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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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共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能够促成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体制,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推进街道行政体制改革,精简行政机构和人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根据XXX政府组织行政职能的发展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共服务外包的管理,探索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公民及其组织的直接需求所开展和介入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服务外包(以下简称“服务外包”),即公共服务社会化,是政府充分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来改革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确定某个项目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企业、协会、民间非营利部门(或法人)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其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进市场机制,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第三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外包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包括:街道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用专项经费在街道政府设置的公共服务项目。这些公共服务项目,需要有计划、分步逐地有序推进。
结合我街的实际情况,第一阶段外包的服务项目主要涉及:企业服务、人口综合服务、区域性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环卫清扫作业服务、劳动就业服务、街道工勤人员劳务服务、自助物业服务等。第二阶段,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将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公共服务项目外包的范围,能用市场方式解决的公共服务,都交给市场来解决,不断深化公共服务职能的市场化程度。
第四条服务外包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及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企业、协会、民间法人组织等具有合法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与竞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干预其他单位参与竞争,更不允许出现欺行霸市、强行承接公共服务外包任务的现象。
第五条公共服务外包是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和企业、协会和民间法人组织按照市场经济法则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XXX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代表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承办公共服务外包各项工作,是全街实施公共服务外包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受XXX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公开发布公共服务外包信息,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服务外包的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筹备公共服务外包工作,审查公共服务项目外包的准备情况;审批外包的公共服务项目。审查服务外包承接人法人主体的合法资格;
(四)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项目外包的筹备工作,外包方案、计划、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起草、制作等;
(五) 组织、邀请有关单位参与公共服务项目外包工作;
(六)邀请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居民代表及相关媒体,参与公共服务外包的会议、监督服务外包合同签定等工作;
(五)调解公共服务外包中发生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公共服务外包规定的结果;
(七)指导、监督服务外包任务承接人开展公共服务,对承接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数量、质量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及日常管理;会同相关行政业务管理部门、各社区对承接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数量、质量及其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服务项目外包工作中,负责提供标底制作基础性资料,参与标底制作、外包评审、数量质量跟踪监督、效果评价,管理外包项目的业务开展。主要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有关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配合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筹备本部门具体管理的业务范畴内的项目外包工作,为外包标底制作、服务数量、质量(技术)要求、项目经费开支预(决)算、业务要求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起草、制作,提供专业支
持;
(三)对承接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服务外包承接人是独立的单位法人主体,与政府之间是公共服务产品售卖者和购买者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外包合同签定以后,公共服务任务由承接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开展。
三、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公共服务外包活动,自主选定承接人的方案、价格和承接人。
第十一条承接人在公共服务外包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街公共服务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开的外包项目,自主选择承接公共服务项目;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或者放弃参与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竞争;
(四)有权要求公共服务产品质量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和承接人在公共服务外包经济活动中,共同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上级政府的管理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三)依法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公共服务外包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外包必须经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进行:
(一)具备了外包的条件(详见十四条);
(二)组织编制了具体外包的文件;
(三)对承接人资格及其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能力进行了审查;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活动。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外包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服务项目已经正式列入街外包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得到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三)公共服务外包项目预算已经批准,公共服务外包项目在招标前所需资金已经落实。由于公共服务是处于纯粹的完全福利性服务与完全私人性服务的中间,属于并不纯粹的服务,因此,对于服务外包所需的资金,政府以政策培育、资金扶助为主,政策性间接资助、民间资助及允许承接人收取合法的有偿服务费为辅的方式筹集。
(四)满足服务外包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五)公共服务外包项目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公共服务外包一般采用对外承包、合同出租、招投标、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由街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将公共服务工作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企业、协会、民间非营利部门(或法人)等组织承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