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庭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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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操作规程
为规范民事、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统一庭审语言、行为,维护庭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情况,包括查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审判长。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审判长:请坐下。
在大审判庭,书记员应面对审判长。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已到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当事人未到庭的,书记员应视情况报告清楚。
第二部分宣布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审判长:请原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审判长: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原告是自然人的)
审判长:请原告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审判长:请原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审判长:请被告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审判长: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被告是自然人的)
审判长:请被告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审判长: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第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审判长:请第三人讲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审判长: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第三人是自然人的)
审判长:请第三人讲明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审判长: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讲明姓名、身份和代理权限。(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无正当理由的)
审判长:原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闭庭。
敲法槌。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无正当理由的)
审判长: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
(原告或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合议庭认为理由正当的)审判长:原告(或被告)XXX经传票传唤,因XXX未到庭,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本案决定延期开庭审理。休庭。
敲法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的)
审判长: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第三人撤诉处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的)
审判长: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第三人)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被告)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当事人如有异议,应说明理由,合议庭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予以驳回,继续开庭;异议成立的,应当决定延期开庭。审判长: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庭前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法人合法注册登记、存续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了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了授权代理手续,经核对符合法律规定,各出庭人员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二或三)庭今天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案由)纠纷一案。
审判长:本院已于开庭三日前将开庭传票、开庭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进行了公告,被告的答辩期已经届满,本次开庭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已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审判长:本院送达的XX(法律文书)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庭在此不再赘述。
(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2、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
5、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6、有权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
7、有权进行辩论;
8、不服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提起上诉;
9、有权查阅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原告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11、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12、胜诉方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除依法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认真履行举证责任,如实陈述案情;积极提供证据;