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庭审规范
普通程序庭审规范标准
普通程序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为规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统一庭审语言、行为,维护庭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情况,包括查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明、自然人的明、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审判长。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审判长:请坐下。
在大审判庭,书记员应面对审判长。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已到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视情况报告清楚。
第二部分宣布开庭审判长敲法槌。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原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和职务。
审判长: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身份和代理权限。
民事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民事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目录一、开庭前的准备(一)核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二)宣布法庭纪律(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一)宣布开庭、案由(二)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三)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四)征询回避三、法庭调查(一)宣读与陈述(二)归纳争议焦点(三)举证与质证(四)证人出庭作证(五)补充新证据、补充发问(六)当庭认定事实与证据四、法庭辩论(一)归纳辩论焦点(二)按顺序辩论(三)补充辩论五、当事人最后陈述六、法庭调解七、休庭评议八、宣判程序(一)入庭程序(二)继续开庭(三)起立宣判(四)退庭程序九、送达说明:1,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确有难以继续调解的等情形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2,本提纲中引用了具体法律条文,是为了说明其合法性,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宣读;3,需要当庭传递辨认的证据,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或者将交换证据情况举证、质证和反驳意见计入笔录。
一、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一)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二)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三)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四)检查法槌是否摆放合适;(五)检查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书或其它身份证件;(六)通知法警于开庭前五分钟进入审判区值庭;(七)安排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八)宣布法庭纪律。
(一)核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
(稍停顿后)请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在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需要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2,书记员:你是原告***吗?原告:是。
掌握法庭程序中的庭审流程和程序规则
总结陈词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各方可以进行总结陈词。总结陈词是对自己观点和立场的最后阐述 ,也是对对方观点和立场的回应和反驳。总结陈词需要简洁明了、重点突出,以便法官
能够清晰了解各方的诉求和主张。
05
宣判与结案
宣判结果及理由阐述
宣判结果
法庭在经过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 规定,对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结果通 常包括有罪、无罪、罪名成立、罪名 不成立等。
被告答辩
被告在听完原告的陈述后,有权进行答辩。被告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并 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被告答辩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针对原告的指控进行逐一回应。
第三人发言与辩论
第三人发言
在法庭辩论中,如果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他们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并获得发言机会。第三人可以就案 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庭布置
法庭内应当悬挂国徽,法官席、 原告席、被告席、证人席等应当 摆放整齐,并配备必要的录音、 录像设备。
人员就位
法官、书记员、原告、被告、代 理人、证人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到达法庭,并按照指定 的席位就座。
宣布法庭纪律与核对当事人身份
宣布法庭纪律
法官应当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法庭秩序和注 意事项。
掌握法庭程序中的庭审流程和程 序规则
目录 Contents
• 庭审前准备 • 开庭审理 • 法庭调查 • 法庭辩论 • 宣判与结案 • 程序规则要点
01
庭审前准备
案件受理与立案
受理条件
原告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 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 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为更加规范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1、第三人撤销之诉;2、适用简易程序两个月未审结的案件;3、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第二章合议庭的组成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在确定后三日告知当事人;3、案件审理过程中除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或者由于调动、病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外,一般不得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
确需更换的,应在合议庭重新组成后尽快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合议庭工作规则1、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确实履行其工作职责,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参加审理案件活动,不得庭而审或合而不议;2、除研究庭审方案,开庭审理,评议案件等重要审判活动外,有关审理案件的其他活动可以由合议庭授权其中一人主持进行;3、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同对适用程序法、确认案件事实、处理结果负责;4、合议庭成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除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工作制度报告案情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露讨论、研究案件的情况;5、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对合议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提出建议,但不得强令或代替合议庭作出决定;6、审判长及法官助理有指导书记员正确履行职务的权利,对由于书记员工作失误造成的错误,审判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7、合议庭成员间应对审判作风、工作态度、遵守纪律、廉洁清正、公正审判等互相监督;8、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对由于合议庭成员的非正当原因造成超审限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负责;9、合议庭汇报案件,必须实事求是,不但对案件事实负责,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向审委会和院长汇报时,要汇报庭长和专委、分管副院长意见。
第四章合议庭评议规则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重大问题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后方可决定;2、在开庭审理以前,法官助理应当就如何开庭、庭审中的重点问题先行向审判汇报。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一、庭审准备工作1.司法人员应提前对案件材料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争议焦点和证据情况。
2.庭务人员应按照规定准备好庭审用具和记录设备,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
3.法庭应按照规定调整庭审座次,确保庭审秩序。
二、庭审开场1.法官应说明庭审程序和规则,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2.法官应宣读案号、当事人信息和诉讼请求,确保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举证质证阶段1.原告举证:法庭应让原告充分发表陈述意见,并出示证据材料。
2.被告质证:法庭应给予被告充分质证的权利,出示证据材料。
3.证人出庭:法庭应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询问,确保证言主持真实。
4.辩论阶段:法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机会,充分发表意见。
四、庭审记录1.庭审记录员应准确记录庭审过程中的陈述、证据和争论,确保庭审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2.当事人对庭审记录有异议时,法庭应及时进行核对和纠正。
五、庭审调解1.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和双方意愿,提出调解建议。
2.双方当事人如果同意调解,法庭应及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六、案件审议1.法庭应在庭审结束后,对庭审中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议和评估。
2.法庭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裁决,并宣读裁决结果。
七、庭审结束1.法庭应宣布庭审结束,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程序。
2.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提供相关法律援助的权利。
八、庭审纪律1.双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应按照庭审纪律行事,恪守庭审秩序,尊重法庭和司法人员。
2.法庭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庭审纪律,包括警告当事人或限制其行为。
3.法庭应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公开,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用以规范庭审程序,保证庭审的公正和效率。
上海高级法院刑事普通程序庭审规程
上海高级法院刑事普通程序庭审规程本文根据任务名称,对上海高级法院刑事普通程序庭审规程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说明。
1. 庭审程序的目的与原则庭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寻求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上海高级法院刑事普通程序庭审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庭审应公正公平进行,确保双方当事人权益平等。
•真实与公开原则:庭审应全方位、真实、公开进行,保证案件公正公开,维护社会正义。
•快速与高效原则:庭审应高效进行,减少时间成本,提供及时的司法保障。
2. 庭审程序的各个环节2.1 开庭准备在案件开始进入庭审程序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审查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
•确定庭审日期、庭审法庭,通知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必要参加人员。
•制定庭审议程,明确庭审程序和各方职责。
2.2 庭审主持•庭审应由法官主持,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官应当介绍庭审参与人员,核实出庭当事人身份。
•法官应根据案件性质与具体情况,确定庭审程序和证据的调查方式。
2.3 起诉阶段•起诉人应当陈述起诉理由、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有权提出辩护意见,就起诉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
•法官应当对起诉和辩论进行合理引导,确保事实清楚,并确保各方诉讼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4 举证阶段•起诉和辩论结束后,法官依法询问被告人是否有补充辩解的意见。
•案件需要举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官应当合理引导当事人,确保证据充分、真实、合法。
2.5 审判阶段•法官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并判断各项法律责任。
•应当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进行合理分析、评估、审查。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2.6 结案阶段•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当事人宣布休庭,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
•法官应当制作详细的庭审笔录,确保庭审过程留痕可查。
•法官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判决或裁定,结案。
3. 庭审期间的保障措施3.1 司法保护•庭审期间,法官应当保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益。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完整版)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 《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 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 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 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
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 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
(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 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法庭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
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 述。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
依次作补充陈述。
法庭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 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持人宣布:法庭现 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 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实践中,如果经过预审,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 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可直接进行归纳小结。
10、诉讼指导。
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的基本流程
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的基本流程1.庭前准备阶段:首先,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之前,庭前准备阶段至关重要。
在此阶段,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审查相关证据,并负责对案件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同时,法庭也会召集、传唤各方当事人及证人,以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2.开庭审理阶段:庭审过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开庭宣布: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入庭并进行主席团组成宣布。
同时,检察官认真履行职责,起诉书也会被宣读。
(2)诉讼参与人介绍:法庭会依次宣布检察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等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并进行相应的身份、资格核验。
(3)质证证人证据: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辩护人等当事人可以逐一提请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并对证人进行质证。
被告人也拥有自己的辩护权,可以提出异议或补充质证。
(4)被告人陈述及辩论:被告人在庭审中有权对指控进行陈述和辩护。
在这一过程中,辩护人会针对指控提出辩护理由、辩护证据,辩解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行。
(5)法庭质证: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还会质证各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
法庭可能会就一些关键问题进行详细询问和核对,以确保庭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6)发表意见:在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等各方当事人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他们可以对庭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价,并提出法律观点、辩护理由等。
3.辩论阶段:在法庭审理完毕之后,法庭会组织辩论,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辩论,分别阐述自己的观点、证据和法律依据。
辩论阶段是庭审的重要环节,它旨在为法庭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证据,以便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4.法庭宣判:经过辩论和审议,法庭最后会进行宣判。
宣判前,法庭会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根据法律规定,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证据,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理由也会在宣判过程中详细说明。
5.庭审记录:庭审过程中,法庭将做好相关记录,它包括庭审笔录、证据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等。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庭审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庭审的规范操作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的要点:一、庭审前的准备工作1.法庭的准备工作:检查法庭状况,确保法庭设施设备齐全,能够满足听证需要。
2.书记员的准备工作:核实案件卷宗,准备庭审记录表、笔录纸等相关材料。
3.当事人的准备工作:向当事人发出传票,确保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4.证人和鉴定人的准备工作:向证人和鉴定人发出传票,确保他们出庭作证,并告知他们权利和义务。
二、庭审的组织和程序1.庭审的组织:首先由法庭宣布开庭,确认出庭人员,告知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庭审程序。
然后在审判长的带领下,按照法庭秩序和程序进行庭审。
2.庭审的主持:由审判长主持庭审,确保庭审的公正、有序进行。
3.庭审的顺序:首先进行原告的起诉陈述,提取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接着进行被告的答辩陈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然后进行证人和鉴定人的作证,确保作证人真实陈述情况。
最后进行双方的辩论,对案件争点进行论辩。
4.庭审的权利保障:对于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来说,应当充分保障其依法行使的权利,包括询问、质证、辩论和申请延期等。
5.庭审记录的要求:填写庭审记录表和笔录,确保庭审过程的完整记录,并及时进行校对和修正。
三、庭审注意事项1.庭审秩序的维护:维护庭审秩序是审判长的职责之一,对于当事人的无礼言行应当及时制止,并在必要时予以处罚。
2.证据的审查:对于案件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3.争议的处理: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公正判断,并在必要时询问证人、鉴定人等来作出正确的判断。
4.随案材料的处理:在庭审过程中,如需要提供书面材料,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提供,并告知其提供材料的限期和方式。
5.庭审结束的宣告:庭审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庭审终结,并告知后续程序。
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范
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庭审操作规范(普通程序)庭审礼仪第一条合议庭成员应在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开始庭审。
如确有必要延迟开庭的,应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条合议庭成员在庭审活动中要使用法言法语。
如当事人对法言法语的内容不理解时,合议庭成员应使用准确、简捷的语言向当事人予以解释。
第三条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审活动要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法徽,做到仪表庄重整洁。
第四条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过程中要专注于庭审活动,相互配合,不得进行手机通话、吸烟,不得长时间离开审判庭或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和事务。
庭前准备第五条书记员于开庭前三天向法警队申请指派法警,并于开庭前一天再次与法警本人确认。
第六条开庭前书记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审判庭,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摆放到位。
第七条书记员引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八条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第九条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具体内容为: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
对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书记员: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第十一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具体内容为: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则应报告是否传票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开庭。
最新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审判庭。
是否公开:旁听人数:审判长:主审法官:组成人员:书记员:【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请大家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
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七、书记员就座【开庭审理】审判长:××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敲法槌)提被告人×××、×××到庭。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民事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民事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一、 *庭审开庭宣告*
1、宣布开庭;
2、告知当庭出席人员;
3、告知诉讼参与人的名字及姓别,指明原、被告;
4、一般地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各方主要诉求;
二、*询问诉讼参与人*
1、依次询问原、被告的诉讼参与人;
2、询问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及具体的诉求;
3、询问案件的过程和涉及的法律条文:
(1)询问原告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询问被告是否有违法行为;
(3)询问当事人是否具有某些特定的约束权;
(4)查明三方是否存在法律关联,及其特定的地位及所具有的权利;
(5)查明涉案的双方的法律争议的具体行为及其是否构成违反法律的行为;
(6)查明双方合同、协议或法律框架中是否存在纠纷,登记是否有必要;
(7)查明本案中双方可能涉及的现金来源和放款受益;
(8)询问案件有关财务方面的实质性事实及当事人为出具财务报表或准备其他证据;
3、询问当事人为保护其权利是否准备过其他证据。
三、*审查诉讼证据*
1、审查本案的主要证据:
(1)审查双方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法律文书;
(2)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财务资料;
(3)审查双方能够提供的书面证据、证言证据和物证;
2、陈述双方证据的过程;
3、平分法官进行证据的评判;
4、根据证据的评价归结出判决。
刑事案件(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刑事案件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一、庭前工作(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
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
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
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
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修正)第一章庭前准备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㈠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㈡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㈢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XX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与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关闭寻呼机、移动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XXX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XXX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普通程序庭审规范
普通程序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为规范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统一庭审语言、行为,维护庭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规程;第一部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情况,包括查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审判长;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3、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请坐下;在大审判庭,书记员应面对审判长;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已到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视情况报告清楚;第二部分宣布开庭审判长敲法槌;审判长:现在开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原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审判长: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原告是自然人的审判长:请原告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审判长: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被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审判长: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被告是自然人的审判长:请被告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审判长: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第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第三人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审判长: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第三人是自然人的审判长:请第三人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审判长: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无正当理由的审判长:原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闭庭;敲法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无正当理由的审判长: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 原告或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理由正当的审判长:原告或被告XXX经传票传唤,因XXX未到庭,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本案决定延期开庭审理;休庭;敲法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的审判长: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第三人撤诉处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的审判长: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第三人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被告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如有异议,应说明理由,合议庭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予以驳回,继续开庭;异议成立的,应当决定延期开庭;审判长: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庭前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法人合法注册登记、存续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了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了授权代理手续,经核对符合法律规定,各出庭人员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二或三庭今天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案由纠纷一案; 审判长:本院已于开庭三日前将开庭传票、开庭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进行了公告,被告的答辩期已经届满,本次开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已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审判长:本院送达的XX法律文书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庭在此不再赘述;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2、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4、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5、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6、有权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7、有权进行辩论;8、不服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提起上诉;9、有权查阅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10、原告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11、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12、胜诉方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除依法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2、认真履行举证责任,如实陈述案情;积极提供证据;3、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等;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请向法庭陈述被申请回避人员的姓名及申请回避的理由;审判长:因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本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是否成立,本院需审查后决定,休庭;敲法槌;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长:请证人在庭外等候出庭作证;第三部分法庭调查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提供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审判长:首先由原告向本庭陈述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原告陈述完毕诉讼请求和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向本庭陈述答辩理由;被告陈述完毕答辩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发表陈述意见;第三人发表完毕陈述意见后,被告提起反诉的审判长:由被告向本庭陈述反诉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陈述完毕反诉请求和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请求向本庭陈述答辩理由; 原告陈述完毕答辩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针对被告反诉请求发表陈述意见;审判长: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合议庭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有无异议庭前组织证据交换的审判长:经庭前证据交换,本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确认如下:……审判长:本次开庭针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庭前未组织证据交换的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围绕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依次向本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内容,其他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长:传证人XXX到庭;审判长:证人XXX,本院依法审理XX一案,根据XXX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请你陈述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件号码;审判长:证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你有义务出庭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审判长:下面由XX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向证人发问;审判长:XX对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何意见审判长: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向证人发问;法庭认为必要时,可向证人发问;证人作证完毕后审判长:请证人庭后阅读庭审笔录,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证人XXX退庭;对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由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审判长:由XXX提交证言的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审判长:XXX对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证言有何意见合议庭依职权搜集的证人证言由审判人员宣读后,当事人分别予以质证;审判长:现在宣读本庭调取的证人证言;各方当事人对本庭调取的证人证言有无意见审判长:现在出示宣读、播放本庭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出示宣读、播放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有无意见审判长:下面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无意见是否需要向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发问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相互发问当庭认证,视具体案件而定,举证、质证、认证可以同时进行,即一举证一质证一认证;也可以同其他证据印证后进行阶段性认证或综合性认证即每一个焦点问题举证完毕,认证一次或法庭调查结束作认证,认证时应讲清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对证据当庭予以认定的审判长: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本庭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且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对证据当庭不予认定的审判长: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该证据对本案事实没有证明力;对证据不能当庭认定的审判长: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该证据暂不能确定其证明力,待合议庭结合其他证据或查证评议后再予以认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效力的认定,合议庭可当庭合议或休庭合议作出;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第四部分法庭辩论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审判长:原告发言;审判长:被告答辩;审判长:第三人发言或答辩;辩论时若出现当事人间互相进行侮辱、漫骂、攻击的,审判长应及时敲法槌予以制止;辩论中当事人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审判长: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重新调查结束后审判长:继续法庭辩论;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意见审判长:第三人有无新的意见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发表陈述意见;审判长:被告发表陈述意见;审判长:第三人发表陈述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可以就本次庭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是非责任进行归纳总结,同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说理,阐明合议庭对本案的意见;事实全部查清的,可进行全部总结;部分查清的,可进行部分总结;庭审小结的评议,可以休庭进行,也可以当庭进行;第五部分法庭调解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由审判员主持进行;当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长:经本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宣布调解结束后审判长:闭庭;敲法槌;经调解当庭未达成协议的审判长:经当庭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宣判;休庭;敲法槌;一方以上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审判长: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宣判;休庭; 敲法槌;第六部分合议庭评议及宣判合议庭评议后,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敲法槌;审判长: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现在对XX一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审判长宣读裁判主文,交代上诉权利、期限,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宣判日期;宣读完毕后审判长敲法槌;审判长:请坐;审判长:当事人庭后阅签庭审笔录;XX一案现在闭庭;敲法槌;合议庭评议后,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XX一案将定期宣判;当事人庭后阅签庭审笔录;休庭;敲法槌;宣布休庭或闭庭后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退庭;书记员: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庭审规范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庭审规范是怎样的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是⽐较多的,了解这些都是⽐较有⽤的,⼀般都会通过法律的⽅式维护⾃⼰的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经过⼀定的程序。
那么,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是怎样的?相信这是很多⼈都想要了解的内容,下⾯由店铺为⼤家进⾏解答。
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规范有哪些⼀、开庭前的准备(⼀)书记员: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不得参加旁听,证⼈与证⼈之间不能在⼀起。
(⼆)书记员(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录⾳、录像和摄影;2、不准随意⾛动和进⼊审判区;3、不准发⾔、提问;4、不准⿎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为;5、关闭⽆线通讯⼯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给予⼝头警告、训诫;没收录⾳、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全体起⽴,请审判长、审判员⼊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审判台就坐)(四)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均已到庭(如有缺席⼈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正式开庭活动(五)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六)审判长:核对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份。
原告(被告、第三⼈)的姓名、性别、出⽣年⽉⽇、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是法⼈的,核对法⼈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姓名和职务)原告(被告、第三⼈)的委托代理⼈姓名、性别、出⽣年⽉⽇、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的关系。
委托代理⼈系律师,核对姓名、⼯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七)原告对被告⽅(第三⼈)出庭⼈员有⽆异议?(⼋)被告对原告⽅(第三⼈)出庭⼈员有⽆异议?(九)第三⼈,对原告⽅,被告⽅出庭⼈员有⽆异议?(⼗)审判长: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份经核对⽆误,且当事⼈对对⽅出庭⼈员没有异议,各⽅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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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为规范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统一庭审语言、行为,维护庭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情况,包括查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审判长。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审判长:请坐下。
在大审判庭,书记员应面对审判长。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已到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视情况报告清楚。
第二部分宣布开庭审判长敲法槌。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原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审判长: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原告是自然人的)审判长:请原告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审判长: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被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审判长: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被告是自然人的)审判长:请被告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审判长: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第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判长:请第三人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审判长: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第三人是自然人的)审判长:请第三人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审判长: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
(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无正当理由的)审判长:原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闭庭。
敲法槌。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无正当理由的)审判长: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
(原告或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理由正当的)审判长:原告(或被告)XXX经传票传唤,因XXX未到庭,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本案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休庭。
敲法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的)审判长: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第三人撤诉处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的)审判长: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第三人)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被告)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如有异议,应说明理由,合议庭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予以驳回,继续开庭;异议成立的,应当决定延期开庭。
审判长: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庭前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法人合法注册登记、存续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了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了授权代理手续,经核对符合法律规定,各出庭人员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二或三)庭今天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案由)纠纷一案。
审判长:本院已于开庭三日前将开庭传票、开庭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进行了公告,被告的答辩期已经届满,本次开庭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已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审判长:本院送达的XX(法律文书)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庭在此不再赘述。
(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2、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4、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5、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6、有权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7、有权进行辩论;8、不服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提起上诉;9、有权查阅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10、原告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11、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12、胜诉方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除依法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2、认真履行举证责任,如实陈述案情;积极提供证据;3、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请向法庭陈述被申请回避人员的姓名及申请回避的理由。
审判长:因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本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是否成立,本院需审查后决定,休庭。
敲法槌。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长:请证人在庭外等候出庭作证。
第三部分法庭调查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
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提供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向本庭陈述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告陈述完毕诉讼请求和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向本庭陈述答辩理由。
(被告陈述完毕答辩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发表陈述意见。
(第三人发表完毕陈述意见后,被告提起反诉的)审判长:由被告向本庭陈述反诉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陈述完毕反诉请求和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请求向本庭陈述答辩理由。
(原告陈述完毕答辩理由后)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针对被告反诉请求发表陈述意见。
审判长: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合议庭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有无异议?(庭前组织证据交换的)审判长:经庭前证据交换,本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确认如下:……审判长:本次开庭针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庭前未组织证据交换的)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围绕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依次向本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内容,其他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长:传证人XXX到庭。
审判长:证人XXX,本院依法审理XX一案,根据XXX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请你陈述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审判长:证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你有义务出庭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审判长:下面由XX(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向证人发问。
审判长:XX(对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何意见?审判长: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向证人发问。
法庭认为必要时,可向证人发问。
(证人作证完毕后)审判长:请证人庭后阅读庭审笔录,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
证人XXX退庭。
对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由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
审判长:由XXX(提交证言的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
审判长:XXX(对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证言有何意见?合议庭依职权搜集的证人证言由审判人员宣读后,当事人分别予以质证。
审判长:现在宣读本庭调取的证人证言。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调取的证人证言有无意见?审判长:现在出示(宣读、播放)本庭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出示(宣读、播放)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有无意见?审判长:下面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无意见?是否需要向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发问?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相互发问?当庭认证,视具体案件而定,举证、质证、认证可以同时进行,即一举证一质证一认证;也可以同其他证据印证后进行阶段性认证或综合性认证即每一个焦点问题举证完毕,认证一次或法庭调查结束作认证,认证时应讲清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对证据当庭予以认定的)审判长: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本庭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且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对证据当庭不予认定的)审判长: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该证据对本案事实没有证明力。
(对证据不能当庭认定的)审判长:XX向本庭提交的XX证据,经过质证,该证据暂不能确定其证明力,待合议庭结合其他证据(或查证)评议后再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