皇帝以下具有决策性质的 组织,有关军国大事,往往由议政王大臣会议拟议具奏,然后交六 部执行,所谓“凡军国重务不由阁臣票发者皆交议政大臣。”
(上) (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
主讲人:
入关前简况
保留了某些氏族习惯法 国法家法不分
立法思想
参照汉律
发遣
清
立 法 活动
朝
法
法律内容变化
律
制
度
刑事立法 行政立法
文字狱
民事经济立法
旗人特权的法律化
理事厅 审理旗 人案件
司法制度
发遣
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 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 的刑罚,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清代发遣的 对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一般只限 本人,情节轻微的,还有机会放还。乾隆年间 《大清律例》规定的发遣罪名已有134项之多。
全书共四十七卷,包括律目、总图、服制和《名例》等 七篇正文,最后还有总类和比引律条。这部律典内将每一 律条作为一门,正文共包括四百三十六门,当时附例一千 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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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危害帝室罪、内乱、外患罪及杀 伤尊亲属罪,“处以死刑者,仍用斩”。 (二)凡犯毁弃、盗取尸体罪、发掘尊亲 属坟墓等罪,“应处二等徒刑以上者,得 因其情节仍处死刑”。 (三)凡犯强盗罪者,也可“因其情节仍 处死刑”。 (四)与无夫妇女通奸构成犯罪,双方都 要判处刑罚。 (五)“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 卫”。
2、会审公廨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 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 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 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 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 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 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 以及 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 的中国人的诉讼, 的中国人的诉讼,外 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 审。会审公廨名义上 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是中国的司法机关, 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 领事所把持。 领事所把持。
(二)民律草案的修订
《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与内容 1.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 2.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宗” 《大清民律草案》经四年,于1911年9月编 纂完成,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 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尽管由于清朝的 迅速覆亡未及施行,但第一次打破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的旧体例,使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进 入了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阶段。
司法制度的改革
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实行四级三审制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 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司法制度在近代的变化 司法制度在近代的变化
(一)领事裁判权的设立 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是一种治外 法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于在别国领 土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 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它出现于十一世纪欧洲 十字军东征以后。 1843年英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 章程》(第十三条)首先在中国取得了这项特 权,一直到1943年各国这项特权才被取消。
宪法 文件
1907年8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宪法性文件,共23条,君上大权14条,臣民权利义务9条 1911年11月26日《重大信条十九条》
1905年宪政编查馆
机构 设置
1907年资政院和咨议局设立
1.《大纲》的颁布,标志着宪法的合法地位确立,开中国宪 政史之先河,从而拉开了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序幕 。 2.《大纲》标志着法在王上原则确立。 3.《大纲》的颁布,标志着权利义务概念产生。 4.《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的畸形儿。 5.《大纲》的基本宗旨:“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规制了近现代中国宪政史的基本格调。 19世纪,西方世界已经具备了所谓近代文明,而东方的世界 仍滞留于中古,特别是在中国,我们的军器和军队是中古的军 队,我们的政府是中古的政府,我们的人民,连士大夫阶级在 内,是中古的人民。 《大纲》即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又是中国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是各种矛盾,各种因素交相 作用的结果。
英美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成为各国 列强与中国订约的要件。至清末民初, 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 英国、美国、法国、挪威、瑞典、俄国、 德国、葡萄牙、丹麦、荷兰、西班牙、 奥匈帝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秘 鲁、巴西、里西哥、瑞士等二十个国家。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 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 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 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 国的领事或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 其本国法律裁判。 领事裁判权是对法律上国家属地优 越权的例外和侵犯,是中国近代司法制 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中国近代司 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
修律过程中出现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和以 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尖锐争论。 “礼教”,即维护纲常名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正统; “法理”即“法律之原理”,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用语。 “礼教派”和“法理派”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 争论焦点:立法宗旨,即以封建伦理纲常还是以西方法律理论 为宗旨。集中在《大清新刑律》修订. “干名犯义”,存留养亲, “无夫奸”“亲属相奸”, “子 孙违犯教令”、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结果 增加《附则》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 内乱罪和外患罪 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并规定尊长亲属有 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规定: 两国商民如起纠纷,英商控告华人,应向管事官(领事)投 禀,华民控告英商,也应投禀管事官;由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 谁非,调解劝息。英商欲向中国官府投诉,也由管事官传递。 双方争执不巳,由管事官与中国官府共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 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 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
七、清末修律的意义 清末修律的意义
首先, 首先,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 系的解体。 系的解体。 其次, 其次,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 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再次, 再次,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 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 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 进和传播。 进和传播。
(一)刑律的修订 刑律的修订
清末刑律的修订,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基本方 面: 一是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 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以公 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 一是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 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但它却是 中国历史上首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体例 制定的刑法典,深刻影响着我国半殖民地半封 建社会的刑事立法。
《大纲》只是一个具有纲领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它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和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确认 了君上大权和臣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利义务。
自清末以降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 救亡图存成了近现代的中国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 诸如反封建及民主化,建立健全法制等则被严重 忽略了。以至《钦定宪法大纲》表现为严重畸形; 《重大信条十九条》竟视臣民之自由权利只字未 提; 北洋政府的《袁记约法》《贿选宪法》及国 民党政府的宪法种种,无论其在编纂体例上和具 体条款上与《大纲》有多少区别,堂而皇之地规 定了多少权利和自由,实质上都不同程度地体现 了专制和独裁精神,并未突破“大权统于朝廷, 庶政公诸舆论”基本模式。 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自由 和平等精神,可惜在中国大地难以立足,匆匆如 过客秋风,荡然而去。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下)1840------1911 下
清末修律
一、修律的背景与实质 修律的背景与实质 1.不平等条约签订的影响 2.“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目的 3.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愿望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 体现着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沈家本(1840-1913),今浙江吴兴人。1883年进土。 历任天津知府、山西按察史、刑部左侍郎、大理院 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1903年清 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他兼任修订法律大臣至1910 年被解职。 长期任职刑部,得以浏览历代法典王章、刑狱档 案,系统地研究和考订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源流 沿革,成为谙悉中国古代法律,并在一定程度上给 予批判总结的著名法学家。 沈家本既是清王朝中力图“变法自强”的谋臣, 又是近代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奠基人。
(三)商律草案的修订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 法。 《钦定大清商律》于1904年1月奏准颁行,该律 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 《公司律》是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 上肯定公司组织的合法地位。中国近代商事立法 的重点。 《商人通例》9条,规定有关商事主体和商行为 的界定标准,在商律中起着工商法总则的作用。 男子年满十六岁后方可为商,女子在一般条件下 不能为商人。 《破产律》,中国第一部破产法。 四)诉讼律的修订 诉讼律的修订 《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
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 刑部——法部,负责司法行政 大理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地方 高等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
司法机关改革
一、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法部 即原来的刑部,是清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以司 法审判为主,同时兼理部分司法行政 。 二、审判机关——大理院与各级审判厅 大理院的前身是大理寺。官制改革时,大理寺更名 大理院,正式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它的出现, 标志着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官审制度的结束。 大理院各审判庭 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 三、检察机关——检察厅 从国外引进的机构 。它附设于各级审判机关内, 负责调查取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对审判机关 实行监督、调度司法警察。
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
1905年6月(11月才启程)--1906年6月,五大臣 分赴日美德法意比澳、丹麦瑞士挪威等国考察。 考察结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 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1.《钦定宪法大纲》 2.《重大信条十九条》 3. 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仿行宪政 1906年9月1日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管制谕》: 1.确认宪法的合法性和宪政制度的优越性。 2.肯定立宪的基调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3.肯定中国实行宪政,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反响:不同阶级、阶层、国家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或喝彩或诅 咒,或出谋划策或破坏阻挠,或弹冠相庆或惶恐观望,对仿行宪 政都表示了深切的关注。
“礼法之争”涉及的法律与道德、与风俗习惯、与社会 家庭教育关系等重大问题,反映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两种对 立的法律观的冲突。 守旧派以传统的封建礼教为武器,以朝廷为坚强后盾, 拼命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统治秩序,攻势 凌厉; “法理派”欲以资产阶级刑法学说和原则制度来改造 中国传统的法律,触犯了数千年封建统治的支柱,招致“礼 教派”群起而攻之,他们虽运用西法奋力反驳,但又不得不 处处小心翼翼,可见“法理派” 的进步作用和积极影响, 也显露出软弱。 性质:这场论争是统治阶级政治集团内部的一次思想冲 突,也是两派于清朝即将灭亡之际,在挽救其命运的政策策 略和实施方法上的分歧,而他们维护清朝统治、收回治外法 权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因而他们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 和的。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法理派一次次的妥协和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